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订立合同范文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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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订立合同范文五篇订立合同范文五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订立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订立合同 篇1集体劳动合同虽然是工会与企业签订的,但也有相应的订立程序。只有符合订立程序的集体劳动合同才是有效的。那么订立集体劳动合同有哪些程序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学问。一般而言,集体合同的签订都必需经过以下程序(1)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状况下,各个企业应当

2、成立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化进行调查探讨,广泛征求各方面的看法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2)审议: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探讨.作出审议确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样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

3、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3)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4)登记备案: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的责任,假如发觉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状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假如劳动行政部门在收

4、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看法.集体合同印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5)公布:集体合同一经生效.企业应刚好向全体职工公布。以上就是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与一般劳动合同相比,集体劳动合同须要经过职工代表的协商,同时还须要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这也是集体劳动合同的独特之处。订立合同 篇21、自愿报名,提交证明文件。在有组织的招工考试中,参与考试的人员可以自愿报名,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工种。参与考试的人员,必需提交城镇户口、毕业证书或者其他的证明文件(如初次参与工作,应提交居住在街道以上机关或学校的证明文件),以此保证录用职工的政治条件,保证用人单位

5、了解录用职工的文化技术水平和工作实力,便于安排工作,用其所长,防止在校学生中途离校,防止非城镇人员参与考试。确需从农村招收工人的,除国家有规定的以外,必需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2.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各用人单位招用或个别录用职工时,应对应招人员的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以依据生产、工作须要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核;干脆招用技术工人,侧重专业学问和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条件考核。这样做,对提高招工质量,保证生产,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风,促进青年学习有重要的意义。3.填写新职工审批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批,并由审批部门发给新

6、职工录用通知书。4.被录用者提交报到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被录用者在向录用单位报到时,应提交报到文件,经录用单位审查后,才准许报到,由录用单位发出任职通知书。5.用人单位向被录用者介绍拟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在订立劳动合同以前,用人单位应当向新招收录用的职工照实地、具体地介绍拟订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涉及的有关状况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还有义务回答招用职工的询问、看法和要求。6.双方协商一样,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职工依法就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样看法,达成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对新职工进行考查的肯定期限)。在

7、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进一步考查被录用职工的德智体全面状况,了解其业务水平或工作实力是否与其担当的工作相称。假如发觉不符合招工条件,或与其担当的工作不相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7.工会对录用职工实行必要的监督。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行政录用工人或职员时,应当通知基层工会。基层工会如发觉录用职工或职员违反政府法令时,有权于三日内提出异议。这样做可以防止个别单位不顾生产须要,乱用职工,使企业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同时,也可以维护录用职工或职员的合法权益。8.办理法定手续。有些用人单位在招用特定工时,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如全民全部制矿山、建筑、交通、铁路、邮电等用人单位招用农夫轮换工或

8、农夫合同制工人时,同农夫本人或其所在县、乡有关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在与被招收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留意以下问题,以使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日臻完善:(1)当事人双方应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备招工的条件;(2)订立劳动合同既要符合国家法、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又要结合实际;(3)劳动合同的内容要简繁得当,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的内容,可以从简,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详细规定的,应当尽量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4)劳动合同中的用语要力求精确、明白,避开运用简单产生误会或歧义的词语;(5)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规定要明确,责任不仅是劳动合同的核心,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9、之一;(6)劳动合同订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确。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还是比较困难的,上文中为您一共整理的八项程序。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嫌订立程序困难就不签订合同,这对于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有威逼的。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留意事项以及劳动合同订立的重要性你须要了解的,可以询问网站的律师。订立合同 篇3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程序就是彼此之间通过协商,使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样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有时又称发价、发盘,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对方为受要约人。要约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没有要约就

10、不存在承诺,合同也就无从产生。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必需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需向相对人作出。(3)要约必需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4)要约的内容必需详细、明确。2、要约邀请 要约要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处于订立合同的打算阶段,不能由于对方的承诺而达成合同。与要约相比,两者的主要区分有以下几点:(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就成立;要约邀请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需包括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扬自己的产品质量、服

11、务水同等。合同法第15条明确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几种详细表现,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假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即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它包括如下内容:(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收到时间。 (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

12、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法律给予要约这种效力,目的在于爱护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平安。(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对要约予以承诺而成立合同,但受要约人并没有承诺的义务,所以,一般说要约对受要约人不产生约束力,受要约人可以自由地表示承诺或拒绝,即使拒绝要约,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假如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就不能撤回要约,而只能撤销要约了

13、。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丢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撤销要约,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要约人就不能撤销要约了。依据法律规定,要约人撤销要约要受到肯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打算工作。5、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己生效的要约,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丢失其法律效力的状况。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

