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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代码: 10276 学 号 : 081100687 華東级 A大 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 MASTERS THESIS 论文题目: 关于网络保险交易平台的法律思考 以防范网络假保单为视角 姓 名 张零 学科、专业 法律硕士(全日制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 经济法 指导教师 方乐华教授 论文提交日期 2011年 4月 15日 论文独创性声明 舐 f. _的学位论文 - M秃问培條 !f羊为就葡夕 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了特别加以 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
2、含其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其他研究者对本研究的启发和所做的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声明并表示 了谢意。 作者签名: 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华东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即:学校有权 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并制作光盘,学校可以公布论文 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学校同时有 权将本学位论文加入全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共建笮位数据库 保密的论文在解 密后遵守此规定。 作者签名 : 导师签名 : 日明 : 关于网络保险交易平台的法律规制 以防范网络假保单为视角 (硕士论文摘要) 专 业:法律硕士(全日制法
3、律硕士) 研究方向:保险法 作 者 姓 名 : 张 雯 指导老师:方乐华教授 目前,热门的网络保险频频发生假保单案件,在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 到保护。想要解决网络假保单问题,本文认为应当首先明确网络保险业各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地位为侵权方的法律责任承担找到法律适用的依据。其中,网络保 险交易平台在网络保险交易过程中起到了 “ 承上启下 ” 的作用,它是网络保险经 营者与在线消费者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 “ 中介 ” 。因此,我们极有必要围绕网络 保险交易平台与网络保险经营者及在线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阐述、分 析。全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是网络保险相关概念介绍。第一节简要介绍了网络保险的概
4、念,及目 前主要销售的网络险种,说明了目前我国网络保险业的发展现状。第二节对我国 网络保险存在的网络假保单这一问题进行介绍,重点说明了网络假保单案的特点 和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二章是讨论网络交易平台的定位与责任。针对网络假保单案件的不断出 现,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网络保险相关 “ 中介 ” 具有不可推 卸的责任。首先,为了 明确网络假保单的责任主体,本文先对网络保险交易平台进行了分类。其次,分 析了网络保险交易平台在不同类型下的法律定位及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在类型 确定且权利义务明确的前提下,网络保险交易平台对网络假保单问题应承担的责 任。不过本文认为,为了促进网络保险交易平台的发展,网络保险交易
5、平台在 “ 非 故意 ” 情况下,应当采取 “ 限制责任说 ” 。 第三章是关于防范网络假保单建议。主要从网络保险交易平台提供商、政府、 在线消费者三个角度提出具体措施的建议。本文认为 ,网络假保单之所以有生存 的空间,是未形成 “ 网络假保单防范网 ” ,因此建议应从网络保险平台提供商、 政府、个人三方面分别着手,以形成防范合力,共同抵御网络假保单案件的再次 发生。作为网络保险交易平台提供商,应以事先预防为主,加强资格审核的义务, 辅以平台之间的合作与职业道德培训。作为政府部门,以加强制度建设为主,辅 以监督监管监控及必要的处罚,加大售假者的 “ 违法成本 ” 。作为在线个人消费 者,应提高
6、防范网络假保单的意识,加强防范网络假保单的能力。 关键词 网络保险交易平台网络假保单消费者保护 The Regulation of Online Insurance Trading Platforms (Abstract) Major: Juris Master Research Field: Insurance Law Author: Zhang Wen Supervisor: Fang Lehua Professor Now, the fake online insurance policies are more and more than before, which harm the r
7、ights of online consumers. In order to exterminate the fake insurance policies, it has to illustrate the interests and obligations of related online insurance parties, which is the reason of punishment. The online insurance platform is a medium between the online sales and the consumers, so the plat
8、form is the key of both parties. The paper has three chapters to analyze the interes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latform. Chapter I is to introduce the related concepts of the online insurance and the fake insurance policy. First, this chapter talks about the main types of online insurance and the dev
9、elopment of online insurance. Second, it shows the features and reasons of fake online insurance policies. Chapter II is about the orientation and blame of the online insurance platform. As a medium, the online platform has to responsible for more and more fake insurance policies. First, the online
10、insurance platforms are divided into three types. Second, the paper analyzes the position in law a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three different platforms. Third, the platforms have different blame to fake online insurance policies. The paper takes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in order to promote
11、the development of the platforms, if the platforms are not on purpose to sell fake online insurance policies. Chapter III is about the suggestions of against fake insurance policy. The suggestions are made from the online insurance platforms, the government and the online consumers. The writer think
12、s that fake insurance policy is happened, without the cooperation among three parties. Therefore we should work together to against fake insurance policies. As the platform providers, they have the obligation of checking the online insurance sales, cooperate each other and do the occupation trains.
