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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第三章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第三章六种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责任、义务划分及其相关问题;FOB、CFR、CIF三种国际贸易术语的变形。教学内容:1、了解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惯例;2、了解2000通则中的四组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写法和基本规定;3、掌握六种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责任、义务划分及其相关问题。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1.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2.货物发生损害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4.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国际贸易实务
2、与案例第三章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n n进出口商签订合同要考虑的几个基本问题进出口商签订合同要考虑的几个基本问题总结总结:在每笔进出口交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可以在每笔进出口交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可以明确买卖双方在责任、风险及费用的划分,促进明确买卖双方在责任、风险及费用的划分,促进交易的达成。交易的达成。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第三章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含义(一)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事谁做?费用谁负担?风险如何划分?(二)国际贸易术语含义以一个简洁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形式出现,说明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支付的费用及风险的转移界限等问题的专门术语。交货地点是关键。国际贸易
3、术语的作用1缩短谈判进程,节省费用2有利于双方核算成本和价格3有利于合同履行,减少纠纷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和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经过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这些规则是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o 1.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o(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o(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o 2.国际贸易惯例的使用o 当
4、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o(1)合同的规定与惯例矛盾,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o(2)合同的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国际惯例的规定为准;o(3)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这种惯例就有其强制性。(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合同的统一规划,叫1928年华沙规则,共22条。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对规则作了修订,共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至今仍在沿用。这一规则对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风险、费用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做了较详细的解释。(二
5、)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这一规则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最早是在1919年,在纽约制定,以FOB为基础,叫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在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做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经过了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由美国全国对对外贸易协会予以公布。它解释的贸易术语有6种,分别是E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FOB(FreeOn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FAS(FreeAlong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C&F(Cost&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
6、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EXDOCK(namedportof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年,来源于internationalcommercialterms三词。它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对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通则是对国际贸易具有重大影响的一个文件(纲领性文件)。最早的版本制定于1936年。后经6次修订与补充。2000通则包括13种贸易术语,为了便于记忆,按卖方责任由小到大及各种术语的特点,分成E、F、C、D四组:E组EXW,当卖方在自己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支配时使用。F组FCA、FAS、F
7、OB,当要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使用。C组CFR、CIF、CPT、CIP,采用C组贸易术语,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D组DAF、DES、DEQ、DDU、DDP,当要求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所需的费用和风险时采用。C组和F组贸易术语属于装运合同性质,D组属于到达合同性质。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第三章E组EXW EX Works工厂交货F组FCAFASFOBFree CarrierFree Alongside ShipFree on Board货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C组CFRCIF