14、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相对于要约而作出的,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的同意,承诺一旦作出,合同就成立。承诺应具备以下要件:(1)承诺必需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需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关于承诺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起先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先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先计算。”(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样(5)承诺的

15、方式必需符合要约的规定2、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效力表现在,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各国立法的分歧较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英美法系一般实行投邮主义,即承诺自受要约人发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依据实际状况并参照有关国际公约,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有时,承诺可能会因为某种缘由,未能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内作出,成为拖延承诺。拖延承诺是指没能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拖延承诺应依据详细状况区分对待:(1)一般拖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这种状况,除要约人刚好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16、为新要约。(2)意外拖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根据通常情形能够刚好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缘由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这种状况,除要约人刚好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3、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阻挡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于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方式确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时间。当事人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

17、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其约定。当事人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用成立的地点。二、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未能生效或全部或部分失效,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的法律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担当缔约过失责任以违反相应义务并造成损害为条件,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缔约当事人有违反缔约义务

18、的行为2、违反缔约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3、违反缔约义务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4、违反缔约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详细形式 当事人在订立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供应虚假状况3、泄漏或不正值地运用商业隐私4、其他违反诚恳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合同的形式(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样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形式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认定当事人履约状况的客观依据。(二)口头形式 口头

19、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交谈达成协议而订立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采纳。但是它的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由于口头形式缺乏文字记载,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纳口头形式。(三)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形式达成合意而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的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详细表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书面形式的种类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文字记载如文书、信件等。在商务活动中,电子信息技术已经被普遍采纳,为了适应这种状况,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产:“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

20、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简单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四)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又称默认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以某种行为表示意思而订立合同的方式。如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接着交租金,而出租人也接着接受,可以视为租赁关系接着存在,当事人双方以行为形式持续了原租赁合同。四、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反映了合同的目的和要求,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1、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

21、人依据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为肯定行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权利,如恳求债务人交付货物等。2、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规定所要履行的合同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是基本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转移全部权的义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都是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依据给付义务的须要而延长出的义务,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恳信用原则为依据的,如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保密义务,买卖合同中卖方在交付货物前对货物的保管义务等。(二)合同的条款 合同法第12条列举了合同内容一般所应包括的八个条款,分别是:1、当重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居处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劳

22、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条款五、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也叫定式条款、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了加快商品交易速度,简化订约程序,有些行业经过长期形成的商业惯例,渐渐产生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二)运用格式条款的法律限制 我国合同法基于公允原则,对格式条款的适用作出了特地规定,以爱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允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实行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当事人留意有关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且,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对该条

23、款予以说明。2、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另外,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应当根据通常理解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说明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样时,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已发出的要约如何撤回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在有关招标的法规中,一般规定投标人可以在结束招标或开标以前的任何时候撤回标书。假如投标人想撤回标书,他必需在上述时间以前撤回,过了这个时间

24、他就无权撤回标书了。一旦要约被撤回,除非按规定程序复原效力该要约就不会被接受或承诺。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书面形式的要约,而且,撤回通知一般应实行比要约更快速的通知方式。合同法区分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依据这一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就不称撤回而只能撤销了。合同法第

25、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时间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相应的责任是很关键的,但也是很困难的,尤其当发出要约的通讯方式与承诺的通讯方式不一样时更是困难。假设一个分包商或供应商向总承包商发出一个口头要约。总承包商在收到撤回要约的通知前承诺了该要约。分包商是通过电报、书信或其他形式的通讯方式,在收到总承包商的承诺以前,但在总承包商寄出承诺以后撤回标书的。这时分包商撤回标书的效力该如何确定呢?对于要约人而言,他发出要约之后确定撤回其要约,这时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要约是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对要约人来说有时是很难区分要约撤回还是要

26、约撤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广告及宣扬资料视为要约的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广告及宣扬资料属于要约的条件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扬资料是否符合要约,即广告及宣扬资料中是否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假如符合规定,则应视为要约。审查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是否存在对开发规划范围(俗称红线)以外的说明和承诺,如有则不能视为要约。、是否详细确定。详细确定的定义是指开发商对其开发的项目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一些详尽详细的说明和承诺。因为详细确定是一个抽象概念,并没有统一标准。如有认为,假如开发商在

27、广告中注明“一切以完工为准”、“最终均以政府批准的方案为准”、“本广告尚未最终确定”、“本广告仅作参考”等,可以以此抗辩。也有认为此不能作为抗辩理由,故应细致审查,当心对待。对于广告中注明的“如有更改怒不另行通知”,一般会被认定是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并单方面免除责任,从而被认定无效。、对买受人诉讼所称的广告及宣扬资料是否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如未对价格确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不能视为要约。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纳要约、承诺方式

