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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管理办法15篇【第1篇】法定员工宿舍管理规定办法 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我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工作是企业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 人事档案是企业人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
2、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应由公司人力资源处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 第五条 人事档案是企业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纳入人力资源处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公司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 人事档案室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企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公司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 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认真
3、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 第八条 为了使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室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全公司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具体收集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九条 公司各级党委(总支)、各厂、各处室(科室)要建立主动送交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制度,并由各单位党委(总支)的人事干事、组织干事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归档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人事档案材料,在材
4、料形成后,经有关部门审查签章后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材料必须在离公司前全部移交档案馆。 第十条 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 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二条 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章 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5、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室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在职人员档案、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 人事档案室对不属于上述范围人员的人事档案应进行代管,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对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 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档案库房应是坚固的,具有八防等安全设施和措施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 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六条 档案卷皮,目
6、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标准制作,干部档案的整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人事档案干部不得保管本人和亲属的档案。 不得在电话里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做好档案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的现代化管理,便于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 凡需从人事档案中取证或办理公证,必须由人事档案室办理。 有关材料应认真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济南啤酒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处”公章,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对人事档案的接收、传递必须严格手续,有案可查。 查借阅人事档案应严格按档案室制定的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办理。 第五章 档案的转
7、递 第二十一条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转递或派专人传送,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人事或组织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一般介绍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如调档通知调出人员要求转递档案,必须经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同意签署意见方可转出。 有关部门同时把本人的现实表现、体检表或技术档案转入人事档案室,由人事档案室统一转递。 档案转出后,逾期一个月未见对方退回回执应写信催回,以防丢失。 第二十三条 为使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公司的人事变动,干部职务变动而及时调整,公司人力资源处应将人事变动情况、干部调动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 因商调而转出档案后,人力资源处应及时通知人事档案室此人
8、是否商调成功,如未商调成功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以内追回档案,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因辞职、退职、自动离职或被学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除名、开除等,在没收到人力资源处转来的转递档案通知单前,其档案仍由人事档案室保管;但要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算起,按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档案保管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室做好员工档案的转递工作,学生分配单位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档案室,以使档案能正确投递。 附件 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 1、员工调配、任免、考察考核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登记表(如职工履历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包括上报的考察材料),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
9、合材料,离退休审批表,军队转业部门审批表等。 2、录用和聘用工作中形成的录用和聘用审批表,政审材料,续聘审批表,退职材料。 3、出国出镜人员审批表、登记表及在外表现情况的鉴定材料。 4、人代会、政协会议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的代表登记表和委员的简历表、政绩材料。 5、办理工资、待遇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解决待遇问题和审批材料。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 7、员工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入党入团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过程中形成的个人申请表,组织审查报告,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10、8、党团组织建设中形成的入党志愿书(1-2份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组织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优秀党员事迹及审批材料。 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审批材料,*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 9、干部审查工作中形成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个人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旁证材料;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10、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审批表、先进模范事迹。 11、各种处分
