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订立合同范文合集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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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订立合同范文合集八篇订立合同范文合集八篇随着法律学问的普及,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也是削减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份具体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订立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订立合同 篇1合同是民法关系中调整经济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合同无论是以书面方式达成还是采纳其他方式,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对签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今经济活动的纷繁困难确定了合同内容的多样、困难性,如何订立合同,起草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一)当事人在签订涉外合同时,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外,还应

2、留意下列主要事项:(1)敬重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既贯彻于国际政治关系中,也贯彻于国际经济关系中。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必需维护国家的主权,不得订立任何有损于我国国家主权的涉外合同。(2)遵守有关国际交往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尤其要遵守有关涉外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视详细状况还得遵守有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和国际条约。(3)主体必需合法。目前,如前所述,就对外贸易方面的合同而言,订立合同的我方当事人必需是享有对外经济经营资格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托付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签订合同,代办有关贸易事宜。(4)托付代

3、理的,代理人(即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需在核定的经营业务范围内依据托付人托付的外贸事项对外签订合同。代理人不得超越经营权限签订合同,也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假如托付人也是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代理人应以托付人名义签订合同;假如托付人是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人应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这事实上是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行纪合同内容,详见本书“行纪合同”一章)。(5)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必需经过国家批准。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尤其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时应当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签订合同的,该合同

4、不能成立。(二)涉外合同订立的过程涉外合同订立的过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但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订立比国内交易磋商困难得多,而且充溢了冲突。贸易磋商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或者口头(电话等)进行,也可以通过书面和口头相结合,交叉进行。下面,以货物买卖贸易为例,其合同磋商整个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四个基本环节(其他涉外合同磋商比照适用):1、询盘询盘,又称询价,是指买方或者卖方为了洽谈购买或者销售产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的询问。询盘可只询问产品价格,也可以询问其他一项或者几项交易条件,直到对方发盘。在实际业务中,由买方主动发询盘的较多。买方询盘,是

5、要求卖方发盘。询盘的对象,应事先有所选择。除因用货单位订购特定的产品,只能向指定的产品生产厂家询盘外,一般可依据以往的业务资料,或者经其他方面的查询,选择适当的外方交易对象,进行询盘。询盘的对象多少,应依据产品和交易的特选择确定,既不宜在同一地区多头询盘,影响市场价格,也不宜只局限于个别客户而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对数量较大的进口或者出口任务,应适当支配选购或者销售进度,以免对方抬价或者压价,千万不必要的奢侈。在询盘中要留意策略,一般不宜过早透露真实意图,以免处于不利地位,但对货物品种、规格、型号、技术要求等务求详尽。询盘对于双方无法律效力,且并不是每笔交易秘书处必需的,有时未经询盘可干脆向对方

6、发盘。但它往往是交易的起点,故不能忽视。2、发盘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习惯上又称为发价,是买方或者卖方向对方提出各种交易条件,并情愿根据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表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一方接到另一方询盘后提动身盘,但也有不经询盘而干脆提出。买方发盘称为购货发盘,卖方发盘称为售货发盘。在实际业务中,往往由卖方主动发盘。发盘一经受盘人有效接受,在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在其发盘为对方有效接受后,如发觉所报价格或者其他条款难以实现等状况,都不得拒肯定方按所接受的发盘条件履行其责任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发盘和接受都是法律行为,必需符合法律规定,只有符

7、合法律规定的发盘和接受才能成立法律意义上的有效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假如非常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3、比价和还盘在收到国外来盘后,要对来盘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分析,依据驾驭的其他资料仔细比较,如对商品品质、数量、交货条件和付款条件相同的发盘进行比较,对各种不同交易条件的发盘进行比较,对同商品过去的成交价格和现行的报价比较。比较时,应留意不同品质的差价,不同成交数量的差价和汇率的改变等。订立合同 篇2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什么时间订立,如何订立,不订立有什么后果,未有涉

8、及。导致劳动合同订立的普及率不高,尤其在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为甚,本应爱护劳动者利益的劳动合同,其作用大打折扣。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9、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支付双倍的工资、可能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借此增加用人单位对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视,进一步提高订立劳动合同的普及率,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削减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有一个问题,须要出台相关的规定予以明确: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方法强制劳动者来订立劳动合同,对此,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由谁来担当?由用人单位担当,不公允,由劳动者担当,没有相关的规定。目前,一些中小企业的劳动者

10、主要是农夫工不情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他们对劳动合同的作用存在误会,认为其是束缚自己的,有劳动合同不如没有劳动合同,想走就走,来的便利。这样,劳动者往往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应聘的劳动者,假如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聘用便可化解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带来的风险;但是对于已经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明示拒签劳动合同,对于企业而言,存在两大风险:一种风险是不签劳动合同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不签劳动合同很难纳入到劳动合同法39条关于员工过失解除劳动关系不给经济补偿金的范畴);其次种风险是维持劳动关系,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订立合同 篇3与