13、As the government, it has to enhance the capability, with supervision and controls and punishments. As the consumers, they should improve the consciousness and ability of against fake insurance policies. Key Words Online Insurance Platform Fake Online Insurance Policy Consumer Protection 目 录 导 胃. 1
14、第一章网络保险与网络假保单 . 2 第一节我国网络保险简介 . 2 一、 网络保险的概念及主要销售的险种 . 2 二 、 中国网络保险发展概况 . 3 第二节网络假保单概述 . 3 一、 假保单的含义、网络假保单的主要形式与特点 . 3 二、 网络假保单典型案例与其产生的主要原因 . 4 第二章网络交易平台有关的法律问题分析 . 6 第一节网络保险交易平台分类及法律问题分析 . 6 一、 网络保险交易平台分类 . 6 二、 网络保险交易平台的法律关系分析 . 7 第二节网络假保单的责任分配与承担 . 12 关于销售网络假保单而侵权的责任承担分析 . 13 二、网络保险交易平台的赔偿责任限制 .
15、 15 第三章加强安全交易,防范网络假保单的建议 . 17 第一节关于网络保险交易平台提供商防范假保单的建议 . 17 一、 网络保险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职责 . 17 二、 加强网络保险交易平台之间的合作 . 18 三 s加强网络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 . 18 第二节关于政府部门的监控网络假保单的建议 . 18 一、 加快高层次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 18 二、 规范网络保险市场相关制度 . 19 第三节关于在线消费者防范网络假保单的建议 . 20 一、查验核实相关机构、人员从业资质 . 20 二、购买到 M络假保单的救济手段 . 21 全吉 i吾 . 22 #5;南犬 . 23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
16、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4 记 . 25 导 言 目前,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势头和人们投资理财、保障生命财产 安全等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我国的网络保险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网络交易平 台上购买保险已经成为当今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新方式。网络保险方便快捷, 动动鼠标,不仅能全面了解保险资讯,还能轻松完成在线投保。这也是网络保险 受到人民,尤其是年轻人青睐的原因之一。 但是,网络保险业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网络假保单事件层出不穷。一方面, 网络假保单的出现,不仅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使得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 得不到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冲击,而且网络保险业还会遭遇 “ 信任危 机 ”
17、,人们会不愿意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保险,好不容易培育起来的市场,将 毁于一旦,对其进一步发展增了添巨大障碍,同时也严重危害了国家的经济金融 安全。为了保障网络交易安全,防范网络假保单,保监会联合其他部委联合打击 网络假保单问题,集中整治了网络保险市场,目前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另一方 面,网络假保单的出现,使得我们必须明确网络保险交易平台的法律关系,厘清 网络保险经营者与网络保险交易平台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确定在线消费者在购 买 到网络假保单之后行使索赔权的对象。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在 线消费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自身的损失,也有利于网络保险相关 业务经营者更加谨慎从事网络
18、保险行业,进一步提高行业自律性。因此对网络保 险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分析及主体责任分配与承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 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运用实证分析与理论分析结合的方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国网 络保险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等进行了相关分析,以 期明确 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希望本文对规范网络保险的经营与防范网络假保单起到抛 砖引玉的作用。 第一章网络保险与网络假保单 第一节我国网络保险简介 、网络保险的概念及主要销售的险种 (_)网络保险的概念 网络保险从狭义上讲,是指保险公司或网络保险中介机构通过网络