11、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交待及旁证材料、刑事判决书。 12、员工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13、体格检查中确诊有残疾的体检表及工伤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 14、办理丧事活动中形成的悼词、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 15、高等教育、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和干部进修、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学生(学员)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毕业登记表,授于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学习鉴定材料。 16、学生学籍变动记录材料。 17、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的思想品德评定表。 18、毕业学生体检表。 19、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10篇】发票收据管理规定办法 关于发票收据的
12、管理制度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 为 了加强学校发票与收据管理,保障学校各项收入,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和收费行为,强化财务监督,使发票与收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关于行政事业性发票与收据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发此通知。 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发票与收据”(以下简称“票据”)是指学校统一向财政、税务等部门领购的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和校内收据。 第二条 本通知内容适用于学校内的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可以举报。 学校各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为检
13、举人保密。 第五条 根据我校收费范围和业务性质,学校所需的票据由财务处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等申请领购,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领购、发出、收缴制度。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购领回票据后,必须由票据管理员拆包清点,认真核对,根据票据序号按顺序存放,按票据种类分别建立登记簿,使用时按顺序领发。 年终未使用的当年所购票据,下年度按顺序继续使用。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并将名单报学校财务处备案)负责本部门各类票据的领用、保管。 加强票据领、用、存、销各环节的管理。 保管人变更,应到财务处办理票据变更缴销手续。 第八条 各部门领用票据时,首先填写领用票据申请表,注明需领用票据的种类、数量、用途(或收
14、费项目)、使用时间及票据保管人,领用票据的收费项目须提交批准文件报财务处备案(校内收费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通过,提交会议议题批复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处长审查批准后,财务处票管员根据领用部门的用途正确发放票据,并进行登记。 第九条 任 何部门收款时必须按照领用收据申请表批准的用途(或项目)开具票据,并执行收费人与开票人职责分离规定。 填写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次一次性套联复写,大小写一致,部门收款人须在收据的收款人处签字,交款人须在收据的交款人处签字,收据联须盖学校财务专用章,不得 用行政章收款。 不得拆本、跳页,不得涂改、撕毁。 如有填开错误而作废
15、的票据,应整份保存,套联注明“作废”字样。 第十条 退还多收、错收款项时,应按多收、错收金额开具红字票据,并由交款人签字确认;或收回原开票据,按作废票据处理,重新开具收款票据。 第十一条 各 收款部门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按票据金额总数及时足额上交财务处,不得坐支。 每本票据使用完或某项收款任务完成、款项交财务处后,票据领用人应在票据封面填写已使用票据起止时间、起止号码、作废号码、收款金额及未用号码。 经财务处出纳人员确认款项已交财务处,并且在存根上加盖名章,然后将存根交财务处票管 员,票管员须认真查验票据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将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 财务处票管员逐号审核无误后,予
16、以核销。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建立票据稽查制度,对校内各用票部门的票据使用、保管、缴销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被查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隐瞒或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包括: (一)用票部门私自印制票据;向财务处以外的部门和个人领购票据;私售、倒买、倒卖、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票据。 (二)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票据;开具作废票据,虚开票据;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票据开具;未按规定用途开具票据,未按规定全额上交收费收入,未按规定报告票据使用情况,未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簿等。 (三)丢失票据,损(撕)毁票据,丢失或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联以及票据登记薄,
17、未按规定缴销票据,未按规定建立票据保管制度等。 (四)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刁难、阻挠财务处进行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接受有关票据问题的询问等。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财务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学校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11篇】考勤卡管理规定办法 考勤卡管理规定范文【1】 1 适用 公司正式合同制职工、新星公司劳务工、氯碱公司劳务工等公司统一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员工)。 2 职责 2.1 各车间(部室)职责 2.1.1各车间(部室)负责人负责本车间(部室)员工考勤刷卡的日常管理,督促员工
18、按规定刷卡。 2.1.2各车间(部室)综合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上报并与人力资源部门核对卡勤异常人员。 2.2人力资源部职责 2.2.1负责公司员工考勤刷卡的监管,并接受员工的投诉 2.2.2负责与各车间(部室)核对卡勤情况。 2.2.3负责考勤刷卡管理文件的修订、发布和传达。 2.2.4负责考勤卡的办理和更换。 2.3综合部职责 2.3.1负责联系考勤机软硬件的修理和维护。 2.3.2保卫科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员工考勤刷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查处和通报。 2.3.3保卫科负责考勤机的日常管理和报修。 3 程序 3.1 各车间(部室)负责人及时向本单位员工传达公司卡勤管理的相关规定,教育
