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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方法的通知 武房规20238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治理事务指导中心、机关各处室,各开发建立单位、各物业效劳企业: 为了标准我市前期物业效劳治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治理市场公正竞争,我局对武汉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进展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治理局 2023年12月21日 武汉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标准本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治理市场的公正竞争,维护物业治理市场的正常秩序,爱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立部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立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和房管部门对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非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 住宅及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非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立单位可以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治理区域内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管部门批准,开发
3、建立单位可以实行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 第四条 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之前完成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工作并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的制度建立和监视治理。 武汉市物业治理事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负责招投标平台的事务性工作,为物业治理招投标当事人供应指导和效劳。 各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备案治理及指导监视。 第六条 市物业中心通过招投标平台为开发建立单位供
4、应以下效劳: (一)汇合和公布本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信息; (二)组织招标方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委; (三)公布中标结果及相关信息; (四)开评标现场指导和效劳; (五)实施与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依法进展前期物业治理招标的开发建立单位是招标人。响应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效劳企业是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将投标物业效劳企业的社会公众满足度状况、投诉处置状况、工程经理履职状况及效劳合同履行状况等信用信息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工程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根本状况
5、; (三)投标资格条件; (四)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以及猎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结合物业治理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状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工程根本状况,包括物业工程名称、坐落地址、物业治理区域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间)数、建筑构造、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投标报件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总平面图、物业效劳用房配置状况等; (三)物业效劳内容及标准; (四)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 (五)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方式、地点及截至时间; (六)投标有效期;
6、(七)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八)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九)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签订说明; (十)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公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物业区域划分备案证明、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报物业工程所在地区房管部门备案。 区房管部门受理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武汉市物业治理综合信息系统通过招标备案,并向招标人发出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备案证明。 区房管部门发觉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准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一条 招标人收到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备案证明后,应通过武汉市物业治理综合信
7、息系统向市物业中心申请公布招标信息。 市物业中心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招投标平台向物业效劳企业统一公布招标公告,或由招标人向受邀物业效劳企业发出投标邀请。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出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公告设定的条件和商定期限,向招标人提交投标申请。招标人对投标人进展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还应根据招标公告中资格预审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资料。 招标人应当将有效投标人相关信息报送市物业中心。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制作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
8、当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物业治理方案以及招标文件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当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物业工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现场监视和见证下进展。 市物业中心应当在开标前当众宣布会场纪律和相关留意事项。 招标人应邀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箱和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9、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治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治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成为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房管部门建立的物业治理评标专家库中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2日内确定专家成员人数和后备人数并填写申请表后,到市物业中心申请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市物业中心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前24小时内,
10、从物业治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员及后备成员,系统后台依序通知抽取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因故不能参与评标活动的,依序从抽取的后备成员中予以补充。招标人根据国家规定担当专家评审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评标中除了现场辩论局部外,应当在保密的状况下进展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担当个人责任; (二)评审投标文件工作必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封闭区进展。评委不得外出、不准会客、不准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 (三)评委必需严格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展评审和比拟、评分。 第十九条评标
11、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说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意见,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向招标人推举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其次十条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举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当根据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行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其次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的实际投标人。 其次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
12、同。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标的、效劳内容、收费标准、效劳承诺、履行期限、规章制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现场辩论的内容全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其次十三条 实行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后15日内,向物业工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备案手续。 其次十四条 市物业中心应公开公布招投标物业工程的以下信息: (一)物业工程名称、地址、招标人、招标时间、招标形式和投标状况; (二)物业治理工程中标结果; (三)物业效劳合同签订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物业治理招投标信息。 其次
13、十五条 开发建立单位未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的,由区房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依法赐予行政惩罚。 其次十六条 申请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不实的,由申请人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区房管部门投诉。 其次十八条 其他物业治理工程以及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的,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治
14、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武房规20231号)废止。 篇2:惠州市关于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实施方法(2023) 关于印发惠州市房产治理局关于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惠市房20232号) 各县(区)房产治理局,市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效劳企业: 惠州市房产治理局关于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实施方法业经十一届8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惠州市房产治理局 2023年1月5日 惠州市房产治理局关于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本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行为,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治理
