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及其防控治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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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叠蔓宣堑焦皇曼塑 宣查曼熊!业;!塑型:婴!竖:!堡 垒基 。 0投稿热线:400016-9586 CNI 1-3459F ISSNl005-4901 总第555期2014年鬃壹酋一u l 70网络虚拟货币在互联网金融中表现出一些法定货币特征,实现了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准双向流通,我国现行法律及监管制度的不完备使得虚拟货币逐渐成为洗钱犯罪的新型工具。虚拟货币所特有的货币虚拟性、交易跨境性、瞬时转移性等特占、更对反洗钱监管实践形成了严峻挑战。本文在全面分析虚拟货币洗钱模式及监管难点的基础上从注重监管法的域外效力、健全完善统一的虚拟货币监管平台、建立反洗钱风险实时监测和预警机制、积极运用反洗钱监管

2、高科技手段等多个方面,对虚拟货币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提出了可行性建议。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虚拟货币洗钱犯罪及其防控治理王玮琪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作为新型支付工具的网络虚拟货币在交易范围、使用频率上均呈现出几何级数式的扩张和增长趋势,比特币浪潮一时风靡全球。正当人们热衷于虚拟货币所带来的数字化支付便捷时,其所固有的虚拟性、便利性和跨时空性等特征以及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都使得虚拟货币存在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新型工具。本文以虚拟货币的市场流动方式为立足点,分析了其在发行与交易环节所蕴含的潜在洗钱风险,阐述了虚拟货币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防控建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

3、部分简要介绍了虚拟货币的产生和洗钱风险:第二部分概述了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具体行为模式;第三部分分析了虚拟货币洗钱的监管难点;第四部分提出了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虚拟货币的产生和洗钱风险网络虚拟货币最早可追溯至1998年,当时美国Flooz公司的理念是创造一种在线虚拟流通货币,用以替代信用卡,进而成为在线货币供应商。这种最初形态的虚拟货币在性质上类似于商业代金券。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电子商务的产物得以存续,并向更高级的货币形态发展。比特金、莱特银、无限铜、便士铝等一系列虚拟货币应运而生。目前,全球范围内发行的虚拟货币已达百余种。对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外延,学术界向来

4、有着明确的界定。作为现实货币结算工具的电子货币,在外延上,主要包括借记卡、贷记卡、电子票据等货币等价形态。虚拟货币则是在虚拟世界中使用的非真实的货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虚拟游戏币。游戏玩家对游戏币的相互交易构成了虚拟游戏币“金融市场”:网络服务商创造的在线虚拟货币。这类货币可以用于消费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产品和服务,比如,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它与法币的“汇率”大致为1:l。不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官方渠道仅允许以人民购买虚拟游戏币,后者不得兑换为法定货币:网络中介货币。消费者可通过货币交换获得该网络中介货币,比如,比特币,它既可能用于网上金融投资,也可能作为新式货币在生活中使用。一般而言,这

5、种货币转换的好处是,虚拟货币服务商收取的服务费较银行卡直接划转的转账费用略低,并且在跨境交易中不必考虑汇率波动及货币发行当局对外汇的管制等问题。现实世界与虚拟网络的鸿沟看似把电子货币及虚拟货币区分得泾渭分明,然而,如果虚拟货币仅仅游走于网络世界,那么它势必无法对现实金融秩序构成威胁,更不可能成为洗钱犯罪的新型犯罪工具。因为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所掩饰、隐瞒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必须是现实的财产性权益。掩饰、隐瞒虚拟货币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洗钱犯罪。随着虚拟货币国际认可度的不断提升和国内市场份额的占比扩大,虚拟货币流通方式正经历着由传统的单向定向流通向准双向流通的演进。通过地下钱庄、网上

