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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简政放权和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烟 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 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 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阳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 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零售点布局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 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要求,取消于法无据的内容,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 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保证零售市场准入 卖局政务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要求填写格式文本。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第十八条 滨州市阳信县烟草专卖局对本辖区受理申请 的材料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进行公示,接受 社会监督,监督电话:。第十九条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23年4月1日
3、至 2028年3月31日有效。2021年9月28日印发的阳信县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和退出合法有序、公平公正,切实满足市场需要和消费者需 求。(二)坚持科学规划、均衡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 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 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要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做到贴近 市场,符合实际。(三)坚持服务社会、保障消费的原则。要强化服务意 识,关注民生,服务于社会就业,服务于社会稳定,保护申 请人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权利;要有利于促进市 场公平竞争,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方便消费者从合法渠道购 买
4、到质优价实的卷烟,满足社会卷烟消费需求。(四)坚持照顾特殊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 保护和照顾具备经营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予以政策倾斜,同 等条件下优先办理。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第二章零售点设定条件和布局标准第六条零售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资金条件。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有与经 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经营场所条件。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有与住 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1 .经营场所必须为合法建设的固定建筑,不
5、得为流动性 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及类似场所;2 .经营场所应当与住所相独立,表现为专门进出、相对 独立空间。不得与住所连体、相通或存在类似情形;3 .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4 .快餐、饭店、宾馆等服务类需达到一定的规模,快餐、 代店需达到15个以上包装间或者大厅30桌以上规模;宾馆、 KTV应具有一定规模,房间在50个以上,网吧散座不少于 100 个。(三)其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辖区零售点以道路、铁路、河流、村庄等为界线 确定区域,布局标准具体如下:(一)网格化管理。以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 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为依据,将阳信县辖区按城区 市场、乡镇市场
6、和农村市场三个类型划分片区。(二)网格内零售点布局标准。以方便消赛者就近从合 法渠道购买烟草制品为基本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理论数量增(减)的测算方法:区域拟增(减)零售点二区域上年卷烟销售总量/上年全 县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一区域现有零售点数量。上年全县零售店年均卷烟销售量二全县上年卷烟销售总 量/全县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采取分等级、分色块、可视化适时预警提示模式。网格 划分时要在相应的表格内列明现有零售户数、规划零售户数、 剩余指标。根据网格内规划零售户数和剩余指标情况适时对 外发布本辖区各网格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等级提示:1 .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未达到本网格规划零售户数90% 的
7、,应当对外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绿色等级提示;2 .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本网格规划零售户数90%以 上(含本数)但未达到100%的,应当对外发布烟草制品零售 点集中度黄色等级提示;3 .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本网格规划零售户数100% 以上(含本数)的,应当对外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度红 色等级提示。第八条间距控制。根据划分的三级网格,量化分析网格 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相关的因素,测算设定网格内最近两个 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本意见所称间距/距离是指行人从一个 建筑物到另一个建筑物之间的安全通行距离)。(一)城区市场最近两个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为50米以 上;(二)乡镇市场最近两个零售点的间距标准
8、为80米以 ;(三)农村市场最近两个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为100米以 上。第九条农村市场原则上以自然村为一个网格,通过政府 规划将多个自然村进行整合的,以整合后的区域为一个网格, 农村网格的执行主要以人口控制加间距控制,最近两个零售 点的间距标准为100米,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500 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500人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每增加300人增加1个零售点。第十条以下情形零售点设置,不受本规定第七条标准限 制:(一)为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求,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 规模较大且相对封闭的施工工地内,在施工期间可设置1个 零售点;(二)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可设置
9、1个零售点;(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各类专业市 场、综合性商贸城内,经营户5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 点;50户以上的,每增加3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四)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高铁站、火车站、汽 车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 利店,可设置12个零售点;(五)加油站便利店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 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烟办综(2014474号)规定,具有安全保障措施且不 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 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由属地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六)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10、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 点:(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 .经营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农药、化 工、油漆、鞭炮、祭祀用品、家纺针织、汽修等;2 .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美容美发、生鲜鱼产品、医疗 保健孕婴、宠物医院等;3 .博物馆、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二)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四)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 象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其进出通 道口 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11、。(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 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 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 营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七)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A)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 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 次提出申请的。(九)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 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 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
12、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 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十二)将住宅或其他附属设施擅自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的。(十三)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的。(十四)申请人提出申办许可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现场勘验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十五)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十六)在各级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附属 区域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十七)与食品、食杂等服务业无关的经营场所不予设 置零售点。(十八)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
13、品零售 点,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第三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具备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证明,具有安全保障 措施,且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 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核 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加油站便利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按照“一店 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三条同一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定数 量的,遵循“退一进一”的原则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 准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第十四条对零售点布局标准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根据社 会发展情况
14、,对本规定的实施效果定期进行评价,需要调整 的,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予以重新公布。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超过”等所涉 及的数字均包括本数。第十六条 本规定间距测量应遵循以下规则:(一)测量起始点为场所出入口的中间点,有多个出入 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中间点作为起始点;(二)测量需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按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三)起始点之间有马路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 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的一侧测量。遇到临时障碍物绕 行的距离除外。第十七条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 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国家烟草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