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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1 申请再审人: 地址: 被申请人: 住宅: 法定代表人: 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做出的(XXXX)XX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第X项、第X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申请再审人对该份判决不服,特具文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申请人担当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存在长期克扣工资的情形,并在怀疑申请再审人将跳槽的状况下便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峻损害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再审人依法提起仲裁并起诉。 原审判决采信XX公司单方制作
2、的没有证明力的证据,便认可X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地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发放状况没有异议。因此,原审判决严峻错误,依法应予订正。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转变工作时间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原审作为认定依据的船期支配表、考勤表、电子邮件、员工手册等证据都不具备证明力。 1、船期支配表等系XX公司单方制作,甚至没有供应原件,其真实性不应予以认可。 2、考勤表为XX公司单方制作、未经过申请再审人的书面确认,考勤表、电子邮件表现形式为电脑记录,系属复印件,未经过公证认证,更何况电脑主机在XX公司把握之下、XX公司可能随时篡改记录,这样的证
3、据形式缺乏起码的可信性。 3、员工手册系XX公司单方制作,未有证据表明员工手册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告知申请再审人。该员工手册不构成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申请再审人不应受该员工手册之规定约束。 以上证据均不应采信,因此无从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转变工作时间,无从认定X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合法依据。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地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发放状况没有异议。 工资单所载的备注是XX公司之单方意思表示,其所注之内容系推定员工以不作为的默示方式表明对工资数额无异议。 我国民法通则看法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
4、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看法,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商定的状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明显,备注不具备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也根本无需依据这些内容回应XX公司,因此备注内容不能用于推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也就是说,法院以没有法律效力的工资单备注作为印证案件事实的证据缺乏基本的规律前提。 事实上,就工资数额问题,申请再审人曾多次提出过异议。二审庭审过程中,XX公司亦承认申请再审人经工资数额问题提出过口头异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地位、谈判力气存在巨大差异,工资单中的备注就是明证。事实上,XX公
5、司仅怀疑申请再审人跳槽便实行主动辞退的方式试图维护公司的面子,这是何等强势之举!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内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就是以法律手段干预、调整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假如法院没能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律查明案件事实,如何能够矫正现实存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公正关系? 本案中,申请再审人之主见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请贵院严格司法,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之全部诉讼请求。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签字、捺印)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 2 申请人(原审原告):韦xx,男,1963年1月11日诞生,壮族,农夫,住XX县XX瑶族乡XX村XX41号,联系电话:XXXX
6、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xx,男,1969年8月诞生,壮族,农夫,住XX县XX乡XX村XX。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xx)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准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20xx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xx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XX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20xx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
7、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忧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 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明显的,从受损害之日起算;损害当时未曾发觉,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损害之日”不能只是简洁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由于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具体的赔偿数额,而要有精确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从该案的具体状况
8、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xx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20xx年12月30日起算。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 3 申请再审人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 被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某村委会。 再审请求 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案外人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小组组民的利益。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看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裁定书,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13日,某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中的原告李某诉被告某某村民委
9、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xx年3月20日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于20xx年9月30日前发包给原告李某同等级别土地4.695亩,承包期间至20xx年9月30日止。后原告李某对此判决书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某某法院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重审判决,判令被告某某村委会自三类地承包到期后,发包给原告该类地7.695亩折抵原告原承包地,承包期限自原告取得该类地起,承包二十年。后法院又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补充判决被告某某村委会自20xx年6月15日孙某的承包地8.54亩到期后,发包
10、给原告7.695亩耕种。以上是该案审理的基本过程。20xx年7月7日某某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据上述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人发觉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也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利益。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赐予审查处理。 首先,本案合同中的标的物全部权不属于某村民委员会,作为村委会无权向外发包,其与案中原告李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承包地全部权属于第三生产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
11、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案中的标的也就是承包的土地发包的权利主体应当是第三生产小组而不是村委会。因此,案中的承包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 其次,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的全部权也并非属于村委会而是为第三生产小组全部。20xx年11月7日的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的标的物明确为孙某承包的土地
12、,孙某的承包地到期后由原告李某承包,这种判决本身就是错误的。由于孙某承包的土地归属于第三生产小组。作为第三生产小组完全有权利在孙某承包的土地到期后再次分别承包给第三小组中的其他成员。而事实上生产小组也已经将承包土承包给了其他人等十余户。人民法院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第三,某某县人民法院重审后的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将合同的标的进行了变更,明显与法无据。该案中的承包合同书中的标的物是果园(土地),由于该承包的标的不存在了(判决书中也查明白再实际返还原承包地已不现实),判决书将合同中的标的在判决的主文中确定村民委员会的三类地再承包给原告李某。后在民事裁定书中又进一步将该三类地明确为孙某承包的土地。这
13、明显是对判决的结果多次变更。假设承包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由于合同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则承包合同本身就无法连续履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并可以依据相关事实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该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将案外人的土地作为标的物再次发包给原告,明显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四,20xx年6月10日的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20xx年9月12日。但是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时间为20xx年11月7日,送达的时间案外人尚不明确。上述两者的时间也是相互冲突的。作为民事裁定书,只是对程序方面的处理,只针对解决案件程序问题或更正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但该民事裁定书将判决的内容也进行了变更
14、,这违反了裁定书的作用。也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的权益。 第五,就本案中的承包合同本身来说也是无效的,没有经过招标投标,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承包方案也没有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村委会提交的镇政府的证明也说明白该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镇政府的看法也是要求终止合同,不应再履行。但是法院照旧认定该合同有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内容存在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侵害了申请再审人(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
15、请人 某某村第三生产小组 再审申请书 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托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_年_月_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
1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担当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年_月_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峻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终字第00041
17、号以因单位内部支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支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蚌埠市
18、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年_月_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支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
19、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其次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准备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终,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章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
20、惜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看法(法发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爱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
21、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丢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支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_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依据物权法其次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爱惜的合法利益。_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始终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_年_月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
