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第12章国际法学课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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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法(外交关系法(维也纳外交关系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公约)外交机关外交机关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关系法(领事关系法(维也纳领事关系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公约)领事机构及其职务领事机构及其职务领事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第一节第一节 外交与领事机关外交与领事机关国内外交机国内外交机关关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政府政府专门外交部门专门外交部门外交代表机外交代表机关关使馆使馆特别使团特别使团一、外交机关一、外交机关国家元首国家元首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代表国家的外交职权:代

2、表国家的外交职权: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批准和废除条约批准和废除条约出国访问或参加国际会议出国访问或参加国际会议宣战与媾和宣战与媾和有的国家元首也可以同外国进行谈判和签订条约有的国家元首也可以同外国进行谈判和签订条约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国家对外关系的管理和执行机关国家对外关系的管理和执行机关外交职权:外交职权:领导外交工作领导外交工作管理对外事务管理对外事务签发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任免外交人员签发外交代表的全权证书、任免外交人员同外国政府进行谈判、签订条约同外国政府进行谈判、签订条约参加国际会议、同外国首脑发表共同宣言等参加国际会议、同外国首脑发表共同宣言等外交部门外交部门主管外交事

3、务的专门机关或部门主管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或部门职权:职权:负责执行国家关于外交政策的负责执行国家关于外交政策的决定决定领导和监督驻外代表机关及其人员的工作和领导和监督驻外代表机关及其人员的工作和活动活动与外国使馆、国际组织使团、特别使团保持联系和进行与外国使馆、国际组织使团、特别使团保持联系和进行谈判谈判协协助本国助本国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同外国政府及其各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同外国政府及其各部门联系部门联系二、使馆人员、领馆人员(一)人员分类二、使馆人员、领馆人员(一)人员分类外交代表 馆长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大使、公使、代办 参赞参赞 一、二、三等秘书一、二、三等秘书 武官武官 随员等随员等行政和技

4、术职员 译员译员 打字员打字员 会计会计 无线电技术员等无线电技术员等事务职员 司机司机 厨师厨师 传递员传递员 保洁员等保洁员等领事官员 馆长馆长总领事、领总领事、领事、副领事事、副领事 随员随员 领事代理人领事代理人领馆雇员 行政和技术职员行政和技术职员服务人员 领馆杂务人员领馆杂务人员(二)代办与临时代办(二)代办与临时代办代办代办是一级馆长是一级馆长临时代办临时代办是馆长的暂时代理是馆长的暂时代理在馆长缺位或不能执行职务时被委派暂代使馆馆长,主持使馆在馆长缺位或不能执行职务时被委派暂代使馆馆长,主持使馆日常行政事务的外交人员。日常行政事务的外交人员。(三)使馆人员委派(三)使馆人员委派

5、1.1.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委派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委派2.2.使馆馆长和陆、海、空武官的委派,应事先取得接受国的同意使馆馆长和陆、海、空武官的委派,应事先取得接受国的同意(四)使馆馆长履行职务的开始(四)使馆馆长履行职务的开始1.1.呈递国书后呈递国书后2.2.通知到达并送交国书副本通知到达并送交国书副本(五)领馆馆长委派(五)领馆馆长委派不要求委派领馆馆长须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不要求委派领馆馆长须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六)履行职务(六)履行职务派遣国发给“委任文凭”或类似文书,经由外交途径送交接受派遣国发给“委任文凭”或类似文书,经由外交途径送交接受国政府。国政府。经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经接受国

6、发给“领事证书”注意:现代程序简化注意:现代程序简化三、使馆职务与领事职务三、使馆职务与领事职务使馆职务使馆职务(一一)在接受国中在接受国中代表代表派遣派遣国国(二二)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国中保护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利益(三三)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交涉(四四)以一切合法手段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调查接受国之状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报(五五)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友好关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科学关系关系领事职务

7、领事职务(一一)保护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二二)增进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商业、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的发展(三三)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的状况活动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及发展情形(四四)发给护照、旅行证件,签证发给护照、旅行证件,签证(五五)帮助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及协助派遣国国民(六六)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七七)对派遣国船舶、航空器以及其航对派遣国船舶、航空器以及其航行人员监督及检查,并给予协助行人员监督及检查,并给予协助

