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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模板合集6篇保险合同 篇1 (一)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 本规章第3条规定:“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包括独立账户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其中: 1.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形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的局部,主要是扣除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形成的资产。 2.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商定从投资账户中转出的资产,包括: (1)保险公司从投资账户扣除风险治理费、保单治理费、资产治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所转出的资金形成的资产; (2)由于保单持有人退保或局部领
2、取而转出投资账户、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形成的资产。 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不属于独立账户资产,其存在形态可能是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 (二)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本规章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规定计算;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 1.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 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担当,所以,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与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不同,主要表达在以下方面: (1)
3、认可资产的范围不同。依据保险公司偿付力量报告编报规章第2号:货币资金和构造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力量报告编报规章第5号:证券回购等规定,非独立账户资产中的银行存款、买入返售证券等资产不完全都是认可资产。例如,除银行、保险公司、基金治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社保基金理事会外,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其他交易对手进展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为非认可资产。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中的买入返售证券均为认可资产。 (2)认可价值的计量标准不同。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根据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只考虑资产减值,不考虑资产升值。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根据资产的评估价值计量,资产减值和升值均要考虑。例如,对于
4、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偿付力量报告编报规章第5号:证券回购及其实务指南规定,逆回购方应当确认待返售证券的跌价损失,正回购方应当确认待回购证券的跌价损失,但是,双方都不确认证券市价上升的利得。而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担当,因此,对于投资账户发生的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应当按市价确定待返售证券和待回购证券的认可价值,确认其利得和损失。 2.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确实定 依据本规章第5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确实定也就是各个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实定。依据中国保监会现行精算规定,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应按市价对投资账户资产进展估值。投资账户资产的市价应按以下方法确定:上市流通的资产,应
5、当以估值日资产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非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账面价值作为其市价。 为了使不参与交易的其他保单持有人不受投资账户资产交易的影响,对各项资产的估值应当考虑发生的交易费用。即对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买入价)加上假设评估日进展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对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卖出价)减去假设评估日进展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买入价+假设账户评估日买入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6、 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卖出价-假设账户评估日卖出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3.独立账户资产的披露要求 由于独立账户资产的特别性质和风险,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并根据本规章第14条规定披露有关明细信息。 (三)未转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本规章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产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已经包含在保险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
7、资等非独立账户资产中。所以,保险公司按规定定对各项非独立账户资产进展认可和列报时,就已经对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进展了认可和列报。 保险合同 篇2 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原则: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以诉讼方式;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能。 (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标的危急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急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8、2、增加的危急,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六)供应单证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 1.索赔 索赔权人: 义务:时效,财产保险2年,人寿保险5年; 2.保险理赔:10日内履行,60日内不能确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1.通知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 保险合同 篇3 申领流程调整的有关事项 根据北京市社保中心的统一要求,自20xx年9月起对外埠城镇职工和农夫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
9、遇申领流程调整如下: 一、外埠城镇人员和农夫工选择“在京领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到征缴部门办理在职人员削减后,单位和个人填写外埠城镇人员和农夫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并持户口证明材料及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到支付部门办理外埠城镇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农夫工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核准手续。 二、外埠城镇人员选择“转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到征缴部门办理在职人员削减后,单位和个人填写外埠城镇人员和农夫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表、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金划转信息表,并持户口证明材料及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到支付部门办理外埠城镇人员失业保险待
10、遇转移手续。 三、由于外埠城镇人员和农夫工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核准流程变更,自20xx年10月1日起,外埠城镇人员和农夫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办理时间调整为每月5日至20日,遇节假日不顺延,请提前办理。 保险合同 篇4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置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缘由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2。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水道、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
11、的地面下陷下沉;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以下名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丢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
12、括由于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一样。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假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下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根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到达与同类财产根本全都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工程不
13、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工程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承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工程,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工程在所属整对或整套根底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削减损失而实行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削减,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局部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商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局部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
14、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实行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担当;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1)马上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供应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和损失程度;(2)
15、实行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削减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展勘查之前,保存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依据本公司的要求供应作为索赔依据的全部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殊商定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丢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连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按()项方法解决:(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法院提出诉讼。 保险合同 篇5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以下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服装、床
16、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其次条 以下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急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难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
17、)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构造(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患病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削减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斗、军事行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响、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
18、员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缘由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消失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状况下患病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
19、患病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患病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 本保险实行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保险人可依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份数。 第九条 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3-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 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若保期不满3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本公司按储金的肯定比例收取工本费;保期不满1年收3%;满1年不满2年收2%,满2年不满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
20、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在xx年内(含xx年)有效,xx年后可以续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公安部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患病局部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连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削减。削减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
21、者代位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帮助,向本公司供应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状况。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患病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管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其次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退担心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仔细付诸实施。 其次十一
22、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有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危急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准时书面对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其次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同时马上通知本公司。 其次十三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其次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其次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 篇6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
23、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担当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 (一)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患病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实行施救、爱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其次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
24、第三者患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赐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以下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巧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连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局部。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以下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全部或代管的财产; (二
25、)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全部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斗、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
26、驶人员的有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依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局部无效。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27、。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工程、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局部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假如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局部损失一次赔偿款到达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19xx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