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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的保险合同范文汇总10篇保险合同 篇1 甲方:_ 乙方: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供应高水准商务旅游效劳的大型现代化旅游参谋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表达乙方完善的效劳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供应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_年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到达_分的客户。 其次条 承保方案 1保额:rmb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2保费:rmb_元份。 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局部,甲方不担当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到达_分,乙方为其连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 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供应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根据乙方供应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一样,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担当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

3、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申请理赔。详细参见_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 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 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 如乙方供应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状况不符,甲方不担当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担当。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乙

4、方代表(签章):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2 一、失业保险金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根据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缺乏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缺乏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二、那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

5、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与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情愿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未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缺乏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确定。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到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公司出示本人

6、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效劳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和相应的求职证明,同时,按要求照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展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无工作单位参保,劳动者可以找当地的参保代理机构参保。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金必需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且要根据相关的规定缴费要肯定的期限后,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否则是达不到领取保险金的条件的。 保险合同 篇3 本公司依据投保人申请,同意按以下条件承保。 n

7、o:_ 保险单号码 投保单号码被投保人姓名性别诞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住宅邮编投保人姓名性别诞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姓名住宅邮编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 所 受益份额 如无指定受益人,则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根据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保险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工程(给付责任) 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交费期交费方式份数保险费加费保险费合计生存给付领取年龄领取方式特殊商定 公司提示: 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商定书共同构成。在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请按条款规定准时

8、与我公司签单机构联系。签单机构:_ 邮政编码:_ 电话:_ 公司地址:_ 公司签章:_ 授权签字业务员:_(签字) 出单员:_(签字) 复核员:_(签字) 签单日期: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4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其次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需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

9、因患病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以下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完毕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展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0、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工程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工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损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损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工程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工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以下商定给付意外损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

11、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以下缘由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12、、被攻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承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以外的缘由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以下期间患病损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斗、军事行动、恐惧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

13、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竞赛、摔跤竞赛、绝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

14、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峻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商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合同 篇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

15、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

16、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

17、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缘由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缘由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缘由起火燃烧

18、。 (五)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局部;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以下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

19、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以下状况下,不管任何缘由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或第三者人

20、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商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

21、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准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展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展查勘且未赐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供应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准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准时向被保险人供应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准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供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供应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查核定,

22、并将核定结果准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商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局部,保

23、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帮助保险人进展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供应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其次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供应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不进展处理的事故的,应供应相

24、关的事故证明。 其次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其次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以下方式赔偿: (一)局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其次

25、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患病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其次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工程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八条 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以下免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为3%。

26、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难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的确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为10%。 其次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担当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加诉讼、进展抗辩、向被保险人供应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

27、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恳求,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连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全都。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头前,

28、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头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头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局部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注:保险期限缺乏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

29、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 篇6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甲方:四川海岸电器电子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系甲方职工,鉴于劳动合同月日已到期,双方协商全都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 4、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四川

30、海岸电器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年月日 保险合同 篇7 甲方:_ 乙方: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进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安康、能正常旅行参与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与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开头,直至该旅*程完毕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商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头,直至该次旅行完毕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

31、旅行社安排的旅*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根据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根据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根据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

32、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酬劳。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供应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缘由、地点、估量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帮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行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大事。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连续生效。 十一、对

3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局部。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代表(签字):_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8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那么就确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条件的,也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需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我国担保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公正、诚恳信用的原则。依据这一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除要求放贷银行、借贷车主和汽车经销商都务必坚持最

34、大诚信原则,这是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法其次章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依据担保法和保险法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出具车贷保险单之前,应要求投保人(银行)和购车人必需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照实告知原则,如投保人和购车人

35、投保时供应虚假状况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如发生逃贷和贷款愈期不还等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绝理赔。 保险单责任生效之前,应准时签订反担保协议。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供应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供应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可以实行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质押物可以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实行反担保以后,一段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借贷人有意不还或无力归还贷款时,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

36、十二条之规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反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免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造成保险公司被动。 车贷保险合同、协议条款必需严谨、完善。笔者认为,现行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还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担当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笼统,没有与相关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挂钩,而且对相关责任人10%的免赔责任不细,也不明确。 二是当发生车贷保证保险“代位追偿”(即先赔后追)时,对最终抵押物的处理者是银行、是保险还是经销商?在保险合同(协议)中也不明确,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购车人所交本金

37、(30%)和还贷局部,销售商有由银行转嫁的10%免赔和担保局部以及未收回费用局部,保险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赔款局部。如由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难以调处多方利益关系,加之银行在其中的份额少,对抵押物的处置积极性不高,往往长期搁置,最终报废;假如由销售商处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担当的比例更少,只有10%. 鉴于此,在保险合同(协议)条款中,最好明确由保险公司为抵押物的处置人,由于保险人所占份额大,不仅处理抵押物的积极性高,而且也便于协调银行、销售商和保险人三方的利益关系。 保险合同 篇9 【提要】本篇合同纠纷: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由应届毕业生小编特殊为需要保险合同范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仅供参

38、考。内容如下: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 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 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根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连续有效。在合同其次十三 条释义后又解释为:1、心脏病(心肌堵塞)指因冠状

39、堵塞而导致局部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堵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特别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伤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 术,必需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明冠状动脉有狭窄或堵塞情形,必需承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在双 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示对方,对合同规定内容有争议条款未加说明义务,或模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够重视。 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根据合同商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20xx年9月,

40、原告甲之妻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峻转入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 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需手术治疗,并做了介入支架手术,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术及住院费支出40000余元。出院后, 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能根据合同商定作理赔处理,原告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0230元,连续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裁判】 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保险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险金20230元整。

41、【评析】 本案焦点有三个: 1、被保险人患心绞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险范围内的根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险 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保险险种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够的医疗费用,使患者在医疗时以收到医疗费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 复,故在签订合同后,准时根据合同商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xx年3月25日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20xx年9月,被保险人患有有心绞痛,被送 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峻被送往省级医院治疗,经查,患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做支架介入手术。从本案的事实不难看出,患者因心绞发病,经医 院检查,病状已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且做

42、了支架介入手术,我们可从医学角度对待这一问题,患者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那么,就是心脏 病,也是心脏病的一种类型,应当属于重大疾病,理应在合同商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固然属于被保险范围之内。所以,合同商定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 之内,就失去了保险心脏病的现实意义。 2、保险人对其格式合同的释明责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 人是依据双方的商定的需要,或者说同一标的、价格等,由不同的一方来签约,也就是说要约一方为了便利而实行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合同一方 应就合同商定对自己的责任,或对对方不利的显形、隐形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使对方对合同的实际约束力有一个明确的熟悉,到达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目的,也 就表达出了合同的公正、公正原则。本案消失的康宁保险合同中载明:“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与医院确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不相符 合。对某种病情确实定是医疗意义上的诊断确定,而不是合同商定某种疾病中的那种病态的属性。所以说合同商定的心绞痛不在心脏病种内的疾病脱离了可观现实, 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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