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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是法吗国际法是法吗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一)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一)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1.1.国际法(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international law)名称的由来)名称的由来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1789年英国哲学和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道德及立法原理万国法(law of nations)1650年英国法学家苏支(Richard Zouch)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万民法(jus gentium)1623年荷兰学者格劳秀斯(Hug
2、o Grotius)战争与和平法2.2.国际法定义国际法定义国际法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3.3.国际法的范围国际法的范围国际法国际法广义广义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狭义狭义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二)国际法的特征(二)国际法的特征1.1.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国家2.2.调整的对象是国际交往
3、中形成的国际关系调整的对象是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关系3.3.形成主要依靠各国在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形成主要依靠各国在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4.4.通过国家的“自助”实施通过国家的“自助”实施二、国际法是法二、国际法是法(一)国际社会的特殊结构造就了特殊的国际法(一)国际社会的特殊结构造就了特殊的国际法(二)国际规则大都得到遵守(二)国际规则大都得到遵守“情况可能是这样的,即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遵守几“情况可能是这样的,即几乎所有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遵守几乎所有的国际法原则并履行几乎所有的义务。乎所有的国际
4、法原则并履行几乎所有的义务。-路易斯路易斯亨金亨金“在国际制度中,规则通常没有被强制执行,但它们大都得到遵“在国际制度中,规则通常没有被强制执行,但它们大都得到遵守。”守。”-富兰克富兰克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普芬道夫普芬道夫Samuel Samuel PufendorfPufendorf(一)自(一)自然法学派然法学派维多利亚维多利亚francisco de francisco de vitoriavitoria瓦泰尔瓦泰尔EmerichEmerich von Vattelvon Vattel维多利亚(维多利亚(francisco de francisco de vi
5、toriavitoria 14801480-1546)1546)西班牙萨拉曼卡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西班牙萨拉曼卡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第一个承认国际法是法律的特殊部门第一个承认国际法是法律的特殊部门国际法对所有国家(包括野蛮人在内)有拘国际法对所有国家(包括野蛮人在内)有拘束力。束力。普芬道夫(普芬道夫(Samuel Samuel PufendorfPufendorf16321632-16941694)德国法学家和史学家德国法学家和史学家认为自然法支配全体人类,法律只能认为自然法支配全体人类,法律只能产生于从普遍理性派生的原则。产生于从普遍理性派生的原则。除自然国际法外,不存在其他国际法除自然国际法
6、外,不存在其他国际法规则。规则。瓦泰尔瓦泰尔(Vattel 1714(Vattel 1714-1767)1767)瑞士学者和外交家瑞士学者和外交家第一个用现代语言系统撰写国际法第一个用现代语言系统撰写国际法著作著作用万国法表示对国家适用自然法而用万国法表示对国家适用自然法而产生的产生的法律法律真提利真提利alberico alberico gentiligentili苏支苏支RichardRichardZouchZouch(二)实(二)实在法学派在法学派宾刻舒克宾刻舒克Cornelius van Cornelius van BynkershoekBynkershoek真提利真提利(Alberi
7、co (Alberico GentiliGentili 15521552-1608)1608)英籍意大利民法学博士英籍意大利民法学博士最先把国际法从宗教理论中分离出来提最先把国际法从宗教理论中分离出来提出国际法基础是国家实践和国家出国际法基础是国家实践和国家意志意志苏支苏支(Richard Zouch,1590(Richard Zouch,15901661)1661)英国法学家英国法学家创造了“国家之间的法律”术语创造了“国家之间的法律”术语将整个国际法体系分成平时国际法和战时国际法将整个国际法体系分成平时国际法和战时国际法国际法有两种,一种是国际习惯,另外一种是国际条约。国际法有两种,一种是
8、国际习惯,另外一种是国际条约。宾刻舒克(宾刻舒克(Cornelius van Cornelius van BynkershoekBynkershoek,1673 1673-17431743)荷兰法学家荷兰法学家国际法是由国际习惯和条约表现出来的国际法是由国际习惯和条约表现出来的各国的共同同意。各国的共同同意。(三三)折折衷法学衷法学派派格老秀斯格老秀斯Hugo Hugo GrotiusGrotius格老秀斯(格老秀斯(Hugo GrotiusHugo Grotius,1583158316451645)荷兰国际法学家荷兰国际法学家人在本质上是社会动物,人的社会性为自然法之母,共同的良人在本质上是
9、社会动物,人的社会性为自然法之母,共同的良心意识就是自然法。心意识就是自然法。同时承认自然法之外还存在可以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至少是同时承认自然法之外还存在可以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至少是多数国家的法律。多数国家的法律。(四)规范法学派(四)规范法学派凯尔森凯尔森(Hans Hans KelsenKelsen 18811881-19731973)美籍奥地利国际法学美籍奥地利国际法学者者认为法律体系有层次之分,最基本规认为法律体系有层次之分,最基本规范是“约定必须遵守”。范是“约定必须遵守”。(四)我国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四)我国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的效力依据是“各种行为体意志的
10、协调各种行为体意志的协调”。原因:原因:第一,国际法(尤其是条约)通过谈判和协调各国的意志而逐步第一,国际法(尤其是条约)通过谈判和协调各国的意志而逐步形形成。成。第二,各种主体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它们的意志第二,各种主体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它们的意志或多或少地反映在有关的协定和国际组织的决议之中。或多或少地反映在有关的协定和国际组织的决议之中。第三节第三节 国家之间的法西风东渐国家之间的法西风东渐 1648年以前 分散、地区性古代 1648年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近代 20世纪初 凡尔赛华盛顿体系 国际联盟 联合国现代一、古代国际法主要特点一、古代国际法主要特点(一)
11、国际法处于萌芽状态(一)国际法处于萌芽状态1.1.没有国际法的词汇和概念没有国际法的词汇和概念2.2.与神权、宗教、道德等思与神权、宗教、道德等思想或观念联系想或观念联系(二)存在一些国际法规则(二)存在一些国际法规则1.1.和约和约古埃及古埃及2.2.仲裁制度仲裁制度古希腊古希腊3.3.战争、使节和引渡等制度战争、使节和引渡等制度古罗马古罗马4.4.常驻使团开始设立、划分海外领土常驻使团开始设立、划分海外领土 中世纪欧洲中世纪欧洲5.5.划分海域划分海域“西班牙时代”“西班牙时代”(三)国际法学没有形成体系(三)国际法学没有形成体系二、近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二、近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一)以欧洲
