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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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 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 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都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 点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 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 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 都

2、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具体实施。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 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第六条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 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都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 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其周围”, 是指上述机构内部及通道(可与该学校或幼儿园连通的所有通 道)进出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中小学校周围”的延伸距离县城区域不低于200米,乡镇 区域不低于100米。“幼儿园周围”的延伸距离不低于

3、50米。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的经营场所:(一)电影院、网吧、网咖、电竞酒店、电玩游戏厅、游戏 机室、台球室、桌游室、剧本杀工作室等相对封闭、人群密集的 经营场所;(二)尚未装修或正处于装修阶段无法辨识是否存在基于 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店面。(三)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如:药品(含 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妆品、美发产品、化肥、油漆、 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等。(四)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固定商铺数、小区户数、人口等数 据参考

4、政府统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计算。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延伸距离的测量起始点为 机构内部及通道(除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 的最近外沿。申请点与参照点间距的测量起始点为经营场所出入 口的最近外沿。(详见附件三都昌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 点勘验标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 包含本数,“不低于”不包含本数。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都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都昌县烟草专卖局2021年3月31日发布的都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 理布局规定(都县烟专(2021) 3号)同时废止。如有与新发

5、布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以新发布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附件一:江西省商务厅公布的全省重点零售企业便利店名单江西省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有家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南昌钱大妈农产品有限公司江西唯唯熊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晋利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世全食美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岭溪百货有限公司江西一百分商超供应链有限公司吉安市甘雨亭超市有限公司江西心连心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农标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备注:1 .经营场所使用对应优抚条款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提供加盖以上企业公章的授权加盟书。2 .经营场所使用优抚条款申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申 请延续时

6、,需要仍然处于申领时的授权加盟状态。若发生改变, 视为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 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附件二:都昌县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一、县城区域区划名称社区名称都昌镇城郊居委会都昌镇城东居委会都昌镇长岭居委会都昌镇芙蓉居委会都昌镇东湖居委会都昌镇西湖居委会都昌镇白洋城居委会都昌镇幸福居委会都昌镇东街居委会都昌镇东街居委会都昌镇西街居委会都昌镇星火居委会都昌镇惠民居委会都昌镇西河村委会二、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区划名称社区名称周溪镇新镇居委会周溪镇周溪街居委会二汉港镇岭东居委会三汉港

7、镇三汉港街居委会中馆镇中街居委会大沙镇大沙居委会万户镇民丰居委会南峰镇南峰居委会土塘镇土塘街居委会大港镇大港村委会蔡岭镇蔡岭居委会徐埠镇徐埠居委会左里镇左里居委会和合乡和合居委会阳峰乡龙山居委会西源乡福缘居委会英溪乡荽溪居委会狮山乡斗山居委会鸣山乡马涧桥居委会春桥乡朝阳居委会苏山乡石城居委会多宝乡长平居委会汪墩乡汪墩居委会北山乡北山居委会大树乡马塘村委会备注:未纳入区划范围的区域,属于规定中第二章第九条第(三) 项中规定的非乡(镇)政府所在区域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三、综合批发市场区域类型区域 名称详细 区域规划 方式规划 数量集贸市场加工城万里大道西段一县府路口一 县府路以北一国土大楼总量+间距

8、限 制14天昊商城白洋路北段一小康西路一县 府路北段一万里大道西段一 天昊商城总量+间距限 制6建材市场1 期东湖大道东段以北一鄱湖大 道中段一建材市场1期总量+间距限 制3建材市场2 期东湖大道东段以南一鄱湖大 道中段一建材市场2期总量+间距限 制3赣北农贸 批发市场鄱湖大道南段一吉美家居广 场总量+间距限 制12农副产品 批发市场鄱湖大道南段一长途汽车站总量+间距限 制2弘毅汽车 城万里大道西段T城西大道北 段总量+间距限 制3美食城鄱湖大道北段总量+间距限 制2鹏程大市 场蔡岭镇府前大道f上海路总量+间距限 制8蔡岭瑞茂 大街景湖公路蔡岭段南段总量+间距限 制4土塘农贸十.塘街总量+间距

