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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考试真题7卷司法考试考试真题7卷 第1卷 司法考试通过成绩:最近三年司法考试通过率和分数线是多少最近几年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和分数线年份合格分数线放宽地区合格线通过率202224010.18%202236033511.22%202236033014.39%202236032515.00%202236032022.39%202236031527.00%202236031535%202236031514.29% 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有下列哪些选项?( )A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B自治乡乡长C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自治县县委书记正确答案:AB
2、略 丁某深夜在荒无人烟的地方盗割高压电线,民警李某恰巧路过此地,远看见丁某的行为,为了不惊丁某,避免发生意外,李某决定悄悄地接近甲。不料还未到丁的跟前,李某被切断的带电高压线电击死亡。那么,丁对于李某的死亡:( )A不负刑事责任B不构成犯罪C与李某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正确答案:AB过失犯罪意外事件甲某盗割电线的行为,与李被垂落的电线电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正值黑夜,通常不会有人路经此处的,李某的出现这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故AB正确。注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
3、在危害结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本题不构成犯罪,当然不选C。也不构成D。 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现代社会,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法院已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B法官自由裁量应力求达到合法与合理高度统一,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防止司法擅断与专横C通过对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诉讼费用分担机制,能够影响诉讼各方的行为方式,实现诉讼费用的“配置效率”D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表现出司法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与运作中的越位正确答案:D考点司法制度解析A项考查司法的特性。司法构成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最具普适性的方式,这体现
4、了司法的普遍性特征,现代社会中法院已成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A项正确。B项考查司法的功能中解释、补充法律的功能。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法官在裁判中对解释法律与行使自由裁量权十分重要。但解释不合理则有可能加剧法律的不确定性。因此法官自由裁量应力求达到合法与合理高度统一,才可能减少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B项正确。C项考查司法效率。诉讼费用分担的合理性,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所消耗的费用要由司法机关与有关当事人进行合理的分担。通过对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诉讼费用分担机制,能够影响各方的行为方式,实现诉讼费用的“配置效率”,C项正确。D项考查司法的功能中形成公共政策这一功能。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机关特别是
5、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这种参与不是越位,恰恰表现出了司法权在国家权力配置与运作中的角色与定位,是形成公共政策这一司法功能的具体体现,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选D。 李法官在审理一起二审民事案件中的哪一种做法违反了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 )A某市领导电话暗示此案只能判原告胜诉,李法官表示理解,但未作任何承诺,事后也没有采纳这位领导的意见B就案件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李法官查阅了资料,但对其中几个概念不甚明了,于是就此向某大学教授请教C本案一审法官张某来访,李法官予以接待并宴请,席间张某就此案发表了个人意见,李法 官表示“可以考虑”,并在数日后制作判决书时打电话征求张某意见D原告上书市人大对
6、本案审理程序提1叶J异议,市人大常委会向法院提出询问,李法官根据院长指示,向市人大提交了一份书面报告,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正确答案:C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1条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据此,A项符合该该规定;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据此,C项违背了该规定。第20条:“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一)合理安排各
7、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据此,B项符合该规定。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D项中李法官的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职责,且恪守该条规定的司法原则。 下列关于国际法上的继承,说法正确的是( )A在条约继承中,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性条约”则一般不予继承,但是和平友好以及同盟互助性条约应当予以继承B国家财产继承的效果是被继
8、承国对该财产权利的灭失和继承国权利的产生,因此并不涉及第三国的财产和利益C国家档案的继承在国际实践中除了新独立国家的情况外,通常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议来解决D在国家债务的继承中,“恶债”如政府债务或者战争债务原则上不予继承,但地方化债务不属于“恶债”,国家应当予以继承正确答案:BC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继承。 A选项中的和平友好或同盟互助条约均属于所谓“人身性条约”,一般不予继承;D选项中所谓地方化债务是指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用于某个地方的债务,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 村民陈某在本村建一住宅。镇政府认定其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作出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的决定,随后将房屋强制拆除。陈某向法院提起
9、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的决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关于镇政府的权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但无权强制执行B有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有权强制执行C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也无权强制执行D无权作出拆除决定,但可以强制执行正确答案:C 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正确答案:D 甲、乙系好朋友,甲因事需出国两年。出国前,甲将一批名贵药材交乙并嘱乙善为保管,乙将其与自
10、己的贵重物品放在一起。两年后甲归国,打开药品发现已发霉变质。经查系当地雨水过多,天气潮湿所致。对甲的损失乙应否负责?( )A乙不应负责B乙应负责C甲、乙应平均分担责任D乙只应赔偿甲通常药材的价值正确答案:A本题涉及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依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司法考试考试真题7卷 第2卷 兴义市司法考试报名确认和考试是在哪?谢谢各位了你好,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司法局。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哪一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11、A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B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C赞助支出D职工教育经费正确答案:A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A刘某明知是盗版书籍而购买并阅读B李某明知是盗版软件而购买并安装使用C五湖公司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D四海公司明知是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而购买并经营性使用正确答案:B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在原任职的地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C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D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
