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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770-787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 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 条文释 义”的局部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条文释义】承揽合同是
2、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 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 人。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 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 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承揽工作具有 特定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等。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 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
3、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 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本条规定的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 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 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 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表达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 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第二,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 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 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4、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 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第三,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 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 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 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 作的一局部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当责任。承揽人应承当取 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
5、定作人所指 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承揽人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定作人,通知到达定作人时,解除生效。解除合同能恢复原状 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当然,合同的解除并不能免除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 由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九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 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阻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工作的规定。【条文释义】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承揽人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因此,定作人 有权在工作期间对承揽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这也是保证工作质量,预防工
6、作成果瑕 疵的必要措施。监督检验主要是针对进度、材料的使用、技术要求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和定作人的要求。根据本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期间享有监督检验权,但定作人行使这一权利需符 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必须是必要的。这里“必要”的含义是指,如果 合同中已经约定定作人监督检验的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按时进行检验;如果 合同中未约定监督检验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对承揽工作质量进行检验, 如承揽人是否使用符合约定的材料、承揽人是否按照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工作等。 如果定作人发现承揽人的工作不符合约定,可以要求承揽人返工、修理或者更换。二是,定
7、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不得阻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有权对承揽工作进行监督检验,但 根据公平原那么,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不得给承揽人带来不合理的负担,不得影响承揽人正 常的工作秩序。具体而言,承揽合同中约定监督检验时间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进 行检验;合同中未约定监督检验的,定作人在监督检验承揽工作前应当与承揽人协商确定监 督检验的方式、时间和内容;未达成协议的,定作人在检验前,应当通知承揽人监督检验的 时间和内容,以便于承揽人对自身工作作出适当的安排。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阻碍承揽人 正常工作的,承揽人可以拒绝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8、。考虑到承揽合同独特的合同性质与特点,本条专门规定了承揽人接受定作人监督检验的 法定义务。承揽人不得以合同对此未作约定而予以拒绝。承揽人应当为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提 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 于定作人在监督检验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承揽人应当及时采纳,以改进自己的工 作,更好实现合同目的。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作成果交付的规定。【条文释义】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有两个主要义务,即按照定作人的要求
9、完成一定工作,并且 在工作完成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定作人,而事实上往往在工 作完成时,承揽人实际占有工作成果,只有将工作成果转移于定作人占有,才能保证定作人 对工作成果行使所有权,实现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经济目的。此时,定作人应当对工作成 果进行验收。根据本条规定,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二 是向定作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后,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合同约定由定作人自提 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通知定作人提货,在工作完成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点
10、, 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点为交付地点,承 揽人通知定作人提货的日期为交付日期,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工作成果的通知中,应当给定 作人留下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在途时间;合同约定由承揽人送交的,承揽人在工作完成后,自 备运输工具,将工作成果送到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并通知定作人验收。定作人指定的地点为交 付地点,定作人实际接受的日期为交付日期;约定由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代为运送的,承 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将工作成果交到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办理运输手续。运输部门 或者邮政部门收货的地点为交付地点,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接受工作成果的日期为交付日 期。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交
11、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议补充;不能达 成补充协议的,承揽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交付。按照合 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的,承揽 人应当在工作完成时,通知定作人取货。承揽人通知取货的地点为交付地点,承揽人确定的 合理取货时间为交付时间。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粉刷一面墙, 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完成工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果承揽人履行交付义务时,定作 人迟延验收的、定作人下落不明的或者定作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 护人时,承揽人可以依法将工作成果提存,定作人未
