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试真题7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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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考试真题7章司法考试考试真题7章 第1章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一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B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C二审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D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完全由二审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正确答案:ABCABC。本题考查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考查法条是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考生在学习时要注意,关于二审案件的审理方

2、式,总体上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而是否开庭审理,不是人民法院完全自由决定,而是以是否能查清案情为依据。 1997年6月,刘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2022年8月,刘某觉得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基本生活与学习,在与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加以解决?A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增加抚养费B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C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增加抚养费D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裁决,要求增加抚养费正确答案:B 新月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民主选

3、举的职工代表B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C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可以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正确答案:ABCD96答案:A、B、C、D 考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讲解:我国公司法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47条、第67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

4、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因此,A、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因此,C项正确。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因此,D项正确。 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

5、律目的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正确答案:BC答案暂无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B在评价尺度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C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党委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 D在法的成效上,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正确答案:C 第 77 题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

6、罚的原则处理?()A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B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正确答案:CD参见刑法第240条、第399条、第294条和第318条。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必须适用中国收养法B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必须适用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C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必须首先适用中国收养法,中国法律没有规定时,再适用收养人所在国法律D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必须重叠适用中国收养法

7、和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正确答案:D收养的法律适用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l999年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进一步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故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必须重叠适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的法律,D项当选由于本题中,两船国籍不同,并不是在公海上发生碰撞,故不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因此A项错误。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韩国,因此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韩国法。因此本题答案为D。 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下列哪

8、些选项符合保险利益原则?A甲经同事乙同意,为其购买一份人寿险B丙为自己刚出生一个月的孩子购买一份人身险C丁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风景区内的一颗巨型钟乳石投保一份财产险D戊公司为其一座已经投保的仓库再投保一份财产险正确答案:ABCD 下列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说法中,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对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的人员,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不当的,应当交审判委员会讨论B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由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决定解除拘留C对拘留、罚款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

9、行D拘留和罚款应用裁定书正确答案:CC。司法考试考试真题7章 第2章 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酒后驾车撞死一行人,下车观察时,发现死者是其情敌刘某,甲早已预谋将刘某杀死。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B. 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乙与王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C. 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D. 丁在一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将行人常某撞死。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

10、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答案:BCD 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梁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梁酒,其酒瓶开头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B.“太岁康”商标不属省内知名,其标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C.两种商品装璜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D.两种商品装璜虽然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正确答案:C两种商品

11、装璜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A市日报刊登了一则严重失实的反映A市公安局滥用强制措施的新闻报道。对此,A市公安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新闻侵权诉讼,要求A市日报赔礼道歉。A市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A.法的适用B.法的遵守C.法的执行D.法的解释B法律的遵守: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即所有的社会主体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甲将一批布匹(价值150万元)委托乙商行出卖,双方只约定,每匹布售价为当时的市场定价20元和乙商行的报酬为售价的5%。甲与乙商行订立的合同为:( )A买

12、卖合同B居间合同C行纪合同D保管合同正确答案:C本题涉及行纪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问题。行纪合同是商事合同,行纪人为商人,行纪行为为有偿行为,故本题选C。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正确答案:C 湖南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时间都是2022年6月5-6月25日,

13、全国都一样的。你可以登录普法网报名,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去fa律敎育网咨询。加油哦,祝您好运 为确定强奸案被害人甲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况,侦查人员拟对她进行人身检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果甲拒绝检查,可以对她进行强制检查B如果甲拒绝检查,不得对她进行强制检查C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医师进行检查D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正确答案:BCD 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大量进货销售,销售金额总计达到180万元。一企业因使用这种电器而导致短路,引起火灾,造成3人轻伤,部分厂房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下列关于甲的行为的说法

14、哪些是正确的?A应当数罪并罚B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C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D应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正确答案:BCD 某丙拾得一张某甲为出票人,某乙为从某甲处直接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的汇票。票面金额为3万元,见票后2个月内付款。丙拾得票据后,立即伪造某乙签章,把汇票转让给自己,然后拿到A银行贴现。A银行审查r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后,给予贴现。这时某乙发现汇票丢失,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向付款人B银行提出挂失止付。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 )A丙除了承担票据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B被伪造人乙可以追究丙的民事责任,但应承担票据责任C付

15、款人B银行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DA银行因为善意取得而成为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某乙不得以某丙的伪造背书行为而主张A银行的票据权利无效正确答案:ABCD参见票据法第l4、15、102、103、106条。司法考试考试真题7章 第3章 2022年3月,住在A市甲区的齐明向陈方的户口所在地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方返还所借的3万元人民币,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22年5月,经政府批准,陈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划归丙区,此外,乙区法院发现受理案件后第21天时,陈方即在丁区居住满l年,在这种情况下,齐明诉陈方欠款纠纷一案应当由哪个法院审理?( )。A由乙区法院继续审理B由乙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陈方现在户口所在地的

16、丙区法院审理C由乙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陈方经常居住地的丁区法院审理D由乙区法院将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正确答案:A民诉意见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某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可以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某公司的

