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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北大学学位论文知识产权声明书 本人完全了解西北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 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 本人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西北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 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 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同时授权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 版 )电子杂志社等机构将本学位论文收录到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 库或其它相关数据库。 保密论文待解密后适用本声明。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签 名 : 指 导 教 师 签 名 : 玉 年 6 月 f曰 2。 /厂年 /月 f曰 西北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
2、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 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 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己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 为获得西北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 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己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 说明并表示谢意。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签 各 邊 心/ r年 tical Mining for Internet Marketing Planning J. Decision Support Systems, 2005, 41(1) 1D, Alapan Amab, Andrew Hutchis
3、on. New Approaches For Security, Privacy And Trust In Complex Environments M. 2007:277-288 3 _ 第一章绪论 _ 可操作性,解决好沉淀资金问题也就是维护资金安全,减低用户支付风险,我国法律 中已经规定和适用了账户分立的形式管理沉淀资金,与此同时,该项规定的法律还不 够完善,因此,细化该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支付平台沉淀的安全保障十分有益。涉及 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则包含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知情权保护等,相对应而言,就 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及时向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 息。最后,针对
4、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套现等违法犯罪,本文主张推行实名认证 的方法,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积极做好严格监管的第一个环节,配合央行进行对违法活 动的制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本文通过对以上具体问题的分析和提出建议,期望能 够为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参考意见。 在写作方法方面,主要通过査阅相关文献,全面了解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的 发展过程 和现状,以此最终确定本研究课题。通过对文献资料的研究,具体分析第三 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中的问题;比较分析国外在此领域的相关立法、举措和监管经 验,审视我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现有法律监管的不足并提出针对具体问题的完善 建议。 4 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第二章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基本理论分析 不同于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模式,第三方支付资金流和物流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 限制,为整个交易过程中交易信任度、退换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保障,第三方支付 平台的迅速发展,得益于国内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其作为新事物在迅速壮大的过程 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易安全等问题伴随而来。分析上述问题的之前,对第三方支 付平台的界定及特征等基本问题的了解尤为必要。 2.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界定与特征 2.1.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界定 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就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本身而言,从不同角度理解,有不同的含义。从第三方支付的参与主体来看,第三方
6、 支付是非银行机构。它是专门网络交易主体(即消费者与商家)提供线上与线下支付 通道,提供支付业务、清算业务与查询业务等业务;从第三方支付的内容来看,第三 方支付可以划归为第三方独立机构。因为第三方支付主要的服务内容资金转移与结算 业务,独立于银行、网购交易平台以及交易的买卖双方;就第三方支付的客体来看, 指第三方支付则是指一种载体或支撑整个网络交易完成的工具,即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多方银行通过接口链接,以完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转移、结算 等业务。 本文对第三方支付所做的探讨是就客体角度出发,即第三方支付平台。所谓第三 方支付平台是指第三方支付公司与多个银行签订协议,获 得该银行