12、任后,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正确答案:CC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官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并非永远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A不选。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不是不得在原任职地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B
13、不选。选项D不正确,是因为“检察官在职期间,其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并不意味着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其配偶、子女仍受此限制。无 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种情况可以适用公约?( )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咖啡豆的销售合同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C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买卖的合同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电冰箱销售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确答案: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4、的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此条包含的意思是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是以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国家为标准的,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故A项正确,C项中的两公司国籍虽然不同,但营业地均位于中国,故不选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太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所以B项不能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
15、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这说明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即公约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排除公约的适用,D项中,当事人明确选择中国合同法,排除公约的适用。 关于法与道德的共同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B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人们应该遵循的规范C法律和道德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不断变化的D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之上的正确答案:ABCD 司法考试还有多少天啊?2022年的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23日两天。 下列关于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解,错误的是哪些?A.审判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B.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C.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D
16、.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ABD,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法或做法不正确的是:( )。A某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和5个机构投资者发行了10万股无记名股票B某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一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该公司董事会就将股票交付给了已缴纳出资的认股人C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以及财务总监都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D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必须要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正确答案:ABCD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3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创立大会结束后还要经
17、过一系列的程序,公司才能成立。创立大会刚通过成立公司的决议时,公司还不能成立,这时就向股东交付股票违反法律规定B项做法不正确,当选。公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所以,A项做法错误,当选。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注意此条规定的是董事会秘书,而非董事长秘书,董事长秘书不是法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项错误,当选。公司法第11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由此可知,D项不正确,当选。本题选ABCD
18、司法考试考试真题7卷 第3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规定的是法的溯及力 B规定的是法对人的效力 C体现的是保护主义原则 D体现的是属人主义原则正确答案:BC暂无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下列哪一项必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行使职权?( )A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C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
19、进行现场检查D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正确答案:AB根据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B正确。根据该法第10条规定,A正确。根据该法第12条规定,D不正确。根据该法第14条规定,C不正确。 司法考试4卷考的是什么科目啊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
20、: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下列属于形成之诉的是A原告甲请求被告返还借用物B原告乙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权的行为C原告丙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播放广告D原告丁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D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下列哪种情形的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未对其规定依法适用社区矫正?A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B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C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D假释的犯罪分子正确答案:B11 B 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管制、缓刑、假释的适用) 刑法第38条第3款:“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
21、第76条规定: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第85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未对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规定实行社区矫正。因此,选B。 甲与乙曾经在甲所在国教堂结婚,后来因为感情不和,二人在乙国籍所在国协议离婚。后来甲又要跟丙结婚。在结婚之前,应当先判断甲与乙的离婚协议是不是有效。这个问题在国际私法当中应当称为( )A识别B二级识别C先决问题D法律适用正确答案:C本题考查先决问题与识别的区别。先决问题是主要问题的对称,在国际私法中一项主要争议的解决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前提,该另外问题即为先决问题。先决问题的
22、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二是该先决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可以作为单独一项向法院提出;三是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不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所以本题中所说的问题就是先决问题。另外,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判断夫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判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都是先决问题。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
