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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提交的材料(3篇)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精)一 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 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_)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恳求 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_)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恳求; 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与理由 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
2、如下: (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学问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供应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供应协议书,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 (三)申请人已经根据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到达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
3、人根据技术供应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022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明,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商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峻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供应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供应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恳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
4、人:_x 2022年9月14日 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精)二 申请人:杨,男,1950年1月9日诞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电话:_ 被申请人:_、_、_ 案由: 申请人杨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恳求事项: 1、恳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恳求依法订正“(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
5、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连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马上移交申请人杨。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担当。 事实和理由: 杨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县法院在20xx年9月4日作出“(20xx)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
6、内给付原告杨xx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根据合同商定准时交付杨xx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不能正常治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20xx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xx)11号抗诉书,20xx年1月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判决根本维持了(20xx)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
7、合同”有效,应连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 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已在20xx、4、22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20xx年8月17日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xx)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判决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法定依据的状况下,错误的撤销了xx县人民法院(20xx)府民初字第271号和(20xx)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错误地判定20xx年7月4日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xx年9月15日为止,王文x补偿杨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大贝
8、茆煤矿的有关证照由王文x连续持有,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担当一半。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xx年6月6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展再审。20xx年8月31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附件4)。再审判决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二审的错误判决,而是在连续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后却在没有法定及商定解除理由的状况下判决终止该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谓程序违法为由对二审判决认定有效的联合办矿协议的判决予以撤消,对该非法协议不予判决认定无效。x林市中级院再审判决严峻侵
9、害了申请人杨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严峻地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基于上述状况,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xx)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其次条”的改判依据错误,联合办矿协议应当判决认定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起诉被告王俊x恳求连续履行杨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并诉请由王俊x交付煤矿有关证件。而本院终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协议有效即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
10、据此判决“一、撤销本院(20xx)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其次条(即撤销二审“20xx年7月4日x木县xx乡李家沟村大贝茆煤矿与x木县xx乡兴达煤矿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 20xx年7月4日(在杨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未经杨同意非法代表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合法权益的行为。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起诉被告王俊x恳求连续履行杨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
11、茆煤矿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其次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法院认定在杨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就直接成为杨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能否连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连续全面履行的关键。联合办矿协议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杨承包经营权,直接导致杨无法连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的权利。因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洁的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
12、杨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才能连续合法有效存在,才能连续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杨失去再连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注:该承包合同指“杨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据错误。 x林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由于该煤矿是经政府批准的煤矿,在联并后始终由王文x经营治理,并对煤矿进展了实际投资与整改,杨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治理并未参加,故杨失去再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大贝茆煤矿的确是在上世纪90年月初就经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矿,可是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取缔的非法矿
13、井“兴达煤矿”联并,杨承包的大贝茆煤矿的主体资格始终合法存在。 x木县政府在20xx年7月初审并上报x林市政府审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联并时,非法矿井“兴达煤矿”因“四证”全无(四证指“三证”和前期施工证),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缔并经x林市政府上报xx省政府,当时“兴达煤矿”已经不复存在(1999年政府取缔非法矿井的标准:停顿供电、停顿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闭毁、地貌恢复)。具有审批权的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两矿联并,x林市政府只是为了爱护大贝茆煤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20xx年10月25日批准大贝茆煤矿调整井田范围、在20xx年11月8日批准同意大贝茆煤矿扩大井田面
14、积、扩大生产力量,有关zhng f 部门并据此给大贝茆煤矿换发了“三证”而不是重新颁发了“三证”,其相关证件的编号、企业名称、具体地址、设计力量、井口坐标等与原证件完全一样。 该煤矿也绝非如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在联并后始终由王文x经营治理,杨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治理并未参加”,而是王俊x、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将两矿非法联办后,又非法将大贝茆煤矿先转包给蒋树华、后又非法转包给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不能对煤矿进展合法投资、整改、经营治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合法承包经营权,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王文x等人投资、至今非法治理经营着大
15、贝茆煤矿。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以判决制止,却在没有法定依据及依据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的判定“杨失去再连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杨数年不懈诉讼,目的就是收回煤矿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杨完全有资格、有条件、有力量、有信念连续承包治理、经营大贝茆煤矿。 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权: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三、杨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于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20xx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乡大贝茆联办煤矿协议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
16、书中写明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8条、第60条。 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判决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的规定,错误判决杨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进而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xx年9月15日为止。 既然再审判决杨与杨治x、王俊x、杨怀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合同有效,并且没有法定和商定的解除条件,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判决连续履行合同,而
17、不应当错误的判决终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20xx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大贝茆煤矿联办协议书无效,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8条判决王俊x、王文x等人依据其过错程度担当所造成的损失后,恢复财产原状,而不应当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xx年9月15日为止。 四、判决没有法定依据,判决显失公正、公正: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状况下就错误的判决维持了“王文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杨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的二审判决。王文x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合法承包经营权,每年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杨数年不懈诉讼,已经家贫如洗
18、,而双手举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级法院却判决王文x补偿杨xx248万元,这样的天平还能叫法律天平吗?判决显失公正、公正。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应当承受法律法规的调整标准,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终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应当主持正义,依法秉公办案。而x林市中级法院却视法律的尊严于不顾,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形下,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杨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有效合同终止履行,错误的判决王文x连续经营大贝茆煤矿至20xx年9月15日止,错误的判决王文x给付杨xx248万元补偿费,x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实在是一种压制合法,鼓舞违法,任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
19、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恳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订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托代理人:戴涛 申请人:_ 二0xx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原一审、再审、二审、再审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精)三 再审恳求: 恳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
20、公民的住宅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常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根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常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22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供应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述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宅地至起诉时已
21、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的确与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22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之时也缺乏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始终没有固定住宅-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产证在认定申请人常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规律性推理,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 (二)嘉定区江桥镇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22年3月30日供应的证明(称:牛_梅自2022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即又被其在2022年4月21日供应的
22、另一份证明(称:详细进来日期不清晰)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治理有限公司锦华治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效。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审法院对申请人供应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方证据状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意见,在这种状况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加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
23、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名目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非常重要的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视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其次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供应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假如再审法院依法接受,则必定推翻原裁定。 综上,在管辖权原来就错误的状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反法律给予公民的程序参加权、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推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洁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权本钱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正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正、正义的憧憬,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恳求!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