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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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康达(股发)字2009第 20 号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青岛QINGDAO 杭州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天津 TIANJI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

2、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http:/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09第 020 号 致: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致: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

3、下简称“本所” )接受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二六三”或“公司” )的委托,参与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 )工作。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公司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编报规则 12 号 ” )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4、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第一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88 年 8 月,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院内。本所在西安、杭州、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沈阳、青岛、天津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兼并与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项目与房地产、公共政策。1993 年,本所首批取得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 (二)签字律师简介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3

5、 本所委派鲍卉芳律师、连莲律师、周延律师作为二六三首发专项法律服务的签字律师。 鲍卉芳,本所合伙人律师,1993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北京天桥等 30 余家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主承销商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连莲,本所专职律师,1998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大连圣亚等10 余家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主承销商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或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周延,本所专职律师,2005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大连天宝等数家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三)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

6、电话:010-85262828 传真:010-85262826 E-mail: L Y 二、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了发行人首发工作,依法对公司设立过程、股权结构、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经营状况、产权状况、关联关系、同业竞争、重要合同、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税收、诉讼等重大事项以及首发的授权情况、实质条件、资金运用计划、招股说明书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逐一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自 2006 年 6 月开始介入公司首发准备工作,迄今累计工作时间超过 1500 小时。在此期间,为了履行律师尽职调查的职责,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状况及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7、和问题,本所律师主要从事了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公司首发方案,参加了历次二六三首发中介机构协调会,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 、天健光华(北京)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4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北京” )等中介机构就首发准备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二)对公司依法规范运作进行指导,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列席了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律师工作的要求,进场工作时即向公司提出了详细的文件调查清单,并据此调取、查阅、审核了与首发有关的文件。根据工作进程,本所律师又先后

8、向公司提交了若干补充文件清单,全面搜集了本所律师认为应当核查问题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 (五)调取、查阅了二六三及其法人发起人、法人股东、控股参股子公司、法人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档案文件。 (六)进驻二六三办公经营场所,对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了现场勘查,对公司人员和经营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七)采取面谈、电话、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就有关问题详细询问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经营、研发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认为必要的问题,获得了公司、股东、董事及相关人员的解释性说明、声明与承诺。 (八)就公司守法状况等问题征询了有关执法机关的意见,并取得了相关证明文件。 (九)就有关问题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了

9、解线索,收集相关信息和证据,验证相关核查结论。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5 (十)对与首发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了详细核查,对公司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出具了鉴证意见。 通过本所律师的上述工作,在根据事实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首发的条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6 第二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第二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目 录 一、发行人本次首发的批准和授权.7二、发行人本次首发的主体资格.9三、发行人本次首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核查.11四、发行人的设立.18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0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

10、制人).23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31八、发行人的业务.46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2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83十一、首发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98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03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11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12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13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专项资金补贴.122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27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29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31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32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32二十二、发

11、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45二十三、结论.145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7 一、发行人本次首发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首发的批准和授权 (一)相关董事会会议 2009 年 7 月 27 日,二六三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首发募集资金用途、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等与本次首发相关的议案,并决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相关股东大会 2009 年 8 月 13 日, 二六三召开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29 名, 代表股份数 8,522

12、.1 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9 。与会股东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逐项审议并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3,000 万股; (4)发行对象:向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发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5)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方式: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7)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13、交易所; (8)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9)决议的有效期: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 200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原则上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 该议案股东大会通过后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8 2、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本次首发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股票公开发行完成后所得的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1)投资 12,200 万元于电子邮件业务拓展项目; (2)投资 3,500 万元用于虚拟呼叫中心业务建设项目; (3)投资 3,000 万元用于 95050 多方通话业务拓展项目; (4)投资 7,00

14、0 万元用于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如果本次募集资金除满足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外尚有剩余, 公司拟将剩余资金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如果募集资金量不足,公司拟采用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解决。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3、审议并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的议案。 为便于董事会操作本次首发事宜,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发相关事项,授权事项包括: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证券市场情况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根据情况确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对

15、象、发行方式和定价方式等具体事宜; (2)如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和政策,授权董事会根据新规定和政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3)聘请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向中介机构提供各种资料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及发行方案的具体细节; (4)签署与本次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有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支付与股票发行、上市和保荐相关的各项费用,完成其他为本次首发所必需的手续和工作; (6)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按照深圳证券交

16、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办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9 (7)在本次股票发行上市获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根据核准和发行的具体情况完善公司章程(草案) 的相关条款,报主管机关备案或核准后实施,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 (8)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9)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若公司在 2010 年 3 月 31 日前发行股票上市成功, 截至 20

