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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国际刑法国际刑法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者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19491949年年关于保护战争受害者的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战争受害者的日内瓦公约19731973年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41984年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约二、官方身份不免责二、官方身份不免责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被告的官职地位不得成为其免除责任被告的官职地位不得成为其免除责任或减轻刑罚之理由。或减轻刑罚之理由。前南国际刑事
2、法庭规约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任何被告人的官职,不论是国家元首、任何被告人的官职,不论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府负责官员,不得免除该被政府首脑或政府负责官员,不得免除该被告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减轻刑罚。告的刑事责任,也不得减轻刑罚。三、三、“指挥官责任指挥官责任”(一)军事指挥官承担责任的要件(一)军事指挥官承担责任的要件1.1.知道或者由于当时的情况理应知道知道或者由于当时的情况理应知道2.2.没有采取必要而合理的措施没有采取必要而合理的措施(二)政府高级官员承担责任的要件(二)政府高级官员承担责任的要件1.1.故意不理会故意不理会2.2.没有
3、采取在其权力范围内的一切必要而合理的措施没有采取在其权力范围内的一切必要而合理的措施3.3.没有报请主管当局就此事进行调查和起诉没有报请主管当局就此事进行调查和起诉四、执行命令引起刑事责任四、执行命令引起刑事责任(一)早期观点(一)早期观点“只有当没有得到有关交战政府的命令时实施违反战争规则的“只有当没有得到有关交战政府的命令时实施违反战争规则的行为才是战争犯罪。如果武装部队成员根据他们政府的命令而实施行为才是战争犯罪。如果武装部队成员根据他们政府的命令而实施违法行为,那么他们就不是战争罪犯因此不能得到敌人的惩治;不违法行为,那么他们就不是战争罪犯因此不能得到敌人的惩治;不过,这可能会受到敌人
4、的报复。”过,这可能会受到敌人的报复。”奥本海奥本海(二)(二)纽伦堡宪章纽伦堡宪章第第8 8条条下级如果服从其政府或部队上级命令而犯有违法行为,不能被下级如果服从其政府或部队上级命令而犯有违法行为,不能被免除其刑事责任;然而,如果法庭为了实现公正的需要,则可以在免除其刑事责任;然而,如果法庭为了实现公正的需要,则可以在减轻刑罚上予以考虑。减轻刑罚上予以考虑。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特征及国际罪行国际刑法的特征及国际罪行一、国际刑法的特征一、国际刑法的特征(一)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一)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1.1.成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决议成立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决议“联合国安理会在对卢
5、旺达局势调查的大量报告进行研究的基础“联合国安理会在对卢旺达局势调查的大量报告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在卢旺达境内发生了灭绝种族以及其他有系统及大规模严上认为,在卢旺达境内发生了灭绝种族以及其他有系统及大规模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行为。”2.2.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序言序言“认识到这种严重犯罪危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福祉,申明对于“认识到这种严重犯罪危及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福祉,申明对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绝不能听之任之不予处罚,为有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绝不能听之任之不予处罚,为有效惩治罪犯,必须通过国家一级采取措施并加强国际合作。”效
6、惩治罪犯,必须通过国家一级采取措施并加强国际合作。”(二)具有很强的制裁力(二)具有很强的制裁力成立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决议成立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决议设立国际法庭,其唯一目的就是要起诉应对设立国际法庭,其唯一目的就是要起诉应对19911991年年1 1月月1 1日至日至一俟和平恢复之日安理会确定的日期之间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实施的一俟和平恢复之日安理会确定的日期之间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实施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负责的人。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负责的人。(三)惩治特别严重的国际罪行(三)惩治特别严重的国际罪行灭绝种族罪灭绝种族罪反人道罪反人道罪战争罪战争罪反和平罪反和平罪(四)详细、清晰和明确(四)
