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范文汇总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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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范文汇总八篇保险合同 篇1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本人为号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现将该合同的保险金恳求权转让给 。本人在此以前或将来的申请均为无效。若有经济纠纷由我本人担当,全部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 转让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受让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保险合同 篇2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担当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实行施救、爱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其次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赐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

3、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巧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局部。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全部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全部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4、毁。 第五条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斗、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依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

5、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局部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

6、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局部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假如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局部损失一次赔偿款到达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19xx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

7、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保险合同 篇3 变更初算保费金额(¥)应交金额: 应退金额 不涉及保费 交费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公司收款凭证编号:交费银行: 随附资料: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变更被保险人清单 个人安康告知书 其他(请列明):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勿在空白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上签名和盖章,签名和盖章前,请再次核对您所填写的资料。 保险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 保险人:_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账号:_ 电子信箱:_ 被保险人

8、:_ 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托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账号:_ 电子信箱:_ 第一章 根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担当保险责任。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1.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

9、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实行施救、爱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其次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赐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其次节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

10、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巧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局部。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全部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全部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斗、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

11、.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商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丧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有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12、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依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局部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13、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合同 篇5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患病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

14、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丢失全部工作力量: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丢失局部工作力量: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临时丢失工作力量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赐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缺乏12个月接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1.战斗、类似战斗行为、叛乱、罢工或

15、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损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依据被保险人估量,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供应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确实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

16、人必需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快速将具体状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成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展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帮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犹如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实行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

17、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展仲裁或诉讼。 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管患病意外损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商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管一次或屡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

18、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 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 工程 损害程序按保单规定赔偿 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 全身瘫痪(必需终身卧床或永久丢失工作力量) 保险合同 篇6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19、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一)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需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需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商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 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需符合法定形式。 (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 解除保险合同必需符合如下条件: 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 该保险合同尚处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保险合同一旦履

20、行完毕,也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终止问题。 保险合同解除必需具备肯定条件。 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需存解除行为。 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需在法律法规、当事人商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商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商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违反照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商定履行

21、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4)保险标的危急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6)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急程度增加。 7)保险标的发生局部损失。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看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头,开头的按日期折合,没有开头的,退还;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篇7 劳动合同的初签,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结果。劳动合同的续签同样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全都意见。假如双方难以达成全都意见,一拍两散了,有没有什么分手费呢? 20xx年1月

22、1日开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 与商业合同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在法律地位方面虽然是公平的,但在经济地位方面是有强弱差异的。因此,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对劳动者赐予经济方面的肯定补偿或资助还是有必要的。 这一法律规定在各类企业中全面推行是第一次,但在过去的企业用工制度历史中也是有着渊源的。20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280号)中有“生活补助费”的相关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

23、。,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 费。”这一规定,仅适用于20xx年10月以前就业的国有企业员工。也就是说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期间初签合同的劳动者并无权利取得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满未续约的,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合同商定之外的法定义务。实施之初,有局部企业有诸多不解。而从劳动者的利益爱护角度而言,这一法律规定也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其

24、一,未续约的劳动者中有相当比例的人即面临失业之窘境,维系其本人及家庭的生活需要有肯定的经济支持;其二,中国传统历史中的流亡、破败之富贵之家亦有散发资财予以佣工的道德习惯,而或兴或衰的企业可以不费一文地将劳动者扫地出门的现代伦理缺乏广泛的民众根底;其三,现实的失业保险制度下的劳动者保障水平很低。无论劳动者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凹凸,无论失业保险基金是否充裕,立法及实践中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严格地限定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按目前的支付水平,仅为每月几百元而已。 法律就是法律。依法生效的法律必需得到遵守。关于合同期满未续约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分述如下: 适用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

25、相关规定,而未续约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适用于以下情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除外)。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二条补充规定: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起算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为20xx年1月1日。 支付标准(年限折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

