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统编版(2019)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一 (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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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课第八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1 1 1 1、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2 2 2 2、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3 3 3 3、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先先先先秦秦秦秦时时时时期期期期的的的的德德德德治治治治与与与与法法法法治治治治成文法的诞生成文法的诞生成文法的诞生成文法的诞生德治与法治的争辩德治与法治的争辩德治与法治的争辩德治与法治的争辩儒

2、家和法家的思想论争儒家和法家的思想论争儒家和法家的思想论争儒家和法家的思想论争1、先秦时期成文法的诞生定义: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夏商时期: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西周时期:建立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 历史进步性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夏商时期的夏商时期的夏商时期的夏商时期的“人殉人殉人殉人殉”制度制度制度制度 商代贵族大墓中都有殉人。在安阳武官村殷墟工陵区内,已发掘的十几座大墓中被生殉、杀殉的多达五千余人。殷商人殉人

3、祭制度下的牺牲者,其身份有所不同。用作人殉的,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死者的妻妾宠幸及其亲近的奴仆武士;人祭则大都是以战俘为主体的奴隶。羌方是武丁等时期的主要征伐对象,掳获的羌人成为当时奴隶的重要来源。他们经常与牛羊一起被作为祭祀时的牺牲,而且用羌数超过用牲数。祭祀的范围很广,天神、地示、人鬼,无所不祭,而以祭祀祖先为最常见。砍头的“伐”祭和焚人的“(燎)”祭是最常用的祭祀方法。此外还有剁碎、血祭、活埋等等。“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敬

4、天保民敬天保民敬天保民敬天保民郁郁乎文哉!郁郁乎文哉!郁郁乎文哉!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吾从周吾从周吾从周 周朝通过礼乐制度来规范贵族的身份地位,要求贵族在衣、食、住、行等方面都要符合自己的身份,贵贱长幼之间要有明显的差别。夏商周都有自己的法律:据左传记载,夏朝有禹贡、商朝有汤刑、周有九刑,这些记载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但这些更可能是当时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并非是由中央权威通过法定程序颁布的具体条文法律。春秋时期,郑国的执政大臣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2、德治与法治的争辩 子产“铸刑书”引发了一场辩论。邻国一位名叫叔向的官员写信给子产,反对他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

5、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这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羊舌肸,姬姓,羊舌氏,名肸,字叔向,又称叔肸;春秋时期晋国大夫、政治家,与郑国的子产、齐国的晏婴齐名。始吾有虞於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於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於上。并有争心,以徵於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

6、,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於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3、儒家和法家的思想论争 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儒家认为人性善,主张德治,代表人物是孔子和孟子。孔子提出,统治者要“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要过度消耗民力。孟子建议

7、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3、儒家和法家的思想论争 法家认为人性恶,主张法治,代表人物是商鞅与韩非。商鞅在秦国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韩非提倡君主不要谈礼义,而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君主赏罚分明,则臣民必能守法奉令。为保证法令畅通,韩非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法法法术术术术势势势势商鞅商鞅商鞅商鞅申不害申不害申不害申不害慎到慎到慎到慎到韩非子韩非子韩非子韩非子集大成者

8、集大成者集大成者集大成者3、儒家和法家的思想论争 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宣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但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看来,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孟子虽然说“仁者无敌”,实际上却无助于国君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相反,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秦王赢政读过韩非著作后说:“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惶惶乎如丧家之犬,不可终日惶惶乎如丧家之犬,不可终日惶惶乎如丧家之犬,不可终日惶惶

9、乎如丧家之犬,不可终日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1、从秦汉到隋唐时期中国法律体系的成熟秦汉的“律(主体)令(补充)”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云梦睡虎地秦简、江陵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等出土简牍,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秦律和汉律的认识。秦汉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1、从秦汉到隋唐时期中国法律体系的成熟魏晋的“律令儒家化”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是最重要的变化,主要是因为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10、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此后,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1、从秦汉到隋唐时期中国法律体系的成熟隋唐唐律疏议 律在唐初经过多次删繁就简。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后来,唐高宗又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此后,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唐律

11、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要求维护“孝”的伦理的相关律文有数十条之多。唐代的法律体系 唐朝法律体系包括律、令、格、式。律是定罪量刑的刑法典,令是行政制度与规则,格是相对律令而言的补充意义的法典,式是关于实施律令的细则法规。1、从秦汉到隋唐时期中国法律体系的成熟唐朝的礼治与家训 唐朝提倡礼治。732年,唐朝政府颁行大唐开元礼。大唐开元礼分吉、宾、军、嘉、凶五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在社会层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能适用普通诉讼审

12、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3)谋叛。指背叛朝廷。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

13、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八议与十不赦八议与十不赦八议与十不赦八议与十不赦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和等级秩序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和等级秩序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和等级秩序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和等级秩序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1、元明清时期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编纂于963年的宋刑统,其条目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只是有些内容略有改变。

14、天一阁所藏宋朝 天圣令,是以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2、宋代后理学的社会教化作用 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理学从北宋周敦颐开始,到南宋朱熹集大成。以程颢、程颐、朱熹为代表的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控制教育与科举,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人族规、家训之中。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

15、的行为规范。存天理、灭人欲存天理、灭人欲存天理、灭人欲存天理、灭人欲伦理纲常伦理纲常伦理纲常伦理纲常天理天理天理天理3、宋代后乡约的社会教化作用 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

16、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宋代以后地方上的基层治理大多以儒学(理学)为核心内容,以乡约、族规、家训为主要形式。并且由于历代政府的重视,乡约的强制力也日益加强,到了清代,与法律合流。4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25分)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历史悠久。改革开放以后,村民自治成为中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材料一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制度。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姓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据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等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到明清时期乡约制度的变化,并说明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12分)(1)变化: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3分)乡约组织从民间自发建立到由地方官吏推动设立。(3分)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2分)有利于发展生产;(2分)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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