23、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正确答案:D 甲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管理人拟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但经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决议未通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B须二次表决,如仍未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C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D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正确答案:BD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566条关于债权人会议通过事项的处理与对人民法院裁定申请复
24、议的相关规定,BD选项正确。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与司法考试,哪个难以前司考中国第一考,不知现在如何?又听说注册电气工程师也很难考,通过率很低,两者比较不好选择啊!你好,二者都有很大的难度,通过哪项都不是很容易,你应该选择更适合你的考试。 司法考试考试真题7卷 第4卷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A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B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D缉毒人员或者
25、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正确答案:ABAB刑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因此,A项构成窝藏、包庇罪,应选。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共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B项应选。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因此,c项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26、C不选。刑法第349条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D项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不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不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注意:特别再犯问题因走私、生产、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里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不以构成累犯为必要。(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7条):A、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予以刑事处罚;B、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加重处罚,因为是包容犯关系;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27、,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C、贩卖毒品不以纯度计,但为走私时将毒品藏于他物之内的除外;(2)非法持有毒品罪(348条):A、犯罪数量问题: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B、定罪的余地同其他毒品犯罪的关系;C、吸毒者非法持毒,或托购、代购毒品,数量达到348条标准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353)对于多选题,尽量掌握全面,窝藏包庇罪在司法考试中偶尔考,注意法条的规定。 2022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场上交易已持有乙电脑公司股份的3.78%,并与其关联企业丙幼儿食品公司和丁电子公司约定
28、,由该两家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2.56%和1.47%。这之后,甲公司继续收购,到3月28日,甲公司才下单收盘,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并要求乙公司召开董事会。但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12.51%。乙公司董事会选举金某为董事长。金某上任后不久,即采取了下列行为:(1)甲公司董事长于某为购买豪华住宅,要求金某以乙公司的红旗轿车一部作质押,向不知情的王某借款100万元;(2)金某操纵董事会决定投资500万元研制开发一套游戏软件,只有董事王某反对。后来此套游戏软件被国家有关部门取缔,造成公司直接损失700万元;(3)与丁公司签订协议,以低于市场价20%的价格
29、向其出售电脑配件,以帮助丁公司抢占市场份额。金某的一系列行为引起了广大股东的不满。他们联合起来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但都被董事会拒绝。问:(1)假如甲公司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后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乙公司被其担保公司戊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那么甲公司能否撤回其收购要约?假如甲公司以此为由,对股民张某的股票以要约中规定的价格的70%收购,这种做法是否正确?(2)对乙公司因为投资开发软件所造成的损失,董事会是否要负赔偿责任?董事王某能否因其未同意该项计划而免责?(3)董事会拒绝召开股东大会的做法正确吗?股东可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确答案:上市公司的收购 (
30、1)在收购要约有效的期限内,甲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其对股民张某的股份压价收购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收购要约中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2)董事会要负赔偿责任。首先投资计划应由股东会做出决定,董事会没有决定权;其次,该项计划因为违法而被国家取缔,因此,董事会应对此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王某可以因其不同意该项计划而免责。 (3)不正确。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我国的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称为什么?A.爱国统
31、一战线B.社会主义统一战线C.民族统一战线D.广泛的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patrioticunitedfront),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为维护国家安全。 、依照证券法,符合以下哪种情形时,证券交易所可以做出暂停该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A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的B上市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的C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D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的D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是( )A因限制人身自由提起的诉讼而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B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C因不动产提起的
32、诉讼而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D因管辖发生争议而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正确答案:DD项属于指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一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二为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列对此概念的理解,错误的有哪些?A构成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都是由法律条文表达的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法规等都属于法律部门划分的范畴C一个法律部门就是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D划分法律
33、部门主要根据成文法的制定机关来判断正确答案:ABCD53ABCD 法律部门构成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并不都是由法律条文表达的,例如判例法,所以A错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法规等都属于法律渊源的范畴,所以B错误。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法律部门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不能说一个法律部门就是一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以C错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所以D错误。本题应选A、B、C、D四项。 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正确答案:二审应将林乙、老方和杂志社都确定
34、为上诉人。直接发回重审欠妥,可以就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应当发回重审。 对明代都察院司法执掌表述不正确的是:( )A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职官犯罪案件B复核或审理京师职官犯罪案件C不复核或审理京师斩、绞监候案件D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斩、绞监候案件正确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司法机构。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司法执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职官犯罪案件;二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三是奉旨监察御史巡按直隶、各省地方,对职官犯罪奏闻皇帝裁决,人命案件或亲审或交两司审理,“大事奏