7、的链接接口,使得 其平台用户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便利自由地进行交易而不受银行壁垒的拘束。 事实上,第三方支付平台更多地为其平台用户架起了便利地进行网上交易的桥梁作 用 。 M 2. 1.2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征 传统网上支付,主要是指网上银行支付平台。然而网络用户要实现支付,就必须 与各个银行逐家签订接入协议,逐个安装各个银行的认证软件,使得支付的实现过程 变得十分繁琐,然而,在当今社会网络用户对网上支付呈现出更加多样化的需求,网 上银行支付平台又难以满足用户的这种需求,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使得 这种现象得到改善。 曹红辉 .中国电子支付发展研究 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
8、9:345 5 第二章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基本理论分析 与传统的网上支付截然不同,首先,多家银行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各自银行卡 的网关接口,使得用户不用安装每一个银行的认证软件,极大地方便了用户并降低了成 本,间接上促成交易参与主体与银行的合作,达到了双赢的目的。于交易参与主体, 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方,降低了完成支付所需的成本费用;于银行而言,可以节 省开发维护自身网关接口的成本。 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购交易中的参与主体所提供结算、资金转移之外的服 务,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可以为网购交易交易查询服务,还可以帮助用户进行交易数 据分析。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上述服务对于维护交易主体
9、的权益提供了切实 的保障,使得交易有据可査,其具备的退款等功能,也是交易主体自身及吋维护自己 权益的重要措施。 12 最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的多种支付终端,可以使用户随心所欲,随时 随地完成交易支付。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络的普及与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较网页支付 而言,一系列第三方支付移动客户端的出现,使平台用户能够更方便的进行网上交 易, 2014年,在中国利用移动客户端进行的交易额为 9297. 1亿元,年增长率达 239. 3%,远超去年中国整个网购市场的交易额增长率就力证了这一点,同时也说明人 们利用移动客户端进行支付的交易习惯的已然形成。 2.2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在当
10、今社会,网络消费这一方式越来越受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青睐,电子支付是 网络交易这一消费方式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然而,方便快捷的交易支付中产生的 问题也屡见不鲜,例如资金安全,交易参与 主体的权益维护和业务受理中的违规问题 等,这便迫切的需要一个能够提供较为安全的支付环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1998年 “ 首信易支付 ” 成为国内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平台 13。支付宝是目前国内最 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其他电子支付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它是一家专门从事独立 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司。 2005年阿里巴巴 CEO马云最先提出 “ 第三方支付 ( The Third-party Payment)的概念,而同
11、时随着电子商务业务井喷式增长,专门的第三方支 付平台也越来越多,加速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行业的发展进程。 12丨 高富平 .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网络对于社会的挑战与立法政策选择) 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140-141 马刚,李洪心 .电子商务支付与支付预算 M.大连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9: 145 6 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网络对人们的生活影响影响深刻,网购逐渐占据了中国网民较大的消费比重,这 无不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我国现有法律主要立足规范网上银 行、电子签名等,并未涉及专门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机制。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
12、理办法实施细则 是我国支付行业的相关法律规范,增加了对支付行业的关注度。在此以前仅有可以部 分规制第三方支付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它规定确认 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现实中交易双方的手写签名或盖章的效力,即认定电 子交易是合法的,这为网上交易纠纷解决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电子支付指引(第 一号)则是对维护网上交易的参与主体的相关法律规范。从以上可以看出,这些法律 规范的指导意见性质,可操作性难以保障,因此非金融机构支 付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填补以上了问题的法律监管空白。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非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以及开展相关 业务的程序等,而非金融机构
13、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更详尽地规定了第三方 支付的法律定位,还细化了开展支付服务的相关程序。 2. 3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之所以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是由其信用中介的属性所决定的。第三方 支付平台为虽是网上交易的用户支付服务的提供者,但同时还可能成为交易主体的一 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解决交易中的 风险承担等问题,对作为信用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十分必要。 2.3.1保障沉淀资金安全的需要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行模式,即采用二次清算的方式,会使得平台用户在第三方 支付平台的账户造成资金滞留,因此平台所有用户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
