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管理规定管理办法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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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管理规定管理办法篇 书目 排土场平安管理规定方法 排土场平安管理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排土场作业现场管理,使车辆排碴作业步入程序化、正规化,真正做到按规按章操作,确保排土场施工平安,排土场正常排碴秩序良好,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排土场全部人员,必需严格遵守车间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在上班当中,不得离岗,串岗,睡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迟到早退。否则一经查出,将取消本人当班考勤,情节严峻的交车间处理。 二、排土场全部机械操作人员,必需听从碴场管理人员支配,保持排碴场及运输道路平整,并刚好按规定修补排碴场及运输道路平安挡墙,同时要保持自己驾驶的机械性能良好,确保平安正常运转。 三

2、、碴场管理人员要严格根据车间有关规定,对每车的运碴计量票据进行逐车依次盖章,禁止累计盖章,因管理人员不能刚好精确对运碴计量票据盖章者,取消当班考勤,情节严峻的,交车间处理。 四、碴场管理人员必需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对当班期间发觉乱卸碴石的车辆,要刚好向碴场负责人汇报清晰,确因车辆发生故障或客观缘由,须要就地卸碴者,应依据卸碴场地实际状况,在保证排碴马路畅通的状况下,方可允许承运车辆卸碴。同时,监督、督促该卸碴车辆司机清理好所倒碴石。 五、碴场全部管理人员,必需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碴场照明设施损坏而不能刚好修复影响夜间作业平安的,排土场四周潜在的平安隐患未能刚好解除的,要向下班接班人员交待清晰。

3、 六、下雨来临之前,管理人员要做好生产各个台阶,各运输马路以及磅房旁边排水渠、排洪渠的疏通和封堵工作,雨中做好防汛值班巡查,雨后疏通排碴马路。 排土场平安管理规定 垃圾填埋场处理平安管理规定: 1、填埋区作业人员应配备必需的劳保用品,严格根据各岗位操作规程及填埋工艺要求作业。 2、定期检查沼气产生量,若产气量达到可利用的条件时,要刚好利用,防止沼气自燃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3、填埋区必需配备肯定数量的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应刚好组织人员扑救。 4、定期进行消防平安培训,组织消防演习。 5、严禁在填埋区运用明火,严禁吸烟。确因工程须要运用明火,必需向场部提前申请,经有关技术人员检测,具备运用明火

4、的条件时方能运用。 6、加强填埋区进场道路的维护,确保道路平整,使垃圾车畅通无阻。 7、进场道路车辆故障而阻挡其他车辆进出时,应在故障发生后30分钟内将故障车拖离现场,以免影响其他垃圾车作业而发生平安事故。 8、填埋区推土机在同一地方作业,前后距离应大于8m,左右相距大于1.5m。 9、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填埋区。确因公事需进填埋区,必需报场领导批准后,由专人陪伴,并配备肯定的防护品,才能进入。 10、若遇台风暴风雨天气时,各部门要仔细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应急抢险队快速到位,防风、防汛小组当值、当班管理人员要仔细负起责任,做好现场督导工作,若遇紧急状况,要快速组织抢险,并刚好向上级有关部门

5、报告。 放射治疗管理规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46 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高强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平安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运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

6、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根据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平安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其次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

7、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限制与平安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实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务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修理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

9、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安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加器的医用诊断*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要求配备并运用平安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根据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平安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特地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

10、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记: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记;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记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记;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根据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限制区、监督区,在限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记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根据其开展的放

11、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放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

12、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看法。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确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放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

13、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限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看法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确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

14、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依据许可状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状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

15、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确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 平安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

16、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平安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学问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务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务并刚好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其次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修理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17、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限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平安、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运用、转让和出租。 其次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实行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

18、接严格,检查刚好,账目清晰,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其次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其次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学问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化培训档案。 其次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其次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耀时,应当遵守医疗照耀正值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限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耀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

19、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其次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纳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缘由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耀;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别须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

20、药物给药和*射线照耀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须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实行防护措施。 其次十七条 医疗机构运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实行严格的质量限制措施。 运用便携式*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其次十八条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驾驭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

21、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安排,并根据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限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运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实行平安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运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需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亲密凝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状况,

22、刚好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根据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耀;不得擅自修改治疗安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安排的执行状况,发觉偏离安排现象时,应当刚好实行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限制的部门报告。 其次十九条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根据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限制,避开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耀。 第三十条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

23、物、废液分开存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务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务后应当马上实行有效应急救援和限制措施,防止事务的扩大和扩散。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务情形之一的,应当刚好进行调查处理,照实记录,并根据有关规定刚好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耀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

24、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状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状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状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状况; (四)放射事务调查处理和报告状况。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协作,照实反映状况,供应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

25、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隐私和业务隐私。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依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根据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运用不具备

26、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运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根据规定运用平安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根据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根据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

27、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务并造成人员健康严峻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务未马上实行应急救援和限制措施或者未根据规定刚好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

28、行医学探讨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 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23年9月1日前根据本方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10月23日发布的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卫生部发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