17、09 年 6 月 30 日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以及 2009 年 7 月 1 日至发行股票上市成功前实现的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如因国家财务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前述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整后的数额为准。 (三)公司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一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公司上述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有关首发事宜,该等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内容、程序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本次首发所必须的内部批

18、准和授权,首发方案尚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首发的主体资格二、发行人本次首发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成立、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京政体改股函20034 号关于同意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10 公司的通知文件批准,以北京昊天信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信业”)、北京海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电讯”)、北京智诚网业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诚网业”)、北京利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平科技”)、武汉星彦

19、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星彦”)作为发起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 6 月 18 日,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了注册号为1100001099173(21)的“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首都在线股份”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2004 年 9 月 8 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工商登记档案文件, 并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 年6 月 1 日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 , 发行人已通过 2006 年度、 2007 年度、 2008年度工商年检,营业期限至永久。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现场见证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解散的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21、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持续经营3 年以上,具备申请首发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11 三、发行人本次首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核查三、发行人本次首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核查 (一)主体资格 1、二六三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二六三自 2003 年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已经连续 3 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二六三设立时,其前身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将其在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权益所对应

22、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投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设立后没有进行过增资。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二六三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二六三的主营业务是增值电信业务中的通信服务业务,最近 3 年内主营 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二六三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二六三本次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符合公司

23、法第一百 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独立性 1、二六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12 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二六三的资产完整。作为非生产型企业,公司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的土地、房屋、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机器设备以及专利、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和域名的所有权,具有独立的业务运营和销售系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二六三的人员独立。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

24、薪;二六三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二六三的财务独立。公司已经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二六三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二六三的机构独立。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二六三的业务独立。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25、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二六三在其他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规范运行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13 1、二六三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二六三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二六三的现任董事、监事和

26、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天健北京出具了天健光华审(2009)专字第 01009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认为“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以及其他控制标准于截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止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

27、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二六三曾于 2007 年 9 月 27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发申请,于 2008 年 4月 14 日未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经本所律师核查,二六三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28、 律师工作报告 5-2-14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二六三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对外担保管理细则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

29、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二六三已经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财务与会计 1、根据天健北京出具的天健光华审(2009)GF 字第010021 号审计报告 ,二六三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二六三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天健北京出具的天健光华审(2009)专字第 01009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

30、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以及其他控制标准于截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止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根据天健北京出具的天健光华审(2009)GF 字第010021 号审计报告 ,二六三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15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根据天健北京出具的天健光华审(2009)GF 字第010021 号审

31、计报告 ,二六三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没有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二六三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由各方交易主体协商确定,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或者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09 年 8 月 13 日,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杨贤足、袁淳对二六三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我们对公司自 2006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此期间的关

32、联交易均已按照公司当时的有效章程及决策程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6、根据天健北京出具的天健光华审(2009)GF 字第010021 号审计报告 、天健光华审(2009)专字第 010098 号非经常性损益专项鉴证报告 ,二六三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公司 200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261,974.82 元人民币, 200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8,194,391.10 元人民币,200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3、61,978,331.04 元人民币,2009 年截至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400,388.34 元人民币,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公司持续盈利,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2)公司 2006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985,344.87 元人民币,2007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18,536,122.17 元人民币,2008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90,693,163.27 元人民币,2009 年截至 6月 30 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8,654,365.55 元人民币。最近 3 个会发行人

34、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16 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公司 2006 年营业收入324,666,122.44元人民币, 2007年营业收入318,556,215.99元人民币,2008 年营业收入 300,846,240.81 元人民币,2009 年截至 6 月 30 日营业收入144,937,931.92 人民币,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9,000 万股,股本总额人民币 9,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4)公司截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

35、东权益为 235,439,524.29元人民币, 无形资产 (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为人民币 35,298.90 元,最近一期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在净资产(股东权益)中的比例不高于 20; (5)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形。 7、二六三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六三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二六三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二六三申报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

36、)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二六三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下列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其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17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

37、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域名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运用 1、公司本次首发完成后所得的募集资金将用于电子邮件业务拓展项目、虚拟呼叫中心业务建设项目、95050 多方通话业务拓展项目、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全部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未计划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38、财务性投资,也未计划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公司本次首发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其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3、公司本次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4、2009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全体董事对公司本次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2009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公司原第二届董事会

39、全体董事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任董事会全体董事已经对公司本次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18 5、公司本次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6、 公司已于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实施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理办法第

40、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设立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股份公司的设立 二六三系由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在线” )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003 年 4 月 20 日,华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华证特审字2003第23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03 年 3 月 31 日,首都在线的所有者权益合计90,000,000.00 元人民币。 2003 年 4 月 25 日,首都在线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首都在线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 9,000 万元人民币, 以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03 年 3月 31 日经审计