14、的资金 则汇聚成大量的沉淀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采用的保护网上交易主体利益的措施,例 如支付平台在买方确定收货后,预存在支付平台账户的账款才会打到卖方账户中,而 预存在支付平台的资金就是沉淀资金的一种。另一种沉淀资金形式为平台用户暂存在 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资金。平台用户在享受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与便利的同时,沉 淀资金的大量汇聚也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中获利,甚至成为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利润 的主要来源。 7 _ 第二章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基本理论分析 在上述情形下,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产生的大量沉淀资金的利息权属,在理论 上仍存在多种观点,但在实际操作中,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享有,而且甚至会直接支
15、配交易账款,一旦出现第三方支 付平台违规操作等风险行为,平台用户的利益就可能 受到侵犯,甚至对用户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加之,目前国内网络购物热促使网上交 易活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额节节攀高,另外,大量支付小公司出现,其资质在 当前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准入机制下,难免出现把关不严,导致不具备专业资质 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进入支付行业。因此,第三方平台如何发挥好信用中介这一功能, 避免支付风险,为平台用户提供安全的资金转移平台,仍需要我国法律加以补充。 2. 3. 2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在网上交易中的各方参与主体中,总体上,消费者处于相对劣势地位,自己的权 益保障需要与自身之外的各方主体较
16、量。 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首先体现在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属于网络与信息技术公司 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对大多数只具备基本操作能力的消费者,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 通过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个人信息,成为平台用户,势必涉及到姓名、身份证 号、个人银行卡号等私密资料。这些资料必然关系到消费者的财产得失,更关系到消 费者个人的隐私,一旦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泄漏或被他人从平台上窃取,对于消费者而 言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而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善法律监管是保护消费者财产 利益与个人隐私的重要问题。 就我国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来看,第三方支付行业处于较快发展阶段,支 付平台的种类较多,而阿里巴巴旗下支付宝依然
17、是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但 是,激烈地市场竞争中,弱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最终会被市场淘汰,或被兼并、收 购,或转型。这些企业在经历上述洗牌之时,用户在其平台的账户上的现有资金的处 理,即如何将这些资金退还给用户;其次,在该第三方支付平台被淘汰后,除了退还 消费者在该平台的资金,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隐私,同样目前法律未 作出明确的 监管说明。 2. 3. 3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需求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便利的信用中介,同样会被违法犯罪者觊觎,因此,他们利用 网络交易的隐蔽性,从事违法犯罪,包括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非法资金、洗钱、 诈骗等。正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不到位或缺乏监管,才使
18、得其成为犯罪 8 _ 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_ 分子的工具。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是便利消费者的信用中介,也会成为不法分子的犯 罪工具,所以完善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中违法犯罪的监管也是未来第三方支付行业 能够更加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2.4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关系 依据关于网购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的规定,网购平台是网购平台服务提供 商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从事网购交易的运营平台。网购平台是一种新的交易形式,它 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而产生的。按照网上交易参与主体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包括 了 C2C(Consumer to Consumer)、 B2C (Business to Consumer)、 B
19、2B (Business to Business) 三种类型。 网购交易的参与主体 一 方在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设立网店 , 出售自己的产品或服 务,另一方交易主体在交易平台选购自己喜欢的商品或服务,进行买卖交易,即 C2C 模式下是消费者之间以网购平台为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 14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整 个交易链条中属于完成交易的辅助环节,因此,为理清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法律关 系,将其设定于整个交易状态之中更为清晰。本节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法律关系以 C2C 模式为例,进行分析与说明。 2. 4. 1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购交易中的法律定位 C2C模式下网络购物平台提供的商品物美价廉却不乏掺杂假货,整