26、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受限即:年限折算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标准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三倍。 对于企业来说,该项经济补偿金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本钱,是合法用工状况下的用工本钱。在将来的立法可以考虑:支持企业将该项经济补偿金按年预提相应的预备金,并赐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减免。从而适当地降低企业的负担,增加企业用工的积极性。 劳动法律 的 合同正常到期 企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

27、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可以看出,合同正常到期,满意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条件,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详细地说,首先劳动合同终止后不需要赐予经济补偿金的特别状况。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的,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状况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由于是劳动者本人不情愿续订合同。 除上述特别情形不

28、需要赐予经济补偿外,其他的状况应当赐予经济补偿,详细包括:(1)用人单位用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是更不利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订立合同,劳动者同意订立的;(3)双方都不同意订立合同的。这三种状况中,用人单位主观上并没有续订合同之意,最终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应赐予经济补偿金。 所以,只要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并没有主观意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近有网友询问到在07年11月28日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20xx年11月27日到期,公司通知不续签,公司只成

29、认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依据劳动部309号文件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但没有硬性规定不给,同时在劳动部劳部社发20xx12号文件的第三条其次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该规定正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全都的,因此公司只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应当从员工进公司的那一天开头计算经济补偿金到合同终止时为止,根据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是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与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你主动辞职,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若单位存在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你仍旧可

30、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建议你要求支付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即20xx年2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找法网 劳动合同补偿】案例介绍: 李某于20xx年8月20日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xx年8月25日。 20xx年7月8日,单位发给李某一份征求意见单,意见单写明:“您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将于20xx年8月25日期满,今特提前1.5个月征求您意见。现单位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商定条件,期满后续订劳动合同为三年。请您慎重考虑,期满后需要续签合同还是不再需要续签合同,将个人意见记录在个人意见栏内并签名,不认可上述条件或逾期不交此单的视作本人拒签劳动合同,20xx年8月25日

31、期满后,人事科将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李某收到此“征求意见单”后,在20xx年7月20日前按时递交了征求意见单,并签注“同意续签合同一年”。 20xx年8月25日单位以李某不愿续订合同为由,终止了李某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后李某向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单位因协商不全都终止劳动合同,恳求单位支付李某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认为,单位情愿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而且盼望与其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单位并没有降低原合同条件。李某认为,本人同意续签合同,但只情愿再续签一年。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员工并不肯定要听从单位提出的期限,而应由单位听从员工

32、的意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单位与李某原合同为一年期,现为遵循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应当视为单位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在此状况下,李某应当听从单位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单位也无需再与李某协商。单位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法律规定,无需向李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劳动条件 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提高劳动条件 劳动条件字面解释为“

33、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肯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好像将劳动条件等同于劳动合同条件了。该会认为,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九项必备条款之一,是劳动合同的一项主要内容,既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发挥整体功能和显示生命力的重要内部条件。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双方普遍关怀的一个根本问题,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 同时,仲裁委员会也认为,遵循 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应当视为公司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 用人单位提高了劳动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34、,故裁决劳动者败诉,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全都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35、(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 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艾小川公布时间:20xx-07-13 09:45:21 【案情】 周某原系某公司职员,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因经济补偿的问题不能达成全都意见,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裁定某公司依法赐予经济补偿金。 【分歧】 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为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36、劳动者支付。即实际工作的年限为经济补偿的年限。 其次种意见认为,本案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为四年零三个月。 【管析】 笔者同意其次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系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依照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根据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在本案中,当时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查此

37、两部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均不是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即劳动合同期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规定,本案经济补偿计算的起算点为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3月31日终止,总计四年零三个月的期限,折合经济补偿金为四个半月的工资。 保险合同 篇8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安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其次章 保险期限 其次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

38、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以下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条二、三

39、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丢失劳动力量、身体机能,或永久丢失局部劳动力量、身体机能的根据丢失程度给付全部或局部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管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到达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以下缘由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 战斗或军事行动;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

40、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依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管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丢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殊商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头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商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供应以下单证: 【保险合同范文汇总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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