7、详细、清晰和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1.1.实体法规范实体法规范国际犯罪的定义国际犯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国家起诉和惩罚的义务国家起诉和惩罚的义务2.2.程序和证据规则程序和证据规则二、主要的国际罪行二、主要的国际罪行(一)严重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罪行(一)严重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罪行1.1.反和平罪反和平罪计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一场侵略战争计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一场侵略战争或一场违反国际条约、协议或保证的战争,或一场违反国际条约、协议或保证的战争,或为前述任何行为而参加共同计划或共谋或为前述任何行为而参加共同计划或共谋”的行为。的行为。侵略行为侵略行为是指一国使用武是指一国使用武力侵
8、犯另一国家的主力侵犯另一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与独立,或以与联合联合国宪章国宪章不符的任何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的其他方式使用武力的行为。行为。侵略罪侵略罪是指能够有效控制是指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为的人策划、或军事行为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此种侵略行侵略行为,此种侵略行为依其性质、严重性和为依其性质、严重性和规模,构成对规模,构成对联合国联合国宪章宪章的明显违反。的明显违反。2.2.战争罪战争罪(1 1)与战争罪有关的法规)与战争罪有关的法规18991899年年关于陆地战争法与习惯
9、公约关于陆地战争法与习惯公约19071907年年关于陆地战争法与习惯公约关于陆地战争法与习惯公约1949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年四个日内瓦公约19771977年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年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2 2)战争罪适用的历史发展)战争罪适用的历史发展早期仅仅适用于国际性的武装冲突早期仅仅适用于国际性的武装冲突近代也适用于国内性武装冲突近代也适用于国内性武装冲突具体行为杀害灭绝奴役驱逐监禁酷刑强奸因政治、人种和宗教迫害强迫失踪种族隔离身心严重伤害(二)大规模地侵犯基本人权的罪行(二)大规模地侵犯基本人权的罪行1.1.反人道罪反人道罪(1 1)相关法规)相关法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10、宪章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管制委员会第管制委员会第1010号法案号法案(2 2)具体行为)具体行为(3 3)适用条件)适用条件反人道罪并不需要与武装冲突存在联系反人道罪并不需要与武装冲突存在联系大规模或有系统攻击大规模或有系统攻击2.2.关于种族的罪行关于种族的罪行(1 1)灭种罪)灭种罪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a 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杀害该团体的成员;(b 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致使该团体的成员
11、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c 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生命;(d d)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e e)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2 2)种族歧视罪)种族歧视罪种族歧视种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
12、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享受或行使。(3 3)种族隔离罪)种族隔离罪种族隔离种族隔离是指为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是指为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的主宰地位,并且有计划地压迫他们而作出的不人道行为。的主宰地位,并且有计划地压迫他们而作出的不人道行为。3.3.其他罪行其他罪行(1 1)贩运和使用奴隶罪)贩运和使用奴隶罪(2 2)贩卖人口罪)贩卖人口罪(3 3)酷刑罪)酷刑罪(三)侵害国际交往安全的罪行(三)侵害国际交往安全的罪行1.1.侵害外交人员罪侵害外交人员罪2.2.劫
13、持人质罪劫持人质罪3.3.海盗罪海盗罪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一、一、“特设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一)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一)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1)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2)(2)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3)(3)战争罪战争罪(4)(4)反人类罪反人类罪(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三)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三)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的罪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的罪行(四)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四
