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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建住房1999261号 为加强物业治理企业的资质治理,提高物业治理水平,促进物业治理行业安康进展,制定本试行方法。 一、建立部负责全国物业治理企业的资质治理工作;省、自治区建委(建立厅)、直辖市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企业的资质治理工作。 二、物业治理企业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未经主管部门进展资质评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治理业务。 三、物业治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治理
2、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立部颁发的物业治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治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治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治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治理工程获得建立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治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治理工程获得省级城市物为治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治理制度和
3、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治理制度; 7、建立了修理基金治理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治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立部颁发的物业治理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治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治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治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治理工程获得建立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治理优秀住宅小区
4、(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治理工程获得省级城市物业治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治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治理制度; 7、建立了修理基金治理与使用制度。 (三)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治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立部颁发的物业治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治理员取得从业人员的岗位证书; 3、有托付的物业治理工程; 4、具有比拟健全的企业治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治理制度; 5、建立了修理基金治理与使用制度。 四、新设立的物业治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
5、门申请领取临时资质证书。物业治理企业在领取临时资质证书后(来自:),方可从事物业治理业务。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物业治理企业向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级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事物业治理业务的资格。 五、申请评定资 质等级的物业治理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物业治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立部颁发的物业治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和治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物业治理托付合同复印件; 5、物业治理业绩材料; 6、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表。 六、物业治理企业的资质治理实行分级审批
6、制度。 一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立厅)、直辖市房地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立部审批;二、三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立厅)、直辖市房地局审批;三级经省、自治区建委(建立厅)同意,可由地级以上城市的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建委(建立厅)备案。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七、一级企业可参与全国范围内物业治理工程的投标、议标;二级企业只限参与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物来治理工程的投标、议标;三级企业只限参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治理工程的投标、议标。 八、物业治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治理,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由资质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级或撤消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申请升级的物业治理企业将的需材料报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审批部门。资质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 九、资质证书格式由建立部统一制定,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十、本试行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