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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 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进一步维护国家利 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 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所有烟草 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
2、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 具体消赛者。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附件2:房县XX年XX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增指标申请人公示表序号申请人企业(字号)名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经营地址申请时间备注12345678附件3:房县XX年XX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排队轮候情况公示表序号申请人企业(字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经营地址申请时间备注12345678第十条烟草零售业态:根据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结合本县实际:(一)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 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遵循“一店一证” 的原则。(二)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 区域内经营业户在100户以内的,零售点应控制在1个以内; 超过100户的,每增100户可增设(取整位数、不四舍五入) 1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最多不得超过3个;(三)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超市零售 点的设立数量不超过1个;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每增1千 平方米可增设1个(取整位数、不四舍五入),两相邻零售点 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四)床位在150个以上的宾馆、旅店、公寓、酒店、 体育场馆、度假村;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饭店、
4、KTV 等其他相对封闭的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内,为满足停留在设施 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可设置1个零售点。(五)对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主营 业务为餐饮娱乐住宿、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 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 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 网吧、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 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 寄卖典当、古董店、棋牌室、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 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儿童用品店、儿童 玩具专卖店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 间接互补营销
5、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应达 到300米以上。第十一条零售点间距(一)对于居民区、厂区、街道、工业园区、旅游景区 等相对封闭的区域,根据该封闭单元人口数量,每200户设 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二)封闭式建筑工地内根据施工人员数量和消费需求 设置零售点;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施工人员数量在200人 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施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 歇业、注销手续。(三)封闭单元之外,地处临街路段的区域设定为一般 区域,城区、周边乡镇零售点最低间距标准为50米,周边 村零售点最低间距标准为100米。(四)非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的,按实际人口数量, 500人以内的
6、,可设置2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 个零售点,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250米。(五)当地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并出具相关证明的, 可适当放宽限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零售点合理 布局总量、增速、间距的限制:(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自己从事烟草制品零售 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自主经营的残疾人(伤 残等级为五级以上,持残疾证原件)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2、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 和相关证明材料)且由申请人本人经营;(一个证件只允许 办理一个烟草零售许可证)3、退役军人(自主择业、持
7、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 以转业、退伍军人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且由申请 人本人经营;(二)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依据);2、企业类型改变的;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4、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5、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 经营主体的。(三)即存的持证户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含 内部)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 址经营的。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的零售户,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信赖保护的原 则,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
8、 整的影响。第四章 禁止准入情形第十四条申请主体资格方面(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 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 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 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 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
9、证的;(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七)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A)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失信黑名单 的;(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 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第十五条经营场所方面(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 车、棚等;(二)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以居民楼公 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 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 害、易挥发类物质、易燃易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 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第十六条经营模式
10、方面(一)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及无人超市(经实 地核查,确实能够实现人工核验的无人超市除外)或者其他 自动售货形式的;(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第十七条区域限制方面(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二)幼儿园、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中间点50米距离 内(以上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 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三)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四)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五)党政机关内部;(六)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七)违章建筑或在政府城市建设、规划拆迁或有关执 法机关查封范围内的
11、经营场所(以相关文件、通知为准);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 场所地址相一致。第二十条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 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烟草制品存储条 件,并且确保经营场所通行便利。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 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 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视为经营场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不计入经营场所面积。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 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名处于完全开放 状态,消费者
12、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住宅 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 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 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彼、木、 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 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 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 标示待拆迁建筑等。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 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 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 教育对象的
13、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各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以 及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距离测量遵循以下 规则:(一)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消费者正常出入口中间 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零售点间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 起始点。但出入口不包括员工通道、货物通道、消防通道、 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停车场通道等。(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测量起始点为出入 行人通道门中间点,有多个出入通道门的,选择距离零售点 最近的出入通道门作为起始点。不包括不能正常通行的教职 工通道、后勤通