8、四、使馆职务与领事职务区别四、使馆职务与领事职务区别1.1.代表性不同代表性不同2.2.保护的利益不同保护的利益不同3.3.活动范围不同活动范围不同第二节第二节 使馆与领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与领馆的特权与豁免一、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一、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一)治外法权说(一)治外法权说(二)代表性说(二)代表性说(三)职务需要说(三)职务需要说二、使馆特权与豁免二、使馆特权与豁免(一)接受国应给予使馆执行职务(一)接受国应给予使馆执行职务之充分便利之充分便利(二)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二)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三)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三)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四)行动及通信自由(四)行动及通信自由(五)

9、免纳捐税、关税(五)免纳捐税、关税(六)使用国旗、国徽(六)使用国旗、国徽三、领馆特权与豁免三、领馆特权与豁免(一)领馆工作之便利(一)领馆工作之便利(二)领馆馆舍有限度的不可侵犯(二)领馆馆舍有限度的不可侵犯(三)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三)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四)公务目的行动与通信自由(四)公务目的行动与通信自由(五)免纳捐税、关税(五)免纳捐税、关税(六)使用国旗和国徽(六)使用国旗和国徽(七)与派遣国国民会见、通知和(七)与派遣国国民会见、通知和探访权探访权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1 1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不得进入使馆

10、馆舍。2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3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用、扣押和强制执行。领馆馆舍有限度的不可侵犯领馆馆舍有限度的不可侵犯 1.1.接受国官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接受国官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进

11、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的部分。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长已表示同意。2.2.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为国防或公用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为国防或公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如为此等目的确有征用之必要时,如为此等目的确有征用之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领馆职务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领馆职务之执行受有妨碍,并应向派遣国为之执行受有妨碍,并应向派遣国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使馆行动及通

12、信自由使馆行动及通信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信,并予保护。使馆与派的自由通信,并予保护。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之该国其他使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之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信时,得采用一切适馆及领事馆通信时,得采用一切适当办法,包括外交信使及明密码电当办法,包括外交信使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信在内。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2.使馆来往公文不得侵犯。使馆来往公文不得侵犯。3.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4.外交信使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外交信使享有人身不

13、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领馆公务目的行动及通信自由领馆公务目的行动及通信自由 领馆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但领馆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但如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如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公文文件及用品之列邮袋装有不在公文文件及用品之列之物品时,得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之物品时,得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如派遣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如派遣国当局拒绝此项请求,邮袋应予退国当局拒绝此项请求,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回至原发送地点。使馆免纳捐税、关税使馆免纳捐税、关税 使馆所有使馆所有租赁租赁之馆舍概免缴纳国家、之馆舍概免缴

14、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其为对供给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其为对供给特定服务应纳之费用不在免除之列。特定服务应纳之费用不在免除之列。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和手续费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和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免征一切捐税。使馆公务用品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使馆公务用品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领馆免纳捐税、关税领馆免纳捐税、关税 领馆馆舍领馆馆舍及职业领馆馆长寓邸之以及职业领馆馆长寓邸之以派遣国或代表派遣国人员为派遣国或代表派遣国人员为所有权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人或承租人的,概免缴纳国家、区的,概免缴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其为对供给特域或地方性捐税,但其为对供给特定服务应纳之费用不在免除之列。定服务应

15、纳之费用不在免除之列。使馆使用国旗、国徽使馆使用国旗、国徽 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及在使馆馆长寓邸与交通工具上使用在使馆馆长寓邸与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国旗或国徽。派遣国国旗或国徽。领馆使用国旗、国徽领馆使用国旗、国徽 领馆所在之建筑物及其正门上,以领馆所在之建筑物及其正门上,以及领馆馆长寓邸与在执行公务时乘及领馆馆长寓邸与在执行公务时乘用之交通工具上得悬挂派遣国国旗用之交通工具上得悬挂派遣国国旗与国徽。与国徽。领馆会见、通知和探访权领馆会见、通知和探访权为便于领馆执行其对派遣国国民之职务,领事官员得自由与派遣国为便于领馆执行其对派遣国国民之职务,领事官员得自

16、由与派遣国国民通信及会见。派遣国国民与派遣国领事官员通信及会见应有同国民通信及会见。派遣国国民与派遣国领事官员通信及会见应有同样自由。样自由。遇有领馆辖区内有派遣国国民受逮捕或监禁或羁押候审、或受任何遇有领馆辖区内有派遣国国民受逮捕或监禁或羁押候审、或受任何其他方式拘禁之情事,经其本人请求时,其他方式拘禁之情事,经其本人请求时,接受国接受国主管当局应主管当局应迅即通迅即通知知派遣国领馆。派遣国领馆。领事官员有权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之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信,并代聘其法律代表。通信,并代聘其法律代表。领事官员并有权领事官员并有权探访探