12、为核心(一)以欧洲为核心(二)受殖民主义侵略扩张政策的影响(二)受殖民主义侵略扩张政策的影响(三)以独立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基(三)以独立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础(四)受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四)受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五)受国际法学家的影响(五)受国际法学家的影响三、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三、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一)国际法主体的扩大(一)国际法主体的扩大(二)国家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二)国家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废弃战争权废弃战争权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国家对国际环境保护的义务国家对国际环境保护的义务(三)国际法范围的扩大(
13、三)国际法范围的扩大原有领域的实体内容不断扩充原有领域的实体内容不断扩充国际法新领域的增加国际法新领域的增加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一)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一)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二)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二)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同均有平等权有平等权利与利与责任并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会员国(三)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三)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1.1.各国法律地位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平等2.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权利3.3
14、.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人格4.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侵犯5.5.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制度6.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与其他国家和平平相处相处二、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二、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一)基本内容(一)基本内容1.1.侵略战争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2.2.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宣传3.3.避
15、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疆界他国疆界4.4.避免使用武力威胁或以武力侵犯避免使用武力威胁或以武力侵犯国际界线国际界线5.5.避免涉及使用武力的避免涉及使用武力的报复报复行为行为6.6.避免对享有自决权的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的任避免对享有自决权的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的任何何强制强制行动行动7.7.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侵入他国领土侵入他国领土8.8.避免以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的方式在他国避免以涉及使用威胁或武力的方式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加内争或恐怖活动,
16、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犯此等行为为目的的有组织活动的有组织活动(二)两种例外情况(二)两种例外情况1.1.对武力攻击的单独或集体自卫对武力攻击的单独或集体自卫2.2.联合国安理会所采取的必要的空海陆军行动或者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所采取的必要的空海陆军行动或者根据联合国宪联合国宪章章授权区域组织采取的执行授权区域组织采取的执行行动行动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一)所有国际争端必须且(一)所有国际争端必须且只能以和平方法只能以和平方法解决解决(二)解决争端的(二)解决争端的依据依据是国际法是国际法(三)争端解决(三)争端解决方式方式上
17、自由选择上自由选择(四)(四)不得不得采取可能采取可能使情况恶化使情况恶化的任何行动的任何行动(五)争端各方在解决争端活动中负有(五)争端各方在解决争端活动中负有合作合作的义务的义务(六)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不得违反(六)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不得违反公平和正义公平和正义原则原则四、不干涉内政原则四、不干涉内政原则(一)不得干涉他国组建其政府并选择其制度(一)不得干涉他国组建其政府并选择其制度(二)不得干涉他国的内政和外交(二)不得干涉他国的内政和外交事务事务(三)不得策动推翻另一国(三)不得策动推翻另一国政府政府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一)善意履行其依(一)善意履行其依联
18、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所负的所负的义务义务(二)善意履行其依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二)善意履行其依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义务(三)善意履行其根据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生效之国际协定所负(三)善意履行其根据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生效之国际协定所负之之义务义务(四)如依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与(四)如依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所负之义务发生抵触发生抵触时宪章时宪章义务义务优先优先六、国际合作原则六、国际合作原则(一)各国应与其他国家(一)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全(二)各国应(二)各国应合作促进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合作
19、促进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行遵行并并消除一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和宗教不容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和宗教不容异己异己(三)各国应依照(三)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内政原则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内政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的国际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的国际关系关系(四)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四)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动与联合国合作合作(五)各国应在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科学与技术方面并(五)各国应在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科学与技术方面并为促进国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育际文化及教育进步彼此合作进步彼此合作(六)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六)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尤其发展中国家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彼此合合作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