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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保险合同范文汇总10篇保险合同 篇1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以下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其次条 以下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急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
2、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难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构造(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患病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削减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斗、军事行动、罢工、没收、征
3、用; (三)核反响、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缘由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
4、、建筑物消失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状况下患病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患病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患病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 本保险实行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保险人可依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份数。 第九条 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3-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 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若保期不满3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本公司按储金的肯定比例收取工本费;
5、保期不满1年收3%;满1年不满2年收2%,满2年不满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在xx年内(含xx年)有效,xx年后可以续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公安部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患病局部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连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削减。削减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6、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帮助,向本公司供应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状况。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患病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管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其次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
7、全等方面的规定,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退担心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仔细付诸实施。 其次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有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危急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准时书面对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其次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同时马上通知本公司。 其次十三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其次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其次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
8、诉讼。 保险合同 篇2 编号: 委 托 人 (甲 方)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理 人 (乙 方) : 为促进保险事业安康有序进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展,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 正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治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 合作事宜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保险险种及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托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
9、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 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 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 代理手续费比例(%) 三、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 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帮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 格证书。 2、甲方应准时向乙方供应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 理业务相关的资料,
10、 并负责对乙方进展包括单证治理在内的保险根底 学问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治理状况进展监视和 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协作,发觉问题准时订正。 4、乙方必需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 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乙方担当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 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供应的宣传资料、条款、 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便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 件
11、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照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 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照实告之义务; 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展说 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展“明确说明” 。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 应准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 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 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展质押活动。 四、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商定,双方商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
12、可单方 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别缘由 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需提前 30 天 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以下状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 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哄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撤消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 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或者
13、被国家工商行 政治理部门收回或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治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 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马上开头并在 15 日内结清 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 交换,妥当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 业务。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马上终止本合同, 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 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 权马上终止本合同。乙方因
14、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商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遭 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 民币 5 万元。 七、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 后补充修订。 甲方: 代表: (签章) 日期: 乙方: 代表: (签章) 日期: 保险合同 篇3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患病损失时,本保险根据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
15、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行避开,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患病搁浅、触礁、漂浮、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局部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漂浮、焚毁意外事故的状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患病恶劣气
16、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难所造成的局部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局部损失。 5被保险人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实行抢救、防止或削减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归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所造成的局部损失。 (三)一
17、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缘由所致的全部或局部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以下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斗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头运输时生效,包括
18、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头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掌握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给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准时将获知的状况通知保险人
19、,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状况下,本保险仍连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以下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管任何状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连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根据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准时提货,当发觉被保险货物患病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
20、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觉被保险货物整件缺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假如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 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快速实行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削减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实行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实行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承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觉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得悉后马上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连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
21、索赔时,必需供应以下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供应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得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准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以下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工程 保险
22、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_费率_装载工具 开航日期_自_至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马上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营业部 保险合同 篇4 债权人(甲方):_ 保证人(乙方):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供应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定如下: 一、乙方供应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
23、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 二、乙方供应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商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担当保证责任。 四、乙方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份,
24、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负责人(签字):_ 托付代理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保险合同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其次章 保险责任 其次条 本保险分为根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患病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根本险: 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
25、失; 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漂浮、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患病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根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因受震惊、碰撞、挤压而造成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裂开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液体货物因受震惊、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患病盗窃或整
26、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患病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准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战斗或军事行动; 核大事或核爆炸; 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
27、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根据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承受并帮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展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得悉后,应马上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快速实行施救和保险措施,防止或削减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
28、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保险合同 篇6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安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无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不成立,对此世界各国保险法均有明确规定,也同样作出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29、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也就是说,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具有投保人的资格,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和条件。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时,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即使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订立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仍旧无效。 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假如投保人丢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无效。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需以保险利益为前提,其意义在于: 第一,遏制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一种时机性合同,其所规定的风险事故不是必定发生的,而保险金的支付却以这种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假如允许没有保险利益的人用他人的财产或生命进展投保,这种保险必定带有的性质。
30、 其次,防止道德危急的发生。所谓道德危急,是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后,为图谋保险金而违反道德,有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损坏保险标的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为扩大损失程度的行为。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若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很简单发生道德危急。 第三,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商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责赔偿,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正是以保险利益为依据确定的,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利益时,超过局部无效。 保险合同 篇7 一、保险责任 第一条 由于本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
31、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商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其次条 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本公司支付的这些费用是在损害赔偿金以内的。 二、除外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依据其他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责任; 2.由被保险人担当的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 3.因产品缺陷造成被保险人全部、照管或掌握的财产的损失; 4.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销费
32、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5. 被保险人有意违法生产、出售或安排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更换或修理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在港、澳、台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用产品,发生的损害赔偿和费用,以及同上述地区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论或仲裁而产生的赔偿和费用; 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三、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 保险人应当按原商定准时缴纳保险费。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加强质量治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承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和保险人对产品的质量检查监视,承受保险人的合理建议,为保险人供应有
33、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单证、帐册和有关资料。产品责任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第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一旦得悉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或者就产品责任赔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被保险人应当马上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协作本公司准时查勘处理。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许诺或赔偿;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就任何索赔进展辩护和处理解决。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处理用户因保险产品引起的索赔事宜时应尽力抗辩,并实行一切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 被保险人须随时通知本公司导致风险变化的各种重要状况(设计、工艺、原材料、使用说明等),并依据本公司的要求,调整保险费,否则
34、本公司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四、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有关事故证明书、医疗证明、产品合格证及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第十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任何一次事故而提出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规定的相关赔偿限额为限。屡次事故赔偿金额到达保险单责任的一年累计赔偿限额时,该保险单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的同一批产品,由于同样缘由造成多人的人身损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的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的庭外协商解决的赔偿数据为依据。 五、其他事项
35、第十三条 本保险单所保产品须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 篇8 第一条 但凡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以下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消遣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其次条 以下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殊商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
36、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 以下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宝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
37、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急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急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其次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商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全部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38、。 第五条 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难扩散,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担当。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斗、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盗抢; 二、核反响、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借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有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xx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 保险人对以下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患病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
39、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缘由所造本钱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凹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戒备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本钱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依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
40、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依据当时实际价值分工程自行确定。 不分工程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消遣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商定。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险单商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依据以下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根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
41、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2、一般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二)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合同 篇9 合同编号:_ 第一条 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公司法定地址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其户籍所在地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公平、互利的根底上,经协商就乙方承受甲方的托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全都达本钱合同。本合同包括托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治理有关规定组成。托付代
42、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治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当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丧失的,甲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 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展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优先在以下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 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 (2)个人安康( ); (3)个人人身意外损害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