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范文汇总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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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范文汇总9篇保险合同 篇1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安康成长,帮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患病意外事故时,能得到肯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安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安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准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担当保险责任。 其次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其次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损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损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损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商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

3、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以下状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哄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斗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缘由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

4、二十元者,年度意外损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与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损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假如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头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

5、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 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需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准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供应以下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供应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者造成残废时,应供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

6、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_ 填单日期:_年_月_日 分户号:_ 保险合同 篇2 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其次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峻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依据医学及临床阅历

7、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削减,该削减局部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以下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

8、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5.被保险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展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

9、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六条适用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附加条款: 一、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款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主合同终止或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主合同为定期死亡保险。 保险合同 篇3 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商定期限分期还款时,银行起诉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要求借款人还款、汽车经销商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保险公司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状况较多,银行能否将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一同起诉,对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理解,有的法院认为

10、可以合并审理;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合并审理,认为应领先由银行起诉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让借款人还款,保证人担当连带责任,在执行不能时,由银行再行起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担当责任,争论稿第三十九条规定: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的,不得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明显不妥。 (一)由于保证保险合同虽然具有独立性。 其一,主要是讲合同独立存在,保险人担当责任的独立性,但因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保证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严密相连的,保

11、证保险合同是不能脱离借款合同独立存在的。故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合并审理是可行的,那种先将借款及保证合同审理,并执行不能时,再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由于法院利用自己的审判权将保险公司的责任变成了一种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责任,且比一般保证责任更轻的责任。 其二,那种将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截然分开审理的做法,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明显也是不行取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若说保证保险为保证性质,因保证保险对保险人的担当责任商定不明,那么就应按连带保证担当责任,既然保险人要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固然可

12、以一同起诉保证人、保险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保险人了。所以将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必定分开审理,明显是没有依据的,是法院没有依据地将保险公司责任滞后的职权主义的表达,这种职权主义违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二)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三方尚有三方合作协议,将三方合作协议作为其合并审理的依据,并无不当。 (三)把保证保险合同定为根底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争论稿第三十八条),而截然分开审理的方法是不行取的,明显没有脱出保证法和票据法解释的窠臼,是一种法律上的仿照,这样只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使债权人一次审理可以解决的问题变成了两次审理和

13、执行的问题。 (四)最高法院20xx年8月29日作出的(1999)经终字第428号判决书中已予以了认定,认为合并审理并无不当。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因此第三十九条应修订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保证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保证人的应当准许;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而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及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准许。也就是说,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或将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作为其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均

14、应准许。 保证与担保是怎样的关系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供应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担当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担当的是补充担保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供应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担当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商定,则债权人可以恳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担当责任。 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供应的物的担保时,假如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当人之间担当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假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

15、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供应的情形。在第三人供应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有特殊商定,两者均有担当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 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处理?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商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关于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问题,如何处理? 一、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

16、保证合同中商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宅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

17、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 (三)商定不明的担保。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担当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其理解如下: 一是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托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担当责任。 二是当事人商定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

18、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此其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需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人求偿。 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须抛弃因“证讼”而毁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起初,该商定虽与“证讼”的效力相违反,但因其内容公正合理,大法官便默认其有效。到后来当事人虽没有这项特约,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明,亦推定其有此项特约。到优帝废除“证讼”更改债的效力的规定后,这种商定或推定的商定便更为合法了。上述三项措施,其实质是给予保证人享有“挨次利益”或“后诉利益”,即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可

19、以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这便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依据这一改革,保证人的债务不再完全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了,从而使保证“真正取得了它现有的附加行为的特点”。 保险合同 篇4 (一)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 本规章第3条规定:“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包括独立账户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其中: 1.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形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的局部,主要是扣除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形成的资产。 2.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商定从投资账户中转出的资产,包

20、括: (1)保险公司从投资账户扣除风险治理费、保单治理费、资产治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所转出的资金形成的资产; (2)由于保单持有人退保或局部领取而转出投资账户、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形成的资产。 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不属于独立账户资产,其存在形态可能是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 (二)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本规章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规定计算;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 1.独立账户资产的

