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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汶上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行业“放管服”要求,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 经营秩序,巩固烟草专卖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零售户、 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 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 汶上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汶上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 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 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 展水平、消费能
2、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四条 汶上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第五条 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城区街道的零售点按照长度设定合理布局标准。1 .城区街道按照设置固定交通信号灯路口为起始点,无交 通信号灯按照街道路口设定路段,设置临时交通信号灯路口不计 算在内。按照街道长度1000米不超过10个零售点的标准设置, 每增加(减少)100米可增设(减少)1个零售点(包含街道两 侧)的标准设置总量,且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得少于50米。2 .零售点位于街道交汇位置的,必须同时符合所交汇街道 设置标准。(二)居民小区(社区)内的零售
3、点合理布局标准1 .居民小区(社区)分为城区居民小区和农村居民社区。其 中城区居民小区是指汶上县二环区域内的居民小区。2 .居民小区(社区)内按照小区(社区)户数设定卷烟零 售点数量。小区(社区)内户数200户以下的可设置卷烟零售点 1个,每增加200户可增加1个,居民小区(社区)内设定卷烟 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5个。3 .店铺位于城区居民小区(社区)外围且门口朝向小区外 街道的按照所在街道标准设置卷烟零售点,店铺位于城区居民小 区(社区)外围且同时连通小区内外的须同时符合所在小区和街 道设置标准。4 .居民小区(社区)内已规划设置商业街的,居民住宅楼 不再设置卷烟零售点。(三)农村村庄(乡镇驻
4、地)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1 .农村村庄(乡镇驻地)按其村民人口和间距设置零售点, 500人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 点,且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得少于50米。2 .农村村庄(乡镇驻地)区域内存在居民小区(社区)的, 其居民小区(社区)及外围设置的卷烟零售点数量一并计入该农 村村庄(乡镇驻地)。3 .根据全县城乡建设规划,农村村庄(乡镇驻地)社区改造, 搬迁至居民小区(社区)的,按照迁入农村村庄(乡镇驻地)合 计人口计算。第六条 特殊经营场所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以服务 社会、满足消费需求进行布局。(一)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大型商 业综合体等区域内
5、,经营业户不足100户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 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区域内最多不超过5个,农村村庄 (乡镇驻地)农贸市场内的卷烟零售点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三) 项农村村庄(乡镇驻地)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设置。(二)工业园区的工厂等单位、大型厂矿每满500人可设置 1个零售点,区域内总量不超过4个零售点。(三)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站点的每个候车 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该交通站点范围内的设置总数不得超 过5个。(四)军事管理区、监狱、看守所、养老院等只对内经营的场所,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五)以旅游度假为主的旅游小镇、餐饮聚集区、小吃城等 服务区域,区域内商户不足150个的可
6、设置1个零售点;商户超 过150个的,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区域内总量不超 过3个,且间距应在50米以上。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2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 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的;3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 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4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 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
7、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的;5 .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 有效期内又以该经营场所申请的;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 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部门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二)经营场所方面.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1 .申请地址不明确或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相符;.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2 .经营场所在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所属区域内的;3 .经营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内或进出通道口 50 米范围内的;.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8、;4 .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的区域。(三)经营模式方面1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 售烟草制品的;.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 发证的情形。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涉及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在零 售点数量、间距等方面按照10%的标准放宽准入条件,该条规定 办理已达到上限的,不再放宽:(一)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和自主经营能力)、城镇特困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凭当 地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首次申办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 营地
9、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 的。(三)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 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 售户,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搬迁至其他地 址经营的。(四)居民小区(社区)内外未设置商品用房的。(五)超级市场、百货商店等专属营业区域的面积在500平 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等餐饮娱乐类场所专属营业区域的面积 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专属营业区域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 公区域、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六)工业园区考虑外来人口流入较多因素,新建居民小区 (社区)的。第三章附则第九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的基本条件要 求:(一)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指经营场
10、所与生活区 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地下室、车库等场所。(二)有固定经营场所,指登记经营场所由砖、木、钢、 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 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等,且有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三)持证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 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安全因素”是指主营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 油漆涂料类、家具装潢类、五金修理类、医疗医药类、美容美发 类、烟花爆竹类、燃气类、服装鞋帽类、丧葬用品类、粮油散酒 类、面粉面食加工类、散装调料类、洗化类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 或严
11、重影响品质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挥发性物品以及易燃、 爆炸类物品,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因素;森林保护区内以及国家明 令禁带火种等重点防火区域内不予设置零售点。第H一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门口中心点之间的可通行 最短距离。第十二条.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普通中小 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 批准设立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第十三条在区域内零售点未达到规定数量的情况下,提出 申请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批;在区域内零售点已达到 规定数量的情况下,提出申请的,以出定进,退一进一,申请在 先者优先办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12月1日。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汶上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汶烟专20174号)同时废 止。此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其许可证有效 期内的资格不因本规定而取消,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 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 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 “不超过”均包括本数。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汶上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