22、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丢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一般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_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
23、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也自认_年_月_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年_月_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原系蚌埠市铸
24、锻厂工人,_年进入该厂工作,_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支配给杨,并于_年_月_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_年以来再审申请人始终居住至今,并由其始终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_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为该房屋权利人(_年_月_日杨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_年_月_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上述事实
25、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的自认),并由王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_年_月1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峻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权益。 _年_月_日王起诉再审申请人杨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于_年_月_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26、会给颁发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状况下,为王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_月_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_年_月_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
27、山区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与王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持有房产证,房子
28、却由杨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行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久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_年_月_日 再审申请书 5 申请人:_,男,汉族,身份证号_ 地址:_市工农路_号_室电话:_ 被申诉人: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许_职务:行长 住宅地:_市中山西路188号联系电话_ 申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
29、_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号民事判决书和_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_)石民六终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依法确认被申诉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更新相关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与从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相互冲突 本案历经一二审,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一清二楚:就是在_年4月1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这一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朱门的判决进行了认定, 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均举出了证据,用人单位举出了_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公证书。劳动者举出了市中院(_)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
30、依据最基本的证据规章,在双方都举出证据的状况下,需要简洁比较证据的效力。明显,法院应当接受劳动者供应的证据。 第一,从效力来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明显要高于其他任何证据。 其次,从时间上看,公证书形成于_年4月1日,法院判决形成于_年5月30日,明显属于对劳动关系的重新认定。 第三,从内容上看,市中院(_)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用了六页的篇幅,不厌其烦的论述了半天,其实就是说明白桥西法院之所以启动再审程序,就是由于_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准备导致原一审判决(_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号)无法执行。此后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要求实现劳动权益,责令用人单位供应工作岗位的请
31、求,此时公证书已经存在,用人单位在再审的庭审看法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没有得到认定。也就是说,公证书的效力,已经得到法院的实体审理,已经被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错误会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连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见赔偿金。在该案中,劳动者要求连续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要求连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责令用人单位连续供应21个月的工作岗位,也就必定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既然认定应当供应岗位,说明双方必定存在劳动关系,反之亦然。 这么简洁的一个问题,连学校文化的人都能懂的问题。一二审合议庭竟然在劳动者的庭审看法和上诉状里大声
32、疾呼下竟然无动于衷。简直不行思议。 综上所述,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规律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爱惜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高级法院认真审查上诉人的请求理由,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_ _年_月_日 再审申请书 6 申请人:xx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我公司申请xx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
33、公司赔偿xx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xx公司xx万元的现金,而xx公司由于自身缘由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xx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xx多万,而实际当时我公司与xx公司的借款只是xx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xx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连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状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敬礼 复议申请
34、人:xx 20xx年x月x日 再审申请书 7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 事实和理由:
35、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 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大事: (一)20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20xx年3月11日。” (二)20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20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20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20xx年9月12日。” (四)20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
36、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20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大事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大事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大事,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照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大事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大事,周晓申于第(三)项大事之后连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大事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
37、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20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大事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
38、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大事,鉴于其与第(一)、(三)项大事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担当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
39、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再审申请书 8 申请人:,住宅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诞生,住,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事项: 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请。 申请撤回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鉴于上述缘由,特向贵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望贵委予以办理为盼!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_年_月_日 再审申请书 9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诞生
40、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A: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B: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xxxx法院年月日下达的xxxx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其次款的规定。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xxxx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 再审事实与理由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辽B12345
41、轿车全部人,该车全部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20xx年4月8日xxxx法院下达的xxxx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辽B12345轿车全部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B。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允许再审被申请人B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登记生效的这一刻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的权利义务不行分割。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共享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哪有法院判车辆全部人只担当义务,不享有权利的这是二审法院错误之一。其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尽管我国法律尚无统一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解读: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把握支
42、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依据二审法院认定的“登记生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权利义务不行分割”,那么被盗车辆肇事的赔偿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何只认定是驾驶被盗机动肇事者而不认定是该车登记者还有在没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的手续,买方驾车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只认定买方为赔偿义务主体,而不认定登记的机动车车主为赔偿义务主体缘由只有一个,赔偿义务主体应是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而不能简洁认定登记的车主。故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是错误的。再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民事诉
43、讼法程序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其次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xxxx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 1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张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农夫(或其它职业),住_省_市_路_号。邮寄地址:_省_市_路_号。联系电话:_。 托付代理人:_李_,男,_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_省_市_路_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公司。住宅地:_省_市_路_号。邮寄地址:_省_市_路_号。联系电话:_。 法定代表人:_,经理。 托付代理人: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_公司。住宅地:_省_市_路_号。邮寄地址:_省_市_路_号。联系电话: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