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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湖北省武汉市政府令第287号 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 2023年5月16日 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爱护公众身体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立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撤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和堆放、绿化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
2、泥地暴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治理、部门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讨论扬尘污染防治状况。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由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牵头,详细负责协调和催促其他相关治理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协调处理有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考核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视治理,并详细负
3、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 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根底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扬尘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 城市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道路清扫保洁、道路临时挖掘、燃气和市政热力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砂石料运输、港口物料堆场以及主管范围内道路(包括国道、省道、高速大路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藏土地以及采矿采石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 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绿化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
4、治的监视治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预拌混凝土等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审核确定上述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协作城市治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车辆未采纳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 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详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构)筑物撤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市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视各区合法建(构)筑物撤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城市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视各区违法建(构)筑物撤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七条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
5、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建立、城市治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园林和林业等主管部门和重点工程建立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订扬尘污染防治的详细措施,削减扬尘污染。 第八条鼓舞、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加强自律治理。 第九条建立单位实施产生扬尘污染的工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当包含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 (二)开工前办理建立工程安全监视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 (三)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开工前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四)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
6、应当要求监理单位将扬尘污染纳入工程监理内容。 第十条建立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以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应当根据要求设置密闭式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施工工地的主要道路应当进展硬化,周边破损道路应当准时修复,并辅以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冲洗槽、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洁净前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四)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纳密封式罐车清运; (五)施工工地根据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六)施工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在不影响安全的状况下,应当实行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 (七)在建(构)筑物
7、施工过程中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纳 文章来源自 房 地 产 e网 密闭化运输,制止从高空抛掷、扬撒; (八)堆放在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及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建筑垃圾,应当实行围挡、遮盖等抑尘措施; (九)闲置或者停工3个月以上的工地,应当对其暴露泥地进展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一条撤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除应当遵守本方法第十条第(一)(二)(六)(七)(八)项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在不影响施工安全的状况下,对被撤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进展洒水或者喷淋。 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撤除后的场地,超过3个月未进展开发或者利用的,应当种植
8、植物或者掩盖。 第十二条运输煤炭、垃圾、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根据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实行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应当到达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并符合以下防尘要求: (一)除雨雪或者最低气温在2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干道机动车道至少每日洒水降尘或者清洗1次; (二)城市主干道实行机械化保洁,其他道路鼓舞实行机械化保洁; (三)采纳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效劳标准。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治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展清扫保洁,防止扬
9、尘污染。 第十四条绿化建立和养护作业、下水道疏浚作业,应当符合以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种植土、弃土和下水道疏浚废物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应当铺垫毡布;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实行掩盖等抑尘措施,必要时设置施工围挡。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在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展遮盖;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暴露泥地上应当进展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 (四)绿化、养护和下水道疏浚作业后应当准时清理现场。 第十五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等场所,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面硬化; (二)采
10、纳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 (三)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展,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实行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在出口处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城市化治理区域内的暴露地,应当进展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根据以下方式确定: (一)单位内的暴露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暴露地,由物业效劳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其治理单位或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暴露地,由城市治理、水务、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权属单位负责; (四)储藏土地的暴露地,由土地储藏机构负责,并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墙
11、; (五)未利用地的暴露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同意公布的大气污染天气临时管控措施,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他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协作。 第十八条市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析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依据工程体量、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并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应当依据工程建立状况进展动态调整。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环境爱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闲置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
12、、建(构)筑物撤除单位、土地储藏机构应当在施工工地、建(构)筑物撤除工地以及储藏土地的暴露地的主出入口单独设立扬尘污染防治治理责任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有权进展劝阻、举报和投诉。 其次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施工单位、建(构)筑物撤除单位、土地储藏机构未根据规定设立扬尘污染防治治理责任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的,分别由工程建立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视治理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23元罚款。 施工单位、建(构)筑物撤除单位拒不执行大气污染天气临时管控措施的,分别由工程建立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未根据规定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或者擅自撤除、闲置扬尘自动监控设备的,由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