29、发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从2023年3月1日起,包括*射线影像在内的诊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耀时,应当遵守医疗照耀正值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限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耀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据记者从卫生部了解,该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运用放射性同位素、射 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规定提出,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缘由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耀; 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

30、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别须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应当尽量以胸部*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射线照耀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2.5亿人次接受放射诊断和治疗。 标准样件管理规定方法 样品样件验证管理方法61 样品验证管理方法;1目的;为规范公司对配套供方的零部件验证、追踪、评价等管;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对供应商提交样品的管理和已获得、通过我;3职责;3.1配套部负责样品的接收和保管;负责样品及小批;3.2技术部负

31、责与供应商进行技术对接,负责样品技;3.3品质部负责样品及小批量试装的检验,并做好质;3.4生产部负责支配样品及小批量的生产;4术语和定义;5作业程序 样品验证管理方法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对配套供方的零部件验证、追踪、评价等管理程序,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达到客观、科学、真实评判供应商的样品能否满意我司产品的质量要求,对引入的配套供方的样品质量起到实物评判作用,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供应商提交样品的管理和已获得、通过我司零部件生产准入、考察合格的供应商样品验证的管理。 3 职责 3.1配套部负责样品的接收和保管;负责样品及小批量产品的选购及供应商负担的外委检测费

32、用的落实,并在得到样品及小批量产品的生产质量反馈后向供应商传递反馈信息,组织技术部、品质部对供应商现场进行考察。 3.2技术部负责与供应商进行技术对接,负责样品技术资料验证方案的提出,与品质部共同确定需外委检查项目。 3.3品质部负责样品及小批量试装的检验,并做好质量记录;负责与技术部共同确定需外委检查项目;以及顾客反馈信息收集、汇总,并提出供应商样品试装结果合格与否的结论。 3.4生产部负责支配样品及小批量的生产。 4 术语和定义 无 5 作业程序 5.1样品提交及保管 5.1.1技术部与供应商完成技术对接工作,并进行书面签字确认及总经理审批后,将会签审批后的图纸资料文件发放一份至品质部,由

33、供应商向公司供应样品,样品必需是在依据产品工艺确定的最终生产条件下制造的,a、b类零部件不少于3-5套/台,c类零部件不少于为5-10套/台。 5.1.2供应商提交样品的同时,如能供应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和其它主机厂出具的产品全特性检查报告、进行破坏性检查的报告;关重件的热处理、焊接、锻造、探伤、平衡等特别工序的检查报告;国家强制检查项目及产品技术条件要求检查的性能试验等,公司均可认同,配套部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后,将以上资料转交品质部。 5.1.3对向国内主流汽车厂稳定供货一年以上,其同类配套件为公司配套可免去考察,对样品验证的过程可简化部分走样环节(仅指牢靠性、道路试验、及小批走样)。 但必需供应

34、相应的资格证明和各类试验报告, 配套部确认供方资料的真实性后,将以上资料转交品质部。 5.1.4品质部、技术部共同确定需外委检查项目。 对需外委的检验项目,品质部依据检测项目测算检测费,由品质部通知供应商该样品的检测费用有多少,要求其向我司财务部交纳检测费,原则上须得到供应商的书面认可,品质部方可将样品外委检测,供应商检测费用的交纳方式以质量协议6.8条规定执行,供应商可选择现金交纳、从货款抵扣等方式交纳检测费。 外委检查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5.1.5配套部负责样品接收并放置于样品区内。 5.1.5.1配套部物资库房对样品应单独划分区域存放,并做好标识。 5.1.5.2配套部物资库房建立样

35、品台帐,内容包括:名称、型号、数量、出入库日期。 5.2样品验证 5.2.1品质部按技术部供应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图样的要求,确定样品的检验项目,按验证数量到配套部物资库房领取样品,对样品进行全数检测并填写结论,不能满意5.1.2和5.1.3要求的,原则上a、b类零件需作全部型试试验,公司无此检测手段的,应送有检测手段的同类产品供应商或获得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满意5.1.2和5.1.3要求的,按技术部供应的产品图进行全尺寸检查(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查工作)。 检查出现的不合格品,由配套部通知供应商补送,再次检查不合格,则终止验证工作,将全部检查样品退配套部物资库房(并附上检查结果)

36、,品质部书面通知供应商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再次验证。 对样品检查合格后,品质部进货检验员在 “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上签署看法后,报部门领导审核,并将该流转表移交技术部。 5.2.2技术部确认需验证项目、装机特别要求等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由技术部部长审核后,将“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交品质部。 5.2.3品质部进厂检验员将经技术部认可的“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交配套部物资库房,物资库房按所验证零部件的数量、厂家,将样品及“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一起,交生产部。 5.2.4生产部按验证装机数量从配套部物资库房领取样品进行生产装配、磨合,作业过程中,生产部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