9、限3市场制四、工业园区区域类型区域名称规划方式规划数量工业园区县城工业园总量+间距限制17五、物流分拣场区域类型区域名称规划方式规划数量物流分拣场万宜物流园总量+间距限制2六、旅游景区区域类型区域名称规划方式规划数量旅游景区南山村总量+间距限制4老爷庙总量+间距限制1七、车站区域类型区域名称规划方式规划数量车站火车站总量+间距限制2长途汽车站总量+间距限制2八、大型商业综合体区域类型区域名称规划方式规划数量大型商业综合体 (内部)景程新天地总量限制1福德龙总量限制1福德龙(胜发国际店)总量限制1九、城镇商业区区域类型区域名称规划方式规划数量城镇街道东风大道间距限制/万里大道间距限制/幸福路间距

10、限制/白洋路间距限制/县府北路间距限制/县府南路间距限制/芙蓉北路间距限制/芙蓉南路间距限制/惠民路间距限制/广苑路间距限制/沿湖路间距限制/广场路间距限制/人民路间距限制/小康路间距限制/小康东路间距限制/鄱湖大道间距限制/东湖大道间距限制/十、居民小区区域类型区域名称规划方式规划数量居民小区芙蓉小区总量+间距 限制2城北春天总量+间距 限制5山水清华总量+间距 限制4鄱湖国际御水湾总量+间距 限制1珠贝城总量+间距 限制2阳光府邸总量+间距限制5阳光花园总量+间距限制4世纪华庭总量+间距 限制1湖滨花园总量+间距 限制1观湖国际总量+间距限制12华浦国际公馆总量+间距限制5胜发国际广场总量

11、+间距 限制1鄱湖翰林城总量+间距限制5布局设置采用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 理的布局模式,同时以行政街镇、城市交通道路、乡村社区、特 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 若干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单元,作为最小市场单元。针对 划分出的最小市场单元分别按市场饱和度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规 划零售点布局数量。第七条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都昌县烟草专卖 局可依据相关规定对部分条款以及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设置进 行调整,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施行。第八条对本规定发布前已依法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第二章布局标准第九

12、条都昌县划分为以下区域(一)县城区域,指各街道及其管辖的社区。(二)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指乡(镇)政府所在的行 政村(社区)。(三)非乡(镇)政府所在区域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第十条 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中未纳入最小市 场单元的区域实行间距模式,申办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 于50米。第H一条 非乡(镇)政府所在行政村或自然村未纳入最小阳光国际总量+间距限制5迎宾佳苑总量+间距 限制1家园金水湾总量+间距 限制5盛世西湖御园总量+间距限制4惠民小区东区总量+间距 限制6君悦湾总量+间距 限制1风格雅园总量+间距 限制2滨湖名城总量+间距 限制5静谷书香苑总量+间距 限制1景程新天地

13、总量+间距 限制1大红颐文园总量+间距 限制3阳光海岸总量+间距 限制2鄱湖山庄总量+间距 限制1富润凤凰湾总量+间距 限制1宝梁城总量+间距 限制6富润凤凰里总量+间距 限制1恒宝小区总量+间距 限制2西区廉租房小区总量+间距限制10工业园区公租房小区总量+间距 限制10德福家苑总量+间距限制1东湖家园总量+间距限制1颐景园总量+间距 限制17南波湾总量+间距 限制1桂花苑总量+间距限制1西湖金都总量+间距 限制2莲花苑总量+间距 限制1锦绣家园总量+间距 限制1幸福佳苑总量+间距 限制1金街雅苑总量+间距 限制3宝梁东苑总量+间距 限制1未来城总量+间距 限制1湖景花园总量+间距 限制1东

