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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 流通秩序,保障零售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 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 约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明溪县行政区域内零售点(以下简 称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包括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 审查、决定等。明溪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辖区烟草专卖零 售点的设置与管理,并接受监督。第三条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
2、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 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 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 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划 分为若干个区域单元,并规划确定各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 社会、均衡发展,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的 原则。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 营场所的安全要求、中小学及幼儿园周围、经营场所条件发生 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条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3、规定调整的影响。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 数量,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遵循一址一证原则审核发放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七条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因道路规 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及时 提出变更申请,经明溪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 勘查属实的,持证人可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第八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适时评估、动态管理。根据 宏观环境、政策法规、市场状态、市场秩序的变化,明溪县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 并公示实施。第二章合理布局基本条件第九条 零售点设置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持有
4、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且年满18周 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且该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相 独立;(三)具备对外经营条件,且有存放烟草制品的货柜和用 于陈列销售的展柜展架;(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 件。第十条 以下情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一)经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毒有害以及经营烟花爆 竹类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 所;(二)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幼儿园周围20米以内 (有挂牌的以挂牌位置的中心点,未挂牌的以进校进园位置的 中心点),小学与幼儿园合署办学的,以50米距离为限;(三)不固定的经营场所,如自动售货机、流动性
5、和季节 性摊、点、车棚等,或以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等 作为经营场所的;(四)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临时性建筑或简易搭盖场 所,危房、城市规划拆迁地段;(五)经营场所在青少年宫、游戏厅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或者党政机关、公共医疗机构内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以下情形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不符合明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二)申请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
6、后,申请人一 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 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 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 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的(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办理的情形除外);(A)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 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不予发证的情形。第三章合
7、理布局规划标准第十二条 依据明溪县城乡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 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 区、城郊、乡(镇)三种区域类型。第十三条 区域单元规划标准。区域类型的零售点规划方 式,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 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划分出的区域单元 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区域单元零售点布局规划测算方法:1 .区域卷烟销量测算法:区域零售点数量=区域卷烟销售占比X全县零售点基准数。2 .区域常住人口测算法:区域零售点数量=区域常住人口数占比x全县零售点基准 数。全县常住人口数及区域常住人口数以公安机关人口数据 为准。3 .以区
8、域为单位,将区域卷烟销量测算数与区域常住人口 测算数中零售点数量较高的为本年度区域零售点规划数;4 .两者测算数差异较大的,且与上年度区域实际零售点相 差较多的,以区域卷烟销量测算数X0.8+区域常住人口测算数 xO.2作为本年度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各区域测算结果详见附件(明溪县区域化合理布局规划), 该附件中拟新增的零售点数量将在5年时间内分区域每年增设 其中。本方案新增规划数经过听证程序后自动生效,并经县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卷烟零售许可证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 公布之日起生效。明溪县区域化合理布局规划除新增的零售点外,均按照退 一进一规则进行。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不受区域单元合理布局规划的
9、限制:(一)超市、商场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以及宾馆(有 200个床位以上、内设方便旅客消费的商店),可设置1个零售 占 O(-)火车站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的零售点,总 数不超过2个;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内 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每一个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三)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原持证人家庭成员之间 变化,并在原地址继续经营的。(四)本合理布局规定实施后新建的封闭式居民区住户在 2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户以上, 可视情况再增设1个零售点。(五)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 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
10、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 经营的;(六)其他不受区域化布局限制的情形。第十五条 给予适当放宽的情形:(一)残疾人、退役军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 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在 提供有效证明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二)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但上述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距离 限制规定等不放宽。第十六条申请受理(一)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人,且该申请人符合区域化 布局要求时,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 进行审核发放。(二)对不符合区域化布局要求,但符合办证的其他法定 条件的,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
11、并按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 登记备案(以“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时间为准)。待申请 人的经营地址符合区域化布局要求时,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再次提出申请,县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再次进行复核,对 符合办证条件的,予以审批发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间的先后顺序登记备案的有效期限 为三年。第十七条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将辖区现有的持 证户、各区域确定的卷烟零售点布局数量以及登记备案情况, 向社会公示,方便群众查询。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指向明确且具 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与申请经营
12、类别相适 应的存储条件的场所。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货物仓库视为经 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在执法人员现场 勘查过程中,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受理在先是指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在有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 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的决定。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下,是指在同一天内两人或 两人以上申请。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 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 颁发的公办、民办学校许可证的
13、机构。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的退一进一是指对有总数限制的区 域,原持证户因自身因素或行政管理需要已不再从事烟草制品 零售业务或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该区域内未取得许可 证的其他申请人可以依法取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资格。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门牌号不同但空间连续构成同一经 营场所的,按照一址申请办理。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营 业执照中载明形式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明溪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上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
14、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原2010 年9月17日起实施的明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化布局管 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明溪县区域化合理布局规划附件明溪县区域化合理布局规划7标 序区域名称有数 现户2021 年 区域销 量测划 量规数 销算常住 人口人算数 住测划 常口规-布划 理规数 合局区域拟 增(减) 零售点数量备注1主城区1393575981762044211616425每年新增5 本2城郊片4910950054836247534每年新增1 本3城关乡183365017727041224每年新增1 本4盖洋6410110250111596363-15夏坊2343623224033232
15、306枫溪1938504193091171907沙溪27422912129751721-68夏阳38578412986444933-59瀚仙41810014067863840-110胡坊274787924673038270合计44591298845279492449465备注1 .主城区:雪峰镇除城郊片以外的部分;2 .城郊片含:东方军路(岭岗路段)、红豆杉路(过境路至中石化城西加油站 以南)、紫岭路(西门小学至紫云佳苑路段);3 .销量测算和常住人口分解的规划基数为450;采取ROUND函数,即四舍五入 法取整计算;4 .鉴于卷烟需求相对稳定和人员聚集速度相对均衡,主城区新增零售点数量按 五年平均释放;城郊片和城关乡按4年计;5 .新增小区的如果在全年新增指标为用完之前办理的,占用当年新增指标;如 果当年新增指标已经用完的,占用下年指标;若下年无新增指标的,按本规定第十 四条办理。6 .全县常住人口数及区域常住人口数以公安机关2021年12月31日人口数据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