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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范文集锦6篇保险合同 篇1 【提要】本篇合同纠纷: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由应届毕业生小编特殊为需要保险合同范文的朋友收集整理的,仅供参考。内容如下: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 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 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根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2、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连续有效。在合同其次十三 条释义后又解释为:1、心脏病(心肌堵塞)指因冠状堵塞而导致局部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堵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特别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伤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 术,必需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明冠状动脉有狭窄或堵塞情形,必需承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在双 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示对
3、方,对合同规定内容有争议条款未加说明义务,或模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够重视。 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根据合同商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峻转入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 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需手术治疗,并做了介入支架手术,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术及住院费支出40000余元。出院后, 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能根据合同商定作理赔处理,原告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0230元,连续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裁判】 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
4、保险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险金20230元整。 【评析】 本案焦点有三个: 1、被保险人患心绞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险范围内的根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险 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保险险种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够的医疗费用,使患者在医疗时以收到医疗费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 复,故在签订合同后,准时根据合同商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xx年3月25日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20xx年9月,被保险人患有有心绞痛,被送 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峻被送往省级医院治
5、疗,经查,患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做支架介入手术。从本案的事实不难看出,患者因心绞发病,经医 院检查,病状已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术,我们可从医学角度对待这一问题,患者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那么,就是心脏 病,也是心脏病的一种类型,应当属于重大疾病,理应在合同商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固然属于被保险范围之内。所以,合同商定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 之内,就失去了保险心脏病的现实意义。 2、保险人对其格式合同的释明责任。格式合同在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 人是依据双方的商定的需要,或者说同一标的、价格等,由不同的一方来签约,也就是说
6、要约一方为了便利而实行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合同一方 应就合同商定对自己的责任,或对对方不利的显形、隐形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使对方对合同的实际约束力有一个明确的熟悉,到达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目的,也 就表达出了合同的公正、公正原则。本案消失的康宁保险合同中载明:“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与医院确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不相符 合。对某种病情确实定是医疗意义上的诊断确定,而不是合同商定某种疾病中的那种病态的属性。所以说合同商定的心绞痛不在心脏病种内的疾病脱离了可观现实, 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对某些不利于自己的商定向
7、对方解释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对方的偏识,或错误 熟悉,这样的状况,签订的合同达不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确的解释,就现有的版本,不能表达作解释的内容,一旦消失纠纷,人民法院仍 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结果。反过来说,供应格式合同一方向对方所作的商定释明是很重要的。 3、被保险人应当如何受益合同商定的利益。从本案的合同商定看,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 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文)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 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
8、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连续 有效。本案在这个问题上消失两个要说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说明双方当事人只要签订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 病,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二倍,终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连续有效。以上两种状况 说明,合同生效和缴纳保险费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险人符合后一种条件,理应享受后一种法律行为的权利。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中院已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合同 篇2 债权人(甲方):_ 保证人(乙方):_ 乙方详
9、知甲方与代理人_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供应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定如下: 一、乙方供应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 二、乙方供应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商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
10、仍须担当保证责任。 四、乙方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负责人(签字):_ 托付代理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保险合同 篇3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分(支)公司: 依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_(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_号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11、),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供应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是_ ,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力量时,()本保证人保证准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保证人地址:_ 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 _年_月_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_ 身份证号码:_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_ 工作单位名称:_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4 一、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的根本状况 1、受理案件逐年增
12、长,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xx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xx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标的额2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状况 2、案件调解率低,判决率高。很多保险合同
13、纠纷争吵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担当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很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担当,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 3、案情呈现多样化、简单化的特点。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较为单一,大多是以机动车保险、火灾险和运输险等一般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且多因保险人拒赔保险金而由被保险人发动的诉讼。而近年来,案由趋于多
14、样化,消费信贷保险、兼有托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消失,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的,也有保险人起诉投保人的(保证保险纠纷、保险代位权纠纷及追索保险费纠纷);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连续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 4、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全都或缺乏核查证据,过错责任难以认定。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供应有效证据。纠纷发生后,双方极易产生争吵,双方冲突仍主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担当责任的比例上,特殊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
15、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状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较少,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较多,结案周期长。20xx年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共6件,占总结案数的19.4;按一般程序结案的25件,占总结案数的80.6。鉴于保险合同案件的特别性,立案初期虽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因遗漏加当事人或案情简单而不得不转为一般程序予以审理。此外往往还需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或需进展重新鉴定、评估或当事人要求法院进展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存在屡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展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甚至为了进