20、个行业蓬勃发展 却个别良莠不齐。 C2C网络购物平台依然并未十分成熟,统一的行业规范有待进一步的 发展完善;依然面临缺乏监管,保障支付环境安全等难题。 C2C交易模式下存在多方主体,而各方主体彼此之间法律关系又错综复杂,因此, 在探讨 C2C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问题前,需要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 系。通过分析主要 C2C中网络交易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以探求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法 律监管的不足或问题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C2C网购平台承载买卖双方供求信息 ,买卖双方选取网购平台中自己所需要的信 息,达成合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整个交易是通过以下过程实现的,即卖方委托物 流将商品送达买方,
21、买方在收到商品并对货物表示满意的情况下,在第三方支付平台 确认将预存在支付平台的账款划拨给卖家,另外如买家对收到的商品不满意,还可选 14高富平 .电子商务法律指南 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16 9 _ 第二章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基本理论分析 _ 择退还账款,此时与拨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款会在卖家同意退款后,返还给买 家,从而完成整个交易。 本质上来说,买卖双方签订的电子买卖合同关系是整个交易的关键所在。第三方 支付平台在该网购交易中扮演的是信用中介机构,甚至可以成为买卖双方同的交易主 体的一方,而且该支付平台具有信用担保功能时,可以为双方交易提供担保作用。 2.4.2网购平台
22、与网购平台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C2C网购平台与网购平台用户属于服务合同关系。网购平台用户通过在 C2C网购平 台注册,成为网站会员的方式,获取在 C2C网购平台中进行交易的资格,而成为其会 员的前提是同意网购平台的服务协议,与该网购平台达成服务合同。通常情况下,会 员与网购平台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是格式合同,该合同是调整 C2C网购平台与网购平台 消费者用户的主要依据。消费着用户享受网络购物平台提供的服务和信息,虽然是免 费的,但 C2C网络购物平台依然对其负有一定的义务,包括市场准入审查义务、保证 交易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及提供稳定的技术支持等。若 C2C网购平台怠于提供上述义 务,还应当承担法律
23、责任。 除此之外, C2C网购平台还为网购平台经营者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经营者用户与 C2C网购平台同样为服务合 同,它可分为两部分,一是 C2C平台用户在注册成为该平台 用户时的合同,即表现为用户须知等形式,二是网购平台中所发布的公告、通告等政 策,而该政策不需要用户签署 ,一 经网购平台公布即发生效力,约束合同双方。 C2C网 购平台为经营者用户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审核经营者用户准入资格,经营者用户应 遵守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有关政策,享受获取买方支付的价款等权利。 2.4.3网购平台与交易辅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C2C网购平台中存在多方主体,网购平台、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用户只构成了整个 交易
24、的一部分,要达成整个交易,除了线 上支付关系的实现,还包括线下物流配送环 节的实现,因此,作为交易的辅助主体的第三方物流配送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不可 或缺的。 C2C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关系是本节论述的焦点,因此对物流配送关 系只作简单介绍,下文将重点阐述支付关系。 物流配送关系是 C2C网购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包括交易中的买方、买方及第三 方物流配送方,卖方与第三方物流配送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买方及第三方物流配送方 10 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的物流配送关系。由此可判断, C2C网购平台只起到了搭建平台的作用,并未介入到物 流配送关系中。 在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中,有两种方式可以完成支付,即
25、网上银行支付与第三方支 付平台支付。 B2B模式下,网上交易参与主体通常选择网上银行进行支付,而本文所讨 论的 C2C模式中,大多交易是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支付服务,也就是说第三 方支付平台与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都是委托代理关系,因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既是发 送行,同时是接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当信用中介的交易中,支付过程如图所示: 头家划款 到支付宝 - 支付宝给卖 家发货通知 - 卖家 买家收货、给支 支付宝划 if寸宝付款通知 款给卖家 图 1 (以支付宝为例 ) C2C交易平台中,要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交易,网购平台经营者用户与第三方 支付平台同样应签订 “ 支付服务协议 ” ,以
26、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网络服 务关系。 15在 2(:模式下,网购平台经营者及消费者用户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客 户。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各大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协议性质为是一种合作服务关系。由 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属于非金融机构,但就其本身的业务职能 一 支付而言,也离不开金 融机构的参与和支持。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得以运作的前提是支付宝与其他多个银 行达成协议,链接银行接口,支付宝对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开户行卡号、开户人 姓名等,进行确认,然后银行才向支付宝划拨金额,交易人最终完成付款。经营者用 户只有在消费者用户确认收货后才能最终使得货款实际入账。如上所述,在 C2C网购 交易中,第三方
27、支付平台虽为辅助主体,但网上银行种类较多,且只认证各自网银证 书,又要插入插件等程序,操作较为复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对推动网上交易 的发展意义重大。 【 15】 高富平 .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 -一网络对社会的挑战与立法政策选择 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 144 _ 第二章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基本理论分析 _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购交易参与主体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但前提是,网购交 易参与主体在支付平台进行注册和认证,成为该支付平台用户之后。第三方支付平台 是为其用户提供支付等服务的信用中介,在完成支付任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卖 双方都为委托代理关系,充当代理人一职。由此