6、交易及非法拍卖网站等隐性兑付渠道,均可能实现准双向间接兑换,进而引发网络用户充值账户风险的杠杆放大、变相黑市货币流通、掠夺央行货币发行权等金融监管体系和秩序的混乱,为虚拟货币互联网洗钱犯罪奠定了行事基础。虚拟货币洗钱的行为模式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联通,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渠道,即通过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互转进行资金的跨地域转移,或者通过虚拟货币由多账户向单账户的聚集,进行资金的积聚转移。有的网络服务商更是将其与赌博游戏对接,通过“非法(稚著章往:工商钮荇票瑭营丑l蕊)资金游戏筹码一合法资金”的模式将黑钱漂白洗出。网络用户通过虚拟货币发行平台从虚拟货币服务商处购买虚拟货币后,通常有两种选

7、择:通过交易平台的消费、转让或赠予行为,将虚拟货币利益转移至其他账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不同虚拟货币或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的转换。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只能进行以现实货币兑换虚拟货币的定向流通,因此,虚拟货币要想兑换成现实货币只能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国内外关联,一旦洗钱者发现资金不安全,随时可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非法资金隐匿、分散、抽逃、转移,进而实现跨境洗钱的目的。主要的洗钱行为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套现虚拟货币。洗钱者将黑钱换购成虚拟货币,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单单”账户或者“单多”账户流转,达到在多账户间进行虚拟货币分散和交换的目的,最终将所有账户中的虚拟

8、货币聚集在若干个特定账户中;或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或是将虚拟货币跨境聚集于允许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双向流通的国家(如韩国),通过虚拟货币发行平台套现法定货币。在虚拟货币发行平台无法实现双向流通的交易市场,通过寻找那些黑市钱庄的“倒爷”,收购所持有的虚拟货币,以此套取法定货币。赎回虚拟货币。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发行环节中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单向流通作了原则性的限制规定,但该规定仅适用于消费者和虚拟货币发行人正常交易的情形。在虚拟货币发行人面临破产清算,或者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依法被撤销、解除、宣告无效等特殊情况下,消费者仍有权要求虚拟货币发行人对虚拟货币进行赎回。一旦虚拟货币洗钱者与虚拟货币发行

9、人恶意串通,将黑钱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暂存于虚拟货币发行人处,待风险过后再将双方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予以撤销、解除或宣告无效,即可实现黑钱漂白的目的。参与赌博游戏。洗钱者往往会选择不禁止网络赌博游戏的境外法域来规避洗钱的法律风险,以赌球为例,如果洗钱者想要将黑钱洗白,可先将这笔钱兑换成虚拟货币,匿名在赌博游戏中同时买双方获胜。那么,无论最终比赛结果如何,洗钱者所投入的一半黑钱都将具有充分的资金来源解释,从而达到将混淆黑白的目的。虚拟货币洗钱的监管难点在传统经济运行领域,金融机构赋有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殊职责,非金融机构则并不在此限。这种观点可以从BCBS对洗钱的定义中得以体现。BCBS认为,洗钱是指“

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问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者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作支付或者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然而,我国反洗钱法却有意突破了对反洗钱职责主体的限定,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都是反洗钱活动的监控主体和被监管对象。可见,立法者已经察觉到非金融机构作为监控主体和被监管对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具体而言,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与传统的反洗钱监管具有以下不同之处:一是虚拟货币游离于传统的金融体系外,金融监管措施应对乏力。虚拟货币服务商向来将客户信息、交

11、易信息和资金流向等视为商业秘密,加之相关信息的不当透露可能涉及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等敏感话题,有关部门通常难以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有效监管;二是虚拟货币的虚拟性特征极大地增强了洗钱行为的隐蔽性。在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及信息高度不对称的情况下,虚拟货币服务商可能随时更新、篡改交易数据,有关部门难以第一时间进行电子取证:三是虚拟货币能够轻易突破时空的限制,将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万方数据1 8一糍两而雨百J趟型慕恭而孑蔫慧黼个不经意的角落,特别是那些明示或默示承认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双向流通合法的境外法域;四是虚拟货币的交易信息难以有效利用,可疑交易甄别困难,即使技术上能够满足监管要求,在具体贯彻执行时,其结果

