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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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修) 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修) (2023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依据2023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打算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和治理条例武汉市物业治理条例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

2、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

3、监视工作,日常治理工作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担当。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的治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规划、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的相关工作。 其次章 交存 第六条 以下物业的开发建立单位和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

4、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也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构造与之相连的非住宅,下同)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以下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立单位根据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的1.5%(配置有电梯的根据2.5%)交存; (二)购房人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5%。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详细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

5、房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以下规定交存: (一)购房人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本市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 开发建立单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依据商业银行的效劳质量等因素,依法择优确定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治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专户治理银行负责办理住宅专

6、项修理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项。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专户治理银行签订专户治理协议,就专户治理银行供应的上述效劳事项及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监视效劳的内容进展商定。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时间和方式由购房人与开发建立单位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商定。 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不动产首次登记前根据物业总规模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建立单位还应当作为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应当向开发建立单位交纳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二条

7、 售后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改手续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或者托付售房单位交存。 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购房人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 开发建立单位、购房人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虽已成立但未要求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展代管,实行专款专用。 开立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8、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发建立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根据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五条 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

9、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同时对以下事项进展表决: (一)专户治理银行的选定;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账目治理方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责任人的决议; (四)应急修理授权协议书; (五)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业主大会确定的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有关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通过关于上述事项的决议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选定的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通过划转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手续,并提交业主大会关于本方法第十六条所列事项的决议及专户治理银行

10、开户证明。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发生本方法规定的紧急状况时,同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并从修理工程涉及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修理

11、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只能支付到商定的施工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企业账户中;用于支付评估、监理等费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只能支付到商定的评估、监理单位账户中。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打算,注销原银行专户,开立新专户,并报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条 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应交存额30%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打算的续交方案准时续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用 其次十一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12、 业主不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大会可以在治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中对其共同治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其次十二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消失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外表浸湿; (三)楼房外墙外装饰层消失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标准的规定值; (四)建筑保温层消失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外表消失潮湿、结露、结霜或者霉变; (五)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消失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 (六)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消失破损的; (七)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

13、纱破损的; (八)住宅共用部位需要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三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及主要部件的修理或者更换; (二)避雷设施不能满意安全要求的; (三)监控设施、消防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或者局部设备、部件损坏严峻的; (四)楼内排水(排污)设备消失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峻,排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的; (五)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设施损坏需要修理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商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担当的除外; (六)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以下规定分摊:

14、(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修理,由相邻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五)与房屋构造相连的汽车车库的修理,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车位的比例共同担当。

15、业主个人修理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修理工程费用的,差额局部由该业主担当。 其次十五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访用方案。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访用方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提出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申请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缘由,修理和更新、改造部位、费用及组织方式等内容;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展表决,并经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

16、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表决前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使用方案通过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备案表、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四)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展备案,并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通知,划转金额不超过预算资金50%;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使用方案组织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 (六)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以下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拨付修理和更新

17、、改造费用余额的手续: 1.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单; 2.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单; 3.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4.其他相关材料。 (七)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余额的通知。 其次十六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访用方案;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业主委员会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备案表、使用方案及预算等有关材料报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发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

18、当责令改正; (四)业主委员会根据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使用方案组织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并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五)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修理费用决算状况。 其次十七条 鼓舞业主大会在治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中就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等问题商定以下表决方式: (一)托付表决:业主将肯定时期、肯定额度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托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事项,实行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分批使用; (

19、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商定将未参加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异议表决: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其次十八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监理等第三方监视效劳制度,详细方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其次十九条 共同担当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可以推举代表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加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方案制订、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监视治理。 第三十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峻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

20、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无异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材料,向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根据以下规定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本方法其次十六条第(四)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紧急状况包括: (一)屋面、外墙严峻渗漏; (二)电梯故障;

21、 (三)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急; (四)消防设施设备故障; (五)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故障,但依法或者依合同商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担当的除外; (六)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胜利能障碍; (七)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故障; (八)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峻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状况。 发生特殊紧急状况,不准时排解险情,将严峻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受理,并在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进展现场勘查;状况属实的,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不超过工程概算50%的比例预拨工程款;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工程验收、做好工

22、程造价决算,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7日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展备案并据实拨付剩余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发生紧急状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根据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以下程序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展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制作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审定; (四)组织施工单位进展抢修; (五)会同相关业主对修理工程进展验收后,将工程费用在该物

23、业区域内公示7日; (六)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发生紧急状况且危及公共安全,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根据规定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应急修理授权协议书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组织代修,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以下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

24、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三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购置国债。 不得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四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