28、可见,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是网购交 易的辅助者,但是掌握着网购交易双方的私密信息,并且是完成网购交易的最为重要 的环节,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的安全审査义务和利用技术手段保护用户个人隐私 的责任任重道远。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购交易参与主体还是电子货币保管合同关系。这些交易主体 都是经过注册后,可以在支付平台上拥有自己的账号,成为支付平台的用户,并可以 用这个账号实现资金的转入、转出、付款等业务,另外储存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是具 有直接购买力的,即相当于电子货币。对于该电子货币的具体说明以支付宝为例,支 付宝用户无偿在自己的账号中储存的货币金额, 并且可以随时提取, .随时储存,不受 第三方支付平台
29、的支配。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支付宝新推出了余额宝业务,本文对第 三方支付平台对该方面上述内容的讨论是不包含余额宝业务在内的。 12 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章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户享受到完成交易时的便利与快捷,但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依 然存在市场准入审查不严格、沉淀资金收益权属不清晰、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乃至非 法交易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出现正是由于我国法律对该领域监管漏洞所致。本章将 详细阐述上述问题。 3.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问题 3.1.1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性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合法、安全服务的前提是其 自身拥有合
30、法的运营资格,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可以获得其用户资格的监管,关 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开展的合法性,社会公众对它的信任和信赖,是第三方支付 平台获得长远发展的关键。 通常,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问题涉及两个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资 格与信用问题。从本质上说,市场准入问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条件的问 题,具体包括:什么样的企业具备资格提出申请并获得营业执照的问题;最低注册资 本以及是否足额缴纳;如何设置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的。由此可见,第三方支付平 台的市场准入问题关系多方利益,在整个交易中至关重要。 3.1.2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准入门槛过高 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每日完成的交易数目庞
31、大,而支付的高效率,低成本深受人 们青睐,这一 优点同时被不法分子看重,便利了不法分子利用支付平台进行虚构交 易,混淆资金来源,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适度严格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审 查,对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高水准健康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 无论是为了网络交易安全的维护还是对金融风险的控制,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 市场准入制度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网络交易得以完成的辅助者, 但支付环节是交易的中心和关键,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直接 影响到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防范第三方支付市场的 金融风险,合理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是促进第三方支付行
32、业高起点、严要 求,并可以净化行业的关键。网络交易消费习惯的形成后,网络交易给第三方支付平 台上带来大量的沉淀资金,如对这些沉淀资金缺乏有效 监管,将无可厚非地带来金融 _ 第三章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_ 风险,为了防止这种风险,首先要设置适度的从事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准入门槛,确定 具备准入资格公司的具体标准。 建立符合社会发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入制度,也是维护广大网络消费者 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必然要求。尽管我国消费者对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的满 意度较高,但与该指数同时增长的还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投诉率,这是因为,第三 方支付平台同样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第三方支
33、付行业是对专业要求极高 的行业,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原因,除消费者自己网络操作失误外,第三方 支付平台中自身的程序漏洞也被归为主因之一。然而,一方面适度严格的市场准入有 利于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对于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防止因第三方支 付机构经营不善对市场稳定性造成冲击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另一方面过高的 准入门可能会将众多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中小型企业拒之门外,不利于行业的长远 和健康发展。 3.2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问题 3. 2.1沉淀资金问题产生的根源 沉淀资金的产生归根结底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方式有一定的关联,主要以两 种形式存在,一是在交易过程中产生
