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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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规章制度(15篇)企业规章制度1 鉴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劳动纠纷中可以起到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尤其是在公司辞退员工、惩处员工等纠纷中,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对此类问题一般缺乏特别详尽的规定,因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此起到了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公司如何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维护经营秩序的作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习惯做法,向公司提出几点参考看法: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及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

2、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条规定实际上赐予合法的公司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规章都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赐予类似的效力。如:劳动法其次十五条其次项规定严峻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看法第87条规定:劳动法其次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公司内部规章来规定。 (二)公司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 但并非公司制定的全部规章都能产生上述效力。依据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效的公司规章必需具备三

3、个条件:1经过民主程序制定;2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已向劳动者公示。三个条件缺一不行。嘉定区法律顾问律师,劳动纠纷专业代理律师 二、制订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程序 (一)规章的制订程序 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制订公司规章制度中应通过民主程序。但怎样操作,才算是民主程序,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以下程序,可以视为民主程序:1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2由公司工会参与制订;3假如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订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看法、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看法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订过程中。 值得留意的,

4、公司在实行上述方式制订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留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订规章的证据。 (二)规章的公示 公司规章制度公示中最应留意的问题是: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通常,以下方法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1将规章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阅读规章的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 2在厂区将规章内容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并可由厂区的治安、物业管理等人员见证。 3召开职工大会公示,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 4托付工会公示,并保留证据。 (三)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的规章

5、制度应当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规定。但应当留意的是,公司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三个条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的效力;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公司规章时,假如证明规章生效的三个条件存在确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在确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证明和使规章合法化的作用。 重庆市尚无相关规定。假如今后公司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对公司规章供应审查和备案服务,建议公司在规章制订后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三、公司规章的合法内容 (一)公司规章不得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公司规章假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6、。如:某公司自行在规章中规定实行一星期六天工作制,自行规定低于劳动法规定标准的加班费支付标准,这样的内容是无效的。 (二)公司规章应有罚则内容 公司规章旨在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规范员工的行为,因此,除有规范性的规定外,必需有相应的惩处规定。否则,规章就形同虚设,起不到实际效果。公司规章中可以规定的对于员工的惩处方式通常有:书面警告、记过、扣工资或奖金、降级或降职、降薪、停工、辞退,等等。 (三)公司规章对于辞退员工的规定 劳动法其次十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该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峻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

7、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部的相关解释,这两种状况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劳动法律法规对是否属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是否属重大利益损害,并无明确规定,应由公司规章加以规定。 公司规章制度对于上述辞退条件的具体规定,可视劳动者行为的具体情节,分若干种情形加以规定: 1单个严峻违纪行为即可辞退。如规定:员工不听从管理,殴打或者谩骂管理人员的,即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2重复行为累计加重。如规定:员工不听从合理工作支配,予以严峻警告;再犯的,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一段时期内同类违纪行为合并加重。

8、如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予以书面警告;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者早退达10次以上者,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4一段时间内多次惩处累计加重。如规定:员工一个月内累计受到书面警告以上惩处3次以上的,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四)录用员工过程中招录条件的规定 依据劳动法其次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援引这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应当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事先制作、公布及在事后保留录用条件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方面比较妥当的做法通常有: 1通过媒体等公布招录信息的,同时公布招录

9、条件,并予以保存; 2通过中介招录员工的,由中介组织在招录条件上盖章或者签字确认,保留证据; 3自行聘请的,制作详细的招录条件,由被招录员工阅读并签字确认; 4在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 企业规章制度2 摘要:在方案经济时代劳动体制的影响下,企业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国的劳动关系,经受了由国家统一支配向自主择业的转变,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也经受了一个由国家统一立法向企业自主制定的转变过程。本文通过结合相关学说、立法历史,试图对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进行比较,探究劳动规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劳动契约转变的路径,并提出完善建议,以达到爱惜劳动者,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目的。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

10、同;契约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互联网时代,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成为解决劳资纠纷最主要的依据,一方面规章设置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运用劳动规章制度约束职工的行为,维持管理秩序,甚至通过严苛的规章来变相转变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支配,由此引发了新的冲突。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用人单位滥用权利。笔者希望从我国劳动立法历史动身,进行有益的探究,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议。 一、“身份”的时代劳动规章制度的渊源 (一)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进展历程 我国的劳动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方案经济时期;1995年至20xx年,即劳动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

11、法实施后。方案时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劳动规章制度基本具有与法律法规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纪七十年月国家的一切资源都由政府统一调配,就业大多为国家支配,劳动者个人被极度弱化,劳动规章制度侧重调整的是职工整体,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悬殊,依据国营企业“指示命令权”制定,职工处于被悦耳从地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是劳动纪律,大多以行政奖惩的形式实现,是维持内部劳动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功能 在方案经济的历史大背景下,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只存在单向支配关系。实质上,劳动者是作为一个整体被调整的,个人