15、市场的公正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建立部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广东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之前,由建立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物业治理区域内房屋、共用设备设施、相关场地修理养护治理、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及环境保洁等物业治理权的活动。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非住
16、宅的建立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及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经工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只能选聘一家物业效劳企业。 第五条 新建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依据物业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立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治理区域。 对物业治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工程所在地房产行
17、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所在地规划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和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六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视、治理。 其次章 招 标 第八条 本方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展前期物业治理招标的物业建立单位。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卑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九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分期建立或多公司建立的工程,应当统一招
18、标人。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前期物业治理区域,应当与实际交付使用的物业治理区域相全都。 第十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效劳企业的,招标人应根据以下时限完成物业治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工程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工程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工程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托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托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需是依法设立并且具有相应资质,可以从工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
19、业治理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选。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力量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及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非住宅建立工程的前期物业效劳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分期开发的住宅建立工程,应当以该工程的房屋建筑总面积计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立工程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躲避公开招标。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者经过2次依法公正公开招标而废标的,经工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公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到工程所在
20、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招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 (二)招标工程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建立用地许可等政府批准文件;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招标代理托付合同(托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或招标小组人员资料(自行组织招标的); (六)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招标上限的函复文件(物业效劳收费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招标工程提交);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齐备案相关材料后应向招标人发出惠州市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备案回执。 第十五条 招标人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相关公共媒介公布招标
21、公告,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招标人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根本状况和联系方式、招标工程的根本状况、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猎取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工程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程根本状况等; (二)物业治理内容及要求,包括效劳内容、效劳标准等; (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四)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等; (五)招
22、标人、中标人违约责任; (六)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签订说明; (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展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治理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猎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供应的物业效劳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信用档案信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对有以下情形的投标人,依法取消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或依法限制其投标: (一)在
2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供应虚假资料的; (二)在3年内有2次以上串通投标、陪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拟委派的工程负责人,效劳信用严峻缺失,依法受到限制的; (四)近2年内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惩罚的。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说明理由。 其次十条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出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顿出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停
24、顿出售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其次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展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澄清或修改的文件内容报工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 其次十二条 招标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约束事项。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其次十三条 招标人依据招标工程的详细状况,可以组织全部潜在投标人一起踏勘招标工程现场。 其次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
25、已猎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状况。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展谈判。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需保密。 第三章 投 标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治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效劳企业。 其次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效劳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物业效劳企业到本市开展物业效劳业务的,应到工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承受监视。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同时参与同一物业治理效劳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以子公司名义参与投标的,其总公司的资质等
26、级不适用于子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投标的,其物业效劳行为可以由其分公司担当,但不得发包给其子公司实施。 其次十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投标人。 其次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治理效劳费用标准以及收支预算方案; (三)物业治理效劳方案,包括物业治理效劳理念与目标、运作方法、制度名目、人员配备、分项标准与承诺; (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五
27、)招标文件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其次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签收时间和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凭证,并妥当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局部,并应根据本规定其次十九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招标人及其
28、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制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委员行贿等不正值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展,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地点。 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应在工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视下进展。开标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展: (一)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也可以由招标人托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
29、、宣读。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治理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治理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应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前应予以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的物业治理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开标前2日内,从工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的物业效劳行业专家库中,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物业治理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抽取: (一)所在企业参与投标的; (二)所在单位相关物业效劳企业参