25、打算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五条 房屋全部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转移;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根据规定补交。 第三十六条 房屋灭失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根据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属于业主全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返还业主; (二)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返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根据其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七条 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前的代管期间,业主委员会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后的自主

26、治理期间,应当每年与专户治理银行至少核对1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目。 第三十八条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定期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对账单。 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治理银行进展复核。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承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九条 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业主委员会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应当每年至少1次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以下状况: (一)住宅专项修理

27、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其他有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四十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前代管期间的治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在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经业主大会投票通过,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进展审计和监视,审计监视费用可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28、执行状况的监视。 第四十二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治理,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使用状况进展检查,逐步标准和完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和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开发建立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每套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的

29、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治理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专户治理银行违反本方法规定,未向缴存人出具修理资金缴存凭证,或者未履行资金支出规定程序而支出资金的,或者发觉资金支出违反本方法规定而未向市房屋行政治理部门准时报告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单方取消与专户治理银行的资金代管协议,情节严峻的,依法追究专户治理银行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之日起施行。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贯彻武汉市

30、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实施意见(20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武房发2023130号 市房管局关于贯彻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实施意见 各区房管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全面贯彻实施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确保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的全面归集、统一治理、便利使用、安全运行,进一步标准和完善治理制度,促进物业保值增值,现就方法实施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存时点前移,以工程为单位办理开户建档手续 自2023年8月1日起,以完成房产实测成果审核工作为起点,全部新建住宅工程,纳入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办理修理资金开户建档手续。市修理资金

31、治理中心应以市信息中心供应的楼盘表数据为依托,仔细核对各工程的根底数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立工程的开户建档手续。 二、以预售许可为界,区分状况交存修理资金 自2023年8月1日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工程,统一使用新版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买卖双方根据方法及本通知规定的时点和方式交存修理资金;属于2023年8月1日前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工程,销售时仍使用老版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初始登记时,开发建立单位根据方法及本通知规定交存修理资金,购房人根据方法实施前的时点和方式交存修理资金。 集资建房的修理资金由购房人交存,执行商品住宅购房人交存标准。 三、加强交存环节把关,确保资金归集到位

32、 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完成开户建档手续后,要根据市局关于市、区房屋登记的职责分工,将开户建档信息传递至对应的市、区房屋登记交易部门和物业治理部门。 各区房管局、市登记发证中心、市交易治理中心要强化登记交易窗口监管,落实查验修理资金交存状况,凡未依法交存修理资金的,均不得办理开发工程初始登记和购房人转移登记;发觉购房人未依法交存修理资金却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分别由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或所在区局按登记职责查明状况,依法追缴或予以惩罚。 四、敬重业主权利,建立划转制度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依法投票,符合方法规定的划转条件的,区房管局要依法受理其划转申请,按规定办理后续手续。修理资金划转后,由业主大会进展

33、治理,区房管局根据方法规定职责进展监视。 五、缩短审批环节,下放使用审核权 自2023年8月1日起,凡申请使用修理资金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房管局负责审核;此前已报送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的,由后者完成审核工作。使用审核实行程序审核,各区房管局在修理资金使用审核中,要严格执行方法的各项规定,确保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符合方法规定范围并实现合理分摊。 六、保证修理质量,引入第三方监管 鼓舞和提倡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聘请专业的工程造价询问机构或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审价机构)进展造价询问或审计、聘请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展监理。凡单

34、项修理工程预算超过5万、多项修理工程预算超过10万的,各区房管局要特殊告知业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特地就上述事项组织业主投票,并在申请修理资金使用时,提交业主投票表决结果。 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要尽快与相关资质治理部门联系,建立信誉良好的审价机构、工程监理机构名单库,供业委会或社区居委会选择。 七、确保房屋安全,建立应急修理和紧急代修制度 发生屋面漏水、外墙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急、电梯、消防故障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状况时,各区房管局要告知业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根据方法其次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分别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查勘意见(屋面漏水)或鉴定意见(外墙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急)、质监部门认可

35、的电梯检测机构出具(或认可)的评估意见、消防部门下达(或认可)的整改意见,及其他申请资料和证据图片。审核工作人员要现场核实修理事项是否存在,完工后要现场核实是否已经修理,以确保物业的安全使用。结算时,业委会或社区居委会须提交具备资质条件的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状况且危及公共安全、业委会等相关主体不准时组织修理时,各区房管局要根据方法其次十九条的规定,组织代修。组织代修时,要严格根据方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组织代修发生的费用根据方法规定的列支范围进展分摊。 八、依法清理,追缴开发建立单位拖欠的修理资金 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和各区房管局要结合本单位对应职责范围

