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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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推进控烟履约工作,优化营商环境,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 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 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第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 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合理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 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合理布局:(一)位于城区、乡镇主要道路的零售点,沿路(街)门 店两个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少于40米;设有隔离栏、绿化带 或宽10米以上(不含人行道)的道路,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 物;(二)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内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且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20米;未实行封闭 管理的居民小区,适用本条第(一)项;(三)各行政村按照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50户的设置1个;150户以上的,以150户为分段区间值,每 增加一个区间可新增1个零售点

3、(余数达100户以上的按 150户计算),且各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100米;行 政村房产位于国道、省道、乡镇道路两侧的,适用本条第(一)项;(四)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内(即农副产 品市场、日用品市场、综合市场等)及商业综合体内,设 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20 米;其外部临街道路设置零售点,适用本条第(一)项;(五)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监狱、看守所、军队 驻地、驾校训练场、大型厂区、旅游景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 内部人群消费的场所,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六)高速公路同侧服务区、火车站、汽车站、机场、 码头候车区等交通服务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第六条符合

4、下列条件的零售点申请可以不受合理布局 数量、间距的限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主经营的二级以上残 疾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二)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的;(三)因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或者间距中小 学任意出入口 100米、幼儿园任意出入口 50米范围内,主 动申请歇业,三个月内重新选址经营的;(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道路规划、城市 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三 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的;(五)持证人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 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在原址继续经营,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的;(

5、六)实际营业面积(不含仓库、办公和生活区域)在 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烟酒商店或实际营业面积 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有经营副食品为主的独立展卖场所的 的商场、购物中心、休闲娱乐场所、酒店(保店)、宾馆等;(七)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申请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的,每户仅限办理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七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 卖零售许可证:(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二)外商投资(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 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

6、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 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 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 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 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在 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情形。第八条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二)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 烟

7、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三)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 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的;(四)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或者间距中小学 100米任意出入口、幼儿园任意出入口 50米范围内;(五)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包括 但不限于经营有毒有害类、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 涂料类、烟花爆竹类、易燃易爆类、放射性类、医疗医药类、 粮油散酒类、面粉面食加工类、汽配修理类、美容美发类、 干洗洗涤类等类别;食品加工操作间与商品展卖区域最短距 离小于10米的食品加工及餐饮类等;森林保护区以及国家 严禁带火种等重点防火区域内;(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

8、, 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A)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 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等;(九)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十)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的。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 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 专卖许可证的;(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可以根据烟草控制、产业政策等需 要,综合区域人口、消费趋势、持证水平等因素,发布零售

9、点集中度提示,并研究制定饱和区、限制区等,以市场为导 向引导零售点合理规划、优化布局、均衡发展。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 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 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三)与住所相独立,是指与生活居住区域相独立,不 包含货物仓库、车库、住宅公寓、地下室及二楼以上区域等,但住宅公寓一楼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不作为住所的除 外;(四)固定,是指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内部空间 完整、边界清晰且不可移动,且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具体 门牌号码,不包含流动摊点、书报亭、售货亭、

10、违章建筑、 临时建筑等;(五)经营场所,是指外部有醒目的经营店招,便于公 众识别,并设置专门用于卷烟展卖设施的场所;(六)城区、乡镇主要道路,是指城区街道建制的主要 道路,乡镇道路是指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和原乡政府撤并设村 所在地的主要沿街道路,有沿街商铺、菜场等商业区;(七)可行间距,指以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 通行线路为前提,参照物与测量对象最近出入通道口近侧 门柱(近侧点)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A)间距,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的近侧门柱 (近侧点)至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 近侧点的最短直线距离;第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小于”“不少于”“范围 内”均包含本数。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 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 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2019年 8月28日发布的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常 烟规(2019) 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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