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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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 建设部 建设部令第125号 2004-03-17 2004-05-01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法院网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 (建设部令第125号)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方法。

2、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 一、 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

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4、: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

5、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托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6、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依据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

7、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托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修理资金的; 四擅自变更物业管理用房

8、用处的; 五擅自变更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处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互相串通,以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

9、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缘由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符

10、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其次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

11、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值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四条 物

12、业管理企业不依据本方法规定刚好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五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觉察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

13、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其次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方法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方法 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确实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

14、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 一、 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

15、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

16、格证书 4.有托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

17、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依据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

18、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

19、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 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

20、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托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修理资金的; 四擅自变更物业管理用房用处的; 五擅自变更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处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

21、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据本方法规定刚好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依据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互相串通,以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 其次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

22、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

23、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缘由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觉察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 2007年

24、月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自治区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 一、 二、 三、四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并颁发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 三、四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并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

25、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

26、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职业资格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3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

27、统,认真执行物业管理项目手册网络管理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职业资格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认真执行物业管理项目手册网络管理系统。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以上; 2

28、.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职业资格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托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誉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者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持以下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申请升级的企业应当供应; 四企业章程

29、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 七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和职业证明,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职业证明; 八物业管理托付合同复印件; 九物业管理项目手册材料申请升级的企业应当供应; (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十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各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中复印件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验章。 第七条 各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设立或者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

30、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申报一级资质的,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四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本盟市范围内1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31、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出资人和管理、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持以下文件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变更企业名称 1.书面申请; 2.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股东决议; 4.章程修正案。 二变更注册地址 1.书面申请; 2.已经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2、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书面申请; 2.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任职文件; 4.股东决议; 5.职业证明; 6.假如股份发生转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决议、章程修正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权转让报告。 四变更出资人 1.书面申请; 2.股东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章程修正案; 5.新出资人职业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权转让报告。 五变更注册资本 1.书面申请; 2.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股东决议; 4.章程修正案; 5.验资报告; 六变更管理、技术负责人 1.书面申请; 2.任命文件; 3.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复

33、印件; 5.如是新聘用人员,应当供应劳动合同、原单位出具的职业证明。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缘由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每年13月份,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年检材料报到所在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检,初检合格的,由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至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五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降低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达不到四级

34、资质条件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河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暂行方法 河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

35、行规定 1997-2-20 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文 号:冀建房第55号文 发布日期:1997-2-20 执行日期:1997-2-20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进展,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从事物业管理业务,按照合法程序成立的法人 实体。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管理章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第四条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独立健全的管理机构; 二有相应的自有流淌资金; 三有合法

36、的管理章程;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五有与其资质相应的管理人员; 六其他。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由省统一印制。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甲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级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甲级资质材料的审查上报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甲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自有流淌资金5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

37、少于10人,其中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技术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不少于5人; 3.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物业管理的业绩; 4.具有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区的管理阅历和较好的社会信誉。 二资质乙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自有流淌资金3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技术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 人员不少于3人;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房地产管理的业绩; 4.具有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区的管理阅历。 三资质丙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自有流淌资金2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初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 不少于2人; 3.主要负

38、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管理的业绩。 四资质丁级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自有流淌资金10万元以上; 2.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初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 于2人; 3.主要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房地产管理的业绩。 第八条 各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范围如下: 一资质甲级企业不受限制,但管理的物业须有两个以上为省优秀小区。 二资质乙级企业可担当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20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其他物业的管理,管理的物业须有一个以上为省优秀小区。 三资质丙级企业可担当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区物业管理。 四资质丁级企业可担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区物业管理。

39、 省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评比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申请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需向主管部门供应以下资料: 一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 二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审批文件; 三管理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任命书; 五银行对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 六运用经营场所的证明; 七初步拟定受托付管理物业的证明材料; 八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复印件; 九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申请成立的企业收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资质核准文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营业。 第十一条 本规定颁发前,未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兼有物业管理业务的有

40、关单位,应按本规定补办资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后的甲、乙、丙、丁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两年审验制。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其次款规定,对审批后的物业管理 企业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年检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需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供应以下资料: 一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作总结; 四管委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评议; 五从事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更名、分立、合并,应当到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重新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对无正值理由不备案、不申办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申报备案,或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取消其物业管理经营资格。 对取消其物业管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原管理的物业由产权人物业管理委员会另聘物业 管理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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