19、为客户提 供保险产品购买和服务咨询的信息,并实现网上承保、直接完成保险产品的销售 和服务以及由银行将保险费划入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从广义上讲,除了狭义的 网络保险所包含的内容之外,还包括保险公司内部基于互联网技术所开展的经营 活动,以及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之间和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股东、监事、税务 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活动。事实上,网络保险与以前的保险并无 本质上的区别,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沟通和了解的渠道与 手段发生了变化,由以前面对面的交流变成了通过因特网非面对面的交流,通过 电子信息技术支撑基础上的销售和服务体系。 1 * 也有学者认为网络保险业务中的保险单是
20、保险公司遵循 PKI体系的电子签 名软件和第三方权威认证中心发放的企业数字证书为客户签发具有保险公司数 字签名的电子化保单,保证了保单的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从而实现了网上 投保、在线支付、网上智能核保和发送电子保单等全 E化流程。 2: (二)网络保险主要销售的险种 目前,比较适合在网上销售的保险产品 一 般是那些只用少量参数就可以描述 和定价的保险,比如说汽车,私人责任,房屋业主,家庭财产以及定期人寿保险 等。目前就实际覆盖面来看,网络保险产品主要涉及车险、意外险、货运险、信 用险等条款、费率标准化程度较高的险种,部分寿险公司还推出了投连、万 能、 重疾、养老等一些较复杂的人身险种。尤其
21、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社会公众对短 期人身意外伤害险的需求增加,保险公司网站销售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购买手 段,节省了消费者的体力和时间,对进一步发展保险市场、满足社会需求方面发 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淘宝网就推出了交通工具意外险,旅游意外险,意外医疗 1蒋坡主编: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 279页。 宋立伟:电子保单在保险电子商务应用背景与效益分析,载上海保险, 2006年第 4期。 2 综合险,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保险等。而国内著名旅游网站携程网则携手中国人寿 和泰康保险分别推出了 “ 携程畅行卡 ” 旅客综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和 “ e路泰 康 ” 旅客综合交通意
22、外伤害保险,但携程网同时规定,此类航意险仅供在携程旅 行网预订国内机票同时购买,不单独销售。 二、中国网络保险发展概况 网络保险业的发展始于上世纪 90年代的中后期 ,一 些保险公司陆续推出了 自己的门户网站,当时保险网站的功能主要是以宣传为主,基本上还未有销售、 支付和赔付的业务。 32005年以前,尽管各保险网站纷纷成立,来自网络的保费 收入也不断增长,但是从销售流程上来看,投保者大多仅通过网络递交材料和传 递投保意向,事后由保险公司派人上门完成保单签字收取保费等工作。 2006年 6 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保险业要运用现 代信息技术,提高保险产品科技含量,发
23、展网上保险等新的服务方式,全面提升 服务水平,网络保险的地位逐步得到提高。至 2010年 11月,就有 52家公司开 展网上保险业务。 4 第二节网络假保单概述 、假保单的含义、网络假保单的主要形式与特点 (_)假保单的含义 假保单实际上就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具备真实的风险承担责任的虚假 保单。 (二) 网络假保单销售的主要形式 销售网络假保单的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由具有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或者 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网络交易平台销售不具有理赔能力的保单;另一类是不具 有保险销售经营资质的非法组织擅自伪造保单,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或者虚构网 站,进行保险交易的行为。 (三) 网络假保单案件的特点
24、一是网络假保单集中在意外险、车险领域,利用网络寿险假保单诈骗的问题 3 1997年 11月 28日,由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 “ 中国保险信息网 ” 成立,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互联世界。 4根据 2010年 11月 26日召开的 “ 第四届中国电子金融发展年会暨中国电子金融十年回顾与成果展 ” 会议 .上,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副主任于玫的发言整理。 3 则不多见。 二是网络假保单与假保险机构、假网站相结合,显现出新的特点。目前已经 出现了假冒保险公司并建立了假冒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网络假保单的情况。这些假 保险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可联网出单,可上网查询投
25、保人等保单信息,假网站功 能完备,操作简便,迷惑了许多在线消费者。 二、网络假保单典型案例与其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 网络假保单的几个典型案例 2005年,广州出现全国首例个人利用假保险网站 ( www. / epic) 销售假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的案件。 5 2008年, “ 携程旅行网 ” 在无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情况下向乘客出售假保单 , 伪造平安保险公司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引发了著名的 “ 保单门 ” 事件。 6 2009年,海南查获假保险 公司 - 亘亚迪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销售假冒 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的假保单案件。 2010年下半年,重庆保监局发现一个通过机票销售网点