36、内的初始登记状况,对开发建立单位交存及代收的修理资金状况进展清理、并建立清册。凡已经初始登记但未依法交存(含未足额交存)修理资金的工程,对应归集单位应以工程交付使用时间为精确定交存标准,明确交存金额,向开发建立单位逐一下达限期交存通知书;逾期仍不依法交存的,依法惩罚;拒不执行惩罚打算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该开发建立单位的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治理,暂缓办理该开发建立单位在市、区房管局的相关治理手续。 九、加强查验,依法追缴个人欠交的修理资金 凡二手房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查验,拟售房屋所在区域已经建立修理资金专户而该房屋未交存修理资金的,应由出售人补交修理资金,不补交的,暂停办理转

37、移过户手续。 十、明确责任,合理引导业主协商处理交存缺乏时的使用问题 发生修理事项,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修理资金或余额缺乏的,审核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并引导申请人组织列支范围内业主就如何分摊、使用修理资金达成全都意见。如治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已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则从其商定。相关业主既不能达成全都意见又无商定的,审核部门按比例拨付已交存业主分摊费用,缺乏局部由申请人组织相关业主筹集。 十一、加强售后公房和集资建房修理资金的统一治理 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要根据方法的规定,协作相关治理部门,在明确治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的根底上,针对已售公房和集资建房修理资金交存和使用状况进展检查,实行分账治理,逐

38、步标准、完善售后公房和集资建房修理资金的使用及治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统一治理。 十二、做好修理资金转移过户及信息变更工作 房屋全部权转移时,该房屋所属修理资金分账户尚有余额的,其分账户余额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转移,受让人凭身份证件和转移后的房屋全部权证到市、区房管局设立的交存窗口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发生业主名称变更、房屋坐落地名称变更等事项时,业主凭变更凭证到市区房管局设立的交存窗口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十三、清理修理资金历史档案 2023年起已经建立修理资金账户的工程,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和各区房管局要以物业区域为单位,对纸质资料编序归档,与电子数据逐一核对,保证二者全都。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要制

39、定详细工作方案,指导各区局按要求完成清理、建档、归档工作,并统一移交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 十四、实行账户、票据和系统的统一治理 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要根据方法的要求,积极协调远城区将专项修理资金纳入市局统一治理,实行统一选定专户银行、统一治理账户、统一专用票据、统一信息系统,削减修理资金治理风险,保证对全市修理资金的科学治理和有效监视。 十五、最大限度增加银行效劳网点,满意修理资金交存效劳要求 各专户治理银行要严格执行修理资金财务治理规定,确保资金安全,并根据统一治理的要求,做好修理资金效劳工作。一是定期向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及业委会发送修理资金对账单;二是建立修理资金查询制度,承受业主、售房单位

40、对其修理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三是扩大修理资金交存效劳网点,增大网点掩盖范围,便利业主交存、使用和查询。 十六、加强协作,共同落实修理资金监管责任 市修理资金治理中心作为日常治理机构,要协同物业处对全市修理资金治理工作进展指导监视,建立、完善各项治理制度,对全市修理资金归集账户实行统一治理,协调、处理各类纠纷,并详细担当全市修理资金交存开户建档工作。 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修理资金交存和使用的监视治理工作,并详细担当修理资金使用审核工作。 市、区房屋登记、交易部门分别负责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环节修理资金交存状况的把关工作,凡不能提交修理资金交存证明的,不予登记。 2023年七月

41、二十九日 篇3:邢台市调整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2023)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关于调整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相关单位及购房者: 为标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河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23)78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对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进展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 (一)高层住宅(含小高层、设置电梯的多层)102元/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含

42、别墅)83元/平方米; (三)地下车位、车库136元/平方米。 二、出售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时间和方式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直接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二)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43、(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四)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程序另行制定公布。 四、执行时间和要求措施 (一)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12月1日前交付使用的房屋修理资金交存标准仍按原标准实行。 (二)要求措施 1、2023年12月1日前,各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将已代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足额交存至修理资金治理专户,逾期10日未交存的,对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提出警告;逾期15日未交存的,列入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黑名单,停办相关房产手续;逾期20日未交存的,依法对代收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立案,经查证属于

44、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依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2、未按本通知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违反通知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改正。 开发建立单位违反通知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2023年12月1日起,购房者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对购房者的房屋停办交易、过户、抵押等房产手续。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依据市区住宅建筑工程造价变化和市场实际适时调整;各县(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状况执行。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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