19、本单位员工严格按相关规定刷卡。 3.2公司员工出入厂门必须刷卡并接受保卫科监督和检查。 3.3各车间(部室)综合管理员每天上报考勤刷卡情况, 并于每周五汇总后与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核对。 3.4 每月5日前,各单位领导审核本单位上月的月度考勤统计表以及值班加班、换班换休、请假外出记录,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3.5 每月10日前,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月度考勤统计表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考勤表及相应记录。 3.6 经审批的考勤表以及值班加班、换班换休、年休、请假外出记录与月度考勤统计表不符的,以卡勤为准。 3.7 对考勤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由人力资源部门书面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并于每月20日前提
20、出处理意见。 3.8每月10日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编制tdi公司月度考勤统计表,经总经理审批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4、具体规定 4.1员工出入厂,不得逃避打卡,不得代打;逃避打卡和被代打者按旷工处理,代打者按缺勤处理。 4.2员工因值班、加班不能离厂或非工作原因滞留厂内的,必须在下班时间1小时内打卡;否则按缺勤处理。 4.3 公司规定上班打卡时段(暂定10分钟),由于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时段打卡者按迟到处理;按相关规定超过2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半天。按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执行。 4.4 上下班时间,保卫科应有专人现场维持打卡秩序,每天坚持不定期查看打卡机录象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4.5职工
21、考勤表严格按规定填报并完整填写统计栏内容。 4.6值班加班、换班换休、及请假外出的原始记录由各单位自行存档并相应建立月劳动台帐(格式自定)。人力资源部每月10日前检查各单位的劳动台帐或原始记录;对所报与事实不符者,及时纠正,并对历史违规所得在当月工资中一次性扣除。 4.7 各单位严格按照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的考勤做工资,做到台帐、考勤与工资对应一致。 4.8 员工持卡如丢失,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书面申请补办,每卡交费30元;由此造成打卡缺勤的,须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每月随考勤报人力资源部。 4.9各单位员工休假一律填写请假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年休假除办理请假手续外,还应在oa系统中履
22、行相应的请假流程。 5 质量记录 月度考勤统计表 考勤表 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 请假条 tdi公司月度考勤统计表 20*年8月12日 考勤卡管理规定【2】 1.1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 2、 考勤方式及对象 2.1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均使用卡钟进行打卡考勤。 2.2集团总部副总级以下员工、下属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为考勤对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2.3市场业务人员在公司上
23、班应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员凭因公出差申报单记录考勤。 3、工作时间 集团总部实行六天工作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集团的某些特殊岗位及下属公司可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经济质调整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并备案。 4、打卡管理 4.1 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即予以记大过处分,再次发现即予以开除。 4.2 人事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挂勾。 4.3 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违者扣薪50元/次。 4.4 员工在打卡时,应自觉遵守秩序,打卡完毕将卡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不得乱放。 4.5 因卡钟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打
24、卡,由人事部门登记上下班时间。 4.6因公出差若预计会影响正常打卡者,须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经规定的审批人审批后,由本部门文员于每周六下午交至人力资源中心,作为考勤的依据。如因特急事而无法预先填单者,可事先电话知会人事部门,待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卡。补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 4.7每月25日,各部门文员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考勤卡,按员工工号填写下月考勤卡,于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每月于1号将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并附考勤原始报表。 4.8在市内办理公务不能按时打卡或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者,须在次日填写出勤解释单,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
25、中心总监批准;打造成长型企业的创业精神 【第12篇】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办法 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标准:档案立卷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的档案分类和整理工作,保持其方法的延续性,现根据*公司档案分类大纲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档案分类、整理、组织案卷、编目和排架管理,以及档案信息系统的分类管理。 2.*公司各级档案室保存的档案种类及其代字如下。 代 字类目名称代 字类目名称a文书档案类c会计档案类j基本建设类*声像档案类w实物档案类t专题档案类 二.各类档案的分类立卷办法 文书档案的分类整理1、归档原则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的原貌和完整,准
26、确判定文件的保管期限,适应新技术应用的需要,便于保管和利用。 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凡应归档的文件必须齐全完整。 2、归档整理程序以件为归档单位,逐件整理归档。 按分类、装订、排列、编号、装盒、编目的步骤进行。 “件”的含义:2.1单份文件,一份文件为一件;2.2各种报表、名册、图册、书刊等,一册(本)为一件;2.3正本与定稿、正件与附件合为一件;2.4文件处理单(表)与被处理文件合为一件;2.5来文与复文合为一件,如果分属不同年度的可分开归档。 3、分类按年度-部门-保管期限逐级进行分类。 由文件的形成日期决定该份文件的归档年度,即文件的归档年度可与文件内容所针对的年度不一致。 4、装订4.1
27、去掉原来文件上会生锈的金属物,用细线或其它对纸张无损害的粘合剂重新将文件订(粘)合。 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在每页的右下角(背页的左下角)编页码。 各单位可自行尝试不同的装订方法,但所选的装订材料不能生锈,不能对纸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损害。 4.2凡文件尺寸大于a4纸规格的,要按a4纸规格进行折叠或裁剪,小于16开规格及破损的要进行托裱,对字迹模糊的文件要进行复制。 4.3在该份文件的正文输入计算机之前,不宜用乳胶或缝纫机来装订(因为会影响以后将该文件拆订、扫描)。 5、排列先将归档文件材料按保管期限分开,同一保管期限的文件材料,按照时间先后排列,并且尽可能将关系密切(
28、如同一次活动、同一项工作、同一个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排列在一起。 6、编号6.1在每件档案首页上方的空白处加盖档号章(格式见附图1),并填写有关栏目的内容。 6.2档号章的项目及填写内容:类别号:文书档案的类别号为a。 期限:即保管期限,分两类,填写“长久”或“短期”。 年度:该份档案实际形成的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公元纪年。 机构:不分机构编档号的单位此栏可不填。 件号:以年度为界线,档案在同一保管期限中的排列顺序号;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的档案只编一个流水号,件号不得重复。 6.3在每年归档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有其它应归档文件材料未归档,可将该文件排在已归档文件之后编号归档。 7、装盒7.