26、销售航意险假保单 的违法团伙。 (二) 网络假保单产生的主要原因 首先,网络假保单背后隐藏着的巨大的利益链和利益空间。网络假保单多以 航意险等小额意外险的形式出现,是因为风险小,出险概率低,不易被发现。巨 大的利润差促使一些甚至正规的保险代理机构都 “ 铤而走险 ” 。 其次,网络假保单造假行为不易被发现。网络假保单形式多样,基本上为风 险较小的险种,包括短期意外险、航空意外险、交强险等。这些险种出险概率低, 不易被发现,因此称为网络假保单交易的 “ 重灾区 ” 。 第三,网络保险监管力量薄弱。据中国保监会 2010年一季度保险中介市 场报告显示,截至 2010年 3月 31日,全国共有保险专
27、业中介机构 2564家。 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1887家,保险经纪机构 381家,保险公估机构 296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4.98万家,营销员 293万人。而全国保险业监管人员不足 2000人。现有人力、物力及监管已力不从心,对于假保单自然是防不胜防。 5广州破获 国内首起利用假保险网站销售假保单案 .http:/ 2010年 12月 28日 访问。 6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书: ( 2009)杨民 一( 民)初字第 3693号。 4 第四,网络保险交易平台疏于监督审核或自己本身就故意销售网络假保单; 而在线消费者分辨网络假保单的能力弱,维权主动性差。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 购
28、买网络保险,一般认为只要是看上去是正规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公司销售 的网络保险基本上是 “ 安全可靠 ” 的,忽视了去查验交易相对方主体资格与网络 保单的真伪。保险作为金融领域的一个方面,其中也涉及大量专业性的东西,普 通消费者自然无法深入了解,唯一注重的是 “ 投入产出 ” 的性价比高不高,投保 程序、填写资料是否简单快捷。此外,就算在网上买到假保单,也不知道如何维 权;抑或是维权的成本太高,为了区区几十元的假保单,花上几个月以上的时间 纠缠于此 事,精力不够。 5 第二章网络交易平台有关的法律问题分析 笔者认为,上述网络假保单案件层出不穷,最关键的还是网络保险交易平台 的第一道 “ 把关
29、 ” 作用还未得到凸显,网络保险交易平台对网络保险经营者的资 格审核制度还没有实行到位。因此,作为治理网络假保单的关键环节之一,我们 有必要就网络保险交易平台涉及的法律关系进一步分析,以明确网络保险交易平 台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网络保险交易平台分类及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保险交易平台分类 2009年,国家商务部发布了行业标准 一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7,将网络 产品的销售平台分为以下几类:网上商厦 B2C、 网上商店 B2C、 网上交易市场 B2B、 网上个人交易市场 C2C。 按照网络保险实际交易方式来看,我国的网络保险交易 平台主要可以分为以下 H种模式: (_)网上商厦类保险交易平台 ( B
30、2G- Business to Customer)(以下 简称 “ 网上商厦 ” ) 这主要是指为各类保险电子商务销售商家与在线购买者仅提供虚拟的交易 空间,以收取网络保险商家一定的费用而本身不参与网络保险销售的第三方网络 交易平台。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第 5条 1款规定: “ (网上商厦的 ) 经营者必 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或法人委派 的行为主体,必须进行税务登记。 ” (二)网上商店类保险交易平台 ( B2G - Business to Customer)(以下 简称 “ 网上商店 ” ) 就网络保险的交易平台而言,网上商店一般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是指各保
31、险 公司或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和少数保险经纪公司使用本公司网站销售网络保险 的交易平台。另一类主要是指在网上商厦开设网上商店的法人或法人授权的行为 主体。电子商务 模式规范第 5条 2款规定: “ 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或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 体。 ” 7 2009年 4月 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 2009年第 21号公告,批准并公布包括电子商务模式 规范 SB/T 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在内的 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6 (三) 网上集市类保险交易平台 ( C2C - Customer to Customer)(