17、访其辖区内其辖区内依判决而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依判决而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之派遣国民。国民。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及其外交代表及其家属家属行政技术行政技术人员人员事务职事务职员员私人服务员私人服务员领馆人员领馆人员1.1.人身不可人身不可侵犯侵犯不可侵犯不可侵犯同前同前执行公执行公务务接受国许可接受国许可范围内范围内有限度的不侵有限度的不侵犯犯2 2寓所、寓所、文书、信件文书、信件和财产特权和财产特权不可侵犯不可侵犯同前同前执行公执行公务务接受国许可接受国许可范围内范围内无规定无规定3.3.刑事管辖刑事管辖豁免豁免无例外豁免无例外豁免同前同前执行公执行公务务接受国许

18、可接受国许可范围内范围内严重罪行严重罪行4.4.民事及行民事及行政管辖豁免政管辖豁免3 3项例外项例外执行职务执行职务执行公执行公务务接受国许可接受国许可范围内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执行领事职务2 2项例外项例外(一)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一)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 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他人身、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他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二)领事官员有限度人身不得侵犯(二)领事官员有限度人

19、身不得侵犯 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犯有严重罪行并依主管司候审,但犯有严重罪行并依主管司法机关裁判执行的不在此限。法机关裁判执行的不在此限。如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如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员须到管辖机关出庭。确有羁押领员须到管辖机关出庭。确有羁押领事官员之必要时,对该员提起诉讼,事官员之必要时,对该员提起诉讼,应尽速办理。应尽速办理。第三节第三节 使馆人员与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使馆人员与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一、人身不可侵犯一、人身不可侵犯二、外交代表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二、外交代表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

20、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第3030条规定:外交代表之私人寓所一如条规定:外交代表之私人寓所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之不得侵犯权及保护。外交代表之文书及信件同使馆馆舍享有同样之不得侵犯权及保护。外交代表之文书及信件同样享有不得侵犯权;其财产除另有规定外,也不得侵犯。样享有不得侵犯权;其财产除另有规定外,也不得侵犯。(一)外交代表刑事管辖权豁免(一)外交代表刑事管辖权豁免 没有例外没有例外(二)领事官员刑事管辖权豁免(二)领事官员刑事管辖权豁免 无规定无规定三、刑事管辖权豁免三、刑事管辖权豁免(一)外交代表民事及行政管辖权(一)外交代表民事及行政管辖权豁免豁免 例外例外:(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关

21、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物权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用途置有之不动产不在此列;(2)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关于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代表派遣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件之诉讼;(3)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关于外交代表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务活动之诉讼动之诉讼。(二)领事官员民事及行政管辖权(二)领事官员民事及行政管辖权豁免豁免(1)因领事官员或领馆雇员并未明示因领事官员或领馆雇员并未

22、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契约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契约所生之诉讼;所生之诉讼;(2)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受国内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害赔偿之诉讼。四、民事及行政管辖权豁免四、民事及行政管辖权豁免 注意:注意:外交代表或其他享有管辖豁免外交代表或其他享有管辖豁免的人如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与的人如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与主诉直接相关之反诉”时,就不得对主诉直接相关之反诉”时,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及其外交代表及其家属家属行政

23、技术行政技术人员人员事务职事务职员员私人服务员私人服务员领馆人员领馆人员5.5.管辖豁免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与执行豁免的放弃的放弃双明示双明示同前同前执行公执行公务务接受国许可接受国许可范围内范围内双明示双明示6.6.作证义务作证义务免除免除同前同前执行公执行公务务接受国许可接受国许可范围内范围内有作证之义务有作证之义务使馆人员与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二)使馆人员与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二)五、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的放弃五、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的放弃(一)放弃的主体(一)放弃的主体派遣国作出放弃决定派遣国作出放弃决定(二)放弃的形式(二)放弃的形式必须明示必须明示派遣国的放弃决定通常由使馆馆长通知接

24、受国派遣国的放弃决定通常由使馆馆长通知接受国(三)出庭辩护并不构成豁免的放弃(三)出庭辩护并不构成豁免的放弃注意:注意:接受国放弃在民事或行政诉讼接受国放弃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的管辖豁免,不得视为对判决程序上的管辖豁免,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之豁免亦默示放弃,对判决执行执行之豁免亦默示放弃,对判决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分别进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分别进行。(一)外交代表作证义务(一)外交代表作证义务的免除的免除 无作证义务无作证义务(二)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二)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 领馆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领馆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之义务。提