8、CPTCIPCost and Freight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arriage Paid to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成本加运费成本加运费、保险费运费付至运费、保险费付至D组DAFDESDEQDDUDDPDelivered At frontierDelivered Ex ShipDelivered Ex QuayDelivered Duty UnpaidDelivered Duty Paid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完税后交货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第三章1.2000通则只限于对有形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
9、,不包括无形的服务贸易;2.2000通则只对交货、交单义务做出规定,对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及违约和违约后果并没有做出规定。对2000通则的说明: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第三章1.US$1200/MT FOB SHANGHAI2.US$1280/MT CFR TOKYO3.US$1300/MT CIF TOKYO贸易术语(Trade Terms)的含义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两重性:、表示交货条件、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贸易术语示例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第三章1.使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交易手续,缩短
10、了洽商时间,从而节约了费用开支。2.有利于交易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3.有利于妥善解决贸易争端。贸易术语的作用 小思考: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通则,也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吗?小讨论: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达成了一笔按FOB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后因战争爆发使原定航线禁运,我方船只只能绕道行,以至未能如期到装运港接货,这时合同支付货币美元贬值,于是卖方以我方未按期接货为由,除要求涨价外,还要求我方赔偿其增加的仓储费。我方该如何处理该事?第二节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o 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 和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
11、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o 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o 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
12、题。o 国际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合同中的一条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与权利,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对进出口商来讲各自承担着不同的义务,因此也承担着不同的风险。o 国外有些不法商人在与我国公司签订合同时,常常利用贸易术语诈骗得逞。所以进出口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要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一、付款方式1、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邮购3、支售4、到岸付款5、汇款6、托收7、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二、信用证1、作用 主要用来解决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不在同一国籍时的付款方式。买卖双方都想得到信用贷款,需要有资金和信誉的第三者担保,由银行
13、向卖方保证,卖方按规定交货,并凭单证到银行提款。交付单证 交单/通知单证到 卖方交货 银行 买方 付款 付款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2、定义 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买方保证),卖方按买方合同提供有关单证后,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书面凭证。要素:当事人、金额、单据条款、份数、有效期(交单期没规定,以B/L签发后21天为限)国际贸易支付方式3、支付程序卖方买方D/D B/L通知行开证行B/L(保函/清洁提单/海运欺诈)1、FASFreeAlong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是指卖方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装运港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吊钩可及处,即完成交货。买方
14、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船边交货 FAS 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AS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交到指定的装运港船边,卖方即履行了他的交货义务,当卖方履行了船边交货义务后,一切费用和风险,即由卖方转给了买方。如果港口吃水浅,船舶不能靠岸,则货物从码头驳运到船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仍应由卖方负担。这一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它要求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如果买方不能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宜使用此术语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小思考:采
15、用FAS时,在卖方用驳船把货物运至买方船边的过程中,货物被海水打湿,其造成的相应损失该由谁承担?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第三章(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2、FOB(一)FOB术语的含义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此术语只能使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果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卖方承担的义务 买方承担的义务装船(及时通知买方)租船定舱(及时通知卖方)承担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风险