12、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 以留置该工作成果。工作成果附有所有权凭证的,承揽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时,一同交付 所有权凭证。根据本条规定,为了便于定作人的验收和检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还应当 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使用说明书、结构图纸、有关技术 数据。质量证明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作成果质量的数据、 鉴定证明等。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外,还应当交付工作成果 的附从物,如工作成果必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等。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尚有 剩余,承揽人也应当退还定作人。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积
13、极配合,由承揽人运送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为 承揽人的交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需要定作人自提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承揽 人的通知,及时提取工作成果。根据工作性质无须承揽人实际交付的,定作人应当对承揽人 完成的工作作出成认。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接收 工作成果并进行验收。定作人超过合理期限受领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提 存或者留置工作成果,并有权要求定作人支付未付的报酬、材料费以及保管费等费用,并可 以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定作人拒绝受领后,应当承当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根据本条规定,定作人在接收承揽人交付,也就是在定作人实际收到工作成果时,
14、应当 对工作成果及时进行验收。验收的目的主要是检验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或者定作人的要求。验收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 因此,根据公平和老实信用原那么,定作人在接到工作成果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一般 包括三个步骤:一是确认交付时间和地点;二是查点工作成果的数量;三是查验工作成果的 质量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经验收,定作人认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合格的,定 作人应当接受工作成果,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费用。如果 经检验,工作成果有质量问题或者数量短缺的,定作人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检 验,工作成果有严重
15、的质量缺陷的,定作人可以拒收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在检验中发现定 作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在发现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揽人。验 收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或者数量等发生争议,可由国家法定的检验机构进 行鉴定。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 2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要求。第七百八十一条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 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当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
16、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揽人因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所承当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遵守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按质按量地完 成工作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应当保证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在质量上要到达 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揽人应当对工作成果负瑕 疵担保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以及本章的有关规定,承揽人承当瑕疵担保责任,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质量标准和要求 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该约定的,即可认
17、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如果 当事人未约定质量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工作成果应当符合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 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所确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的,那么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 求。如果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难以确定质量标准的,工作 成果应当具备通常使用的效用;如果不具备,那么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工作 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因可以来自多个方面,如可能是承揽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按 照合同约定的图纸、技术要求或者技术条件进行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技术工作规 程进行工作等;也可能是材料瑕疵的原因,比方在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情况下,承
18、揽人故意隐 瞒瑕疵;也可能是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时,承揽人未检验或者检验后未通知定作人 调换;还可能是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承揽人发现后未通知定作人更改等。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由于承揽合同中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揽人的法定义务, 承揽人有义务为工作成果的品质负责,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符合要求,否那么承揽人就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二是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应当及时进 行验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如经验收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定作人应当 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当事人未约定异议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收到工作成果后的合 理
19、期间内将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及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 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要求,即使事实上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也无权向承揽人主 张违约责任。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的,定作人 可以请求承揽人承当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1)修理。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 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整、修补,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因修理造成工作成 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当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重作。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 定作人可以拒收,要
20、求承揽人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调换。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 揽人仍应承当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3)减少报酬。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 可以按质论价,相应地减少所应付的报酬。(4)赔偿损失。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 给定作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除上 述四种类型的违约责任外,定作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揽人承当其他类型的违约责任。 如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承揽人按约向定作人支付定金的,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不返还定金;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 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
21、揽人双倍返还所付的定金等。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局部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定作人支付报酬期限的规定。【条文释义】承揽人从事工作,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报酬。这里的“报酬”是指定作人通过承揽合同 获得承揽人技术、劳务所应当支付的对价,一般指金钱。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 的义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不符 合质量、数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不支付报酬