25、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之义务。领馆人员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之法领馆人员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之法律提出证言。律提出证言。除除上述外领馆雇员或服务人员不得拒绝作证。上述外领馆雇员或服务人员不得拒绝作证。如领事官员拒绝作证,不得对其施行强制措施或如领事官员拒绝作证,不得对其施行强制措施或处罚。要求领事官员作证之机关应避免对其执行处罚。要求领事官员作证之机关应避免对其执行职务有所妨碍。职务有所妨碍。于可能情形下得在其寓所或领馆录取证言,或接于可能情形下得在其寓所或领馆录取证言,或接受其书面陈述。受其书面陈述。六、作证义务的免除六、作证义务的免除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26、外交代表及其外交代表及其家属家属行政技术人行政技术人员员事务职员事务职员 私人服务私人服务员员领馆人员领馆人员7.7.免纳捐免纳捐税税6 6项例外项例外同前同前仅受雇所仅受雇所得酬报得酬报仅受雇所仅受雇所得酬报免得酬报免纳捐税纳捐税6 6项例外项例外服务人员工资服务人员工资8.8.免除关免除关税和免受税和免受查验查验推定检查推定检查仅限于最初仅限于最初安家时进口安家时进口之物品免税之物品免税执行公务执行公务 接受国许接受国许可范围内可范围内数量限制数量限制9.9.其他特其他特权与豁免权与豁免免于社会保险、免于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军公共服务、军事义务事义务同前同前免社会保免社会保险险接受国许接受

27、国许可范围内可范围内免外侨登记及居留免外侨登记及居留证、社会保险、公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军事义务共服务、军事义务使馆人员与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三)使馆人员与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三)(一)外交代表(一)外交代表 免纳一切对人和对物课征之国家、区域或地方免纳一切对人和对物课征之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性捐税 例外:例外:通常计入商品和劳务价格内之间接税;通常计入商品和劳务价格内之间接税;对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课征之捐税;对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课征之捐税;遗产税、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遗产税、遗产取得税或继承税;对在接受国内获得的私人所得以及商业投资课对在接受国内获得的私人所得以及商业投资课

28、征的捐税;征的捐税;为供给特定服务所收费用;为供给特定服务所收费用;不动产登记费、法院手续费或记录费、抵押税不动产登记费、法院手续费或记录费、抵押税及印花税。及印花税。(二)领事官员(二)领事官员 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免纳一切对人或对物课征之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之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间接税、遗产税等税,但间接税、遗产税等以及为供给特定服务的费以及为供给特定服务的费用不在免除之用不在免除之列。列。七、免纳捐税七、免纳捐税(一)外交代表(一)外交代表 准许外交代表的私人用品入境并免准许外交代表的私人用品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除一切关税。外交代表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有外交代表私人行李免受查验,

29、但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不在免税之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不在免税之列的物品或接受国法律禁止进出口列的物品或接受国法律禁止进出口或有检疫条例加以管制之物品者,或有检疫条例加以管制之物品者,接受国可以在外交代表或其授权代接受国可以在外交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检查。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检查。(二)领事官员(二)领事官员 私人自用品,包括供其初到任定居私人自用品,包括供其初到任定居之用之物品在内,免除关税。之用之物品在内,免除关税。私人行李免受查验的规定与外交外私人行李免受查验的规定与外交外表相同。表相同。八、免除关税和免受查验八、免除关税和免受查验(一)外交代表(一)外交代表 免于免于适用接受国施

30、行的社会保险办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法;免除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及所有各种公共一切个人劳务及所有各种公共服务;服务;并应免除关于征用、军事募捐及屯并应免除关于征用、军事募捐及屯宿等之军事义务。宿等之军事义务。(二)领事官员(二)领事官员 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就外侨登记及居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就外侨登记及居留证所规定之一切义务。留证所规定之一切义务。就其就其为派遣国的服务为派遣国的服务而言:而言:应免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应免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办法;免除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及所有各种公一切个人劳务及所有各种公共服务;共服务;并免除有关征用、军事捐献及屯并免除有关征用、军事捐献及屯宿等之军事义务。宿等之军事义务。九、九、其他特权与豁免其他特权与豁免十、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十、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一)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一)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二)不干涉接受国内政(二)不干涉接受国内政(三)通过外交部进行公务联系(三)通过外交部进行公务联系(四)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四)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五)不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五)不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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