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再审申请书范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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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模板集合10篇在如今这个年头,许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提出恳求时运用的一种文书。写申请书时理由总是不够充分?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再审申请书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再审申请书 篇1再审申请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新伟,系该公司经理,居处:湖北省大冶市湛月路9-58号,联系电话:xxxxxxx再审恳求:恳求贵院依法撤销(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依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事实与理由:为了顺当得到湖北三国赤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国开发公司,下同)赤壁三国城园林古建工程的施工权,不知什么时候起先,犯罪嫌疑人

2、徐尤好(又名徐雄,下同)未经我公司许可、授权,擅自伪造我公司行政章,以我公司名义与三国开发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取得了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三国开发公司未仔细审查,将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证件的徐尤好。他们两者之间什么时候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原审原告什么时候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直至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立案、审理、判决,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通知或传唤我公司参加诉讼,完全由徐尤好伪造我公司的印章等相关手续,一手操作,我公司全然不知。20xx年11月17日,赤壁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来大冶查封、冻结、扣划我公司账户195925元之后,我公司才知道

3、上述状况。20xx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因涉嫌伪造我公司印章被三国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举报,而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事实上,我公司与三国开发公司开发的三国赤壁城项目无任何关系,原审原告张大志并未与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20xx年10月13日,张大志下午下班受伤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完全是案外人。我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且系伪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现在,我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赤壁市人民法院(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完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进行再审。为此,我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

4、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恳求贵院依法撤销(20xx)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确定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湖北楚风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20xx年12月8日再审申请书 篇2申请人:张,男,汉族,1969年月日诞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小溪村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69111。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居处地:东莞市南城区路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男,xxxx年月日诞生,广东省梅县人,现住东莞市虎门镇花园苑号,身份证号码:44142119735916,系东莞市虎门修理店业主。再审诉讼恳求

5、:一、撤销(20xx)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二、判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下列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1、医疗费34286元(含康复费、整容费),2、误工费16168.5元,3、陪护费156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506元(含适当的养分费),4、残疾人生活补助费71117元,6、鉴定费550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85680元,8、交通费4081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264948.5元,减去被申请人王已支付的医疗费23000元和按判决书支付的赔偿款46612.46元,俩位被申请人还需向申请人支付195336.04元。三、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

6、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领实有误依据我国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第37条,结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方法,俩位被申请人签订的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被申请人王本系东莞市虎门修理店的业主,不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资质,不行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修理或者试验业务,其作为乙方在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签名后却公然加盖了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名义出具的公章。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楼公司)存在非法发包的行为;故此显示两位被申请人存在着共同的主观过错。被申请人王任何将申请人转化成独立的承包人的

7、行为均属无效,双方只能形成雇佣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有实际工作阅历而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无论是在专业资质上、在用工地位上、在组织归属上及在对外担当责任方面,都只能充当被申请人王的雇员或帮工或助手。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确定民事责任时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又明显的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本案应适用平安生产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方法、用电平安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酒楼公司在用电行业规则方面和超合同用电方面存在何种过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电力设施或者建筑物等物件的全部人和管理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酒楼公司应证明自己没有任

8、何过错。但原审法院却将证明酒楼公司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完全推给申请人,适应法律有误,认定的事实也是将错就错。其次,本案应适用俩位被申请人在协议中对平安职责的约定。协议其次条第1款、第2款分别明确了俩位被申请人的职责。最终,酒楼公司的供用电合同虽与协议隶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其履行结果与协议相关。酒楼公司负有实行一系列措施来协作供电人保证用电平安以符合条例要求的义务,譬如,严格根据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设计、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用电设施等等。三、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存在消极对待和行使过度两种极端状况首先,法官消极对待释明权。对于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复决20xx011002号行政复议确定书确定的申请

9、人“王张其于XX年8月22日20时在酒楼公司酒店二楼检查空调时不慎被电击伤。”的事实,原审法院还作反向的诱导性启发,促使申请人就其“触电掉地的事实”予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26条,俩位被申请人应担当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却将上述举证责任安排给申请人,这种临时心证及相关法律见解,剥夺了申请人的程序参加权,造成了突袭安排举证责任和突袭裁判。申请人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但原审法院既没有行使举证释明权,又没有事后予以调查。其次,原审法院过度行使了释明权。申请人在诉请中虽有冲突不明之处,即“误工费1347元(计算至定残之日起为224天,参照

10、建筑安装业26346元/年标准计算)”,但依据申请人供应的计算标准本应得出误工费损失为16168.50元。原审法院行使释明权过度,将本属辩论主义领域的误工费数额问题视为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以剥夺申请人辩论权的形式造成了代替申请人行使处分权的法律后果。程序保障指向型主动释明模式要求法官为保证“当事人主导原则”真正发挥作用需适时地向申请人供应建议和看法。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任何牵涉申请人利益的主动行为都不得违反对审原则,应当给予申请人陈述的机会,应当使当事人作出充分完整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说明。最终,为了实现侵权行为法“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功能,侵权行为人必需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才能免除责任,法院对

11、此并未释明相关的法律见解。四、原审法院基本上不支持申请人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将来的收入损失,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应当赐予赔偿。关于此类赔偿的计算,原则上赔偿的数额应当为其受伤后实际可能获得的收入与假如不受伤其本应获得的可能收入之间的差额。对于侵权导致的机会丢失,当某种机会是一种很可能发生的机会时,换言之,当一种机会依据事物的通常发展过程是存在的时,对该机会损失导致的损害应当赐予赔偿。申请人仅获得了一部分名义性赔偿金,对其实质性损害赔偿原审法院基本上不予以支持。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遇损害的当事人在依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现时的情形所允许的确定性(依据原审法院因申请人的实际阅历而对其独立承揽

