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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鲁能电子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结合鲁能电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本程序适用于山东鲁能电子有限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工程。(三)本办法由基建小组负责起草、修订、废止和相关解释,分管领导审查,主管领导签发执行。二 、管理内容、要求与程序第一章 质量管理的目标(一)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二)在工程竣工验收优良基础上,全部工序合格率为100%,全部工序的检验项目合格率平均值达到95%以上。单位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95。(三)杜绝重大质量事故,消除质量
2、通病。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第 1条 基建小组负责质量控制过程的监督检查;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协调设计、甲供材料等与施工单位间的质量问题。第 2条 施工单位负责质量计划的编制,监理单位负责审核,基建小组批准执行;监理单位负责质量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控制,基建小组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 3条 基建小组分管领导对施工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质量控制,审核批准质量检验计划,组织召开施工质量专题会议。第 4条 基建小组组长(副组长)专责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月度质量检验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及监理单位的质量检
3、查与控制情况,认真做好工作日记,协助项目经理(或总工)召开施工质量专题会议,做好工程项目质量验收的签证工作。第 5条 设计单位负责对施工图设计质量控制。第 6条 由业主方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监理工程师主持。第 7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业主方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第 8条 业主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核各专业设计变更。第三章 质量管理检查与会议第 9条 周质量管理大检查由由鲁能电子基建小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检查时间为每周三上午9时在基建小组会议室集合。第10条 周质量例会由鲁能电子项目部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例会时间为每周三上午检查完毕后。第11条 质量大检查及质量例
4、会参加人员:各参建单位(含主要分包商)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业主分管领导或项目经理、质量专工及管理部有关人员,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及监理工程师。第12条 会议内容和程序:(一) 主持人通报质量执行情况,检查上次质量例会要求、决定、整改的事项的落实情况,对上次会议提出问题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对下周质量要求及有关事项提出要求。(二) 各参建单位汇报阶段质量工作进度情况(提报质量周报);汇报下周质量工作安排计划。(三) 监理单位应介绍工程进展中的情况、存在的各项质量问题。(四) 项目管理方项目经理(或基建小组领导)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确认,对监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价和确认;项目管理方项目
5、经理(或基建小组领导)对下周安排进行指示。(五)由主持人组织对存在问题逐一研究,确定解决办法,书面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间。(六)监理单位进行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记录应完整、详实、准确,次日(周四)上午11:00时之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后报业主资料室并下发各施工单位。第四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第13条 业主方项目部组织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准备情况,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开工。主要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按合同要求配备齐全。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已批准。图纸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作已完成。已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开工报告已批准(见签发开工令前各单位需完成的工作清单)。施工
6、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检验计划已编写并经审核批准。施工测量放线、验线工作完成。甲供材料或设备供应计划(或部分材料订货)完成。第五章 质量计划及验评管理第14条 质量计划控制范围:从工程开工准备到工程竣工移交的所有施工项目。第15条 工程开工前一个月,施工单位编制工程质量计划,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基建小组审批;质量计划未得到审批的工程不得开工。第16 条 质量计划中的W、H点必须随项目施工进展及时检查、签证,确保质量签证记录完整、有效,严禁记录出现补签或跨越现象;基建小组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质量计划记录情况。第17条 各级质量检验人员应认真执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每项质量检
7、验工作及结果负责。第18条 工程质量验收时需请质监站参加的,必须等待质监站到场。第19条 隐蔽工程项目检验时,施工单位填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提前24小时书面向监理单位报验。监理工程师组织各有关单位专业工程师按时到达现场,经各方共同检查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转入下道工序。第六章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第20条 施工前承包商应认真执行质量验收评定规程,执行作业技术交底。设置质量控制点应根据质量特性值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来定。第21条 监理工程师采用目测、量测、试验等规范方法,加强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成品的检验检查,并做好原始记录。第22条 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商的自检和专检工作,监控三级验收,参
8、加四级验收。第23条 监理工程师严格监督施工技术复核及工程变更。第24条 监理工程师监督、复核施工测量与计量的精度,计量、检测人员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第25条 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负责质量记录的整理存档工作。第26条 基建小组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情况实施监督,进行考核。第七章 质量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第27条 监理工程师、施工承包商、勘察设计单位、业主方参加基坑验收。第28条 监理工程师、业主方参加隐蔽工程验收。一般隐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有:钢筋工程项目;地基验槽;地下混凝土结构;地下结构、设施防水、防腐工程;抹灰砌体及装饰装修基层;防雷接地;地下防腐工程;电缆