14、)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五)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五)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管辖权可追溯至管辖权可追溯至20052005年年2 2月月1414日爆炸事件之日爆炸事件之前前由黎巴嫩法官和国际法官以及国际检察官共同由黎巴嫩法官和国际法官以及国际检察官共同组成组成二、混合型法庭二、混合型法庭(一)东帝汶严重罪行特别法庭(一)东帝汶严重罪行特别法庭1.1.建立依据建立依据联合国过渡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东帝汶法院的组织法法令联合国过渡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东帝汶法院的组织法法令2.2.法官组成法官组成上诉庭应由两名国际法官和一名东帝汶法官组成上诉庭应由两名国际法官和一名东帝汶法官组成在特别重要或严重的案件中可以由三名
15、国际法官和两名东帝汶在特别重要或严重的案件中可以由三名国际法官和两名东帝汶法官共五名法官组成法官共五名法官组成(二)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二)塞拉利昂特别法庭1.1.建立依据建立依据塞拉利昂政府与联合国组织签署协议塞拉利昂政府与联合国组织签署协议2.2.法官组成法官组成8 8位或位或1111位独立法官位独立法官(1 1)初审庭初审庭由三名法官组成,其中由三名法官组成,其中一名一名应由应由塞拉利昂政府任塞拉利昂政府任命命,另外两名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另外两名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2 2)上诉庭上诉庭由五名法官组成,其中由五名法官组成,其中两名两名法官应由法官应由塞拉利昂政塞拉利昂政府任命府任命,三
16、名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三名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三)柬埔寨特别法庭(三)柬埔寨特别法庭1.1.建立依据建立依据联合国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按照柬埔联合国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按照柬埔寨法律起诉在民主柬埔寨时期所犯罪行的协定寨法律起诉在民主柬埔寨时期所犯罪行的协定2.2.法官组成法官组成所有外国籍法官均由柬埔寨最高法院长官所有外国籍法官均由柬埔寨最高法院长官从联合国秘书长的提名名单中挑选和任命从联合国秘书长的提名名单中挑选和任命3.3.审判对象审判对象只审判“最高级别和最负有责任的人”只审判“最高级别和最负有责任的人”(四)非洲特别法庭(四)非洲特别法庭1.1.建立依据建立依据塞内加尔政府和非洲
17、联盟协议塞内加尔政府和非洲联盟协议2.2.主审法官主审法官 布基纳法索布基纳法索 法官卡姆法官卡姆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一、国际刑事法院性质一、国际刑事法院性质具有常设性质的、对全世界范围内国际严重罪行都具有管辖权的国具有常设性质的、对全世界范围内国际严重罪行都具有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际刑事法院二、国际刑事法院的机构设置二、国际刑事法院的机构设置(一)院长会议(一)院长会议1.1.定义定义院长会议是指以法院院长及第一和第二副院长组成的机关院长会议是指以法院院长及第一和第二副院长组成的机关2.2.选举选举院长和第一及第二副院长由法官绝对多数选出院长和第一及第二副院长由法官绝对多数
18、选出任期任期3 3年年3.3.院长会议的职能院长会议的职能(1 1)适当管理法院除检察官办公室以外的工作)适当管理法院除检察官办公室以外的工作(2 2)履行赋予院长会议的其他职能)履行赋予院长会议的其他职能注意:注意:院长会议履行职能时,应就一切共同关注的事项与检察官院长会议履行职能时,应就一切共同关注的事项与检察官进行协调,寻求一致。进行协调,寻求一致。(二)法官(二)法官1.1.法官的任免法官的任免(1 1)数量)数量1818名名(2 2)提名)提名缔约国缔约国(3 3)选举)选举出席缔约国出席缔约国2/32/3多数票的多数票的1818名票数最高者当选为法名票数最高者当选为法官官(4 4)
19、任期)任期9 9年年(5 5)免职)免职其他法官其他法官2/32/3通过后通过后缔约国缔约国2/32/3之多数作出决定之多数作出决定2.2.分庭分庭(1 1)上诉分庭)上诉分庭可以决定检察官和副检察官的回避可以决定检察官和副检察官的回避(2 2)审判分庭)审判分庭(3 3)预审分庭至少有)预审分庭至少有6 6名法官名法官(三)检察官办公室(三)检察官办公室1.1.检察官地位检察官地位独立行事的机关独立行事的机关2.2.检察官选举检察官选举绝对多数选出绝对多数选出任期均为任期均为9 9年,不得连任年,不得连任3.3.检察官回避检察官回避(四)书记官处(四)书记官处1.1.书记官职责书记官职责非司
20、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2.2.书记官选任书记官选任法官参考缔约国的建议,以无记名绝对多数的方式选出法官参考缔约国的建议,以无记名绝对多数的方式选出三、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三、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一)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一)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二)只对(二)只对罗马规约罗马规约生效后实施的犯罪有管辖权生效后实施的犯罪有管辖权(三)(三)“推迟调查或起诉”“推迟调查或起诉”(四)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四)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1.1.一国成为规约缔约国一国成为规约缔约国2.2.自愿接受管辖自愿接受管辖(1 1)缔约国向检察官提交情势)缔约国向检察官提交情势(2 2)检察官依职权进行调查犯罪,如果行为发生国、犯罪所在船)检察官依职权进行调查犯罪,如果行为发生国、犯罪所在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被告人的国籍国中之一个或多个国家是缔约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被告人的国籍国中之一个或多个国家是缔约国国(3 3)接受了法院管辖权)接受了法院管辖权3.3.安全理事会向检察官提交安全理事会向检察官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