35、裁,小事立断”。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项。 第 20 题 甲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工商局处以罚款10万元,甲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甲死亡,下列可以以甲的名义继续进行行政复议的是:()A一直由甲抚养的继子B甲的外甥女C甲的舅舅D甲自幼被他人收养的女儿正确答案:A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的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参照行诉若干解释的规定,近亲属应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A项是符合要求的。司法考试考试真题7卷 第5卷 下列对宪法的“法治”原则理解正确
36、的有:( )A“法治”原则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国家权力如何运行的问题B按“法治”原则,法律在社会中应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C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我国实行法治原则的根本保障D“依法治国”是法治原则在实践中的主要体现正确答案:ABCD“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国家权力的运行必须按法律规定进行,一方面,国家权力的范围应由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运行。而且,法律本身在社会中应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即权力由法律而生,权力受法律制约,而不是相反。所以AB项正确,CD项是法治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不难理解。 绿如蓝是著名的歌星。某日,某报社在
37、头版登出新闻:绿如蓝有私生子。绿如蓝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报社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审理查明,报社报道纯属虚构,绿如蓝根本就没有私生子。绿如蓝在诉讼中突然因病去世,其子绿和平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关于绿如蓝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报社侵犯了绿如蓝的隐私权B报社侵犯了绿如蓝的自由权C报社侵犯了绿如蓝的姓名权D报社侵犯了绿如蓝的名誉权正确答案:D考点隐私解析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
38、,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因此D正确。ABC错误。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于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所以B提法不妥,故不选。 非法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电话等通讯内容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哪一项权利?( )A通信自由B隐私权C通信秘密D人格权正确答案:C略 在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护国际安全方面,根据联合国宪章,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安理会可以对任何争端的解决提出建议,该建议具有法律拘束力B安理会可以通过采取武力
39、行动的决议,该决议对所有会员国具有拘束力C安理会可以通过采取武力行动的决议,虽然该决议对会员国没有法律拘束力D秘书长在争端解决中,应持中立态度,避免任何调停和斡旋活动正确答案:B安理会及秘书长在国际争端解决和维护国际安全方面的职权A项错误,只有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安理会才提出建议。B项正确,C项错误。D项错误,秘书长应密切关注各地潜在的冲突或争端,提请联合国有关机关和各国重视;直接与争端当事国进行讨论及磋商、参与谈判、调停、斡旋、和解等活动。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
40、。”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B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
41、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题中,甲、乙双方在并购协议中事先约定了解除协议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并购协议。乙公司行使解除权时不需要甲公司同意,只需通知甲公司即可,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另外,乙公司第一次发出的通知仅是建议双方终止协议,并没有直接表示要解除协议,而第二次发出的通报才真正的直接作出了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因此,该通报到达甲公司时,并购协议解除。若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
42、效力。选项D错误。违约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适用的以支付违约金为内容的民事责任。违约金具有约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那么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呢?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但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因此,合同解除后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发生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 老王和小林合作开
43、发完成一个软件小林欲将该软件出租给某网络公司使用,遂与老王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老王未提出任何理由,但坚决不同意出租后小林自己与该网络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允许网络公司使用其软件4年,网络公司支付使用费8万元,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因该软件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使用,软件的著作权由老王和小林共同享有B因该软件的著作权由老王和小林共同享有,两人应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C因老王不同意出租,故小林无权独自行使著作权将软件出租给网络公司使用D因老王和小林是软件的合作作者,小林收取的8万元使用费应分给老王一半正确答案:ABD65.答案:A、B、D 考点:合作作品 讲解: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
44、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软件著作权应由二人共同享有,A选项正确;两人应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B选项正确;老王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小林将该软件出租,但小林应将出租所得收益合理分配给老王,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以下关于法和和谐社会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两者
45、具有内在统一性B法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唯一社会规范C只有建立理性法律制度,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D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正确答案:ACD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容,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充满活力、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A项正确。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结果。尽管法律及其调整机
46、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B项错误。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任何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和谐社会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这意味着社会重构、个人重塑、个人和社会关系的重建。只有建立理性法律制度,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C项正确。和谐社会要求诚信友爱、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包括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形成以法治政府为核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D项正确。 犯罪嫌疑人韩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被害人邹某认为鉴定人是犯罪嫌疑人韩某的哥哥,因此,认为鉴定人对自己所作的伤情鉴定不公正。下列邹某可选择的做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不能申请重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