12、可能不是因为成本过高而失去经济价值,就是因为甄别数据的工作量太大而失去执行价值。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虚拟货币所特有的虚拟性、便利性和跨时空性特征,使现行监管模式面临严峻挑战。虚拟货币市场所固有的缺陷,使对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具备了迫切而必要的理由。这些监管措施应同时兼顾防御性管理、保护性管理和合规性管理等多个方面,以此来积极有效地防范虚拟货币的洗钱风险。注重监管法的域外效力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就虚拟货币制定经济立法,也没有出台虚拟货币反洗钱法规,面对虚拟货币洗钱这一潜在犯罪风险,这种立法活动刻不容缓。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要求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或者

13、监管政策时,应全面考虑国际因素,以此来缓解国际层面的法律;中突问题。在传统的金融监管法中,监管部门只对法域内发生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对我国法域之外的金融活动行为没有约束力。而虚拟货币却能轻易突破国际金融边际,在此特点的驱动下,虚拟货币发行商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将更愿意将业务活动转移至监管更为宽松的境外法域。如果各国缺乏有效的监管联动,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将不断积聚,当危机爆发时,可能通过蝴蝶效应触发地缘区域或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体系洗钱风险。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必须作出通盘的考虑,通过加强双边及多边信息共享和协调监管,最大程度上赢得全球范围内洗钱风险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健全完善

14、统一的虚拟货币监管平台。现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主要是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公司。这种发行主体的行业特殊性,使得虚拟货币市场与古代“钱庄”、“票号”相类似,各家“银票”都有自身的适用范围,并以各自的商业信用做担保。发行对象的分散性和多元化,势必导致监管部门无力顾及所有虚拟货币发行人的现实窘境。在跨市场有效监管机制缺位的情况下,一旦某家或某几家虚拟货币发行商出现币信危机,或者因过量发行导致虚拟货币币值通胀,在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准双向流通的市场,必将传导并冲击实体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从而为洗钱犯罪留下空隙。为了规避洗钱风险,有专家指出,虚拟货币应当由金融当局统一监管,由政府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成

15、立官方的“虚拟世界银行”。事实上,早在1994年,欧洲货币组织就提出只有银行才允许发行电子货币的呼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虽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范围有所扩充,但仍限定在信用机构的范围之内。我国可以建立以虚拟货币发行机构为枢纽、政府专门监管部门为中心、第三方支付系统为补充的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监管平台,由银行或者其他信用机构担任虚拟货币受托发行的工作,虚拟货币的发行利益仍归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公司,通过法定委托代理关系的构建实现金融机构反洗钱的重要监控职能。由于网络服务运营商具备虚拟货币利益归属人和委托发行人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受托银行或者其他信用机构起到有效监督制约的作用,进一步

16、防范洗钱风险的发生。政府监管部门通过直接介入虚拟货币交易监管从而掌握相关交易信息,为反洗钱风险的防范提供执行依据。虚拟货币发行、管理与经营的三维分置,可以在有效隔断虚拟货币对实体金融冲击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障网络服务运营商和网络公司的利益。建立反洗钱风险实时监测和预警机制。由于网络虚拟货币消费者可能会与多个网络服务运营商或网络公司发生交易,因此对这些经营者中属于同一虚拟货币消费者的账户进行实时监测就显得至关重要。该实时监测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虚拟货币账户单笔交易或者某时段内的交易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异动则予预警,并做好跟踪监测,严防发生洗钱风险;二是对虚拟货币消费者的所有关联账户进行合并监测。一