34、的在途资金。理论上,支付一方在第三方支付平 台将资金转出账户后,资金会被转入收款人账号,但在实际中,资金转出支付一方的 账户后,并未立即转入到收款人的账户,这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方式所决定 的。这种运营方式可以保障支付方的利益,以网络购买商品为例,买家出于对卖家的 信任,先行付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收货后确认付款时,货款才进入卖家账户,这 样买家,也就是支付一方的利益得以 保护,第三方支付平台才会将款项转给卖方 16。 所以,同时性转入与转出的这种情况只存在于理想状态。由于货款交付指令时间差的 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了大量的沉淀资金。二是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暂时 存储资金。用户为了方
35、便直接支付货款,而提前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转账到第三方支付 平台或者交易中,商家退给用户的退款,也会暂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 3. 2. 2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安全存在隐患 沉淀资金的存在使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利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风险。网购平台上交 易的信用风险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来担保,但支付平台自身的风险却得不到保证,再加 M马刚 ,李洪心 .电子商务支付与支付预算 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9: 157-L58 14 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上大量沉淀资金汇集到支付平台,更容易导致潜在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我国法律 尚未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担保问题,因此,沉淀资金若缺乏有效的监管, 面临
36、被侵占的可能。 沉淀资金产生收益的权属问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暂存在 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大量沉淀 资金,必然产生数目客观的存款利息,但该利息应归属 于何方,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目前,沉淀资金的利息事实上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占 有。例如支付宝公司中支付宝企业注册服务协议第四条规定支付宝用户自己承担 全部个人资金在支付宝中存放时的风险或利息损失 “ 支付宝服务 ” 使用规则第(十) 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如果在保管期间届满的情况下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的情形下,原物及其利息应返还寄存人,显而易见,二者是矛盾的。那么,沉淀资金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的收益,归还平台用户个人是否可以解决
37、沉淀资金的问题呢? 这种做法 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又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实 行, 17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协议(如上述)中通常都否决了买家支付该收益的 权利。 最后,沉淀资金的使用权上依然存在较大争论,主要围绕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拥 有该使用权,假如拥有使用权,如何界定合法使用与私自挪用,如何防止将沉淀资金 与支付平台自身财产混同,都是法律尚未给出明确规定的部分。一般情况下,第三方 支付平台是不被允许擅自使用自己平台用户的资金,这是从金融安全方面的考虑,但 是完全禁止使用这些暂时闲置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又不能将这些资金有效充 分利用,但是如何监管这些资金的使用又需要
38、许多配套制度的规定。 3.3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3. 3. 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 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交易的消费者,其权益保护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交易过 程中与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时。 2013年 10月 25日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由全国人 大常委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弥补了消费者在网购交易中的合法 权益保护的缺失,如明确规 定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等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网购 平台的提供者的责任, 181即网络购物平台 “ 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 171张春燕 .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
39、 以支付宝为样本 J.河北法学, 2011,( 3):79-8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_ 第三章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_ 等有效联系方式 ” 的情况下,需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这不仅督促网购平台 积极履行其审核义务,为网购交易中的纠纷提供解决依据,还可以帮助消费者在权益 受到侵害又难以找到经营主体时照常行使索赔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它只规 定了网购平台对消费者的保护责任,并未提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时的责 任认定。因此,处于劣势地位的消费者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生纠纷时,怎样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法律并未规定,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仍需完善。 3. 3.
