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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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16号 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唐良智 2023年三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武汉市物业治理条例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第165号

2、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

3、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日常治理工作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担当。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的治理工作。 财政、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监视和审计监视工作。 其次章 交存 第六条 以下物业的开发建立单位和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也应当根

4、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构造与之相连的非住宅,下同)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以下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立单位根据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的1.5(配置有电梯的根据2.5)交存; (二)购房人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5。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确定、公布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详细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以下规定交存: (一)购房人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本市房改本钱价的2%; (二

5、)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商业银行的效劳质量等因素,确定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在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开立。 第十条 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时间和方式由购房人与开发建立单位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商定。 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初始登记前根据物业总规模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初始登记时尚未售出的房屋,开发建立单位还应当作为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6、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应当向开发建立单位交纳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一条 售后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改手续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或者托付售房单位交存。 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购房人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 开发建立单位、购房人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虽已成立但未要求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在专户治

7、理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展代管,实行专款专用。 开立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根据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四条 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并同时对以下事项进展表决:

8、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的选定;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账目治理方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责任人的决议; (四)应急修理授权协议书; (五)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业主大会确定的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有关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通过关于上述事项的决议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选定的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通过划转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手续,并提交业主大会关于本方法第十五条所列事项的决议及专户治理银行开户证明。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9、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发生本方法其次十八条其次款规定的紧急状况时,同意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并从修理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只能支付到商定

10、的施工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企业账户中;用于支付评估、监理等费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只能支付到商定的评估、监理单位账户中。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打算,注销原银行专户,开立新专户,并报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应交存额30%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打算的续交方案准时续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其次十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业主不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大会可以在治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中对其共同治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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