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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武力与国际人道法武力与国际人道法第一节第一节 关于武力使用的规则关于武力使用的规则一一、19451945年之前的武力使用年之前的武力使用(一)战(一)战争权争权战争权是指国家、组织对外发动战争或决定对外宣战、参战的战争权是指国家、组织对外发动战争或决定对外宣战、参战的一种权力。一种权力。(二)避免(二)避免使用武力的意愿使用武力的意愿19281928年巴黎年巴黎非战公约非战公约(三)人道主义(三)人道主义干涉干涉二、二、19451945年之后的武力使用年之后的武力使用(一)联合国(一)联合国体系体系1.1.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2.2.例外例
2、外(1 1)自卫)自卫(2 2)集体)集体安全体系安全体系安理会有权采取军事性行动安理会有权采取军事性行动设想中的联合国编制部队设想中的联合国编制部队军事参谋团军事参谋团维和职能的新发展维和职能的新发展3.3.基于基于自决权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及其限度自决权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及其限度(二)人道主义(二)人道主义干涉的新形式:保护的责任干涉的新形式:保护的责任1.1.保护保护的责任理论提出及发展的责任理论提出及发展(1 1)2020世纪末世纪末新干涉主义新干涉主义(2 2)2121世纪初世纪初保护的责任保护的责任第一,第一,19961996年联合国提出将主权看做对人民承担的义务年联合国提出将主权看做对
3、人民承担的义务第二,第二,20002000年年保护的责任保护的责任第三,第三,20042004年年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第四,第四,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2.2.保护保护的责任含义的责任含义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国民免受可以避免的大规模屠杀、强奸、饥馑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国民免受可以避免的大规模屠杀、强奸、饥馑等灾难,如果这个国家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它的这种责任,那等灾难,如果这个国家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它的这种责任,那么国际社会就应当对此进行干预,从而代替这个国家向处在危险中么国际社会就应当对此进行
4、干预,从而代替这个国家向处在危险中的人民提供生命支持保护及援助,履行预防责任,做出反应责任以的人民提供生命支持保护及援助,履行预防责任,做出反应责任以及重建责任。及重建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一、国际人道法的内涵与发展一、国际人道法的内涵与发展(一)国际人道法的内涵(一)国际人道法的内涵是在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已经是在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已经或可能受武装冲突危害的人员及财产,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武装冲突或可能受武装冲突危害的人员及财产,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武装冲突中人道要求的统一的国际法规则体系。中人道要求的统一的国际法规则体系。(二
5、)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二)国际人道法的发展1.1.源起源起18621862年瑞士人亨利年瑞士人亨利杜南发表杜南发表沙斐利洛沙斐利洛(Solferino)(Solferino)的回忆的回忆2.2.创始创始18631863年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成立年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成立18641864年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内瓦公约三个原则三个原则(1)(1)军人负伤、患病,从而失支战斗力和防卫能力的,都应当不分国军人负伤、患病,从而失支战斗力和防卫能力的,都应当不分国籍予以尊重和照顾;籍予以尊重和照顾;(2)(2)为着伤兵的利益,军事救护室和医院以及医务人员均应
6、享受中立为着伤兵的利益,军事救护室和医院以及医务人员均应享受中立利益,即应予保护,不使他们遭到敌对行为;利益,即应予保护,不使他们遭到敌对行为;(3)“(3)“白底上一个红十字”为鲜明的救护符号。白底上一个红十字”为鲜明的救护符号。3.3.国际人道法术语的使用国际人道法术语的使用(1 1)关于限制战时平民居民所遭受的危险的规则草案关于限制战时平民居民所遭受的危险的规则草案(2 2)关于“武装冲突中的人权”的关于“武装冲突中的人权”的XXXX号决议号决议(3 3)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政府专家会议)重申和发展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政府专家会议二、国际人道法的两大体系及其合流二、
7、国际人道法的两大体系及其合流(一)日内瓦法体系(一)日内瓦法体系1.1.公约体系公约体系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一公约);(第一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第(第二公约);二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三公约);(第三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第四公约)。(第四公约)。2.2.公约的宗旨公约的宗旨保护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的受难者保护战争或武装冲突中的受难者(二)海牙法体系(二)海牙法体系
8、1.18681.1868年年圣彼得堡宣言圣彼得堡宣言2.18742.1874年布鲁塞尔会议年布鲁塞尔会议3.18993.1899年和年和1907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制定的关于战争的一系列条约和年两次海牙会议制定的关于战争的一系列条约和宣言宣言(三)两个体系合流(三)两个体系合流18991899年第一次海牙会议关于战争法的是:年第一次海牙会议关于战争法的是: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附,附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公约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公约;禁止自气球上投下投射物和爆炸物或其他类似新方法宣言禁止自气球上投下投射物和爆炸物或其他类似新方法宣言
