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04.3.17-建12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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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 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 起施行O部长 汪光煮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 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制 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 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

2、业资质证 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 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 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 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 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 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

3、相应专业中级以上 职称;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 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 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 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二)二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 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

4、上职称的人 员不少于1 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 职称;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 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型)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 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三)三级资质:1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

5、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 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 职称;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 ,有托付的物业管理项目;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 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 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第

6、七条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依据最低等级 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 目。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 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 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营业执照;(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 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 书和劳动合同;(五)物业服务合

7、同复印件;(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口起20个工 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 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 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 理活动的;(-)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托付 给他人的;(三)挪用专项修理资金的;(四)擅自变更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五)擅自变更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

8、共用设施用途的;(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 以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的;(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转让资质证书。企业

9、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 领。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 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 更手续。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缘由终止业务活动的, 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 口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 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第十八条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

10、 年检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 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 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 布。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 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其次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 管部门,依据利害关系人的恳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 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三)违反

11、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确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 业颁发资质证书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其次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值理由不参与资质年检的, 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其次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依据本方法规定刚好办理资质 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五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 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 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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