22、或者相应减少报酬。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以合同约定的币种、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承揽合同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 第51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 揽人支付报酬。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 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果合同对报酬支付期限未作约定, 根据本法第510条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也就是承 揽人将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合同约定由定 作人自提的,承揽
23、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通知定作人提货,在工作完成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 定的地点,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承揽人通知定作人提货的日期为交付日期,定作人 应当在该日期支付报酬。合同约定由承揽人送交的,承揽人在工作完成后,自备运输工具, 将工作成果送到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并通知定作人验收。定作人实际接受的日期为交付日期, 定作人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约定由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代为运送的,承揽人应当 在工作完成后,将工作成果交到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办理运输手续。运输部门或者邮政 部门接受工作成果的日期为交付日期。承揽人将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收运的日期通知定作 人,定作人在收到该通知时,支付报酬。如果合
24、同中未约定交付内容,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承 揽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交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 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交付时间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时,通知定作 人取货。承揽人确定的合理取货时间为交付时间,定作人应当在收到取货通知时支付报酬。 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粉刷一面墙,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 完成工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时,支付报酬。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工作成果局部交付的,定作人验收该局部工作成果,并根据已交付 局部的工作,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甲与乙约定,由乙为甲制作三
25、套沙发,总价900元。乙 每完成一套沙发,就交付一套。甲每验收一套,那么应当向承揽人支付300元。止匕外,如果承 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定作人支付材料费,也适用本条的规定。 定作人支付报酬以及材料费等费用时,承揽人下落不明、承揽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 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的,定作人可以将报酬等价款提存。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揽人留置权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条文释义】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26、报酬,这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由承揽人 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在报酬及材料费之外,承揽 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同样应当归还。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 报酬、材料费等价款义务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根据本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首先可以对工 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根据本法第447条的规定,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具有以 下几个特征:第一,留置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第二,留置权
27、人有权从留置的债务人的 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第三,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非依当 事人之间的协议成立。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 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 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 变卖该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 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等。 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项数额的,归定作人所有,缺乏
28、 局部由定作人清偿。根据本条以及本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 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虽然承揽人享有工 作成果的留置权,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 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揽人 支付报酬以及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合同未约定支付期限的,如果承揽合同对支付报酬的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 的期限向承
29、揽人支付报酬。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 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果合同对报酬支付期限 未约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 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也就是承揽人将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的时 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粉刷一 面墙,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完成工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时, 支付报酬。在上述期限内,定作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工 作成果。第二,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
30、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本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留置 的财产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 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作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也就是说,该 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如果工作成果不是动产,承揽人也无 法实现留置权;如果定作人同承揽人订有数个承揽合同,定作人未支付其中一个合同的报酬 的,承揽人只能留置定作人未付报酬的那个合同的工作成果。如甲与乙服装店约定,由乙服 装店为甲制作一套西装,之后甲又与乙约定,由乙再为甲制作一件风衣。如果甲支付了制作 风衣的报酬而未支付乙制作西装的报酬的,乙只能留置该西装而不能
31、留置风衣。如果乙已经 将西装交付给甲的,乙只能要求甲支付报酬而不能留置风衣。如果承揽人占有定作人的其他 财产,当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不能留置该其他财产。如 甲配件厂租用乙公司的汽车,乙和甲约定,由甲为乙加工一批汽车配件。如果乙未按照约定 支付甲加工配件的报酬,甲只能留置汽车配件而不能留置汽车。止匕外,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 治原那么,如果当事人约定承揽人不能留置工作成果的,承揽人不得留置工作成果,工作完成 后,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如果定作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材 料费的,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以及承当约定的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
