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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范文汇总6篇保险合同 篇1 1、建筑工程保险一般条款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照实地、尽可能具体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局部。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全部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工程、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工程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全部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安装工程 每次事故指不管一次事故或一个大事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
2、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去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急赔偿限额 危急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其中包括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全都)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_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具体状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
3、度、层数、建筑构造、建筑材料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去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9.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_保险种类_保险金额_ 10.特殊条款 11.备注 请伴同本投保单供应以下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局部)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根据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 电话_ 地址_ 日期_
4、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 核保人及日期_ 保险合同 篇2 甲方:_ 乙方: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进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安康、能正常旅行参与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与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开头,直至该旅游行程完毕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商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头,直至该次旅行完毕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
5、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根据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根据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根据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
6、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酬劳。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供应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 证明、医疗证明、缘由、地点、估量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帮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行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大事。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年。
7、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连续生效。 十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局部。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附件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旅游人身意外保险预约单(略) 保险合同 篇3 甲方: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乙方: 汽贸公司 为落实双方公司战略合作向导,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上,经双方协商,特达成以下有关保险业务等方面合作协议: 各种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根据本地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规定向乙方经销商代理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机动车辆商业险按实收保费x%支付(按国家相关规
8、定由乙方担当税费或供应正规发-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实收保费的x%支付(车船使用税除外)。 二、乙方代替甲方将保险费收取到乙方指定账户,或由乙方客户自行到甲方指定柜台办理相关付款业务,如因乙方缘由无法到账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次月底前将乙方应得保险手续费返还到乙方指定账户中。 承保方式及工程: 一、乙方需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车辆,应在办理保险时主动声明,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担当。 二、乙方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车辆保险时,甲方依法合规承保以下险种并按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及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规定赐予乙方肯定比例的优待措施: 1、机动车辆损失险(按实际车辆价值承保,如因开票价高于
9、或低于甲方车辆信息库内的双方协商解决); 2;第三者责任保险(该险种不低于20万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万元); 4、全车盗抢险(新车按实际价值承保); 5、玻璃单独破裂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承保,进口车按进口玻璃承保); 6、车辆划痕险(20xx、5000、10000依据车辆购置价选择); 7、自燃损失险; 8、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车船使用税且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9、不计免赔特约险(包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以及车辆划痕险); 10、随车行李损失定额保险(每车保险费¥100.00元);(自愿选择) 11、私家车驾驶员意外损害保险(每份¥12
10、0.00元)。(自愿选择) 以上险种由乙方自行选择办理。 其他事项: 一、乙方办理其他不属于消费信贷车辆保险的由乙方自行选择承保险种及金额。 二、甲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按乙方要求注明特殊商定以下内容:1、第一受益人: 2、其次受益人: 3、第三受益人: 4、第四受益人: 三、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一切业务双方均按本协议执行,有效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甲、乙双方在合作期内,经双方协商全都可终止本协议,符合单方终止合同的状况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 四、甲方原则上将乙方所办理保险发生事故后的车辆推举给乙方配套的修理厂,并乙方必需敬重甲方系统的报价及定损,
11、甲方系统报价保证均为原厂市场价格,且乙方必需保证所使用的配件为原厂正件产品,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的任何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记载其内同的书面文件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同时报备各自主管部门一份。 七、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账户:XX 全称: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开户行地址: 甲方业务代表: 联系电话: 邮箱: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账户: 全称: 开户行地址:
12、乙方业务代表: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 篇4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_ 地址:_ 邮政编码:_ 经营许可证号码:_ 负责人: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 家庭住址:_ 邮政编码:_ 身份证号码: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效劳部治理方法和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全都,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其次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
13、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托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地区、州、盟)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以下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举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承受客户询问; 5.甲方书面托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以下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14、;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担当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担当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别状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商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甲方:乙方:日期: 保险合同 篇5 第一章 保险
15、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其次章 保险期限 其次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1.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
16、额全数。 2.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 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丢失劳动力量、身体机能,或永久丢失局部劳动力量、身体机能的,根据丢失程度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
17、于以下缘由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 3. 战斗或军事行动; 4.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依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
18、,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管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丢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殊商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头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商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供应以下单证: 1. 保险单
19、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 被保险人死亡时,应供应死亡证明书; 3. 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供应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保险合同 篇6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分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两者都是与“保证”相关的合同,很明显的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所不同,那么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分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展了解。 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许多相像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分。表现在: 一、合同的”主体
20、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 二、合同的内容不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作为合同
21、的核心内容。 三、合同的性质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四、保证的范围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商定或商
22、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 五、保证的程度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中,首先,保险人担当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商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商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商定的免责事项如战斗、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状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当债权人向保证人恳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 六、适用的法律不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分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用担保法。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商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需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固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明显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 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盼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