1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相关的一些问题劳动者不知道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想要辞职,却不知道能否得到补偿。对于这种问题,为您详细作答。问:我在一家印刷厂工作已经5年多。公司原来是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去年我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单位不同意,我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裁决印刷厂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也跟我签了,此后就始终支配我干一些又脏又累没人情愿干的工作,而每月工资全加起来才1800元。我觉得现在接着在这儿工作没什么意思,想辞职,请问:单位已跟我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是我主动辞职,能得到经济补偿吗?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

12、46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无关,而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关。一般状况下,劳动者因个人缘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假如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详细到您的状况,假如您所在的公司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刚好足额支付劳动酬劳、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您是因为觉得工资低、“接着在这儿工作没什么意思”等个人缘由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您所

13、在单位就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问:我是某企业一名劳资人员,企业里出名职工在厂里工作已经10年了,他想和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答: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14条中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满意以下三个条件时,用人单位必需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

14、三)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你询问的问题看,该职工在你单位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其提出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依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既无权终止劳动合同,也无权提出不再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合同 篇4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同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那么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有哪些呢?有哪些留意事项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具体的了解。订立原则一、合法原则。劳动合同必需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

15、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爱护。二、协商一样原则。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样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三、合同主体地位同等原则。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同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吩咐,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吩咐的状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同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四、等价有偿原则。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担当和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劳

16、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肯定的酬劳,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留意事项一般员工签订留意事项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肯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依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假如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

17、肯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三、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殊留意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酬劳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5、用人单位必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担当相关责任。订立合同 篇5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须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样看法,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

18、样的看法。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别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须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削减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激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宝的须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样的看法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假如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假如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分。

19、电子合同的成立须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担当合同义务的人。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记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终,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实行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运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

20、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需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实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需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需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需明确详细和完整。5、要约必需送达受要约人。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究竟应当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

21、的内容是详细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总之,订立电子合同是一个困难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肯定法律学问和工作阅历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开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订立电子合同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托付当地有阅历的律师为您供应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爱护。订立合同 篇6合同的成立必需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样。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样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一、要约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

22、作出的以肯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便他必需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2)要约必需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3)要约必需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否则,就没有承诺的对象,也不行能有承诺法律效果的产生。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某一详细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

23、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发出的要约,如悬赏广告。(4)要约的内容必需详细、确定。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接受,关键是拟订立的合同对其亦有利。因此,要约除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以外,还须表明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劳、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二、承诺承诺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人备如下条件:(1)承诺必需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表示,因此,承诺非受要约人作出不行。受要约人以外的

24、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受要约人,通常是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同等效力。(2)承诺必需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所谓“合理期限内”是指: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所确定的期限内即为合理期限;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即为合理期限。(3)承诺必需与要约的内容相一样。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者,则是一种新的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合同订立时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自

25、由意志的,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是有效的。假如你还须要了解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合同的履行中须要留意的事项,可以询问网站的在线律师。订立合同 篇7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程序就是彼此之间通过协商,使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样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有时又称发价、发盘,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对方为受要约人。要约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没有要约就不存在承诺,合同也就无从产生。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必需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需向相对人作出。(3)要约必需具有订立合同的主

26、观目的,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4)要约的内容必需详细、明确。2、要约邀请 要约要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处于订立合同的打算阶段,不能由于对方的承诺而达成合同。与要约相比,两者的主要区分有以下几点:(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就成立;要约邀请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需包括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扬自己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同等。合同法第15条明确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几种详细表现,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假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

27、的规定,则视为要约。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即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它包括如下内容:(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收到时间。 (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法律给予要约这种效力,目的在于爱护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平安。(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

28、的效力,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对要约予以承诺而成立合同,但受要约人并没有承诺的义务,所以,一般说要约对受要约人不产生约束力,受要约人可以自由地表示承诺或拒绝,即使拒绝要约,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假如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就不能撤回要约,而只能撤销要约了。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丢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撤销要约,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受要约人。受要约人

29、发出承诺后,要约人就不能撤销要约了。依据法律规定,要约人撤销要约要受到肯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打算工作。5、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己生效的要约,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丢失其法律效力的状况。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相对于要约而

30、作出的,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的同意,承诺一旦作出,合同就成立。承诺应具备以下要件:(1)承诺必需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需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关于承诺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起先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先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先计算。”(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样(5)承诺的方式必需符合要约的规定2、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效力表现在,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各国