16、承担装船后的一切费用、风险出口通关 进口通关交单交货(象征性交货)付款提货投保含义: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对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在FOB条件下,卖方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证明他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买方: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对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如保险费、进口关税等。卖方承担的费用:承担货物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出口报关的税费。买方承担的费用:向船公司支付运费;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承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进口报关的税费。FOB F
17、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双方责任划分:卖方 装运港 目的港 买方FOB(装运港)划分货物风险的界限是船舷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第三章FOB 术语图解出口方码头进口方风险 转移点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第三章 FOB术语的要素解释 使用FOB术语需注意的问题o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o 2、风险的转移o 3、关于船货衔接问题(Link-upofvesselandgoods)o 4、卖方的“充分通知”义务o 5、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通则对FOB术语解释的区别o 6、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o 严格地讲,“船舷为界”只是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而不能一概
18、而论地作为费用划分的界限。o 就风险划分而言,“船舷为界”表明: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启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o 就费用划分而言,“船舷为界”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而不包括货物装上船后的理舱费和平舱费。o 2000通则在FOB、CFR和CIF序言中指出:如当事人各方无意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donotintendtodeliverthegoodsacrosstheshipsrail),则应分别采用FCA、CPT和CIP.2、风险的转移o 风险有时会提前转移n 但无论是风险的正常转移还是
19、风险的提前转移都有前提条件,即货物需特定化(Specialization)。即货物已经适当地划归本合同,即已清楚地分开或以其他方式特定为该合同项下的货物。o 风险点的后移n 如FOB合同的买方要求卖方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而卖方也同意提供此种运输单据,凭以向买方收款的话,则该FOB合同的交货点已从“船舷”延伸到了“船舱”,从而风险点相对于2000通则已经后移。卖方必须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安全地装入船舱,并负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的一切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案例分析o 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
20、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o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3、船货衔接问题(Link-upofvesselandgoods)o 买方的“充分通知”义务n 在FOB合同中,由于租船或订舱是由买方负责办理的,因此,买方必须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及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o 若买方没给予卖方上述通知,有可能导致货物灭失或损
21、坏的风险在货物交付前转移,且买方还须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卖方仓储、保险等一切额外费用。o 卖方按时交货的义务n 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o 如卖方因货未备妥而不能及时装运,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空舱费(deadfreight)或滞期费(demurrage)。3、船货衔接问题(Link-upofvesselandgoods)o 在FOB合同下,如成交货物的数量不大,只需部分舱位而用班轮装运时,卖方往往按照买卖双方之间明示或默示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卖方自己的名义订舱和取得提单。n 除非另有协议或根据行业习惯,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
22、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n 卖方订不到舱位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案例分析o 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o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4、卖方的“充分通知”义务o 在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应给予买方关于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n 因为在FOB条件下,货物的运输和保险由买方办理,卖方及时充分的装船通知是买方投保的重要依据之一。o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的,若卖方在货物装运后不及时通知买方,有可能使买方漏保。n 卖方的通知还便于买方及时安排
23、受领货物。o 卖方可能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办妥货运保险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2000通则未做出具体规定)5、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通则对FOB术语解释的区别o(1)表达方式不同n 若买方希望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应在FOB和港口之间加上“Vessel(轮船)”字样,如FOBVesselNewYorko(2)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o(3)风险划分界限不同o(4)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的负担方不同6、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按照FOB的解释,卖方要负担装船以前的一切费用,由于各国习惯不同,涉及的利益不同,产生了对装船概念的不同解释,就产生了装船费用负担的不同。故双
24、方在签订合同时为需要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装船费用由谁负担,往往在FOB后列一些附加条件,习惯称为FOB变形。卖方采用FOB术语的特别注意事项o“装船”和“风险”分界点两者的统一o 装船费用的负担(是否用其变形)o 提防“偷梁换柱”的FOB合同,特别小心合同中的付款、检验、交货条款的规定o 提防买方和船方勾结骗取货物 美国对FOB的解释差异o 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所承担货物装到船上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和残损责任。o 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从美国进口货物签订FOB合同时,必了在FOB后加缀“Ves
