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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夫。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反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反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
2、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其次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担当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处,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商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
3、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商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有意违反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商定审理、做出与商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商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
4、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
5、决维持,违反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商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有意违反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反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特殊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
6、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熬煎。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需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 _年_月_日 再审申请书 篇2 申诉人:郑_(原审被告人郑_之父),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_省 _县人,系_省_县_乡中学教员,住_省_县_乡_村。邮政编码:_。住宅电话:_。 申诉人郑_对_县人民法院_年_月_日(_)_刑初字第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省_县人民法院(_)_刑初字第
7、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有意损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不遵守交通规章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相互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不遵守交通规章,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不但不表歉意,还,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有意损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 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明显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全部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因郑_不
8、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回来后,让他立即去派出所。郑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状况告知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照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依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 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赐予从轻惩处,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缘由,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惩处。 此致 _县人民法院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再审申请书 篇3 申请人:_ 申请人_对_人民法院_年_月_日(
9、)字第_号_不服,请求再审。 申请事项:_ 事实与理由:_ _ 此致 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原审_书抄件1份 再审申请书 篇4 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XX,女,19XX年X月XX日诞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XXXXX。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诞生,汉族,西安XXX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
10、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XX号住房一套,归原告XXX全部,原告XXX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依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全部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次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全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需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
11、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峻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 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订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
12、,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订正。其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假如不请求
13、,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请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准时判决。”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判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爱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花娥 代书人:权元,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14、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5份; 3、民事申诉书副本5份。 再审申请书 篇5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夫。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反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反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
15、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其次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担当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处,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商定是7
16、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商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有意违反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商定审理、做出与商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商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17、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
18、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再审申请书 篇6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春风一度,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风花雪月,男,。 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人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21日作出的(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1、请求撤销平原市中级人民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
19、人欠款25555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担当。 申请再审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申请再审人,在200X年至20xx年期间,依据被申请人的要求,为被申请人承包施工的洪广镇政府办公楼工地、西夏区、光华活性炭厂等工地供应砖、石料,并依据被申请人的要求雇人对上述施工的地面进行平地、垫土方等劳务工作。20xx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供应的上述货物,劳务工作进行了结算,依据申请再审人实际供应的货物清单、支出的劳务工作量进行结算,得出结论: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供应货物、支出劳务工资合计为25555元。结算后被申请人出具
20、结算单一张,确认申请再审人为其供应货物、支出劳务工资,共计154322元。 因被申请人未支付上述款项,申请再审人为此起诉至海人民法院法院(以下简称平原区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再审人欠款为136624.5元。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原中院)。平原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作出了(20xx)南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平原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xx年3月11日再次开庭审理时,被申请人并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20
21、xx)北民初字第4466号判决书。但该判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引用的是(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内容,作出的上述判决也是依据该内容作出的。申请再审人认为,平原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向被申请人通知了开庭审理的时间,被申请人有意缺席不出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恶意的。而平原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在被申请人缺席的状况下,法院无法对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质证,但却引用了未生效且又发回重申的判决书中的内容作出了(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是违反法定程序的。面对上述错误判决,申请再审人上诉至平原中院,而平原中院也未查明案件事实,在该错误判决
22、的基础上又作出的(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平原区法院(20xx)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 申请再审人认为,二审法院作出的维持(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是特殊荒唐的。本案是因被申请人的上诉程序而被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平原区法院的(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是未生效的判决,重审后该判决书的内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二审法院是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重新审理,意味着要对重新审理案件的全部事实、证据进行重新审理、查明、核实。要对重审案件的全部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当事人质证,认证程序重新加以确认,而不能直接接受原
23、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平原区法院在重新审理该案时,却在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程序状况下,直接接受(20xx)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内容作出的判决,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而二审法院面对这个荒唐的判决视而不见,竟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这岂不是与平原中院(20xx)南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裁定相互冲突吗。退一步讲,假如法院认为可以直接接受原审判决内容的话,也应当接受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关于被申请人承认欠款的录音光盘的内容,由于该录音中的内容被申请 人是没有异议的,该证据是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链性、合法性的。既然一、二审
24、法院接受原审中被申请人的质证看法,那么也应当接受该录音证据,这样才能体现公正。但一、二审法院未接受该关键证据,从而导致本案被申请人欠款的事实真相无法查清,并且该录音证据在一、二审重新审理中也未进行质证。原审法院事实上剥夺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故申请再审人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订正,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原判决对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实物出库凭证、送料单、收条的单据金额23298元进行确认,但对申请再审人主见的其余欠款不支持的判决理由缺乏证据证明。因一、二审法院不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是在被申请人缺席的状况下做出的,法院未查明本
25、案的事实状况,且判决内容引用的是未生效的原审判决内容,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做出的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1、为证明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承包的工地送料、购买建材、供应劳务的事实,申请再审人向法院提交了由被申请人工地人员,以及应被申请人要求供料的人员的书面证据:实物出库凭证8张、送料单3张、收条1张、空心砖款收条1张、砖款收条1张、空心砖发砖发票6张、水泥款收条1张、垫土方证明1份、被申请人签字领(收)料单4张、欠条1张、由被申请人收料员张建军出具的收取沙石、混合料、片石、土方等收据261张、录音光盘1份、结算单1份。以上单据、录音、结算单符合证据三性,相互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有被申请人陈述在
26、案的记录为凭,充分的证明白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再审人清偿欠款。 2、在一、二审法院审理当中,被申请人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来否认申请再审人的主见,但原审法院代替被申请人否认相应证据,例如:一审判决第4页第16行消逝“因结算单系复印件,且结算单相关票据中没有被告的签名,而被告也不认可,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在本案重审时未进行答辩,也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既然认定是被申请人放弃了权利,就不能相互冲突的认定被申请人的质证看法。原审 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应当予以订正。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认
27、为,既然是重审案件,就应当全面审查本案的基本事实,对本案的证据重新进行质证、认证,客观、公正的查明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人特向贵院提请再审,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撤销(20xx)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欠款25555元。 此致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20xx 年4月20日 申请再审人。 再审申请书 篇7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生,现住xx县x镇x村 联系电话:13514842829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县xxxx公司 住宅地:xx县x镇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28、申请人认为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担当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其次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xx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
29、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损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其次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酬劳,与被告形成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xx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30、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患病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损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 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xx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xx所受损害属于工伤保险条 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
31、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会读。 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担当者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在xx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xx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看法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xx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担当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此外,二审判决以xx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担当责任的(20xx)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担当的工伤赔偿责任58708.24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
32、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xx担当责任,也是担当一般侵权责任,是依据自身过错大小担当的。xx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当担当确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调解协议,双方准备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明显是不公正的。 三、申请人并没有打xx,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xx县xx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xx,xx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担当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33、 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此致 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再审申请书 篇8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争论所)。住宅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托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汉族,年月日诞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李之
34、女,李于年月日死亡)。 托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托付代理人:王,男,汉族,年月日诞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系李之夫。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住宅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请求:1、; 2、。 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或依据行政诉讼法其次十五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 (以下写明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与理由): 最终写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再审申请书 篇9 请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要求填写,并对以下问题特别留意: 1、对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
35、原审其他当事人栏的基本状况中的联系方式,必需注明有效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及邮编,或其他联系方式。 2、对生效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必需符合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的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不服,必需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故再审申请书须明确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的一项或多项,或者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3、再审申请的请求。应写明是对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全部还是部分不服,对于部分不服的应写明不服裁判调解书的主文内容。 4、事实与理由。应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等,并论证不服的.理由,如从以下方面论证:(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盖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复印。 5、再审申请书副本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总数提交。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