12、共性被压抑。故劳动规章不仅是管理职工的内部“法律”,更是维系社会稳定的行为规范。故法律法规的授权是劳动规章效力的本质来源。劳动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整个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其约束和爱惜的侧重于作为管理方的用人单位。工作规章涵盖范围相当广泛,涉及工作时间、着装,行为表现、出勤状况等各方面。 二、“契约”的时代劳动合同的突破 (一)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合同 在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大量工人下岗,形成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头双向选择,双方签订劳动契约。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签订劳动合同,突出对职工权益的爱惜,彻底改造中国过去的就业制度,实施

13、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该时期企业活力增加,政企分别,企业获得较大的自主经营权。劳动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全部的条款原则上都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开头留意劳动者的意思表达,留意个人权利的爱惜,劳动者共性的表达。同时,劳动契约符合我国“从身份到契约”进展的国情,当劳动者从方案经济体制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劳动合同是一种进步,将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所提劳动条件的选择权交给劳动者自己。其次,劳动合同也符合劳动法的精神。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代表,劳动法倾斜爱惜劳动者的原则要求把握企业行为,防止其单方制定劳动规章来侵害劳动者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下劳动规章的进展

14、劳动规章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得到了新的进展,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慢慢消逝了分别。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中相对于劳动法第19条,删去了“劳动纪律”。实践中劳动合同通过两种方式涉及劳动规章:一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商定劳动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内容;二是在劳动合同中列明依据劳动规章惩处的条款。市场经济体制进展的结果必定将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时为了适应日益扩大的企业规模,节约成本,简化缔约程序,劳动规章制度作为一种“附随”的条款消逝在劳动合同中。其次,劳动合同是一对一签订的,往往不适用于整个单位的劳动秩序,劳动规章制度恰好弥补了劳动合同无法兼顾的细节或者适用于整

15、体的情形。 三、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学理分析 (一)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同时存在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内,二者关系亲热,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别是将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以契约说来解释时,与劳动合同的性质相像。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依据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工作规章需要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单位最终准备和公布。虽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充分听取工会及职工代表看法自主制定劳动规章,但依据公司法中的企业“经营权”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规定。2.约束力范围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对用人单位的员工有普

16、遍约束力。为了简化签约手续,一般大型企业往往接受格式合同,但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原则上都是可以由双方重新一对一协商的,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具有个体差异性。劳动合同只对特定的劳资双方有约束力。3.变更程序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变更是依据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防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或者重要事项,必需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辩。劳动合同具有个体性,是双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劳动合同的变更也是经过双方合意即可。 (二)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冲突 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之间亲热的关系使二者在适用的过程中产生效力上的冲突,主要

17、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劳动合同效力优于劳动规章。从制度程序上说,劳动规章制度民主性、强制性较弱,一般是用人单位的“单决”。劳动合同法中缺乏确认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无效的条款,因此经过集体谈判协商的制定程序很简洁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劳动规章一般具有稳定性,制定完毕付诸实施后,新进劳动者无疑没有机会参与制定,只能被动地被告知并同意。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工会或职工代表有权提出修改,但是依据法条的表述,劳动规章修改程序的启动权并不在劳动者手中,劳资双方协商的主动权是由用人单位把握,用人单位较之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这就使得劳动者在实质上没有同等的共决权。后进员工对既成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权利义

18、务支配格局实际无法转变。劳动合同毕竟是一对一协商的结果,虽然雇主照旧占主导地位,但职工有权利拒绝签署不公正的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更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及劳动法中倾斜爱惜劳动者的原则。其次,劳动规章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劳动规章制度一般针对整个单位,全部员工都必需遵守。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当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点。合同约束合同双方,即职工和用人单位,适用范围小于劳动规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劳动规章。其次,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会列明违反相关具体情形可以辞退的条款,在这个层面上来看,在解除劳动关系上有效的劳动

19、规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视具体状况准备二者效力。从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思想动身,其核心是爱惜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二者发生效力冲突时,考虑如何有利劳动者爱惜,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释(二)第16条实际接受了依据劳动者的请求认定二者效力凹凸的规定。劳动者有选择权,理性劳动者会选择最有利于爱惜自己权利的规范,事实上是以有利劳动者原则准备二者效力。 四、平衡与把握的建议 基于“从身份到契约”的必定历史进展趋势以及劳动法立法思想,笔者认为“集体合意”是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出路。集体合意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由劳资双方经过集体协商谈判,达成集体合意,由此制作或变更的劳动规章制度,才具有法规

