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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江西省物业治理企业资质治理暂行方法 江西省建立厅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物业治理企业经营资质治理,促进物业治理安康进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物业治理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物业治理企业资质的综合治理工作。 各地、市、县房地产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企业资质治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物业治理的企业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需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有明
2、确的经营负责人;(三)根据规定配备物业治理专业技术、业务治理人员;(四)注册资金和自有流淌资金应到达规定的最低限额;(五)具备治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力量;(六)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 第五条 城市物业治理企业资质等级按条件分为一、二、三级。 (一)资质一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自有流淌资金不少于25万元;2从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物业治理2年以上;3具备有高级工程人员1人,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土建类、水电、房地产经济、会计专业技术业务人员各1人以上;4有固定职工人数20人以上,其中70以上获省级以上物业治理岗位合格证书。 (二)资质二级: 1注册资金不少于40万元,自有流淌资金不少于20万元;2从事过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物业治理2年以上;3具备有中级职称以上土建类、水电、房地产经济、会计专业技术业务人员各1人以上;4固定职工人数14人以上,其中70以上获省级以上物业治理岗位合格证书。 (三)资质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