17、监事发现公司董事和外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该董事纠正但遭到拒绝,该监事向法院起诉却不被受理,法院的理由是该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该案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从法的可诉性角度讲,某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存在缺陷B某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缺陷可能使公司中的监事无法有效履行其职责c该事件说明,法的可诉性是一个应然性要求,实践中存在着法无可诉性的情形D要提高司法实践中法的有效性,就要注意在立法中确立法的可诉性A,B,C,D法的可诉性是一个应然性要求,实践中常常存在着法无可诉性的情形,所以,我们要提高司法实施中法的有效性,就一定要在立法中确立法的可诉性。 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中,对于下列哪些职权事项

18、,经债权人会议一次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1)通过和解协议;(2)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3)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4)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A(1)和(2)B(2)和(3)C(3)和(4)D(1)和(4)正确答案:B债权人会议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6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

19、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企业破产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本题答案应该是B 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应归甲所有B房屋应归乙所有C抵押合同有效D抵押权未成立正确答案:BCD 下列关于德国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1532年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

20、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B“潘德克顿学派”的思想构成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C希特勒当政期间的德国法坚持维护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联邦制D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强调“社会本位”正确答案:C德国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 德国封建时代后期(1532年)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该法典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故选项A是正确的。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最终采用了“潘德克顿学派”的主张,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制定了民法典,相对19世纪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结构更加严谨,逻辑更加严密,概念更

21、加准确。故选项B是正确的。希特勒当政期间,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故选项C是错误的。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加快了民主政治的进程,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开始强调“社会本位”。故选项D是正确的。本题答案为C。 外国向中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哪项条件,才能引渡?( )A引渡请求所指向的行为只要依请求国法律构成犯罪即可B引渡请求所指向的行为,只要依我国法律构成犯罪即可C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都构成犯罪D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

22、6个月正确答案:CD外国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7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7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

23、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来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2022年试卷二第25题)A.甲的身份状况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正确答案:D考点证明对象解析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一切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凡是与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与此无关的事实不应成为证明对象。一般来说,案件事实就是证明对象的范

24、围。刑诉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本题中。选项A“甲的身份状况”属于上述第1项,选项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属于上述第5项,均为法律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选项AB错误。刑法第油机18条第1-3

25、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名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如果行:勾人是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若这一情况经法

26、定程序鉴定确认,行为人就不负刑事责任,这属于上引刑诉解释第52条第7项的内容,因此也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选项C错误。高检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本题中,“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并且有“法院生效裁判”,因此选项D中“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属于上述第2项的内容,因此不必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27、选项D正确。难度系数* 第 98 题 以下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说法或做法正确的是:()A2022年4月1日,公安局以甲犯故意伤害罪为由逮捕了甲,如果甲经济困难的话,则4月2 日起甲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指派律师援助B乙是l7岁的未成年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时发现乙未委托辩护人,于是为其指定辩护人,则该地法律援助中心同意进行法律援助前必须对乙的经济情况进行审查,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才对其进行援助C丙是广州人,2022年五一期间在佛山被一犯罪团伙抢去用来治病的仅有的500元钱,而且身上还被砍了好几刀,后来该犯罪团伙被抓获,被佛山市某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公诉,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

28、则如果丙经济困难的话,可以向该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援助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D丁是河南人,2022年十一期间在北京海淀区被人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于是丁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件,则如果丁向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时,该援助中心必须按照其住所地河南的经济困难标准来审查丁是否符合援助条件正确答案:A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刑诉解释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甲是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乙是未成年人,不用进行经济调查,是属强制指定辩护对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l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

29、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l3条的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甲公司200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A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B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C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D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正确答案:B司法考试考试真题7章 第4章 依据商业银行法,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A.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

30、实缴资本B.设立城市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C.商业银行可自主决定在境内地点设立分支机构D.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业的,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C本题考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设立分支机构及开业时限等法律知识。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因此A、B的表述均正确。商业银行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

31、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据此,C错误。商业银行法第23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因此D的表述正确。本题又是问哪些是不正确的,所以不要答反了。一

32、定要注意司法考试提问方式的神出鬼没。 关于申请回避,正确的是?( )A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决定不服,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一次B人民法院应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作出决定C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D当事人申请回避必须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正确答案:AB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因此不选C。其余各项均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B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C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D外国

33、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正确答案:C 司法考试是干嘛的?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2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

34、格证书。 某城郊居民甲某在自家的院子里堆放了许多废旧汽油桶,其中许多桶内仍残留有未用完的汽油。邻居闻讯劝阻其不能放在院子里,以免发生危险,甲某不听,并将未用完的汽油就地泼洒在院中的土地上。完事后,甲某烟瘾发作,当甲某叼着香烟去院里取东西时,引起汽油溢散的气体着火,当即将甲某身上的衣服引燃。随后火势冲出甲某家的院墙,燃着邻居家的柴垛,并将邻居乙某家的仓房引燃,引起乙家仓房里的液化气瓶爆炸,并因此加大了火势,直至市消防队赶到,才扑灭大火。这次火灾共烧毁房屋5间,邻院供销社内货棚里堆放的油毡、塑料薄膜、轮胎等物品被烧毁,经济损失总价值约20万元,甲某本人亦被烧成轻伤。事故发生后,某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