21、认可标准 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担当,所以,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与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不同,主要表达在以下方面: (1)认可资产的范围不同。依据保险公司偿付力量报告编报规章第2号:货币资金和构造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力量报告编报规章第5号:证券回购等规定,非独立账户资产中的银行存款、买入返售证券等资产不完全都是认可资产。例如,除银行、保险公司、基金治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社保基金理事会外,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其他交易对手进展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为非认可资产。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中的买入返售证券均为认可资产。 (2)认可价值的计量标准不同。非独立账户

22、资产的认可价值根据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只考虑资产减值,不考虑资产升值。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根据资产的评估价值计量,资产减值和升值均要考虑。例如,对于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偿付力量报告编报规章第5号:证券回购及其实务指南规定,逆回购方应当确认待返售证券的跌价损失,正回购方应当确认待回购证券的跌价损失,但是,双方都不确认证券市价上升的利得。而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担当,因此,对于投资账户发生的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应当按市价确定待返售证券和待回购证券的认可价值,确认其利得和损失。 2.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确实定 依据本规章第5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确实定也就是各个投资账户资产的

23、评估价值确实定。依据中国保监会现行精算规定,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应按市价对投资账户资产进展估值。投资账户资产的市价应按以下方法确定: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估值日资产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非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账面价值作为其市价。 为了使不参与交易的其他保单持有人不受投资账户资产交易的影响,对各项资产的估值应当考虑发生的交易费用。即对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买入价)加上假设评估日进展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对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卖出价)减去假设评估日进展资产交易的交易

24、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买入价+假设账户评估日买入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卖出价-假设账户评估日卖出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3.独立账户资产的披露要求 由于独立账户资产的特别性质和风险,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并根据本规章第14条规定披露有关明细信息。 (三)未转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本规章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产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

25、露有关信息”。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已经包含在保险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非独立账户资产中。所以,保险公司按规定定对各项非独立账户资产进展认可和列报时,就已经对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进展了认可和列报。 保险合同 篇5 合同货物交付过程中的风险分担货物运输保险 假如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损消灭失风险而不能交付时,卖方可以通过货物运输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的损失。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对由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

26、险。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同时,由于不行抗力缘由造成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卖方仍旧可以免责,不向买方担当因此引起的合同责任。 合同货物交付后的风险分担商业综合责任险,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 卖方向买方交付合同货物之后,买方或第三方(合称“第三者”)在使用货物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卖方可以通过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分担风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企业的场所和经营责任、产品和完工操作责任、广告侵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和局部契约赔偿责任等,根本上涵盖了生产制造业和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方面的一般责任风险。“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必需由

27、“意外事故”引起。保险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对恳求上述损害赔偿的“诉讼”进展抗辩,对损失以“保险赔偿限额”中列明的金额为限进展赔付。当产品缺陷等风险未引发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坏时,此类状况就不在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但此类风险却又导致其他利益方的经济损失,这时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就可以发挥其作用,并弥补这一保障空缺。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由于制造商的疏忽过失所导致的其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第三者(主要包括产品的使用者、制造商的客户、制造商客户的客户)的经济损失和索赔费用。它所保障的内容不同于产品责任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更多的是针对产品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障。制造商疏忽责任险是产

28、品责任险的补充,两者最本质的区分在于后者保障的是由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坏而导致的索赔。假如产品的质量缺陷并未引发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坏,而是导致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那么,在产品责任保险项下就得不到补偿了。而制造商疏忽责任险却能弥补这一保障空缺,承保由于非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坏(如产品质量未到达合同要求)引起的第三者的经济损失。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快速增长的富强背景下,隐蔽在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等商业链条上各个环节的风险也日益凸显。单一产品责任保险已无法掩盖此类企业可能面临的全部责任风险。在此状况下,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和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则为“中国制造”供应了较为全面的风险

