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范文汇编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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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范文汇编6篇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效劳部治理方法和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全都,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本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次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托

2、付乙方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以下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举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承受客户询问; 5、甲方书面托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以下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担当责任。乙方超越本保险代理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担当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别状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商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

4、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担当。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治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各项商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治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

5、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展治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其他商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状况和代理客户具体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依据本保险代理合同商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担当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

6、乙方供应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仔细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供应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 (三)取得甲方供应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供应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托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

7、的社会形象; (二)参与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内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帮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状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保险代理合同商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隐秘;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准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保险代理合同订立后,在接到

8、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恳求后,准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保险代理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保险代理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保险代理合同内容进展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商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全都意见,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

9、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全都可以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哄骗甲方; 5、使用不正值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隐秘;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保

10、险代理合同商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 1、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 2、乙方丢失民事行为力量; 3、乙方丢失劳动力量;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撤消;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值理由,未

11、按本保险代理合同商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保险代理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商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展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担当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商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

12、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商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根据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保险代理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保险代理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旗、区)。 附件: 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 依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 号保险个人代理

13、保险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保险代理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保险代理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供应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是,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力量时,本保证人保证准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保险代理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保证人为 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说明: (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供应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

14、印件; 2、个人收入和拥有全部权的资产证明。 (二)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供应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拥有全部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 保险代理合同续签协议 甲乙双方协商全都,按原保险代理合同条款续签保险代理合同。新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

15、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旗、区) 保险合同 篇2 甲方:_ 办公地址:_ 联系电话:_ 传真:_ 邮政编码:_ 乙方:_ 办公地址:_ 联系电话:_ 传真:_ 邮政编码:_ 为了推动我国_工程体育运动的进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险,甲乙双方依据各自职能签署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

16、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财产保险范围 凡为甲方全部、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殊商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其次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难及任何突然和不行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乙方对以下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 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

17、虫蛀、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渐渐起作用的缘由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3.2 进展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3 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3.4 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3.5 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 3.6 盘点货物时发觉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8 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9 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3.10 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响、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18、 第四条 赔偿处理 4.1 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当马上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供应具体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4.2 保险财产若遭盗窃,甲方应爱护现场并马上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马上通知乙方,假如乙方派员进展现场调查,甲方应赐予便利。 4.3 发生损失后甲方应马上实行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4 甲方要求赔偿时,应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供应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患病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觉甲方供应的单证有任

19、何虚假、哄骗或夸张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4.5 保险财产患病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根据本条款规定办理。 4.6 保险财产发生局部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根本上恢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4.7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承受甲方片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4.8 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

20、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4.9 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削减相应局部的保险费,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局部的保险费。如甲方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局部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4.10 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马上实行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存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供应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帮助乙方向责任方进展追偿。 4.11 如本保险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担当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管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根据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

21、 其他事项 5.1 甲方应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 5.2 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马上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供应具体经过。 5.3 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爱护事故现场。 第六条 索赔和赔款 6.1 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供应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6.2 乙方的赔款以恢复投保工程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工程的残值应予扣除。 6.3 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工程或予以修理替之,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6.4 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方自保,乙方

22、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6.5 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局部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6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保险的存在,不管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管该保险赔偿与否,乙方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方式: 7.1 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章进展仲裁; 7.2 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公章) 乙方_(公章

23、)代表_(签字) 代表_(签字)电话:_ 电话: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3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分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两者都是与“保证”相关的合同,很明显的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所不同,那么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分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展了解。 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许多相像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分。表现在: 一、合同的主体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

24、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 二、合同的内容不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 三、合同的性质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

25、,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四、保证的范围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商定或商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 五、保证的程度不同。 保证保险合同中,首先,保险人担当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商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商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次

26、,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商定的免责事项如战斗、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状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当债权人向保证人恳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 六、适用的法律不同。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分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

27、适用担保法。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商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需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固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明显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 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盼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忙。 保险合同 篇4 保险单位: 船舶名称: 本公司依据被保险人( )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

28、括除外责任局部)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 制造厂家: 船舶种类 船舶用途 总吨位/马力/客位: 载重吨: 船舶尺寸:(总长) 船质构造: (型宽) (型深) 船籍港: 保险价值:人民币 ( ) 保险金额:人民币 ( ) 航行区域: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根本保费: 免赔额: 费 率: % 总保险费:人民币 ( )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

29、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难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漂浮; 六、船舶失踪。 其次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缘由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局部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以下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

30、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方法应按北京理算规章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削减损失而实行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

31、救或救助费用、救助酬劳,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 外 责 任 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以下状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修理、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有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去除污染、

32、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斗、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 险 期 限 第四条 除另有商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 险 金 额 第五条 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

33、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 赔 和 赔 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准时按保险人的要求供应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根据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局部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

34、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局部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屡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需与保险人商定前方可进展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酬劳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局部。 第十条 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

35、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终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商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患病全损或局部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假如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恳求,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需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供应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

36、快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供应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商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状况应当照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治理人、经营人的转变或船舶转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

37、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准时实行合理的施救爱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视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视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章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治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其次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其 他 事 项 其次十一条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 )项处理:(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

38、险合同 篇5 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过程往往是一个反复要约(协商)的过程,最终达成协议,即一方(通常是保险人)作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准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文就介绍了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的内容,盼望对您有所帮忙。 保险合同订立程序 1、填写投保单。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索取单证并照实、完整地填写其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 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展必要的审核

39、,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承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准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 篇6 甲方:_ 乙方: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进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安康、能正常旅行参与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与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开头,直至该旅游行程完毕并办理

40、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商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头,直至该次旅行完毕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根据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根据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根据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

41、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酬劳。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供应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 证明、医疗证明、缘由、地点、估量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帮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行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猛烈损害的大事。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连续生效。 十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局部。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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