9、管和其它暗敷管线工程。第29条 隐蔽工程验收时,施工承包商需填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提前24小时书面向监理报验,各有关单位应派员按时到达现场,经各方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第30条 施工承包商未按规定向监理报验而自行隐蔽,监理有权要求开挖或剥露或解体,承包商必须按要求办理,其检查费用和有关的施工费用由承包商承担;第31条 经检查发现与隐蔽有关的质量问题,施工承包商不按要求进行返工和处理或处理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项目总监(业主方)有权通知停工,停工损失由承包商负责;第32条 隐蔽后,如对其中质量提出疑问,无论监理工程师(业主方)是否参加隐蔽前的检验,当其提出重新检验要求时,施工承包
10、商须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查,如质量合格,业主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费用,赔偿施工承包商损失,必要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后质量不合格,施工承包商须全面剥露,重新检验,并承担一切费用和影响工期的责任。第33条 监理工程师组织质量验收;工程施工质量验评由承包商进行三级验收,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方验评(四级)。第34条 质量验评范围的划分表在工程开工前完成,由施工承包商按照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结合工程的设计编制并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业主方审批发布后共同执行。第35条 按班组工段施工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业主方)的程序逐级检验,后一级的检验必须在前一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承包商在公
11、司验收合格后,提前24小时书面向监理报验,监理部书面通知业主方及相关各方在约定时限内到现场验评。第36条 监理工程师、业主方接受的检验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 承包商检验合格;(二) 承包商提交的自检记录、技术记录、试验报告编号完整、齐全;(三) 质量验评表填写完整、无涂改,符合要求。第37条 工程施工质量验评的主要内容为二个方面:一是所检验的工程项目的现场检验质量达到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二是检查提供的技术记录、试验报告、质量验评表等资料符合规范、记录清晰。第38条 监理工程师(业主方)参加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负责分部分项工程工序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工
12、作。监理工程师对验评项目进行必要的复测,并做好实测原始记录。第39条 监理工程师、业主方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最终负责竣工阶段交验技术资料和质量记录的审核验收工作。第 40条 监理工程师、业主方控制物资材料采购的质量。第 41条 监理工程师、业主方负责质量事故的预防,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汇报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及索赔。第 42条 监理工程师编制质量管理总结,进行质量统计,编制工程质量分析报告,报业主方。第 43条 监理工程师负责合同内质量管理有关的资料收集、整理、汇编、归档。第 44条 承包商负责质量目标的分解落实,业主方编制质量奖惩责任制度并负责日常管理。第八章 质量管理的检查与考核第
13、 45条 本工程接受中电装备山东鲁能电子有限公司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 46条 承包商在进行施工时,必须严格按设计和业主批准的变更文件施工,施工中严格遵守规范标准要求。违反图纸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不听从监理书面意见或建议的,除强制恢复、按照图纸设计及规范标准施工外,视情节轻重考核10005000元。第 47条 监理工程师在巡检时发现的问题,以口头形式加监理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发给承包商要求进行整改的,若在限定时间内不予整改,考核1001000元/天。第 48条 承包商施工时,造成实物观感差的(检查标准以规范标准和业主方精品优良工程质量标准为准)视情节轻重,考核1001000元,必要时
14、业主方、监理方以书面形式指令返工。第 49条 造成质量隐患的,承包商必须上报质量分析报告,由监理组织,业主参加共同进行质量分析,确认质量隐患等级;并要求消除隐患。隐瞒不报,视情节轻重,除由承包商无条件消除质量隐患外,考核100010000元。第 50条 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要求进行处理。第 51条 由以上各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按工期考核规定处罚。第 52条 隐蔽(回填土)工程:承包商在施工时,对隐蔽(回填土)工程必须按规范标准要求,由监理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隐蔽签证单或工程质量报验单,若不经检查验收而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者,除要求恢复原状进行复检以外,考核500100
15、0元;拒不执行业主或监理的合理指令者,除强制执行指令外,加倍考核。第 53条 指定分项工作面交接(一) 指定分项的承包商或其他承包人(如果有)的施工完成后,由监理进行检查验收(业主方、承包方参加),同时办理指定承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工作交接单。任何人不得无故拒绝交接或拒绝接收。工作交接单见附录1。(二) 任何未完成的指定分项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的成品保护由相关工程或工作的指定分项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负责。但当指定分项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将其工作面移交给承包方后,即视为由承包方控 制该工作面,任何未完成的指定分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成品保护责任将由承包人负责。第 54条
16、 施工验收考核:(一) 承包商必须配合监理或业主的检查验收工作,现场必须具备测量检查的工器具和配合检查验收的人员,用于工程质量检测的仪器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若发现使用未经检验的计量器具,监理(业主方)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对使用该器具进行的所有检测数据进行重新检验,影响的工期不予顺延。(二) 报监理验收前,承包商必须进行自检,并要有自检记录。(三) 承包商必须提供相应的报验资料,并积极配合监理(业主)的质量检验或抽查,有不配合或阻挠正常检查或伪造隐蔽缺陷,造成监理人员(业主)不能正常检查验收、或做出错误检查结论者,视情节轻重,考核100010000元;(四) 检查验收时,技术资料不具备或不齐全或有伪造情节者,除限期补全资料、改正错误外,考核1001000元。(五) 对监理(业主)的合理施工指令(不仅限于质量管理)承包商必须及时予以回应、落实,拖延执行或拒不执行者,除强制执行外,考核1001000元。(六) 考核执行人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经业主方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根据考核状况开具缴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