25、sel”字样,并列明装运港名称,才表明卖方在装运港船上交货。v美国对FOB笼统地解释为在 任何一种运输工具上交货。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以上是按照2000年通则来解释FOB的,多年来,美国、加拿大等一些北美洲国家采用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它将FOB分6种,只有第五种和2000年通则大体相同,故我们对北美洲一些国家进行贸易使用FOB术语时,必须在FOB和装运港之间“Vessel”字样,否则,卖方有可能按照第四种,即在出口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风险划分也不完全一样,界限不是船舷,而是船上。另外,办理出口手续也不同,通则规定:卖方的义务之一便是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定义中,卖方
26、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出口证件。”产生FOB变形的原因o 大宗商品按FOB条件成交时,买方通常采用租船运输。o 由于船方通常多按不负担装卸条件出租船舶,故买卖双方易在装货费由谁负担问题上引起争议。o 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在FOB后另列有关装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以明责任。(1)FOB班轮条件(FOBLinerTerms)指采用班轮运输时,卖方只负责将货物交到码头,然后由船方负责装船,装船费用计算在班轮运费之中,即支付运费的买方自然承担了装船费用。(2)FOB吊钩下交货(FOBUnderTackle)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船费
27、用由买方负担。(3)FOB理舱费在内(FOBStowed或FOBS)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为了使货物装载稳当,在货物装入舱底后,对其进行整理、安置、垫隔等。FOB变形(4)FOB平舱费在内(FOBTrimmed或FOBT)卖方负责将货币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为了保持船舶航行时平稳而不损害船身结构,对不需要理舱的散装货物如粮食、煤炭进行平整。(5)FOB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FOBStowedandTrimmed)说明:FOB的变形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只是说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但2000通则规定有必要在销售合同
28、中明确额外的义务只限于费用还是包括费用和风险。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小思考:FOB贸易术语下,一集装箱货物在吊装上船过程中,因吊钩脱落砸落在船舷上后掉中。其损失应由谁负担?如果货物落在船呢?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及其控制风险之一:客户在收到目的港货代关于订舱的通知后,不予确认o 因为没有SO(订舱单,装运指示书),出货方无法出货,由此会给出货方产生费用。o 因此在出货方与收货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明确可能发生的此问题,以避免该问题发生后,自己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这种情况是经常发生的:比如收货方认为这个单不需要那么早到达,或者说市场销售不理想无数的理由,反正是不及时交货)。o 选择FOB术语
29、,尽管进口商开出了信用证,尽管信用证条款都是一般条款,如果进口商由于各种原因,如自身经营、价格变动、市场变动等原因,可以轻而易举的不履行合同。o 最简单的办法是不去租船订舱,出口商无法发货,无法取得提单和其他文件办理结汇。在实际业务中,大量案例证明,进口商不租船订舱的事例时有发生。FOB风险之二:容易造成无单放货o 无单放货即收货方在没有提单(正本或电放提单)的情况下要求货代放货。那么出口方的权益将受到很大的威胁。o 近年来大量无单放货的发生,都与选择贸易术语有关,即大多数无单放货的情况都是选择FOB术语。案例:FOB无单放货风险o 2005年3月,江苏某纺织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美国某公
30、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额10多万美元的服装合同,以FOB价格成交。当年4月16日我国A公司收到美国B公司开来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条款中有一条为“提单的托运人栏要填写B公司的名称,收货人栏填写凭指示(TOORDER)”。我国A公司要求修改信用证,把托运人改为A公司,但美国B公司声称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一定要求在托运人栏填写B公司名称。A公司当时就没有再进一步要求修改信用证。A公司于当年6月9日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在信用证的有效装运期内装船,并取得了已装船清洁提单。o A公司在信用证的交单期内将全部结汇所需的单据交银行办理结汇,数日后,议付行通知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提单背书有误,
31、有不符点。虽然A公司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但货物已被美国B公司提走。A公司以运输公司无单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运输公司以A公司不是托运人和提单没有托运人背书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到目前为止,事情仍未解决。案情分析FOB术语条件下,租船订舱由买方负责并支付费用,因此容易造成无单放货。o 本案例中,托运人栏填写进口商的名称,为无单放货提供了借口,这样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要求承运人无单放货,进口商可以与运输公司勾结,骗取出口商货物。o 本案例中,提单托运人栏填写进口商名称,这说明在签订合同之初,进口商就设计了陷阱,有意诈骗出口商货物。因为尽管进口商开出了信用证,但没有托运人(进口商)的背书,单证无法相
32、符,银行无法结汇。进口商没有背书,提单无法流通,出口商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也很难控制货物。案例分析:FOB风险控制o 出口方一定要记得在提单上面的Consignee(提单收货人)处写:TO THE ORDER(凭指示:即指示提单,谁拿到提单都可以提货)或TO ORDER OF SHIPPER(凭托运人指示:即记名提单,要有CONSIGNEE收货人的盖章或签名才可以提货)o 在NOTIFY PARTY(通知人)写实际收货人的资料。o 在实际的提单上面,出口方要背书的。o 在出货后,可以随时查询船期、货物情况,跟进货物。案例分析:FOB风险控制o 再者,如果当初在合同中不选择FOB术语,选择CFR
33、或 CIF术语,由出口商租船订舱,签订运输合同,就不会发生本案例中的风险(信用证的风险另论),出口商将能控制货物所有权。o 即使发生无单放货情况,运输公司也必须承担责任,并且不能推卸责任。FOB风险之三:出口商很难掌控合同的履行o 选择FOB术语,对出口商来说,最大的风险是不能控制合同的履行及执行合同的时间,这也是出口商最致命的潜在风险。o 如果进口商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租船订舱,可能会对出口商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经营食品、农产品、保质期短的产品,出口商所备的货物可能因交货时间的推迟而腐烂变质,降低质量标准,无法检测合格。这样的事例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时有发生,应引起国内出口商的重视。o 相对FO