9、;禁止使用以散布室息性或有毒气体为唯一目的之投射物宣言禁止使用以散布室息性或有毒气体为唯一目的之投射物宣言;禁止使用入人体内易胀或易扁之子弹宣言禁止使用入人体内易胀或易扁之子弹宣言。19071907年第二次海牙会议关于战争法的是:年第二次海牙会议关于战争法的是:战争开始公约战争开始公约(第三公约):(第三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四公约),附(第四公约),附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陆战中中立国及中立国人民之权利和义务公约陆战中中立国及中立国人民之权利和义务公约(第五公约):(第五公约):战争爆发时敌国商船之地位公约战争爆发时敌国商船之地位公约(第六公约);(
10、第六公约);商船改充军舰公约商船改充军舰公约(第七公约);(第七公约);敷设机器自动触发水雷公约敷设机器自动触发水雷公约(第八公约);(第八公约);战时海军轰击公约战时海军轰击公约(第九公约);(第九公约);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公约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公约(第十公约);(第十公约);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第十一公约);(第十一公约);设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设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第十二公约,未生效);(第十二公约,未生效);海战中中立国之权利和义务公约海战中中立国之权利和义务公约(第十三公约);(第十三公约);禁止自气球上投下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禁止自气球上投下投
11、射物和爆炸物宣言。三、国际人道法的主体:交战者与平民三、国际人道法的主体:交战者与平民(一)交战者的内涵(一)交战者的内涵1.1.正规军正规军2.2.非正规武装部队非正规武装部队3.3.军使军使4.4.间谍和雇佣兵间谍和雇佣兵(二)平民的内涵(二)平民的内涵通过排除战斗员间接定义平民通过排除战斗员间接定义平民遇有对任何人是否平民的问题有怀疑时,这样的人应视为平民遇有对任何人是否平民的问题有怀疑时,这样的人应视为平民“非法战斗员”“非法战斗员”四、对作战四、对作战手段和手段和方法的限制方法的限制(一)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一)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1.1.区分原则区分原则2.2.保
12、护原则保护原则3.“3.“条约无规定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义务不解除当事国义务4.“4.“军事必要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不解除当事国义务(二)要限制作战的手段和方法(二)要限制作战的手段和方法1.1.禁止使用具有过分伤害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禁止使用具有过分伤害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1 1)极度残酷武器)极度残酷武器(2 2)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3 3)大规模毁灭人类的武器)大规模毁灭人类的武器2.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1 1)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不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攻击(2 2)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
13、对象的作战方法或手段)使用不能以特定军事目标为对象的作战方法或手段(3 3)使用其效果不能按照本议定书的要求加以限制的作战方法成)使用其效果不能按照本议定书的要求加以限制的作战方法成手段手段(4 4)以平民或民用物体集中的城镇、多村作为军事目标进行攻击,)以平民或民用物体集中的城镇、多村作为军事目标进行攻击,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害的攻击,作为报复对平民进行攻击。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害的攻击,作为报复对平民进行攻击。3.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五、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五、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一)
14、对交战国境内敌国平民的保护(一)对交战国境内敌国平民的保护(二)对占领区内被占领国平民的保护(二)对占领区内被占领国平民的保护(三)伤病员待遇(三)伤病员待遇1.1.凡军队所属的军人及其他正式随军服务人员因伤、病或其他原因凡军队所属的军人及其他正式随军服务人员因伤、病或其他原因丧失战斗力者,收容他们的交战国应不分国籍、性别、种族、宗教丧失战斗力者,收容他们的交战国应不分国籍、性别、种族、宗教和政治主张一律给予尊重、保护和治疗,不得加以歧视,严禁施以和政治主张一律给予尊重、保护和治疗,不得加以歧视,严禁施以暴力或杀害。凡交战国不得已而丢弃伤者病者于敌军时,应在军事暴力或杀害。凡交战国不得已而丢弃
15、伤者病者于敌军时,应在军事考虑许可的范围内,留下一部分医疗人员及器材。考虑许可的范围内,留下一部分医疗人员及器材。2.2.交战国的伤病员陷入敌手后,享受医疗保护和战俘待遇。交战国的伤病员陷入敌手后,享受医疗保护和战俘待遇。3.3.每次战斗后冲突各方设法搜寻伤者病者,予以照顾和保护。对落每次战斗后冲突各方设法搜寻伤者病者,予以照顾和保护。对落在其手中的敌国伤病员或死者的情况应通过情报局转达所属国。在其手中的敌国伤病员或死者的情况应通过情报局转达所属国。4.4.对固定医疗队和医务所,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加以攻击,除非该对固定医疗队和医务所,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加以攻击,除非该医疗队或医务所被利用进行军
16、事行动。医疗队或医务所被利用进行军事行动。(四)战俘待遇(四)战俘待遇1.1.战俘不应受侮辱、虐待、报复和杀害战俘不应受侮辱、虐待、报复和杀害2.2.战俘的衣、食、住应能维持在保障其健康的水平战俘的衣、食、住应能维持在保障其健康的水平3.3.战俘的医疗应有保障战俘的医疗应有保障4.4.战俘的宗教信仰应受尊重战俘的宗教信仰应受尊重5.5.战俘保有其被俘时的衣物、财产和民事权利战俘保有其被俘时的衣物、财产和民事权利6.6.战俘应被允许和家庭通信战俘应被允许和家庭通信7.7.战俘拘留所应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战俘拘留所应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8.8.战事停止后战俘应立即释放和遣返战事停止后战俘应立即释放和遣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