17、旦发现某时段内出现可疑交易,及时进行预警。这种主动的事中风险控制,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作出全面、客观、及时的评价和判断。积极运用反洗钱监管高科技手段。在当前大数据、信息化时代,数据挖掘、云计算等技术防范手段应当首当其冲地运用于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工作,通过从海量互联网交易数据中筛选可疑信息,追踪和分析洗钱风险行为模式,归结发现风险转化趋势,最终得出是否触发反洗钱防控机制的智能判断,以此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效率。美国通过将研发的金融人工智能系统应用于识别洗钱、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切实增强洗钱风险防控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我国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进程中,为有效控制监管成本、提升监管科技水平,

18、应积极发展以网络信息化技术为依托的高科技防控手段以充分应对日益复杂的虚拟货币冲击。上接第019页险、母婴类网站销售儿童意外险或疾病险、旅行类网站销售交通工具意外险就是很好的选择。其次,优化客户体验,为保险产品的组合销售提供便捷。客户的需求往往不是单一的,对客户相关需求的挖掘和展示,既优化了客户购物体验,又有效提升了销售率。例如某旅行网站在销售机票的同时,提供航空意外险和航班延误险的购买入口,客户根据自己需要,只要将产品前面的复选框勾选上即实现了组合产品购买,整个流程非常人性化。充分利用互联网数据,做好二次营销。互联网即意味着信息化,这为数据分析、数据营销提供了便利。保险不同于其他产品销售,即使

19、是利用外部渠道带来的客户,客户信息也是一应俱全,这为客户二次营销提供了充分的便利,同时也有利于摆脱对外部渠道的依赖。保险是终身需要的产品,意外险、健康险、教育金、养老险、财产险等,需要根据自身年龄、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的变化不断调整补充,即使险种一样,保障额度也可以再增加,所以理论上说任何一个客户身上都蕴含着巨大的消费潜力和待挖掘的空间。况且通过二次营销留住一个客户的成本远低于开发一个新客户的成本,同时也会有效提高客户的忠诚度。所以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化手段,对客户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挖掘,充分做好客户的二次营销工作显得弥足珍贵。线上线下相结合,变革代理人管理方式。保险产品的网络销售相对传统的

20、代理人销售模式优势明显,随着具有深度网络习惯的中青年一代逐渐成为保险的主力客户群,代理人销售模式正加快退居次要地位,虽然不会完全消失,但是人员缩减是大势所趋,加之当前的代理人模式为世人诟病,这一模式越发难以为继,上述问题都迫使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模式进行变革。另一方面,网络销售虽然发展迅猛、具有巨大优越性,但是对一些复杂险种还是有心无力,这为传统代理人提供了生存空间。保险公司可以将互联网线上的便捷高效与代理人线下的专属服务相结合,在复杂险种投保、特殊情形下的投保、核保和理赔服务上做到线上线下相结合。而且可以借此机会对代理人管理方式做出变革,优胜劣汰,竞争上岗,选择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营销员

21、吸纳为公司正式员工,纳入公司正规管理,让这部分代理人转化为保险网络销售的线下服务队伍,为互联网营销做有力的后台支持。充分发挥官网的服务功能,让服务吸引客户、留住客户。最近的保险网销数据统计显示,外部网络渠道占据绝大部分销售份额,而保险公司自己官网的销售却少的可怜。从客户的角度来看,外部网络渠道类似线下的商超,消费者可以在充分地甄选比较之后再购买:而各保险公司官网则相当于品牌专卖店,品种单一,首次购买的客户一般不会直奔专卖店,但在需要售后服务时会首先想到专属品牌,服务做得好会促使客户下次摈弃商超直奔专卖店。所以官网首先要突出其服务功能,借助官网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保单验真、查询,报案理赔、客户节活动、信息公告等方面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使客户认可这一品牌,提高其忠诚度,将客户逐步从外部渠道引流到官网上购买。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没有前期良好服务的铺垫就没有后期的成功销售。总之,互联网金融是大势所趋,应对这一趋势传统金融的变革和创新是必然的,唯有积极应对才是良策,保险行业也不例外。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之下,保险公司应重点在保险产品创新和营销模式创新上做出努力,以跟上时代潮流,抓住发展机遇,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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