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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望都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 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 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市 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 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望 都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 公平、公正、公开,方便消费、服务社会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望都县行政区
2、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零 售业务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望都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 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 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 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五条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 都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第二十五条区域划分相关释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县城地区”是指:望都县城建界 范围内的区域。(-)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农村地区”是指:望
3、都县境内除 县城地区以外的各行政村。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第2目“限制区域”,是指 中小学、青少年宫内部及进出通道口 200米范围以内,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 50米范围以内。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残疾人”,是指持有残联、军队等部门 开具合法有效证件(仅限一级、二级、三级)的残疾人,精神残疾、 智力残疾除外。本规定中“烈士遗属”,是指持有民政等部门颁发 的合法有效证件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中“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 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类型”,是指主营业务为餐饮娱乐住宿休 闲(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除外),通信器材、电子音像、汽车 销售、汽车服务、修理修配
4、、美容美甲美发、保健按摩、足疗保健、 药妆医械、化妆洗涤、文化体育、网吧游戏、传真打印、五金建材、 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服饰鞋帽、金银珠宝、寄递配送、 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农具农资、 农畜养殖、农副产品、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 蛋糕店、台球厅、洗浴中心等类型。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零售点总量以专卖管理信息系统中年末 有效持证户总量为准,由望都县烟草专卖局于次年1月31日前进 行公示。第三十条本规定中所指“以内”、“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 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 理办
5、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望都县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望烟专2021 1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望都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策法 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变化,望都县烟草专卖局可对局部区域 零售点布局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第二章不予许可的情形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申请主体资格方面1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2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3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
6、出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4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5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 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 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7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 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 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
7、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 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 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二)经营场所方面1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2 .无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的;3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4 .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5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 还在有效期内的;6 .明显不具备烟草制品展示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三)经营模式方面1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烟草制品的;2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四)特殊区域方面1 .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内部及
8、进出通道口 100米范围以内,幼 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 20米范围以内;2 .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3 .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的区域、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证或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禁止售烟的特殊区域。(五)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1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2 .位于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内部及进出通道口 100米范围以内, 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 20米范围以内;3 .经
9、营主体发生变化的;4 .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5 .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6 .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 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7 .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 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 任的;8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9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 证的;10 .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11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布局标准第九条望都县烟草专卖局结合近五年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变 化情况,将本
10、地经济发展水平、营商环境、居民消费习惯、卷烟销 量、户均销量、人均持证率、卷烟订购情况等作为参考因素,确定 望都县零售点布局标准,零售点数量达到区间上限后,实行“退一 进一”动态管理。第十条 零售点设置的间距和数量规定:(一)县城地区各零售点同侧间距均不得低于50米且每年增 幅不超过上一年年底城区持证户的3% (次年1月31日公布年末城区 有效持证户数量)。(二)农村地区各零售点同侧间距均不得低于80米且零售点 数量实行“退一进一”原则(各村零售户数量详见附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十条的间距和数 量限制:(-)设有独立吧台和卷烟存放场所的实际经营使用面积在 10000平方米
11、以上的酒店、宾馆、KTV等娱乐服务性场所,有需要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二)位于县城地区内且实际经营使用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 或者位于农村地区内且实际经营使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商 场、超市,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第十二条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 营销关系的客户,该类型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当地零售点总量的 1%,达到或超过所占比例的,不再向该类型零售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间距和数量限制:(一)按原零售点地址中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原持
12、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的配偶、父母、 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因客观原因变更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1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 经营,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首次主动变更到原 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其他地址经营的;2 .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 小学校、青少年宫、幼儿园周围(含内部)限制区域,持证人在烟 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本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首次主动变 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其他地址经营的;3 .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13、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持证 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或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首次主 动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其他地址经营的。(三)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经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 认定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第十四条申请人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残疾人、烈士遗属等 社会优抚对象的,受所在区域零售点数量限制,但间距可放宽至零售点所在区域间距的50%o同一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只能放宽一次,旦营业执照登 记类型仅限“个体工商户”。依据本条规定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 可证(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仅限家庭经营),在变更经营者(负责人) 时,如新申请人不属于上述对象,则不予许可。
14、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新设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青少年宫进出通道口 100米至200米范 围以内,幼儿园进出通道口 20米至50米范围以内的;(二)位于封闭式厂区、工业区、涉密单位内部的;(三)位于住宅小区内部的。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土、 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含:流动性和季 节性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简易 板房(不包括政府规划的各类市场中统一规划建设的彩钢房等)、 集装箱屋、临时建筑物、危房、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建设等场所。第十七条本规定中的“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 活区域相独
15、立,不与住所混同或相连,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铺处 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不包含: 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公寓楼及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 后、左右、上下有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为经营场所。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门店附属仓库,应视为 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在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 明、书面确认,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仓储面积不计入实际经营使用面积。第十八条本规定中“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 制品的”,是指生产、经营、存储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 药等)、化工
16、、化肥、油漆、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鞭 炮、燃气、液化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易挥发、有 放射性、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商品,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经营场所,以及经营水产等 环境潮湿,容易造成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 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出外。第十九条本规定中“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 草制品的经营场所”,是指母婴用品、学生用品、文具、玩具、游 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第二十条本规定中“一个经营场所”,是指最小化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确定一般以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为准,营业执照 注册地址模糊的,由专卖
17、执法人员依据实地核查结果进行细化,申 请人取得许可后只允许在细化后的地址上依法开展经营。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明显不具备烟草制品展示的基本设施和条件”,是指申请设置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内,未形成相对独立的、 实际的商品展卖场所,不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的要求。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借助于互联网 络、电话电脑通信技术和数字交互式媒体为营销模式来实现销售的 情形,一般指淘宝店铺、京东商店、抖音商城、快手小店、微店或 其他电商渠道平台,以及QQ、微信、微博或其他社交媒体平台等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 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和其他未成年人 为教
18、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特殊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 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出口和入口,含正门、 边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第二十四条间距测量相关释义:(-)间距的测量标准:适用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的经营场所(以下简称申请点)与周边最近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或 中小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宫(以下简称参照点)的间距测量。(-)间距的测量方法:1、按照申请点的店门边线与最近参照点的店门或进出通道 口边线之间行人的最短可通行距离进行测量。2、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多个店门或进出通道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店门或进出通道口为基准点进行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