31、立法的分歧较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英美法系一般实行投邮主义,即承诺自受要约人发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依据实际状况并参照有关国际公约,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有时,承诺可能会因为某种缘由,未能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内作出,成为拖延承诺。拖延承诺是指没能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拖延承诺应依据详细状况区分对待:(1)一般拖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这种状况,除要约人刚好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2)意外拖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根据通常情形能够刚好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缘由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

32、这种状况,除要约人刚好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3、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阻挡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于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方式确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时间。当事人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其约定。当事人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用成立的地点。二、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未能生效或全部或部分失效,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的法律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担当缔约过失责任以违反相应义务并造成损害为条件,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缔约当事人有违反缔约义务的行为2、违反缔约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3、违反缔约义务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4、违反缔约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三)缔约过失责任的

34、详细形式 当事人在订立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供应虚假状况3、泄漏或不正值地运用商业隐私4、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合同的形式(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样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形式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认定当事人履约状况的客观依据。(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交谈达成协议而订立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采纳。但是它的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由于口头形式缺乏文字记

35、载,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纳口头形式。(三)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形式达成合意而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的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详细表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书面形式的种类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文字记载如文书、信件等。在商务活动中,电子信息技术已经被普遍采纳,为了适应这种状况,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产:“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简单举证,

36、便于分清责任。(四)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又称默认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以某种行为表示意思而订立合同的方式。如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接着交租金,而出租人也接着接受,可以视为租赁关系接着存在,当事人双方以行为形式持续了原租赁合同。四、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反映了合同的目的和要求,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1、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为肯定行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权利,如恳求债务人交付货物等。2、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

37、的规定所要履行的合同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是基本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转移全部权的义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都是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依据给付义务的须要而延长出的义务,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恳信用原则为依据的,如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保密义务,买卖合同中卖方在交付货物前对货物的保管义务等。(二)合同的条款 合同法第12条列举了合同内容一般所应包括的八个条款,分别是:1、当重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居处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劳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条款五、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也叫定式条款、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运用而预

38、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了加快商品交易速度,简化订约程序,有些行业经过长期形成的商业惯例,渐渐产生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二)运用格式条款的法律限制 我国合同法基于公允原则,对格式条款的适用作出了特地规定,以爱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当事人留意有关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且,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另外,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3

39、、对格式条款,应当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样时,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已发出的要约如何撤回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在有关招标的法规中,一般规定投标人可以在结束招标或开标以前的任何时候撤回标书。假如投标人想撤回标书,他必需在上述时间以前撤回,过了这个时间他就无权撤回标书了。一旦要约被撤回,除非按规定程序复原效力该要约就不会被接受或承诺。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

40、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书面形式的要约,而且,撤回通知一般应实行比要约更快速的通知方式。合同法区分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依据这一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就不称撤回而只能撤销了。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时间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相应的责任是很关键

41、的,但也是很困难的,尤其当发出要约的通讯方式与承诺的通讯方式不一样时更是困难。假设一个分包商或供应商向总承包商发出一个口头要约。总承包商在收到撤回要约的通知前承诺了该要约。分包商是通过电报、书信或其他形式的通讯方式,在收到总承包商的承诺以前,但在总承包商寄出承诺以后撤回标书的。这时分包商撤回标书的效力该如何确定呢?对于要约人而言,他发出要约之后确定撤回其要约,这时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要约是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对要约人来说有时是很难区分要约撤回还是要约撤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广告及宣扬资料视为要约的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广告及宣扬资料属于要约的条件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扬资料是否符合要约,

42、即广告及宣扬资料中是否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假如符合规定,则应视为要约。审查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是否存在对开发规划范围(俗称红线)以外的说明和承诺,如有则不能视为要约。、是否详细确定。详细确定的定义是指开发商对其开发的项目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一些详尽详细的说明和承诺。因为详细确定是一个抽象概念,并没有统一标准。如有认为,假如开发商在广告中注明“一切以完工为准”、“最终均以政府批准的方案为准”、“本广告尚未最终确定”、“本广告仅作参考”等,可以以此抗辩。也有认为此不能作为抗辩

43、理由,故应细致审查,当心对待。对于广告中注明的“如有更改怒不另行通知”,一般会被认定是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并单方面免除责任,从而被认定无效。、对买受人诉讼所称的广告及宣扬资料是否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如未对价格确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不能视为要约。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纳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样,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一、要约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需详细明确。所谓“详细

44、”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需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假如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需明确,而不能模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2.要约必需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二、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状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担当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 观上传递到受要约

45、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详细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将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三、要约的失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

46、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马上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6.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打算工作。四、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

47、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任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担当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五、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分。二者的区分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律师劝当事人少打官司?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主动作用的看法要求,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看法和建议,协作人民法院促成调解。主要是针对一些稍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调解主义”不利于律师的法律信仰调解当然是一种方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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