14、街步行街总量+间距 限制1观塘小区总量+间距 限制1东湖小区总量+间距 限制1幸福小区总量+间距 限制1时代广场总量+间距 限制1家园小区总量+间距限制1广源小区总量+间距 限制2广场小区总量+间距限制1向阳公寓总量+间距限制1世纪华品总量+间距 限制1人民小区总量+间距 限制1隆鑫华庭总量+间距限制1西湖花园总量+间距 限制1幸福苑A总量+间距 限制1华福佳苑2总量+间距 限制1城北农贸市场总量+间距 限制1白洋垄住宅楼总量+间距 限制1弘毅汽车城总量+间距 限制1东方住宅楼总量+间距 限制1幸福苑总量+间距 限制1东湖新天地总量+间距 限制1惠民小区西区总量+间距 限制1鄱湖一品总量+间距

15、 限制1朝阳华夏总量+间距 限制1小康商住楼总量+间距 限制1珠贝城商务中心总量+间距限制1锦都佳苑总量+间距 限制1向阳路总量+间距限制1新民商住楼总量+间距限制1天业大厦总量+间距 限制1昌仪住宅楼总量+间距 限制1乡企局住宅楼总量+间距 限制1名门世家总量+间距 限制1香樟花园总量+间距 限制1幸福华庭总量+间距 限制1庐山大厦总量+间距 限制1花园世家总量+间距 限制1金色家园总量+间距 限制1东风华庭总量+间距 限制1幸运住宅楼总量+间距限制1东湖明珠总量+间距 限制1时代广场总量+间距 限制1芙蓉华庭总量+间距 限制1民殿楼总量+间距 限制1建材市场移民小区总量+间距 限制1城北停

16、车场总量+间距限制1幸福路西区总量+间距 限制1东风小区总量+间距 限制1幸福小区总量+间距 限制1卫生材料厂小区总量+间距 限制1恒星广场总量+间距 限制1山水美庐总量+间距 限制1多宝财富星城总量+间距 限制1蔡岭东街总量+间距 限制1附件三:都昌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标准第一条为统一测量标准,规范勘验实施,确保烟草制品零 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都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 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都昌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 布局的勘验工作。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包括校园周围、间距、经营面 积的测量认定。第四条间距测量应从申请点与参照点出入通道口的最近外

17、 沿进行测量,有多个出入通道口的以距离最近的为测量起始点。 间距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实地测量数据为准。第五条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测量:(一)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街道同侧的;1 .两者之间无固定障碍物的,从申请点起至参照点正常情况下可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如图示一;申请点参照点XX路(图示一)2 .两者之间有固定障碍物的,从申请点起至参照点绕过障碍 物正常情况下可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如图示二;路径和路径中,总数值较小的为测量间距。申请点参照点障碍物XX路(图示二)3 .街道存在转角的,从申请点起至参照点可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如图示三:XX路(图示三)(二)申请点与参照点位于街道不同侧

18、的:1 .两者之间无固定障碍物,从申请点起至参照点正常情况下 可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如图示四:(图示四)2 .两者之间有固定障碍物,从申请点起至参照点绕过障碍物正常情况下可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如图示五:申请点3 .街道为S型路线的,从申请点起至参照点正常情况下可 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如图示六:申请点门口XX路(图示六)4 .街道有禁止穿越的交通标志(如单实线、双实线等)的, 按照允许通行的交通标志或设施(如单虚线、人行道、人行天桥、 斑马线等)的最短通行距离测量,如图示七:市场单元的区域实行总量+间距模式,按实际人口数量,原则上 500人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每增加500人

19、可增设1 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需间距50米。未设置零售点的自然村, 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国道、省道、区道和镇村公路两侧仍按所在村登记人口数 量设置零售点。第十二条 对有相对界限参照的单独区域实行最小市场单 元模式进行规划。(一)以下区域实行总量+间距模式(详见附件二),即在 不超过该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总量的同时,与最小市场单元 外部零售点及其内部零售点之间间距均应符合对应的规定:1 .纳入最小市场单元的,申办点与周边(非最小单元格内) 最近零售点间距参照第十条规定。2 .各类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货物集 散中心、物流园(含以上区域毗邻道路的铺面),统筹考虑功能 区域分类