28、。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样,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一、要约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需详细明确。所谓“详细”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需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假如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需明确,而不能模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2.要约必需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二、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

29、在事先未声明的状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担当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 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详细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将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三、要约的失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

30、或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马上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6.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行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行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打算工作。四、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

31、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任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担当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五、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分。二者的区分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律师劝当事人少打官司?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

32、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主动作用的看法要求,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看法和建议,协作人民法院促成调解。主要是针对一些稍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调解主义”不利于律师的法律信仰调解当然是一种方法,以前律师执业也讲究调解的。不过,把调解方法上升到河南的这种“调解主义”,倒是让我觉得很有些四顾茫然。不仅“调解主义”可能成为当事人的负担,就是很多律师对之也很不热忱。缘由最简洁不过,担忧影响到自己收入。其实,希望律师去当什么“和事老”,完全是一件看上去很美的事。尽管现在法律资源惊慌,一些案件效率低下,对社会公

33、共运转是一种不利因素。但是,这一切还是要从法治的角度去进行根本解决。要知道,法律是社会利益冲突的最根本调整器,是传递社会公允与正义的最有效途径。假如社会法治程度能够不断提升,执法效果与执法公允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唯恐也不须要那些律师对着那么多脸红颈项粗的当事人语重心长讲大道理了。律师善当和事老,也是一种美德和事老应当是律师的“看家本事”;可是不少律师往往不拿出“看家本事”,而更多地拿出“法庭本事”。律师受理下的民事纠纷多是几经周折在法庭上宣判告终;这就很让律师们省时、省工、少费心思;律 师 受 理 费 用 也 拿 得 轻 松 无比-无非是找找证据、写写材料、展示一下法律向法庭一推了事。从法

34、律角度讲这也无可厚非;但从民生角度讲,却增加了纠纷解决成本。一是耽搁了民众大量的生产劳动时间,不行避开地要带来肯定的经济损失。二是民众既要交数额不菲的律师代理费,又要交法庭诉讼费。三是纠纷案件由律师调查取证到法庭调查取证,自然办案时间拖长,相应花费也随着扩大。原来律师完全可以调解的,非要拿到法庭上“疲惫消耗”,不是一种奢侈么?郑家侠可笑的规定“律师劝当事人少打官司”抛开律师们自觉不自觉的抵制心态不讲,仅就这项规定本身也缺乏可操作性。律师接了案子,假如不先行调解是不是法院就不予受理?假如没有硬性规定,和律师先行调解的相关约束,律师本身又不太乐意调解的前提下,这样的规定终归会沦为一张可有可无的废纸

35、。再回头看看上述规定的有关条款,其合法性值得怀疑。看法规定,“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稍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师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或协作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的领域。”律师身为托付人的代表,敬重的是事实和法律,践行的是托付人的意愿,是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为当事人搞好法律服务。不但其身份定位上不从属于法院,也没有任何法定义务去“协作”法院。换个角度分析,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假如调解的结果是严峻损害托付方权益的,律师不但不应当“协作”法院完成调解,反而应当义正词严地予以拒绝,并申请刚好转入诉讼程序。最高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供应司法救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

36、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供应司法救助的规定(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20xx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第一条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其次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37、抚恤金的;(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峻疾病的人;(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酬劳和经济补偿金的;(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事故的受害人,恳求赔偿的;(七)因见义勇为或为爱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恳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酬劳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恳求赔偿的;(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十)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38、(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夫履行义务的;(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救济的;(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别教化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十四)其他情形的确须要司法救助的。第四条 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供应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供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恳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第六条 人民法院确定

39、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确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确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其次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第七条 对当事人恳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看法,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恳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看法,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第九条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

40、行为论处。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订立合同 篇41、订约主体必需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将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担当合同义务的人。有些合同当事人并未亲自参加合同的订立,但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如通过代理人订约),而另一些人可能参加合同的订立而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如代理人)。无论订立的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需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订约主体,合同必需具有双方当事人。合同订立是双方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订立合同。2、订立合同应当经过肯定程序或者方

41、式。也就是说,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没有要约或者承诺,就不行能达成交易、订立合同。3、订立合同必需经过当事人协商一样。“协商一样”,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必需协商并取得一样的看法。既然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双方当事人就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只有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取得一样的看法,合同才能成立。协商一样的原则,不允许双方当事人没有经过协商或者虽经过协商但未取得一样看法而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得实行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签订合同。4、合同订立的结果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通过订立合同这种行为,就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合同权利、义务

42、关系,即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债权债务的关系。订立合同 篇5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

43、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供应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供应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根据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酬劳。第27页 共27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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