32、以下 简称 “ 网上集市 ” ) 主要是指网络保险交易双方均为个人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电子商务模 式规范第 2条 6款指出: “ (网上集市)自然人之间在网上进行实物和服务交 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 二、网络保险交易平台的法律关系分析 (_)网络商厦的法律关系分析 1、 网络商厦法律主体地位与服务对象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规定,网络商厦平台提供商不得参与保险交易。因此, 这类平台与现实生活中的购物中心 8极为相似,不同之处在于该平台具有虚拟性。 网上商厦上的商户不包括个人,其不具有在网上商厦类保险交易平台中进行保险 交易的主体资格。网上商厦事实上就是为符合网络保险经营资格的商户提供
33、一种 展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一类经营者。因此,笔者认为,网上商厦与网络保险经营 者之间存在着网络服务关系。 2、 网上商厦与网络保险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权利 既然明确了网上商厦与网络保险经营者的关系是网络服务法律关系,那就要 从防范网络假保单、保护在线消费者的权益角度出发,明确网上商厦拥有的主要 权利,包括: 审核权。对于申请网络保险的经营者,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真 实的证明文件,并事先设定审核标准,自主审核。如要求网络保险经营者提供营 业执 照、税务登记证明、经保险会批准的保险经营许可证,如果是网络保险代理 机构还需提供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代理机构许可证及保险公司正式授权的 委托书,明确代
34、理机构的代理权限等。 监管权。在网络保险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中,网上商厦有权监管其提供的保险产品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有权要求其在网站 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保险产品描述,并与实际提供的保险产品保持一致。 在线消费者保护权。要求网络保险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所有规定,为了确保在线消费者购买到假保单后,能第一时间获得赔偿, 网上商厦有权 向网络保险经营者收取一定比例的诚信经营保证金。 惩罚权。网 上商厦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网络保险经营者,有权取消其在本网站的经营资格。 8依据 2006年商务部公布的零售业态分类文件,购物中心是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由企业有 计划开发、管理
35、、运营的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 7 对于该网络保险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所提交的诚信保证金不予偿还。 4、网上商厦模式的缺陷 事实上,网络假保单的出现,除了售假者本身的 “ 逐利性 ” 以外,网络保险 交易平台的 “ 内在缺陷 ” 也使得网络假保单 “ 有机可趁 ” 。网上商厦信用模式的 缺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因为权限问题,其没有能力对网络保险经 营者的身份进行实质性审查。网上商厦作为参与市场经济的一个经营主体,不可 能拥有如行政权力般实质性的权力审批网络保险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无法对网络 保险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等所有证明文件
36、的真实合 法性予以保证并承担法律责任,只能尽到形式审查的核对义务 登陆相关地区 工商行政网站 ,依据其提供的企业注册登记公开信息,核对企业资料的真实性。 当然,如果网上商厦连形式审查的义务都未完全履行,一旦注册经营的网络保险 经营者有 “ 售假 ” 问题出现,网上商厦将对在线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其 次,网上商厦无法对假保单进行实质性监控。对于已经经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审批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而在交易平台上展业的网络保险经营者的售假行 为,网上商厦交易平台一般而言是无法进行实质性管控的。网络假保单常常 “ 混 迹 ” 与网络真保单之中,经营者主体地位的合法性,使得网络假保单令人 “
37、信以 为真 ” ,且保险业是一 个专业金融行业,网络真假保单有时仅表现为保单编号的 细微差异。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网上商厦保险交易平台实时监控,实质性监督, 未免也有点 “ 强人所难 ” 了。最后,网上商厦的实质性保护具有滞后性。网上商 厦只有当在线消费者发现网络假保单纠纷或者接到投诉后,才可能采取相应措 施,而此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已经发生,网上商厦至多也只能采取措施防 止更多的在线消费者遭受网络假保单的损失而已。 (二)网上商店的法律关系分析 1、 网上商店的法律主体地位 网上商店的主体一般有两类:一类是正规的保险公司自己开设的网上商店销 售本公司自己的网络保险产品。另一类则是专业的保
38、险代理,在获得保监会的许 可审批、保险公司的授权委托、工商行政部门的审核之后开设的展业交易平台。 网上商店的服务对象限定为在线个人消费者。 2、 网上商店类保险交易平台对在线消费者的义务 8 由于网上商店的经营者与网络保险产品的经营者为同一人,其与在线消费者 之间存在着买卖保险产品的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该平台的经营者对在线消费者购 买的网络保单的真伪性负有如下义务: 主体经营资质合法。如果是保险公司在 网上商店销售网络 保险,必须获得保监会颁发的许可证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才 能展业;如果是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经营网络保险,除必须获得许可证并领取工 商营业执照之外,还必须要持有代理资格证书及保险公司
