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x(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有效配置 卷烟零售市场资源,营造良好的卷烟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 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场 所。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布局管理。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江苏省电子烟零售点 布局规
2、定执行。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遵循 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根据人口 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 情况,组合运用数量、间距等模式统筹规划。当地烟草专卖局可以较为稳定的、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 元,量化分析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确定零售点设置数量糊的以现场核查为准;烟草专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相关名 录进行更新调整并公布,上述区域内零售点仅作为本区域内零售 点设置的参照项。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南通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当地烟 草专卖局结合实际情况发布辖区内区域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 限的,区域内相邻零售点间距标准可
3、不受本规定限制,但不能突 破本规定相关数量限制的要求。第二十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过5年。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 局管理规定(通烟规2021) 2号)同时废止。上限,并对外公示。对辖区内零售点过度集中,与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 展水平、消费能力等不相匹配区域,当地烟草专卖局可适时公布 不再新设零售点的地区范围及时限。实行零售点数量限制的区域,达到或者超过设置数量上限 的,待减少至上限内,采取“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第五条城镇道路
4、两边沿街设置零售点的应按照如下标准:(一)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相邻零售点可通 行间距不小于100米;(二)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相邻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小于60米;(二)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相邻零售点可通 行间距不小于30米;(四)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不 受距离限制;(五)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满足内部特定人 群消费且设有商品陈列区域的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坂店, 不受距离限制;(六)实际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规模达到300家以 上的品牌连锁店,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不受距离限制。第六条 城
5、镇居民生活小区内部(封闭管理或能区分边界范 围的,不含沿街店面)设置1个零售点,应设置在提供公共服务 可平层全开放且有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小区内已设置零售点的 不再设置。第七条 各类经营市场(含沿街店面)设置零售点应按照如 下标准:(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 个,相邻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小于100米;(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万平方米可 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5个,相邻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小于100 米。第八条 城市综合体(含沿街店面)设置零售点应按照如下 标准:(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 个,相邻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小于100米;(
6、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万平方米可 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4个,相邻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小于100 米;(三)实际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商场 在综合体内的,可增设1个,不受本条前两项的数量和距离限制。第九条物流园区(含沿街店面)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相邻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小于100米。第十条 农村区域设置零售点应按照如下标准:(一)应设置在交通便利并有明确路名的道路沿街;(二)村民户数在150户以下的行政村,设置零售点1个;(三)村民户数在150户以上的行政村,每增加150户可增 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相邻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小于 200 米。第十一条车站
7、、码头、机场,候车(机、船)厅零售点设 置不超过3个且相邻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小于100米;高速公路 服务区每侧设置1个零售点;轨道交通站点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 区域的,设置1个零售点。第十二条旅游景区、户外游乐场(儿童游乐场除外)的配 套商业服务区域,设置1个零售点。第十三条 监狱、看守所、工矿企业、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 以满足特定人员消费的场所内,设置1个零售点。第十四条 工程工期在1年以上的封闭式建筑工地内,为满 足工地内施工人员消费需求,在施工期限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第十五条 商业办公楼宇(不在城市综合体范围内)一层已 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等实际商品展卖区域 的,设置1个零
8、售点,二层及以上不予设置零售点。第十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二)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含以特许、 吸纳加盟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 业除外);(四)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 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9、的;(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 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提出申请的;(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 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的;(九)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内及距离校园所有出入 通道口可通行间距200米范围内的(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周 围”);(二)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园内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出入通道 口可通行间距50米范围内的(以下简称“幼儿园周围”);(三)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院、招收未成年学生的大 专院校内部的;(四)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
10、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 宜经营卷烟的,包含但不限于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等对 人体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易挥发商品的场所等;(五)一个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 还在有效期内的;(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抽奖机)、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 品的;(七)对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无有效措施限制措施的无人 超市、无人商店;(八)各类经营美容美发、保健按摩、桑拿洗浴、母婴用品、 文具玩具、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药品医械、文化体 育、书报杂志、音像器乐、复印照相、彩票书店、网吧游戏、歌 舞酒吧、棋牌茶楼、餐饮小吃、蛋糕烘焙、粮油散酒、花卉水果、 仪器珠宝、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
11、理加工、寄递配 送、中介劳服、旅行服务、婚丧祭祀、金融证券、农具农资、农 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 厨具洁具、化妆洗涤、蔬菜生鲜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 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 形。第十八条 对于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幼 儿园周围50米内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后不再延续。存在前款规定情形,歇业后6个月以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 区内其他经营地址的,可不受本规定距离限制,同一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清理情形限照顾一次。第十九条烟草专卖
12、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依职权注销原核发 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其配偶、父母、子女6个月内在原许 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的,一年内无违法记录的,可以不 受本规定的距离限制和数量限制。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距离要求上给予适当放 宽,可通行间距按原标准的50%设置:(一)肢体残疾二级以上的残疾人、烈士家属、残疾军人, 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在户籍所在地首次申领,本人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实际经营的;(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原核定 经营地址继续经营,6个月内提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 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13、同一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 因限放宽一次;(三)国家及当地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现场核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作为有效参照物:(一)依法应当注销、撤销、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 售点;(二)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三)因拆迁、搬迁导致经营地址不存在的;(四)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设置的零售点;(五)南通市烟草专卖局认为不需作为参照物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及说明:(一)本规定所称“实际经营面积”是指对消费者开放的平 层场所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楼梯等配套功能区域的面积, 实际经营面积以不动产证核定面积并结合实际测量为准;(二)
14、本规定所称“可通行间距”是指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 法规、正常行走为前提的最短距离,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邻 近两个零售点或者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出入口的中间 点,测量时不得将破坏草坪、花坛、绿化带、隔离设施等形成的 临时性通道作为测量行走通道,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 临时性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入临近两个零售点间距;(三)本规定所称“各类经营市场”是指集中提供各类商品 供买卖双方进行交换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场所,如建材市场、农贸 市场等;(四)本规定所称“城市综合体”是指在城市中的居住、办 公、商务、出行、购物、文化娱乐、社交、游憩等各类功能复合、 相互作用、互为价值链的高度集约的街
15、区建筑群体;(五)“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全开放,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场所、仓储场所、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六)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 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 报刊亭、售货车、临时建筑、违章建筑、集装箱、活动板房(在 建工地工人居住区活动板房除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等;(七)本规定所称“所有出入通道口”指包括学生通道、教 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运输通道以及 长年关闭(不使用)的边门等在内的所有进出通道口;(八)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是指普通中小学、特 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九)本规定所称“品牌连锁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 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 一物流配送的业务模式下开展经营的连锁店(以南通市烟草专卖 局公示为准),仅有统一的商号和标识,在其他方面标准化程度 较低的不列入品牌连锁店统计范围;(十)本规定中涉及的距离测量误差允许值为1%, 不小 于“、“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十一)本规定所涉“各类经营市场” “城市综合体”“物 流园区” “农村区域”的认定以烟草专卖局公布的相关名录为准, 尚未公布的以申请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表述为准,地址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