12、人的拟定),证明白损害的程度以及能适当地弥补其损失的赔偿额后,依据侵权法中的“填补损失”或者“填平损害”的原则有权就该损失获得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xxxx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详细规定(试行)。第7条规定:“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xxxx年8月5日实施的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第31条对侵害人格尊严或者侵扰人身自由的规定了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XX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高级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认为这

13、与司法说明的指导思想没有原则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28条限定了年赔偿总额;但本案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对年赔偿总额并未做限定的规定,因为引发此类纠纷的商事侵权人是法人和个体工商户,而本案申请人为弱势的未享受工伤社保等国民待遇的农夫工。XX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申请人39岁即构成四级伤残,依据司法鉴定书,“损伤致被鉴定人张l1椎体压缩爆裂骨折,有骨块进入椎管,椎管狭窄,伴有双下肢不完全性瘫痪,如伤者腰骶及臀部感觉减退,下腹壁及提睾反射减退,双下肢肌力4级,双足背屈,趾屈肌力3级,双足趾屈伸

14、肌力力01级,足趾活动障碍,致使伤者双下肢乏力,提抬困难,步态慢跚,驰缓,活动吃力”。申请人数十年由伤残导致的羞辱感、难受或羞辱的剧烈程度,其实际持续的期间或可能持续的时间之长,以及其可以预期的后果之大,对儿女生活负面影响之深而为内疚之烈,请贵院明察。综上所述,因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如下符合再审条件的法定情形:1、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2、对审理案件须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明收集的;3、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反当事人的约定,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5、未正确行使释明

15、权而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6、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故恳请贵院拔屈辱于既判,如所请于重审;扫法务之迷失而立新规,纠审判之偏差而树典型。再审申请书 篇3周某为个体户,从事家装业务。某日承揽许某家防盗网安装业务,指派其店内雇员张某前去安装,并雇佣街头拉活的个体运输司机李某将防盗网拉至工程所在地,由李某帮助安装。详细由张某负责安装,李某帮助固定绳索,许某在楼下指挥。安装过程中,张某不慎掉下摔死。后该地事故调查小组认定:张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干脆职责,周某负主要职责,李某负重要职责。周某与死者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周某赔偿张某家属22万元人民币。后周某向李某追尝,将李某诉至法

16、院,要求李某担当40%赔偿职责。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诞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01386270托付代理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8月1日作出的(20xx)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恳求事项1、恳求依法再审,订正原判错误;2、撤销(20xx)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xx)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3、驳回原审原

17、告的无理诉讼恳求。事实与理由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反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峻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就应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担当职责,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峻侵害。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损害,雇主应担当赔偿职责。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

18、诉不贴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干脆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说明第九条:雇员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职责;雇主担当连带赔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担当了连带职责。须要强调的是:连带职责是一种判决职责,透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担当。被申请人私自与

19、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职责的担当,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再审申请书 篇4再审申请人:姓名_,性别_,年龄_,民族_,职业_,工作单位_,居处_,联系方式_。再审被申请人:姓名_,性别_,年龄_,民族_,职业_,工作单位_,居处_,联系方式_。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不服_人民法院_年_月_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_)_字第_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项、第_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再审恳求:一、撤销XX人民法院(_)_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

20、: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恳求的;”应当再审。XX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恳求事项。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接受。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审判决。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

21、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_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订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_申请日期: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5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_,男,_年_月_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XX日(20xx)南民一

22、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一)xx年3月XX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XX日。(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23、(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四)xx年XX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XX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务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

24、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

25、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务,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务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其二、我国合同法其次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

26、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担当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6申请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村7组98号。申请事项:xxx诉xxx公司等全部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事实与理由:xxxx诉xx公司全部权确认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10日作出(20xx)豫法民一

27、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申请人xxx不服,认为该判决对“资地互偿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有效,认定事实不清,于20xx年1月7日向贵院申请再审。贵院立案二庭于20xx年2月21日作出(20xx)民申字第214号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通知立案审查。现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望准。此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申请人:xxx河南大进律师:田德刚再审申请书 篇7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

28、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

29、要借款25万元;(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务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

30、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

31、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务,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务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诞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X

32、XXXXXXX。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居处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恳求:再审申请恳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

33、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料接着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担当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供应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高校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

34、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接着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接着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

35、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供应了以下证据。再审申请书 篇8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汉族,xxxx年10月30日生,现住xx县x镇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县xxxx公司 居处地:xx县x镇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认为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

36、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恳求事项:一、恳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三、判令被申请人担当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其次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xx是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损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工伤保险条例其次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

37、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酬劳,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xx无疑是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遇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用人单位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损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38、。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xx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xx所受损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会读。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担当者的质证权和辩论权。在xx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xx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与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看法

39、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xx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加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担当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此外,二审判决以xx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担当责任的(20xx)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担当的工伤赔偿责任58708.24元干脆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xx担当责任,也是担当一般侵权责任,是依据自身过错大小担当的。xx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当担当肯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了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

40、持下签了调解协议,双方确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干脆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明显是不公允的。三、申请人并没有打xx,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xx县xx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xx,xx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担当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恳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此致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xx年

41、3月23日再审申请书 篇9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托付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再审恳求: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_年_月_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3.判决蚌埠市

42、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担当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年_月_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峻侵扰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恳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安排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

43、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恳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安排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详细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年_月_日颁发给再审

44、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恳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说明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安排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说明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

45、,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其次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的处理确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说明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终,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看法(法发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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