34、B术语,选择CFR或CIF术语就可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因此,作为出口商在洽谈合同时,应尽力争取选择CFR或CIF术语。o 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必须选择FOB术语时,应对进口商资信进行调查,如果发现进口商资信不好,宁可放弃合同也不能选择FOB术语。o 选择FOB术语,要避免无单放货的事情发生,要有此种风险意识,通过有效手段控制货物所有权。经营易腐易烂的产品时,一定不要选择FOB术语,以免失去对生产或备货进度的控制。风险之四:收货人不支付货物余款(拿不到提单),提不到货o 在超过港口规定的免仓期后,将收取昂贵的滞期费(前提是收货方还要货)。o 超过一定期限无人提货,货物将在目的港码头被政府或没收
35、,或销毁,或变卖。o 在货物上船后,一定要及时拿到出货文件并copy给收货人,要求对方及时支付余款。o 跟踪船期,在到港前,千万要提醒客户付款。并且通知货代该情况,以免在问题发生后,不能及时解决。o 到港后,若收货方还是没有意向支付余款(风险在即),要马上拟定解决方案。o 超过规定的期限,在当地政府作出决定之前,出货方必须解决该问题,否则,次货将没有了。出口方怎么办?风险控制o 跟货代保持良好关系。o 如果出现无人收货的情况,可以委托他人领取货物。只要有提单就可以收货。这里也反映了CONSIGNEE 处写TO THE ORDER 的作用了。o 要是在目的港,出货方没有其他人可以帮忙,那就委托货
36、代变卖货物,这样至少还可以收回一点点成本。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第三章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第三章我国北京一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大米4000公吨,美国公司提出按 FOB DALIAN 成交,而我公司提出按 FCA BEIJING 成交。试分析两个公司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第三章CIF 的全文是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 成本加保 成本加保 险费 险费、运、运 费 费(指定目的港),指定目的港),适用于 水上运 水上运 输 输 方式 方式。卖方承担的义务 买方承担的义务租船定舱、装船(及时通
37、知买方)承担装船为止的一切费用、风险 承担装船后的一切费用、风险出口通关 进口通关交单交货(象征性交货)付款提货投保3、CIF(一)CIF术语的含义(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第三章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第三章 CIF术语的要素解释 CIF的含义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也为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也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含义为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对方。使用这一术语后加目的港的名称。这里的成本是指FOB价,即CIF价=FOB价+保险费+运费,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与FOB相同
38、。(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保险险别问题采用CIF术语时应由卖方办理保险,但属于代办性质,从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即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如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其索赔及其它手续均由买方负责,卖方仍可凭合同规定的单据向买方收缴货款。至于投保的险别、金额,买卖双方应根据商品的特点和其他要求,在合同中具体订明。如合同中未做出具体规定,按照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如ICC(C)和FPA,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特殊附加险,一般情况下,卖方不负责投保战争险,除非合同中有投保战争险的规定,或者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时,卖方才加保战
39、争险。2、租船订舱问题这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要使用惯使的航线,通常类型的船舶运载货物就算完成了任务,买方无权指定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等,否则,卖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在特殊情况下或卖方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也可考虑接受,但需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装船后,卖方要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对方做好接货准备。3、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对于卸货费用,各国和各港口有不同的惯例和规定,特别是对于租船运输,卸货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避免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上,因不同的解释而引起争议,便产生了CIF的变形。(1)CIF班轮条件(CIFLinerTerms)指货到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由卖
40、方或船方负担,买方不负担卸货费,卸货费包括在运费之中。(2)CIF卸至码头(CIFLanded)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卸货费包括驳船费、码头费在内均由卖方负担。(3)CIF吊钩下交接(CIFExTackle)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至岸上的费用,均由买方负担。(4)CIF底舱交接(CIFExShipsHold)指货到目的港后自舱底起吊卸至码头的卸货费均由买方负担。注意的问题:CIF的变形并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只是说明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4、象征性交货问题从交货方式上来看,有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
41、货两种。实际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属于实物交接,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象征性交货则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按照CIF术语成交,其货运单据非常重要,应由卖方提供的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发票、原产地证书等。卖方凭单据履行交货义务,无需保证到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因此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如果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坏,买方也不能拒收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或拒付货款,但如果单据不符合规定,即使卖方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买方也可拒收单据或拒付货款。CIF 贸易术语的风险及其控制o 在我国,有人称CIF为“到岸价格