20、范之效力。“集体合意说”被学者诟病的在于缺乏性质沉淀,把劳动规章认定为集体合意后更简洁造成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界限不明。三者在内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简洁关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对于哪些事项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在实践中无法区分,也简洁造成效力上的冲突。平衡二者关系首先要区分个人与集体的界限,个人劳动条件由劳资双方一一协商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劳动条件由工会发挥职能,由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协约规定。其次,针对由于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重复规定造成的效力冲突,制定独立法规或出台司法解释的形式来统一,如日本明文规定“劳动规章优先”。笔者主见明确规定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

21、同时为法院处理不同地区劳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供应统一的法律依据,也为劳动者爱惜自己合法权利供应法律上的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公正协商确定”,明显地加大了职工大会和工会的权利。但该规定就我国现实来说,公正协商难以实现。首先,我国工会进展缓慢,一些小微企业甚至还没有建立工会或者工会成为管理层的传声筒,通过职工大会或工会制约企业沦为形式。其次,我国的用工制度经受了由方案到市场,由行政奖惩到契约的转变,企业在获得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获得了制定劳动规章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正的劳资谈判对用工单位既得权利是一种挑战。此外,未经民主协商制定的工作规章的效力如何也属于立法空白。集体合意说在当

22、前我国立法不完善、劳资谈判机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对超前,但其本质仍是符合劳资关系向“契约”进展的方向。国家应当在立法上明确未经民主程序无效原则,同时应当强化工会赐予劳动者参与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达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经营自主权。 企业规章制度3 首先,规章制度能够保障公司管理的有序化、规范化,最大程度的降低运营成本;其次,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充分爱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它也是规范员工行为的规章,建立评判对错的价值标准,规范职业道德,使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利益得以保障。 每个人首先有他的社会性,而成为一个企业的员工,职业身份和职业操守是第一位的。我们的每一个规章制度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

23、合公司管理特点和企业文化来制定的。它的目的不是为了惩处和把握,而是为了实现管理的公正性,使企业和员工始终保持在同一价值标准内,为了同一目标努力,实现双方更好的可持续的进展。 如何遵守规章制度: 一、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做到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病因事请假应依据学院部规定的.相关制度办理。 二、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工作认真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三、勤思考,善总结,为公司进展出谋划策,脚踏实地的提高公司业务量。 四、外出联系业务要提前报告主管领导,以保证公司人员的人身平安和工作顺当进行。 五、疼惜公共财物,特别是液晶显示器

24、电脑的合理使用,不得在电脑上玩玩耍、看电影,不得上内容不健康的网站,做到相互督促。 六、办公室要保持洁净,做到桌上物品、卫生工具、桌凳摆放整齐,保持地面干净、门窗清洁。 七、节约用电,留意平安。人离室准时关空调、日光灯、饮水机,下班时要关好门窗。 八、同事之间相互关怀、关怀,团结关心,和谐相处、真诚友爱形成良好的集体氛围。 九、讲文明,有礼貌,不讲粗话,树立并维护个人和公司的良好形象。 企业规章制度4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需在加强宏观把握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

25、,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铺张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需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其次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 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 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方案财务部。方案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方案财务部及各财务部,依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

26、人员。 第7条 总会计师关心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方案、信贷方案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方案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进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看法;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

27、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方案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养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 方案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 方案财务部部长领导方案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方案财

28、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方案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准备,把握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关心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争论。 第10条 方案财务部副部长关心部长工

29、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方案,搞好会计核算,准时、精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方案执行状况,定期供应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争论;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准备,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铺张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 财务部副部长关心部长工作,负

30、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需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相互协作,照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需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精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 各级领导必需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睬计事务中,必需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需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准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

31、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嘉奖。 第17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任凭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需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需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需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进步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方案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方案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睬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

32、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18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9条 公司接受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睬计事务。 第20条 记帐方法接受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接受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1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全部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33、。 第22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需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23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24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需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5条 公司接受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需全都,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任凭转变。 第26条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

34、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27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28条 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29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

35、应依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30条 公司以单价XX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31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连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32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

36、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商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33条 固定资产必需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需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睬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

37、算。 第34条 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预备金。 第35条 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支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预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企业规章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把握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

38、制度。 其次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选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除销售、选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依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 负责制定销售、选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托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

39、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其次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需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力气、履约力气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力气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洁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接

40、受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状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接受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宅: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供应的资信状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宅应保持全都。 第八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精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商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商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接受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商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商定精确数量的应商定

41、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商定所接受标准的。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商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商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酬劳条款: (一) 价款或者酬劳应在合同中明确,接受折扣形式的应商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 价款或酬劳的支付期限应商定精确日期或商定在确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商定具体时间的,应

42、在合同中商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商定,如买卖合同一般商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宅地。商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商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供应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供应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状况依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全部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

43、、技术信息的合同应商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商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依据合同法作适当商定,留意合同的公正性。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商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全都看法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依据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状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

44、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其次十条 销售、选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其次十一条 除销售、选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其次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准时办理。 其次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其次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缘由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照旧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其次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对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对方拖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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