14、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长年 关闭的门等。(三)测量方式应当是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至 行人通道口中央,沿着行人所走的、符合交通法律法规规定 和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最近通行线路进行测量。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 例相关规定,检查人员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 靠路边行走。2、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 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 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3、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斜穿道路。检查人员 测量过程中,遇到临时障碍物绕行的距离除外。(四)特殊情形测量:1、遇到台阶时,应上行
15、台阶(不绕行、不从无障碍通 道穿行)至出入口中央,台阶距离不计算在内;遇到不同层 时,应将楼层、电梯、步行梯高度、长度排除在外。2、无固定出入口的,以其经营场所间最接近的位置开 始测量。3、测量路线中出现货物堆积、车辆停放、临时路障、 临时隔离等非常规、可移动物体等临时障碍物的,因障碍物 绕行的距离不予计算。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 局规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依法履行听证、备案 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 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科学规划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 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
16、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 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 算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 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限制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三)服务社会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服务社会为主,统筹考 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文明城市创建、便利消费者和 零售户经营利益等因素,关注民生,服务就业与稳定,对社 会弱势群体予以重点帮扶和政策倾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四)均衡发展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 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 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
17、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 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稍紧平衡。第三章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参照房县常住人口(五)间距距离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进行 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并注 明“多少米范围内无零售点”,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 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房县烟草专卖局与当事人进行二次勘 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达到”、“不超过”、 “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二十六条本规划由房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数量、GDP、社会卷烟消费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零售户 毛利率、零售户月购进量等
18、因素进行测算,确保市场办证数 量与经济发展动态适应,综合考虑辖区内零售点总量、增速、 业态、间距、禁止准入情形等措施调整市场办证数量。房县2020-2022年经济数据统计表指标2020202120221、常住人口万人36. 9836.937. 08较上年增长-0. 22%0. 49%2、GDP亿120. 46141.3170. 08较上年增长17.30%20. 37%3、社会消费水平亿85. 67116.6129.9(零售总额)较上年增长36. 10%3. 69%4、人均元297463245334303可支配收入较上年增长9. 10%5. 70%5、零售户%16. 1616. 7216. 98
19、毛利率较上年增长3. 47%1.56%6、零售户购进量条/月1271331367、人均销量条/人6. 577. 047. 18、持证户数量户1985202620549、案件查处假私烟246501498外流真烟1594429第六条数据来源:1-4房县统计局;5-9房县烟草专卖局;第七条数据取值:1、取三年平均常住人口 “A=36.99万人”;2、取2022年常住人口增长率“B=0.49犷;3、取 2022 年 GDP 增长率 “C=2037%”;4、取2022年社会消费水平增长率“D=3. 69%”;5、取202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E=5. 7%”;6、取2022年零售户毛利率增长率“F=
20、l. 56%”;7、取三年零售户平均购进量“G=132条”;8、取三年人均销量“K=6.9条”9、取三年持证户平均值“H=2022户”;10、取三年查处假私烟平均值“1=415条”;11、取三年查处外流真烟平均值“J=329条”; 第八条持证总量:通过计算得出房县持证总量应为1611户,2022房县年 持证户为2054户,可以看出房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 已处于溢出状态,如果卷烟零售点过多过滥,必将产生恶性 竞争,造成零售商户获利水平下降,同时,还会滋生非法经 营,导致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乘虚而入,危害消费者利益, 影响国家和地方财政税收,因此,对卷烟零售点设置不能完 全顺其自然,必须防止规模
21、失调,这样不仅优化了营商环境, 更切实地维护了全县卷烟消费者、合法零售户的切身利益。第九条持证户增速:(一)持证户增速 M=0. 3B+0. 05C+0. 1D+0. 25E+0. 3F,通 过计算得出房县持证户增速M=3. 43%;(二)若现有持证户数量超过L,则每月审批发证数量 不应超过H* (M4-12)=2022x0. 0343E2弋6户;考虑城乡市 场差异,为更加均衡的满足不同市场需求,避免资源过度集 中,参考2022年持证户平均数2054户,其中:城镇持证户 1211户,占比58. 96%;农村持证户843户,占比41.04%,确 定城镇地区每月审批发证额度为:6x城镇持证户占比5
22、8. 96%=4户;农村地区每月审批发证额度为:6义农村持证户占比41.04%=2户。(三)辖区内有办证额度1、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收到申请的时间即为受理 时间,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零售许可证。2、对于当月受理的申请应按承诺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完 毕并制出许可证,对于临近月底受理的申请应加快处理效 率,避免影响下月初额度数的公示工作。(四)辖区内无办证额度1、对符合办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辖区内无办证额 度指标的,应履行告知义务,并在劝导申请人撤回申请后, 退回其提交的申请。线上退回申请的,退回说明的内容,可 参考如下:“经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同意撤回,现予以退回申 请。”若申请人不同意退
23、回的,应及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2、上述情形,应主动征求申请人是否愿意参加排队轮 候,并将可能导致无法办证的全部情形以书面签字确认形式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申请人放弃轮候的,需得到其明确答复意见后,按 前款规定办理,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痕迹化证明材料的 留存备查。4、申请人愿意参加排队轮候的,则登记录入排队轮候 名册,按申请时间先后确定排队轮候次序。申请人在排队轮 候期间,同一营业地址重复申请的,以其第一次提交申请时 间计算排队轮候次序。5、在确定申请人的排队轮候次序后,应及时采取电话、 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轮候排队成功。具体通知内容,可参考如下:“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您好。
24、您在我局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业务,因XX 区辖区内已无可增设零售点指标,现根据房县烟草制品零 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进行排队轮候,详情可拨打我局咨 询热线(电话:XXXXXXX,热线开放时间:工作日上午XX-XX, 下午XX-XX)或在我局办证大厅窗口咨询工作人员。”6、对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 进行排队轮候,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7、辖区内如有新办指标的,应将信息及时公示并告知 可办证的排队轮候申请人,可办证申请人应自告知之日起10 日内提出办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办。申请人 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此次排队轮候资格。8、自可新办证指标公布之日起,应当根据实际
25、情况采 取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申请人申办零售许可证。 对未提出办证申请的,烟草主管部门可酌情在截止日期前一 定时间内,再次联系申请人。具体通知内容,可参考如下:“尊敬的XXX(先生/女士), 您好。您在我局排队轮候办理的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 务,因XX辖区内有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指标,您已符合申 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相关情况,已依据房县烟草 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于XX年XX月XX日进行公示。 请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办证申请,逾期未申请 的,视为放弃申力、。详情可拨打我局咨询热线(电话: XXXXXXX,热线开放时间:工作日上午XX-XX,下午XX-XX) 或在我局
26、办证大厅服务窗口咨询工作人员J9、每月符合条件可以申办的申请人名单经公布后,因 申请人放弃等其自身原因而导致空出的额度直接作废,本月 不再由排队轮候的申请人递补。10、申请人放弃排队轮候或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 排队轮候资格后,又再次提交申请的,按上述办法重新排队 轮候。11、统一样式设立排队轮候名册(见附件1)。附件1:XX县XX年XX月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名册序号申请人申请人身份证号申请人联系方式代办人代办人身份证号代办人联系方式申请时间经营地址企业(字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12345678(五)烟草制品零售点及申请人排队轮候的公示规则1、烟草制品零售点公示规则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在政务服务公告栏或对外网站 上公布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及增设情况。2、排队轮候公示规则对有意愿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照其提交申请时间的先 后顺序填写进排队轮候名册(见附件1)。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在政务服务公告栏或对外网站 上公布当月可以新办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名单(见附件2) 及最新的排队轮候申请人名单(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