30、与投标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四)因故不能参与评标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仔细、公正、诚恳、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展相关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的推举状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状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加评标监视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状况的全部人员。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
31、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进展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转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 评标活动主要包括标书评审、现场辩论等内容,详细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各项内容所占比重。 标书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批阅投标书与其是否全都,按计分规定单独进展评判。 现场辩论是指评委对投标书中不明确的地方,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投标人拟派担当该工程的工程经理应当参与现场辩论。辩论人所作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转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展评
32、审和比拟,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拒绝其投标: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供应虚假资料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物业治理目标、内容、质量标准和治理措施明显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者超出招标文件范围; (五)同标准效劳工程,投标人以明显低于本市物业治理效劳社会平均本钱价竞标的; (六)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一条之一的。 第四十一条 经资格预审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定,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有效投标少于3个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泄露隐秘、
33、串通投标、进展实质谈判、自行确定中标人、承受贿赂等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招标工程被取消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状况。 确定废标后,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举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评标现场、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并在公示期满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推举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行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确定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合格中标
34、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结果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全部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及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书的内容保密,不得复印、抄录。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转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担当法律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赐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
35、标人应按合同商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移交相关物业治理资料和物业治理用房等。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包括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应当在接到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惩罚。 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篇3:盘锦市物
36、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2023) 盘锦市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我市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爱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物业治理条例、盘锦市物业治理条例和建立部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治理暂行方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我市行政区城内的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招标投标,包括新建住宅工程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和既有住宅工程物业招标投标。 前期物业治理招标投标,是指新建住宅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之前,建立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对新建住宅工程实施物业治理的活动。 既有物业工
37、程招标投标,是指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对既有住宅工程实施物业治理的活动。 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所在区(县)住建局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展招标的建立单位、业主大会或者全部权人。 本方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的物业效劳企业。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治理招投标的监视治理等工作。 区(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物业效劳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视、治理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其次章 新建住宅工程前期物业效劳招标投标 第五条 建筑面积在3万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必需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效劳
38、企业。 新建住宅工程的招标人为建立单位。 第六条 前期物业效劳招标投标工作,招标人应当根据以下规定时限完成: (一)不进展预售的商品房工程应当在现售30日前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工程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工程应当在交付使用90日前完成。 第七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治理招投标平台,为选聘物业效劳企业供应指导和效劳。 招标人可以托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但均应通过全市统一的物业治理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标活动。 第八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全市物业效劳招标代理机构推举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凡依法设立、具备招标代理业务经管资格的代理
39、机构,经自愿申请,均可参加全市物业效劳招标代理机构推举名录。 招标人托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住宅工程物业效劳招标的,可以在代理机构推举名录中选取。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到区(县)住建局认定前期物业效劳等级标准。区(县)住建局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和托付代理机构状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工程根本状况,包括工程名称、坐落位置、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工程类型、竣工时间、建筑
40、构造、配套建立、设施设备、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等; (三)物业治理用房配置; (四)物业效劳标准及内容; (五)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信用、主要业绩、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份数及密封等; (六)招标方案,包括招标机构、开标时问及地点等; (七)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八)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九)悔标的责任; (十)物业效劳合同的签订说明; (十一)其他事项的说明。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公布招标公告10日前,持以下材料到区(县)住建局办理招标备案。 (一)土地使用权证; (二)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立工程规划设计图纸; (四)区(县
41、)住建局出具的前期物业效劳等级标准认定表; (五)预公布的招标公告; (六)招标文件; (七)临时治理规约; (八)招标人托付招标代理机构的托付书。 区(县)住建局对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通过市物业治理网站公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当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工程的根本状况、联系人、联系方法、投标资格条件以及猎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托付代理机构在区(县)住建局指定的地点承受投标报名。 第十四条 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和考评监管综合得分可做为企业投标报名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
42、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根本状况; (二)投标函; (三)住宅工程物业效劳方案,主要包括:物业效劳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状况、收支预算方案、相关治理制度; (四)信用及主要业绩状况; (五)招标文件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接收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于开标时间1日前,在市住建局的监视下,从全市物业治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现场通知抽取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与评标活动的,由招标人从专家
43、库中连续抽取。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展;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指定的地点。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其次十条 评标方法一般应当采纳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综合评分表”,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技术局部。包括物业效劳内容和等级标准、人员配备、主要工作环节的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工程收支预算和物业效劳的有关制度; (二)商务局部。包括物业效劳费、特约效劳费和其他托付代理效劳的费用; (三)资信局部。包括投标人信用、主要业绩等; (四)现场辩论局部。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就投标文件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展询问,投标人现场予以答复。 评分标准应当根据前款“综合评分表”规定的内容,可以实行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确定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一般状况下:技术局部的分值为30分:商务局部的分值为30分;资信局部的分值为20分:现场辩论局部的分值为20分。 其次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