16、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投保人亲自签名进展笔迹鉴定等,因此,审理周期长的状况较为突出。 二、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1、投保人、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局部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照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辩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纳“擦边球”的方式躲避“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照实告知义务。依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区法院在20xx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照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
17、此外,保险人为多进展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展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熟悉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推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2、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太强、不易理解且内容分散。主要表现为:(1)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简单,合同附件太多。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肯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比阅读方能理解。(2)保险合同内容分散性强,重点不集中且相互否认。保险合同中,经常同一个内容的描述会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屡次消失,并且这些内容相互之间有相互否认的作用,所以一旦不留意
18、否认项,则可能会因此而患病损失。 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人往往在未仔细审核的状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方法进展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 三、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缘由分析 1、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治理制度不健全。(1)内部治理不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代理人治理不到位。特殊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重要缘由。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消失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
19、为由抗辩,从而形成纠纷;二是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不够。(2)履行说明义务不到位。主要表达在:一是保险条款本身没有表达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二是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展提示或特别印制。三是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概念理解过于狭隘,认为仅指除外责任条款,没有熟悉到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赔额(率)条款和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局部,因而未予以明确说明。 2、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较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消失,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熟悉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保险立法滞后
20、于保险业务实践,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缘由。 3、监管缺位。尽管我国有保监会特地行使对保险业的监视权,但是,现行的保监会在监管业务上仍旧存在较多的缺位,这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治理因由。保险业监视治理机构侧重于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偿付力量,但却不能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有效的监管,特殊是对合同陷阱、躲避义务和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方面,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监管缺位,导致很多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明显感觉到受到了哄骗,但却苦于无处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从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四、对策和建议 1、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和
21、修订作为标准保险活动根底的保险法律法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滞后于现实,法律也不行能随时修订。因此,在成文法传统中,常实行司法解释的方式准时回应现实对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应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针对当前保险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过立法加以填补,使保险合同行为有法可依。 2、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审判人员应坚固树立公平爱护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与一般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审理过程中,假如稍有不慎,就会使原本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不平衡,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严。因
22、此审判人员必需坚固树立公平爱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根据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章,结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当处理保险纠纷。 3、标准保险公司的企业行为。一是标准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行为。特殊是标准保险行业的治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治理,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标准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二是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角色,强化其社会责任。主要是明确其作为救济人一方的救济义务。同时,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准时发觉和处理保险公司的亏损经营行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经营不善的影响。三是标准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目前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还是理赔难的问题引起。理赔难重
23、点表达在理赔无门、理赔本钱高、时间长、理赔不公正等。因此,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必需明确规定保险理赔的程序及理赔期限,通过标准化的保险理赔行为,公开化理赔程序和标准,转变目前理赔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行为的不合理现象。 4、保监会的监管意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需要进一步增加。一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二是应把监管和效劳结合起来。作为保险业特地监管机构,保监会不仅要依法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要供应准时有效的效劳和帮忙,尽力帮忙排解影响保险业进展的障碍。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条款履行审批和审查备案程序时应坚持合法原则,这是从源头上标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 保险合同 篇5 合同
24、编号:_ 甲方:_ 乙方: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治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全都,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托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商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担当。甲方按本合同商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马上生效。乙方有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其次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
25、可在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详细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供应售后效劳。 (二)甲方依据业务进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展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状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准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依据乙
26、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详细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依据业务进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展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消失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状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管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
27、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需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治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展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展监视、治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状况进展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效劳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供应效劳,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
28、代理手续费。 保险合同 篇6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兹退还贵公司上述保险合同,并申请终止该保险合同中全部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 请贵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商定给付相应金额予保险合同投保人。若另有其他附加金额也请一并退还。贵公司于收到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所负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投保人声明:本保险合同并无任何转让、抵押的事实;本人未有破产和涉及与本保险合同的诉讼、仲裁事项。 注: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勿在空白申请书上签署。签署前,请慎重核对所填写的资料。 二、签名须本人亲笔并与本公司存档的投保单或经本公司认可的签名相符。 三、若投保人通讯地址已更改,请按新通讯地址正确填写,否则原通讯地址将被视为无更改或无错误。 四、请将保险合同和有效证件复印件连同此申请书一并递交。 五、银行账户必需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全部。 六、现金直接给付适用于支付金额小于1000元(含)的退费。 七、支付金额大于1000元的退费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并且必需由投保人本人持身份证于3日内前往银行解款领取现金。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