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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21 年月日印发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自治区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 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并颁发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内蒙
2、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四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并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 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 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
3、之和不低于 100:(1)多层住宅 200 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 100 万平方米;(3) 独立式住宅(别墅)15 万平方米;(4)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 50 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二)二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 80 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 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职业资格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 8 人;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
4、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不 低于 30 万平方米。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认真执行物业管理项目手册网络管理系统, 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三)三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 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 人,工程、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职业资格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 5 人;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 管理各类物
5、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 15 万平方米;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认真执行物业管理项目手册网络管理系统。(四)四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 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工程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职业资格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 3 人;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
6、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二)营业执照;(三)资质证书正、副本(申请升级的企业应当提供);(四)企业章程复印件;(五)验资证明;(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七)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和 职业证明,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职业证 明;(八)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九)物业管理项目手册材料(申请升级的企业应当提供); (十)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十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
7、材料。各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中复印件的 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验章。第七条 各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设立或者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 申报一级资质的,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 30 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 8 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
8、以承接 20 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 5 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四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本盟市范围内 10 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第十二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出资人和管理、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
9、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一)变更企业名称 1.书面申请;2.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股东决议; 4. 章程修正案。(二)变更注册地址 1.书面申请;2.已经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书面申请;2.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任职文件; 4. 股东决议; 5.职业证明;6.如果股份发生变化,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决议、章程 修正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权转让报告。(四)变更出资人 1.书面申请; 2.股东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章程修正案;5.
10、新出资人职业证明;6.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权转让报告。(五)变更注册资本 1.书面申请;2.已变更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股东决议; 4. 章程修正案; 5.验资报告;(六)变更管理、技术负责人 1.书面申请; 2.任命文件; 3.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如是新聘用人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原单位出具的职业证明。 第十三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 15 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每年 1
11、3 月份,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年检材料报到所在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检,初检合格的,由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报送至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第十五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降低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 级,达不到四级资质条件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 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 资质审批决定的;(二)超
12、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 发资质证书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 125 号 【发布日期】2021-03-17 【生效日期】2021-05-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5 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经建设部第 2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
13、布,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 汪光焘二四年三月十七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 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
14、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 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 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
15、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 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00:(1) 多层住宅 200 万平方米;(2) 高层住宅 100 万平方米;(3) 独立式住宅(别墅)15 万平方米;(4)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 50 万平方米。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二)二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 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 物业管理专业人
16、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 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00:(1) 多层住宅 100 万平方米;(2) 高层住宅 50 万平方米;(3) 独立式住宅(别墅)8 万平方米;(4)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 20 万平方米。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三)三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 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
17、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 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 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并设一年的暂定
18、期。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 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 8 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 20 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 5 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营业执照;(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 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 合同;(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
19、企业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 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 动的;(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 人的;(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 设施用途的;(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20、损害业主共 同利益的;(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 资料的;(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 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21、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 15 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第十八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
22、检结论为不 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 资质审批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
23、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 发资质证书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
24、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物业服务企业资
25、质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21 年 3 月 17 日建设部令第 125 号,2021 年 11 月 26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积分别占下 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00: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26、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 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 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 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27、人员不少于20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1)多层住宅 100 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 50 万平方米;(3) 独立式住宅(别墅)8 万平方米;(4)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 20 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三)三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
28、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 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 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00:(1) 多层住宅 200 万平方米;(2) 高层住宅 100 万平方米;(3)
29、独立式住宅(别墅)15 万平方米;(4) 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 50 万平方米。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二)二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第八条
30、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 30 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 8 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 20 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 5 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营业执照;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 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 合同;(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六)
31、物业管理业绩材料。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 资质审批决定的;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 20 个工作日。(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
32、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 动的;(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 人的;(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 设施用途的;(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 同利益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第
33、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期改正,可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 关资料的;(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
34、投标人相互串通,以 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
35、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 15 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6、,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篇:河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暂行办法河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1997-2-20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文号:冀建房1997第 55 号文发布日期:1997-2-20 执行日期:1997-2-20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依照合法程序成立的法人实体。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管理章程,实行
37、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独立健全的管理机构;(二)有相应的自有流动资金;(三)有合法的管理章程;(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五)有与其资质相应的管理人员;(六)其他。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六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由省统一印制。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甲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乙、丙、丁
38、级物业管理企业 的资质审批和甲级资质材料的审查上报工作。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资质甲级企业:1. 注册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自有流动资金 50 万元以上;2. 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技术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3. 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物业管理的业绩;4. 具有 5 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区的管理经验和较好的社会信誉。(二)资质乙级企业:1. 注册资金不低于 30 万元,自有流动资金 30 万元以上;2. 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技术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3 人;3. 具有 2 年以上从事房地产管理的业
39、绩;4. 具有 3 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区的管理经验。(三)资质丙级企业:1. 注册资金不低于 20 万元,自有流动资金 20 万元以上;2. 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其中具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初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3. 主要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管理的业绩。(四)资质丁级企业:1. 注册资金不低于 10 万元,自有流动资金 10 万元以上;2. 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初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2 人;3. 主要负责人具有 2 年以上从事房地产管理的业绩。第八条 各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范围如下:(一)资质甲级企业不受限制,但管理的物业须有两个
40、以上为省 优秀小区。(二)资质乙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 20 万平方米以下(不含 20 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其他物业的管理,管理的物业须有一个以上为省优秀小区。(三)资质丙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区物业管理。(四)资质丁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区物业管理。省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评比每年进行一次。第九条 申请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二)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审批文件;(三)管理章程;(四)法定代表人任命书;(五)银行对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六)使用经营场所的证明;(七)初步拟定受委托管理物业的证明
41、材料;(八)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复印件;(九)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十条 申请成立的企业收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资质核准文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手续并领取营 业执照后方可对外营业。第十一条 本规定颁发前,未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兼有物业管理业务的有关单位,应按本规定补办资质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后的甲、乙、丙、丁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两年审验制。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审批后的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年检制度。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年检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资质证书
42、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工作总结;(四)管委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评议;(五)从事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六)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更名、分立、合并,应当到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备案、不申办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 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申报备案,或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取消其物业管理经营资格。对取消其物业管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其原管理的物业由产权人物 业管理委员会另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连续两年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的,年检时不再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
43、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河北省建设委员会第五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建建202176 号)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21241 号),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二八年三月五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依据建筑
44、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辖区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自治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 资质许可范围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_(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
45、级资质(不合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钢结构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三级资质;(四)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五)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合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六)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资质。第五条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合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合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专业承包序列及钢结构、爆破与拆除三级资质);(
46、三)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四)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 业企业资质。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 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作为企业主项资质。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第八条 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及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分别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提交有关材料。第九条 对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应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 见第(四)条规定,由资质许可机关进行资质核定。第十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 报,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