35、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甲某作出拘留1O日,罚款100元的处罚。问题:请问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该如何处理?正确答案:本案中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不正确,区公安局应该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甲,某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中某个法条的规定,同时又触犯刑法中的某个法条的规定。这时就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竞合情况。对于这一情况,两个不同的部门法法条分别规定了对行为人不同的处罚方式:行政处罚和刑罚,从而就产生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情况。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2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8条规

36、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1)由于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在执法时不应混淆。如果违法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2)行政机关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折抵刑罚,但是行政处罚折抵刑罚是有条件的。首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并且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

37、给予处罚。其次,行政机关最初认为其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这一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而事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应该由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最后,行政机关已经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已经开始执行行政处罚。必须要上述三个条件都具备,行政处罚和刑罚才可以折抵。在本案中,区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其混淆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我国新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8、”由此可见。是否造成严重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的标准。甲某随地倾倒残余汽油,并过失导致火灾,烧毁公私财物总价值约20万元,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的范围,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失火罪。人民法院应依据我国刑法对甲某作出判决,如果判处甲某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对其先前已经执行的10日拘留应当与刑期相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判处甲某罚金的,先前对其处以的100元罚款应当从罚金总额中扣除。 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

39、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正确答案:ABD 2022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2022年司法考试已于去年9月份考完,考生可以认真准备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 随着宋代中央专制主义集权体制不断加强,其刑罚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是刑罚日趋加重,尤其是对那些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行为。这些刑罚制度和刑罚罪名主要有:( )。A

40、折杖法B刺配法C重法地法D凌迟法正确答案:BCD宋代加强中央集权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本题中,折杖法是减轻刑罚的体现,而宋代加重刑罚处罚的法律责更多,主要有刺配法、重法地法、凌迟法、贼盗重法等。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BCD。 司法考试港澳居民的具体考试地点如何安排这个不是很清楚,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7章 第5章 大成会计师事务所是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共有甲、乙、丙、丁四名合伙人。2022 年5 月,合伙人甲接受已上市的天鸿贸易公司委托对该公司进行审计。为了多获取佣金,甲在该公司董事长张某的授意下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不久以后,证监会查处了这一违法事实,投资者提出了100 万元的索赔请求。2022

41、 年6 月,合伙人乙接受已上市的长控贸易公司委托对该公司进行审计,因乙老眼昏花而将数据算错,长控公司索赔10 万元。2022 年7 月,因公司业务不景气,拖欠大鹏家具公司办公用品款50 万元无法偿还而被该公 司告上法庭。请问以下对上述大成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的表述错误的有:A. 四名合伙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甲应用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天鸿公司债务,大成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C大成事务所偿还长控公司债务,乙再对事务所进行赔偿D大成事务所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对天鸿公司和长控公司的债务进行清偿正确答案:ABCA、B、C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42、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该条可知,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故A项错误,当选。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可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

43、担方式:先由企业承担,然后企业向该有过错执行人追偿。B项中,应当先由企业即大成所承担,然后由企业向甲追偿,故B项错误。长控公司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C项错误。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条可知,D项正确,不选。无 甲因为诈骗罪被逮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他又交代了自己与李某合伙盗窃某商业银行1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对甲盗窃罪的处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44、 )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确答案:A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甲自首并协助侦查机关追捕李某,且李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属于重大立功。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B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只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C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不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D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 :0 分 :暂无正确答案:暂无 张某与王某共同创

45、办了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张某负责合伙事务,王某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和执行,但是签订1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经王某同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王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以合伙企业财产向陈某提供担保,担保无效B王某自行与乙企业签订10万元的供货合同,张某拒绝追认合同效力,合同无效C张某与不知情的朋友李某设立了丙合伙企业,丙企业与甲企业业务相同,丙合伙企业的设立无效D张某自行将自己的房屋以大大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该买卖合同无效正确答案:BC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

46、行交易。C选项中张某虽然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但是李某不知情,况且丙合伙企业已经依法成立,所以丙企业的成立有效。张某自行与甲企业进行交易,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入。所以B项中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A项正确。 司考怎么复习啊,总感觉没底?司法考试基础复习。本阶段考生要以全面复习为主,通读教材,有条件者可以选择法律教育网基础班的课程。复习时间控制在60天左右。通过系统复习司法考试的所有部门法,考生可以初步形成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及对考试的重点、难点的了解。司法考试法条复习。本阶段考生要以重点法条为主进行复习。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记忆重点法条,突出掌握重要的考试内容,提升考试复习的高效性。复习时间控制在10天左右。如果您同时选择了法律教育网的法条班课程,那么您的复习时间可以延长到15-20天,这样可以更有效的记忆法条,并进行法条间的融会贯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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