40、 2第二方支付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拍机制有待完善 事实上第三方支付平台釆取了 一些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措施,但这种低层面的保护依 然使平台用户难以规 避很多由于技术、政策及不可抗力带来的风险。 首先,在网购交易中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一般要求有熟练的电脑基本操作能 力,这是由第三方支付系统要求与各银行认证所决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系统复杂 性,要求消费者具备一定的网络操作能力,甚至是网络安全的防范能力。为了给消费 者提供一个安全、便利、公平的支付环境,保护在网络技术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消 费者的利益,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是引导第三方支付平台稳定发展的重要 因素。 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个企
41、业,作为市场的一个元素,受市场影响颇深。而市 场本身的 不确定性,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要遭受来自市场中的风险难以预测。市场中 优胜劣汰的法则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即便是竞争实力较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样 可能会在市场风险的影响下衰亡。当第三方支付平台破产后,其平台暂存的大量沉淀 资金,如何保全、退还用户,同样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保护。但目前的政策法规尚缺 乏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用户,包括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保护,如何更好地 保护第三方平台使用者的合法利益,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最后,关于消费者信息保护方面, 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关 于经 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
42、任认定,有效解决了在网购交易中消费者个 人信息保护问题,但仍未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服务的支付环境下,如何保护消费 者个人信息作出明确规定。另外,由于网络自身开放性特点,加之第三方支付平台可 能会存在漏洞,怎样才能有效地保护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的数据安全是不容忽视的问 题。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方式的日益普及,平台用户节节攀升,如此庞大的用户 群体的个人信息,如果被泄露,后果不可预知,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消费者个人 信息保护尤为必要。 16 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4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洗钱问题 3. 4.1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洗钱问题的规制 第三方电子支付洗钱可以被划归为网络洗钱 191的一种形式
43、,因为这种洗钱方式具 有高度的隐蔽性,成本低,速度较快,同时又缺乏有效地法律监管,所以一旦被不法 分子利用,很容易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违法者的洗钱天堂。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 交易本身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整个的交易流程的逐一核实变得十分困难,这样使其 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资金的非法转移、套现等活动的工具。支付清算组织反 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填补了我国支付领域对反洗钱监管空白,规定了有关支付清 算机构反洗钱开展方式,但依旧没有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专门法律监管内容。 3. 4. 2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洗钱犯罪带来风险 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较为常见,然而随着第三方支付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 台具有交易
44、便捷、成本低等优势,同样被不法之徒利用,出现了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 套取现金的新型犯罪形式。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套取现金,用时短,成本低,如 果不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加 强法律监管,很可能会成为违法犯罪分子非法套取现金的工 具。不法之徒通常会采取以下方式非法套取现金:或通过注册多个支付平台的账号, 或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交易,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洗钱的中介工具,即先将 银行卡上的资金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再从该支付平台账户转入其他银行卡,最 终提取现金。我国法律对于非法套现的规定,主要是指利用信用卡非法套取现金,其 中信用卡范围内仅指通过使用 POS机的情形,对其他信用卡套现并未作出规定,在
45、利 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情形下的非法套取现金更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加强监管。 利用第三 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十分隐蔽。首先,由于是注册成为第三方支付平 台的用户,只需通过支付平台的邮箱或短信进行身份验证,成为支付平台用户的方式 较为简单,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采用的加密技术一定程 度上保护了用户的个人信息,隐藏用户的身份信息,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取得平台用户 的个人身份信息;其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相较传统实物商 品交易而言,更为隐蔽和有利;最后,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使用第三方 支付平台进行网络交易的时间、地域具有不确定性。 19i网络洗钱指通过计算机
46、系统和网络,隐藏掩盖犯罪收 益所得 ,使之具有合法外 衣的所 有犯罪活动和过程的 总称。 第四章美国及欧盟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制度 第四章美国及欧盟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制度 为了推动经济的发展,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这一富有生命力的新生事物的法律 监管不宜过于严格,但过于松懈的法律监管势必产生消费者权益受损、非法交易活动 滋生等问题,故把握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的度是维护金融持续稳定发展的重 要条件。欧美的网络交易市场发展相对成熟,有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较为健 全,虽然与我国国家经济发展与政策环境不同,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但在对其法律监 管的制度性研究中,依然具有借鉴的必要。本章介绍了欧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监管中 有关市场准入、沉淀资金等方面的制度,并希望通过以上探讨,从中寻求和借鉴适于 我国国情法律监管制度。 4. 1美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制度 4.1.1美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机构 美国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法律监管,是由两个层级分别进行,即联邦与州。 在联邦,第三方支付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