39、代理的授权委托书,授 权委托书中应明确写明授权委托代理的险种和代理期限。 联系信息真实有效。 网上商店的经营者必须提供自己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以确保在出现网络保险购 买纠纷时,在线消费者可依据在网站上出现的联系信息找到该网络保险经营者。 保险产品真实合法。在线消费者向网上商店购买网路保险,经营者负有保证该 网络保险描述的信息与实际 保单的信息真实详细的义务;对于提供给在线消费者 的网络保单负有保证在出现保险事故时,在线消费者可依据该网络保单获得保险 赔偿的义务。 3、网上商店模式的缺陷 通常而言,网上商店是线上线下互动的购物平台,经营主体的身份公开透明, 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就大为削弱了。但这
40、仅仅是理论分析。网上商店最显著的 缺陷在于:合法身份与资质信用的直接确认。在网上商厦主体本身真实合法的情 况下,它还负有对在其平台上展业的网上商店行使合理审慎的资格审查义务。但 是在网上商店本身作为网络保险交易平台单独展业时,在线消费者就无法直接 获 知该网店的真实身份和信用状况,更无法确认其作为网络保险经营者主体地位的 合法性。鉴于此缺陷,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第 5条 5款就规定: “ 网上商店的经 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 IP地址备案的要 求以电子形式报备 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在网站首 页下方还应刊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
41、(如涉及特殊业务 )、 真实的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 但是上述规定是否能完全保证网上商店经营主体身份的真实合法有效是令 人怀疑的。首先,由于缺乏法律及人为的监督,网上商店售假者不会主动按要求 显示证明真实主体资格的信息,在线消费者购买到网络假保单之后,无法依照相 关信息找到网络假保单的销售方,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其次,即使网上商店在 9 自己的网店首页刊登了备案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信息,在线消费者 在购买网络保险时,也无法确认这些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无法确认网上商店的经 营者是否具有销售网络保险的合法经营资质,网络假保单依旧有生存的空间,在 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旧得不到保障 。
42、从某种程度而言,网上商店与网上商厦相 比,销售网络假保单的几率更大。 (三) 网上集市的法律关系分析 1、网上集市的法律主体地位 网上集市从其简称 C2C中,我们就可以得知,这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展开 的交易模式。其性质就诸如 “ 二手货市场 ” 、 “ 跳蚤市场 ” ,并不是以营利为最 终目的的。但是目前,卖方主体极其复杂。一些保险个人代理、甚至若干保险公 司均充斥其中,利用网上集市作为网络保险交易的平台,而且这些主体的行为显 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使得笔者不得不对其法律主体地位是否适格产生疑问。 疑问之一,保险公司为何进驻网上集市保险交易平台?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第8条 1款规定: “ (网
43、上集市的 ) 买卖双方只能是自然人。 ” 该条规定意味着 , 在网上集市类保险交易平台营业的网络保险的卖方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 从实际情况来,以淘宝网为例,目前网上开通网络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就有中国 平安、泰康人寿、阳光人寿、阳关产险、华泰保险 5家法人。 9 疑问之二,在网上集市保险交易平台展业的保险个人代理的主体定位是什 么?在网上集市经营的所有自然人,可粗分为三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 二手货买卖调剂,不属于本文讨 论的范围。二是兼职从事网络商品(服务 ) 交易 的自然人。三是全职从事网络商品(服务 ) 交易的自然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1997年 11月 30日颁布的保险代理人
44、管理规定(试行 )第 53条规定: “ 任何 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 因此,网络保险个人代理必须为全职代 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上述第三类主体 “ 全职从事网络商品(服务 ) 交易的 自然人 ” 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那这类在网上集市保险交易平台上全职销售多代 理的网络保险的自然人的主体定位究竟与普通的自然人有无本质的区别呢?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26条规定: “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 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网上集市 9在淘宝网开通网络保险交易的五家保险公分别是:阳光人寿、阳光产险、泰康人寿、华泰保险、中国平 安, http:/ 2010 年 12 月 30 日访问。 10 展业的保险个人代理主要就是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