29、治理方案,使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得以稳健进展。是否购置过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及产品召回保险,成为“中国制造”进入海外市场的重要通行证。 企业作为雇主的风险分担雇主责任险 除了上述与企业的销售业务环节息息相关的各种保险外,企业还可以依据详细需要定制其它保险来分散运营风险,例如医疗保险、交通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人身保险,机动车保险等财产保险。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患病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而各地规定的赔偿标准也不尽一样。雇主可以通过参与工伤保险和购置雇主责任保险转嫁雇主责任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30、户均应参与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可以帮忙企业转嫁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但依据条例规定,局部赔偿责任特殊是评残为五级以上的,雇主还需担当大局部的赔偿责任,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此工伤保险不能完全转嫁雇主责任,还需要雇主责任险的补充。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除医疗局部不能和工伤保险重复赔偿外,死亡赔偿、残疾赔偿可以对雇员重复赔偿。例如雇员因工伤死亡后,除工伤保险赔偿外,雇主责任险也会根据购置的伤亡责任限额对其进展赔付。因此雇主责任险不仅转嫁了雇主的赔偿责任,对工伤保险不予赔偿的局部赐予补充,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工伤赔偿标准,增加了员工福利。 综上所述,无论是进展对外贸易的企业还是立足

31、于本国客户的企业,都需要一套完整的保险方案来分担其业务和进展中的各种风险。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就某一险种达成长期协议,涵盖一段保险期间内的全部风险,而不需要就单一标的逐单购置该项保险,既便利快捷又更加经济有用。在快速进展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式下,企业实现生存与进展任重而道远。企业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分散风险,放下包袱,抓住机遇,实现长期生存和稳定进展。 保险合同 篇6 甲方: 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工程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一样。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工程的根底上,仅

32、供参考。实践中,需要依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工程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供应高水准商务旅游效劳的大型现代化旅游参谋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表达乙方完善的效劳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供应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风险提示: 应明确商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简单在工程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担当、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1、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人身意外

33、损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_年_月核准)。 2、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到达_分的客户。 其次条:承保方案 1、保额:人民币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人民币_元份。 3、保险期间:_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局部,甲方不担当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到达_分,乙方为其连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_日乙方向甲方供应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

34、、甲方根据乙方供应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一样,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_日起担当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_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申请理赔。 第四条: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_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如乙方供应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状况不符,甲方不担当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担当。 第七条:保密商定 风险提示: 应商定保密及竞业制止义务,特殊是针对工

35、程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消失合作一方在工程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工程权益的活动。 1、合作中,乙方供应的客户资料及信息,甲方应妥当保存,并保守客户个人信息,此项商定合作完毕后仍持续有效。 2、甲乙双方在合作中均应保守因合作所知悉的双方的商业隐秘和客户资源、信息等。 第八条:违约条款 风险提示: 合同的商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需明确商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合作中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守约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在合作期内,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终止该合作的,违约方同时赔偿被侵害

36、方的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_年_月_日 乙方代表(签章):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7 合同编号:_ 第一条 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公司法定地址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其户籍所在地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公平、互利的根底上,经协商就乙方承受甲方的托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全都达本钱合同。本合同包括托付代理合同、

37、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治理有关规定组成。托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治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当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丧失的,甲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 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

38、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展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优先在以下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 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 (2)个人安康( ); (3)个人人身意外损害险( );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 )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举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打算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打算。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

39、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终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完毕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根据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展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全都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缘由。需要调整手续费

40、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托付代理合同终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 第八条 保证与担保 乙方应供应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元

41、。 第九条 专属代理 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忙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 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进展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与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与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恳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隐秘及个人隐私。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托付事项的状况。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条款可以进展变更。 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

42、同变更事宜进展协商,达成全都意见后对本合同进展变更。 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展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全部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 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可因以下缘由终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打算不再续延本合同; 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连续有效并担当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 3乙方辞去托付或者甲方撤销托付。乙方辞去托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需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托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

43、托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托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缺乏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缺乏局部。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44、乙方应对在代理过程因本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因乙方在代理过程因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担当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担当赔偿责任。 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解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为应担当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附则 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代理员治理的方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供应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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