37、行作业,并照实填写装配、磨合状况,并将“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移交品质部。 品质部过程检验人员对样机进行挂牌标识并记录。 生产过程中出现品质异样,检验人员通知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判定,如属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则停止验证过程,由品质部向供应商进行信息反馈,要求其进行整改。 5.2.5 a、b类零部件生产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证工作,c类零部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5.2.6装有a、b类零部件(除电喷系统外)的验证机在做完性能试验后,由技术部、品质部依据该样机各零部件的磨损状况,确定各零部件的详细处理方法,评价结果为可以运用的零部件可以装机运用,发动机按售后服务运用,不能运用的零部件做报废、试验

38、、培训装机等运用。 5.2.7对装有c类零部件阅历证合格的发动机,允许作为商品机出售,由生产部书面通知品质部机型、机号等,品质部负责收集该验证零部件的售后信息。 5.2.8品质部进行成品质量检验后将检验结果填写在“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上。 品质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生产、配套等对应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能否进行小批试装及对零部件提出改进看法,形成评价结论后传相关部门会签,报分管技术、质量的公司领导审批后,结束验证过程。 5.3小批量试装 5.3.1走样合格的产品才能进行小批量试装。 5.3.2小批量试装由技术部全程组织、跟踪。 小批量试装,a、b类零部件分三次进行,第1次不超过20件,

39、第2次不超过30件,第3次不超过50件。 小批量试装必需在样品验证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并与生产进度相结合。 c类零部件在一个月内可分两次进行,第1次不超过40件,第2次不超过60件。 配套部通知供应商供应小批量试装的零部件和相关资料,并办理正常入库,分管配套员填写“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配套部部长审核,报分管技术、质量的公司领导审批后,交技术部。 5.3.3技术部确认小批试装需验证项目、装机特别要求等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由技术部部长审核后,将“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交品质部。 5.3.4品质部按技术部确认的验证项目、产品图样、技术要求对样品进行抽样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在记录上注明“

40、小批试装”,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小批试装,将“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交生产部。 如出现不合格将信息通知供应商进行整改合格后接着验证。 5.3.5生产部依据详细生产状况,组织装机验证工作,正常生产状况下在十五日内 完成,特别状况临时支配。 小批试装合格后,生产部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好的“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 交品质部 5.3.6品质部接收到生产部传递的“样件鉴定、小批试装流转表”后,由品质部组织生产部、技术部、配套部及公司领导,对试装产品进行评审,确认试装产品能否进行商品销售及对供应商产品提出改进看法,形成评价结论后传相关部门会签,评审未通过,配套部将信息通知供方,供方依据不合格问题进行

41、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提交样品试装申请,经技术部、品质部、生产部确认已整改合格(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方可重新进行样品、小批量试装;评审结论为合格,由技术部将该供应商方纳入合格供方。 符合5.1.2和5.1.3条要求的,经分管技术、质量的公司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可以干脆进行小批量试装。 5.3.6技术部将小批试装结束,评审可批量生产的产品,在一周内增补为合格供方,并由配套部将确认通知在3个工作日内传递给供方。 新入职员工管理规定方法 新进员工入职管理规定 第一章 试用期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经聘请用的新员工入职时需将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等交于行政人事部入档。 其次条 经聘请录用

42、的新职员必需先试用,内部聘请的员工可免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是考核本人与公司在工作中相互协调的时期,一般员工通过试用期的工作适应做出双向选择,特别状况经总经理同意免去或缩短试用,试用期一般不得延长。员工在试用期间请假累计三个工作日以上或遇法定休假连续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则转正时间顺延。 第三条 试用期内,员工若不愿在本公司接着工作,可向其部门主管提出辞职申请,由所属部门主管和总经理批准,在行政人事部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如因不告而辞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试用期内自行离职人员一律免发当月工资。 第三条 试用期间,如发觉下列状况之一

43、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辞退: 1.发觉不符合应聘条件者; 2.违反国家法纪,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破坏公司形象者; 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4.此前在其他单位受过严峻惩罚者; 5.发觉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者。 其次章 员工正式聘用的规定 第一条 新员工试用期满,由本人对试用期工作状况进行总结,经所在部门和行政人事部签署看法,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其次条 经批准可以聘用的员工,行政人事部与其办理正式入职手续。 第三条 职员被正式聘用后,按其所聘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工作按所聘职务或公司领导的支配进行。 第四条 公司有权依据员工的实力、工作表现和公司的实际须要,将员工调至须要的部门和岗位,将赐予员工接触不同层面工作的机会,促进个人实力提高。 第五条 公司内部空缺职位,员工可报名参加或举荐其他人才。员工岗位变动后,薪资级别将随之调整。员工有权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申请,公司将依据详细状况赐予刚好反馈。 第三章 工资和福利制度 正式员工的收入由工资、福利补贴、奖金(视公司经营状况赐予部分员工)组成。 第一条 工资 1.工资的构成:正式员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构成。 2.岗位工资是依据公司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以及对员工技能、阅历的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详细内容由总经理负责制定。 3.级别工资及岗位工资将依据实际状况进行调整。 其次条 试用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1.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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