20、、历史申请数据、不同区域销量情况等,按照市场单元 总量进行设置,且零售点之间间距30米。仅适用于地面一层。3 .居民小区内部、外围临街铺面按小区住宅套数200户(套) 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小区住宅套 数200户(套)以内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设 200户(套)增设1个零售点,且小区内部零售点之间需间距30申请点参照点(图示七)(三)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多个出入通道口的,以两个最近通 道口正常情况下可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四)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如图示八: 申请点与参照点间距二X+Y+Z(图示八

21、)x(五)因临时性设置的安全设施或放置物品、未经批准擅自 建造的建筑体或围栏及阶段性施工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不视 为存在的固定障碍物。(六)其他特殊道路情况的测量,按照道路交通通行规则下 可通行最短路径进行测量。第六条“营业面积”指实际用于经营商品陈列,面向消费 者开放,可供消费者自由出入的场所的面积。第七条经营场所营业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测量:营业面积可 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租赁合同记载为依据进行认定。房屋产权证 或租赁合同无法提供或无法认定的,实际营业面积由两名以上 (含两名)执法人员实地测量数据为准。第八条开展实地勘验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场。第九条 勘验应当绘图、拍照或全程视频记录。第十条

22、本标准由都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H 一条本标准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抄送:市局法规科。都昌县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2021年12月27日印发米,外围临街铺面零售点之间需间距50米。每个小区最多可设 置10个零售点。4 .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公园、旅游景区等人口流动性大 的特殊区域,按门面或铺位总数在10个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 超过2个,每增加5个门面或铺位可相应增加1个卷烟零售点, 车站内部、旅游景区内部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外围门面或 铺位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5 .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 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零售点。大型商业

23、 综合体(非临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临街铺面参照本条款第一 项设定零售点。6 .其他根据发展需要、消费需求等需要设定的最小市场单 元,遵循对应公告标准实施。(二)以下区域实行总量模式,即总量限制外,不受最小市 场单元内、外部零售点间距限制,同时,其他零售点申请时也不 以其为间距参照物:1 .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服务区,道路单侧的零售点, 设置总数不超过1个。2 .军队大院(生活区)、监所(生活区)、工矿企业等相对封 闭单位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3 .商用办公楼宇、公寓楼、写字楼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 个零售点,仅适用于地面一层。4 .大型商业功能性楼宇、综合体对内经营的,每栋楼宇可设

24、 置1个零售点,仅适用于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公共楼层, 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5 .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度假村及纪念馆、展览馆、 体育场馆等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对内 经营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6 .地面一层单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可设置1个零售点。7 .四星级以上酒店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8 .其他根据发展需要、消费需求等需要设定的最小市场单 元,遵循对应公告实施的标准。第十三条特殊情形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受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一) 项第1目规定中的间距限制或申办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可 减少幅度,但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

25、除外:1 .零售点间距可减少至50%的情形(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 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 的。(2)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 及其周围的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在原 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从本 规定施行之日计算,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足六个月的,参照此目 执行。(3)身份证户籍为本地常驻户籍,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 效证明的烈属、肢体残疾人士,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仅限申办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且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2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配偶、父母或子女)。2 .零售点间距可减少至70%的情形在江西省商务厅备案的品牌连锁便利店(详见附件一)。3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第三章禁止设置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加盟、 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3 .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4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5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27、证 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 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7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 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二)经营场所方面1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2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3 .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 证在有效期内的。4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三)经营模式方面1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 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2 .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四)特殊区域1 .经营场所位于

28、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其周围的。2 .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办公场所的。(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 发证的情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后不予延续:(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其周围;(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 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 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 究刑事责任的;(八)因非

29、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 许可证的;(十)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 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 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能出具 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除外)、违章 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 筑等。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 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 营。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 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 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生活住所 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 的场所等。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 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 均视其为经营场所。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 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 校,应在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名录内。本规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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