42、”,这种称呼容易使人误解为货物灭失的风险是在卸港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o 从表面上看,CIF的买方除了付款赎单外,就是在目的港坐等提货。但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其中的奥妙。卖方只须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而“通常条件”是一个事实问题。对卖方而言,“通常条件”即是低廉的运费。因此,他可以不顾船东的信誉、船舶的状况,只要货物能装上船就万事大吉。卖方只须按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如PICC货物保险中的平安险(FPA)。至于加保战争险、罢工险等,买方须通知卖方,并自负费用。CIF风险之一:文件诈骗案例o 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灾,该国通过港商与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上海公司签订了一份8千吨大米
43、的买卖合同,CIF价约为170万美元。信用证开出后,港商将全套制作精美的单证在日本一家银行顺利结汇,提单由巴西一家班轮公司签发,承运船名为“罗里达”号。然而,“罗里达”号却一直未往孟加拉卸货。后经调查发现,其实在签单日该船尚在欧洲营运。结果,孟加拉政府自认倒霉付出170万美元加上一大笔律师费。o 有人要问,银行在结汇时不是要审单吗?o 国际商会UCP400规定,银行审查文件时,只要文件表面相符,就须放款。换言之,对文件诈骗,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o 在英国,银行即便明知文件是虚拟假的,也无权拒付。该规定源自1983年的“United city Merchants V.Royal Bank of
44、Canada”。“United city Merchants V.Royal Bank of Canada”o 在该案中,当受益人到银行结汇时,银行发现实际装运期较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晚,因而拒付。但第二天,同样单证议付时却发现提单日期已符合L/C(信用证)的装运期,银行以文件诈骗为由,确认拒付,双方随即对簿公堂。o 贵族院认为上述情况有两种可能:打字时,将日期错打;船长签错。o 贵族院最后判定,除非银行能证明受骗人参与欺诈,否则银行无权拒付。此判例对打击欺诈极为不利。然而,从另一角度看,贵族院也无可厚非。但凡金融中心的形成,与银行资信息息相关。如果银行动辄拒付,是不利于金融稳定的。CIF风险之
45、二:船东欺诈 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货物的风险自越过船舷开始就移转给买方。如果船东是见利忘义之徒,买方很可能面临第二种欺诈船东欺诈。据ICC统计,最高峰时,一个月中有4船货在黎巴嫩失踪。载货船大都是旧船,货被卖掉后,船或被拆掉,或被改名。现在,船公司大多是单船公司,破产是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有时,CIF买方会突然收到船东的指示,要求买方支付一笔钱款以供加燃油之用,否则,要将船开到中东将货变卖。碰到这种情况,买方左右为难,如果给,怕是个无底洞;如果不给,又怕船东恼羞成怒,真将货卖掉而血本无归。更有甚者,一些船东在港装完货后,就销声匿迹。o 在实际出口业务中若货物已装船,在装运港或运输途中遭受不可抗
46、力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卖方提交的单据与L/C规定有“不符点”遭到开征行拒付货款情况下FOB、CFR和CIF所承担的风险不同。o 在CIF术语上是卖方办理保险,在启运港投保,在客户拒付退单的情况下,卖方可凭保单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o 在FOB和CFR情况下是买方办理保险,保单在买方手里,保险公司又大多在国外,卖方难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尤其是FOB术语上,卖方要找买方指定租船订舱的船公司/船代理及时准确取证就更难。深圳出口企业货物运输风险引起关注o年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了深圳出口商向土耳其买家出口电池的风险,买卖双方以(即,船上交货)术语签订合同。在运输途中,运输船舶发生火灾,致
47、使货物全损。公司获悉事故后函告公司,由于货物已经全损,且未收到正本提单,货物所有权未发生移转,自己无付款义务,要求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出口商自行承担。公司认为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自己没有必要支付货款。o 对此,专家指出,像这种出口企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已经越来越多见。但是,实际上,买方是否应履行付款义务与货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无关,这是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约定俗成的规定。根据的规定,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也就是说,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因此,只要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经发生转移,也就意味着即便货物在运输
48、途中发生损毁甚至全损,买方仍然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不考虑买方最终是否能够拿到货物,也不管发生风险时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到买方。o 看清风险维护权益出中信用保险专家指出,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如果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发生毁损或灭失,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毁损或灭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有提到,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
49、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双方约定的贸易术语是,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是“货物越过船舷”之时,所以在船舶驶离装运港之际,货物毁损灭失的价金风险已经由公司转移到公司,公司必须承担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的毁灭风险。当进口商公司以未收到提单、货物所有权未发生移转为由,主张免除对公司的付款义务时,可以履行风险负担抗辩权,要求买方承担付款义务。风险控制方法v在CIF下,买方就船舶的国籍、船龄、船舶状况等无选择权。换言之,买方争取FOB对防止诈骗极为有利。v因为,结汇单证最重要的是提单。FOB下,买方可随时与船东联系,了解船舶动态,可赶在骗子结汇前,申请禁止令(Injunction)禁止骗子去结汇或禁止银行付款。v再者
50、,买方在租船时,也很容易了解船东的资信,有效地防止船东的欺诈。做买卖前,着力调查卖方的资信。与资信良好的客户进行贸易。如果未能同一流资信的卖方做交易,买方就要想方设法控制船舶。在采用CIF订立合同时,买方可以以保证货物的到达或规定船舶开航后的一段时间为结汇的条件,但该合同已不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CIF合同。主要国际贸易术语风险防范措施o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o 为降低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o 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