41、帐面净资产按 1:1 的比例折算。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共 9,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有关变更的政府审批和工商登记等具体事宜。 2003 年 4 月 25 日,首都在线的股东昊天信业、海诚电讯、智诚网业、利平科技及武汉星彦签订了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 2003 年 5 月 26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京政体改股函20034 号关于同意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文件批准,同意首都在线变更为首都在线股份;首都在线股份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总数为 9,000 万股(以首都在线的净

42、资产 9,000万元折成) ,每股面值 1 元,股本总额 9,000 万元。 2003 年 5 月 27 日, 华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华证验字2003第 22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03 年 5 月 27 日止,二六三已实际收到出资各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19 方缴纳的实收资本合计为人民币 90,000,000.00 元,系以净资产出资。其中:昊天信业 57,276,000.00 元, 占注册资本的 63.64, 海诚电讯 13,500,000.00 元,占注册资本的 15.00,智诚网业 11,344,500.00 元,占注册资本的 12.605,利平科技

43、6,349,500.00 元, 占注册资本的 7.055, 武汉星彦 1,530,000.00 元,占注册资本的 1.70。 2003 年 6 月 15 日,首都在线股份召开创立大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 2、股份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3、公司筹备费用的报告; 4、股份公司发起人用作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情况的报告; 5、公司章程; 6、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7、选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2003 年 6 月 18 日,首都在线股份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首都在线股份设立时,其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表: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44、持股比例 ()1 北京昊天信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5,727.60 63.640 2 北京海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 1,350.00 15.000 3 北京智诚网业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1,134.45 12.605 4 北京利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634.95 7.055 5 武汉星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53.00 1.700 合 计 9,000.00 100.00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二六三的设立获得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立程序、方式、发起人资格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二六三设立时,各股东以其在首都在线的权益作为出资,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为股本,设立过程中履行了验资手续

4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20 (四)经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二六三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二六三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六三的经营范围为:增值电信业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电子商务;设计和制作网络广告;利用 263 网站()发布网络广告;电子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自发开发后产品。 经本所律师实地调查, 公司所经营的主要业务为增值电信业务中的通信服务业务,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

46、载经营范围相符。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管理体系,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已承诺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二六三的资产独立完整 1、二六三的前身首都在线设立及历次增资时,股东均全额缴纳了出资(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二六三采取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 各发起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出资, 全额缴纳了出资, 公司独立完整地拥有股东所认缴的出资 (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的设立” 、 “七、发行人的股本

47、及其演变” ) 。二六三设立后没有进行过增资。 2、二六三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与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以及注册商标、专利、域名、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其经营不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二六三对其经营的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公司的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21 资产独立完整。 (三)二六三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营销、服务系统 二六三下设数据通信事业部、 语音增值事业部、 语音通信事业部、 新业务部、软件技术中心、数据中心等。其中数据通信事业部负责邮件业务和其他数据增值业务,设有

48、运营部、大客户部、产品部、市场营销部、渠道部、数据增值业务部等部门;运营部下设运营管理部、客户服务部、客户关系部,负责邮件业务的运营服务(客户关系及客户服务)及用户续费等工作;产品部负责邮件业务的产品规划、设计;大客户部、市场营销部、渠道部负责邮件产品的销售(利用直销、渠道、网联推广等手段) 、市场推广、制作等工作;数据增值业务部负责其他数据增值业务的产品规划、设计,以及与邮件产品的融合。语音增值事业部设有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大区语音增值业务部,分别下设业务部和运营部,负责95050 业务的业务拓展、市场推广、运营管理(客户关系及客户服务)及运营商关系等工作。语音通信事业部负责北京地区 964

49、46 业务的运营管理(客户关系及客户服务)及运营商关系等工作。新业务部负责研究新业务及其产品的规划、设计和实施。软件技术中心负责邮件业务、数据增值业务、语音增值业务和新业务的产品与功能的技术实现,以及开发各业务产品的运营管理系统,并为各业务产品的运营提供技术保障。数据中心是负责北京昌平数据中心机房相关的电源、空调、核心网络设备、通信线路与设施、托管空间等基础通信设施和机房设施运行维护的专职部门,主要为数据通信事业部、语音增值事业部、语音通信事业部和新业务部开展业务提供基础网络通信条件的保障,此外,该事业部还开展少量的主机托管服务和立体宽带业务。 二六三下设市场部,具体负责制定完善的公司品牌战略

50、,实施品牌定位,建立有效的品牌架构,形成完整的品牌管理体系等工作。 本所律师认为,二六三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营销、服务系统。 (四)二六三的人员独立 1、二六三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二六三及其控股子公司与聘用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经查阅公司人事档案,本所律师认为,二六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5-2-22 三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员工,公司的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完全分离。 经本所律师核查,二六三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09 年 7 月 22 日,北京市昌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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