29、1档案编号后,要按照编号顺序装入档案盒(新格式),并在盒的脊背填写“档号”。 (样式见附图3)。 每一个档案盒内只能装入同一年度、同一部门、同一保管期限的文件。 7.2填写盒内文件备考表。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主要用于填写本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销毁等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无上述情况,可暂不填写。 整理人:填写本盒文件材料整理归档人姓名。 日期:填写归档的年、月、日。 8、编目8.1编制档案目录8.1.1档案目录由“目录夹封面和脊背”、“归档情况登记表”、“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四部分构成。 8.1.2“目录夹封面”(格式见附图4)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代码、类别、机构、期限、年度等六个
30、基本项目;“目录盒脊背”(格式见附图2)项目由单位代码、类别号、机构、期限、年度等五个基本项目组成。 8.1.3“归档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图5)内容包括:年度、保管期限、件数、保管单位和姓名、接收单位和姓名、备注。 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开不同的登记表填写。 8.1.4“归档说明”的内容包括:本年度立档单位主要工作概况,本年度内设机构及主要领导人变化情况;本年度文书归档情况(含归档工作的组织情况、文件材料完整与否、档案数量、有何缺陷和问题等)。 8.1.5“归档文件目录”(格式见附图6)应包括以下基本项目: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需要时还可增加其它项目,如“文件格式”。 件号:参见6
31、.2。 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署名者或发文机关。 文号:文件的发文字号。 题名:即文件的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 原文没有标题的应当加拟标题,外加“”号;原文有标题但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应重拟标题,重拟标题外加“”号,附于原标题之后。 日期:指文件形成的日期。 填写时可省略“年”、“月”、“日”字,在表示年、月数字的右下角加“.”号或“-”号,以四位阿拉伯数据表示公元纪年。 页数:指每一份归档文件本身的有效页面数。 文件格式:指归档文件对应的电子文件格式,如:doc、*ls、ppt、jpg、txt、wps、pdf等。 8.1.6各种保管期限的归档件目录,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开装订在
32、不同的目录夹,连年续订,直到该目录夹装满。 8.1.7“归档文件目录”应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移交图书档案中心。 8.2编制其它检索工具。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编制一些其它的档案检索工具,如“文号档号对照表”、各种常用的专题目录等,以方便日常手工检索。 9、电子文件管理9.1各单位档案室日常在收集应归档纸质文件的同时,要收集对应的电子文件,对电子文件进行集中统一保管,并建立相应的移交电子文件签名确认制度,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 9.2图书档案中心要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机读目录和电子文件的安全,要及时用光盘或磁带机等进行备份,要求至少备份两套,一套用于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 9.3各单位统一
33、使用图书档案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计的档案管理系统,统一将数据传送到中心的档案数据库服务器,中心为每个单位建立一个单独的数据库以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另外中心应定期对各单位的档案数据进行汇总。 9.4处理电子文件,应使用wps office或msoffice,形成通用的电子文件格式,如doc、*ls、mdb、ppt、jpg、txt、wps、pdf等;扫描原文的电子文件格式为:jpg。 9.5为方便以后利用计算机进行全文查阅,要求各单位在进行电子文件导入时在“备注”栏填写此份电子文件的关键字。 档案管理系统在执行文件导入时会自动将文件全文写入数据库,同时会在本机的指定目录留下文件副本,其文件名与档
34、号相同。 9.6一般情况下,图书档案中心使用一套数据库副本供查阅,另一套数据封存且不得外借。 【第13篇】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正)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
35、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
36、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37、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38、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39、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
40、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
41、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
42、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
43、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
44、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 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
45、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