32、,本条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比,增加了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权拒绝 交付”的规定。之所以增加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其一,在承揽人提供所有工作材 料完成工作成果的情况下,由于工作材料及在此基础上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很难作为“定作人的动产”由承揽人占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来说并不符合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此时,为保证承揽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增加规定了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 承揽人可以拒绝交付工作成果。其二,增加这一规定,意味着承揽人在定作人到期未支付报 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本法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
33、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定作人未 依约履行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享有拒绝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这是同时履 行抗辩权在承揽合同中的表达。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义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揽人对材料和工作成果保管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承揽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提供。定作人按 照约定提供材料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本条所谓的“妥善
34、保管”,是指承揽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须按照本行业的一般 要求,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用适当的保管方式加以保管,防止物品毁损和灭 失。在具体的保管方式上,承揽人可以自己保管材料,也可以将材料交由第三人保管。承揽 人将材料交由第三人保管的,不得给定作人增加不合理的费用。由于承揽人未尽妥善保管义 务,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自负费用补齐、更换与定作人提供 材料同质同量的材料,因此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造成迟延交付的,应当承当 违约责任。如果材料属于不可替代物,由于承揽人的原因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 当赔偿定作人材料损失,并承当违约责任;材料交给
35、第三人保管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保管 行为向定作人负责;材料因自身性质产生自然损耗的,承揽人如果已尽妥善保管责任的,不 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定作人隐瞒材料瑕疵的,承揽人在尽妥善保管义务的前提下,对材料的 毁损、灭失以及因材料产生的工作成果的瑕疵不承当责任;材料因为不可抗力而发生毁损、 灭失的,承揽人已尽妥善保管责任的,承揽人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承揽人妥善保管的对象除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外,还包括已经完成的工作 成果。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处于 承揽人的占有之下,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成果,保证工作成果如期交付。工作成果须实 际交付的,交付前
3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工 作成果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自负费用准备材料,重新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因重 作而迟延交付的,承揽人应当承当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如 果工作完成后,承揽人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而定作人迟延受领的,定作人承当迟延受领期 间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即在承揽人交付至定作人实际受领期间,工作成果发生毁损、 灭失的,定作人仍有义务按照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其他费用。需要强调的是,本条规范的是承揽人对于定作人提供材料以及所完成工作成果的妥善保 管义务。这主要是考虑到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材料以及承揽人根据材料完成工
37、作成果后,承 揽人实际占有控制材料及工作成果,处于保管财产的最正确地位。无论从合同的诚信原那么还是 从节约资源、防止浪费的角度出发,承揽人都应对材料及工作成果妥善保管。如果没有尽到 妥善保管义务,即承揽人在保管过程中未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要求自己,造成了材料及工作 成果的毁损、灭失的,承揽人需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承揽人已经尽了妥善保 管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义务,就不能根据本条要求承揽人承当责任。此时,如果导致材料及工 作成果毁损、灭失的结果系由于意外或者不可抗力所致,那么应根据本编有关合同风险负担的 规那么予以处理,这不属于本条的调整范围,承揽人也不构成违约。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保密
38、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 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揽人保密的规定。【条文释义】根据本条的规定,承揽人有保密的义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表达在不同方面,比方,承 揽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定作人的商业秘密,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当保密,不 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这一点本法已经作了规定。本法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 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再如,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对承揽工作保密
39、的,承揽人应当在进行承揽工作 中保守秘密;在工作完成后,应当将涉密的图纸、技术资料等一并返还定作人。未经定作人 的许可,承揽人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关于缔约过程中的保密义务,本法第501 条已经作了规定,本条的规定主要侧重于在承揽合同成立后,承揽人在工作中以及工作完成 后的保密义务。承揽合同成立后,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可以要求 承揽人对承揽的工作保密。定作人保密的要求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间, 要求承揽人保守秘密。定作人应当明确承揽人保密的内容、期限。保密的内容包括技术秘密 也包括商业秘密,如具有创造性的图纸、技术数据,或者是专利技术的工作成
40、果,也包括其 他定作人不愿他人知晓的信息,如定作人的名称、工作成果的名称等。保密的期限不限于承 揽合同履行期间,在承揽合同终止后的一段期间内,承揽人仍应当保守有关秘密。承揽人在工作中,应当妥善保管有关图纸、技术资料及其他应保密的信息,不得将秘密 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地利用保密信息,如承揽人在履行合同中知悉技术秘密的,不得 擅自将该技术秘密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定作人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样品的情况下,承 揽人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工作成果。如定作人与承揽人订立加工承揽合同,要求承 揽人根据图纸加工出一台定作人设计的新型汽车发动机的样机,承揽人不得根据图纸多加工 几台以便研究或者投放市场。
41、此外,非经定作人许可,承揽人不得保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承揽工作完成后,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也应当把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返 还定作人。如果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在工作中自己制作出的图纸、技术资料、模具等, 是否可以留存,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那么视情况而定。如定作人要求承揽人生产某一 型号车床,该车床型号公开的,并且属于承揽人产品系列,这种情况下,承揽合同类似于买 卖,承揽人可以留存该车床的生产技术资料而不必承当保密义务。如果定作人要求承揽人生 产一特大车床,该车床以前没有生产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提出的要求设计、生产,其费用 由定作人负责的,承揽人就应当在完成工作后,将图纸
42、及有关技术资料交给定作人,并不得 留存复制品。承揽人未尽保密义务,泄露秘密,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如 果定作人已经公开秘密,承揽人可以不再承当保密义务,但不能不正当地利用已公开的秘密。 如定作人将其工作成果申请专利的,承揽人不得未经定作人许可,擅自生产与工作成果同样 的产品。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但是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共同承揽是指由2个或者2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合同。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 人称共同承揽人。共同承揽可以由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共同订立承揽合同,
43、也可以根据承揽 人的约定由其中一个承揽人代表所有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立法需要对共同承 揽行为作出规定。根据共同承揽的性质,本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应当按 照约定完成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每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对承揽的全部工作向 定作人负责。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共同承揽中的任何一个承揽 人承当违约责任,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无条件承当违约责任。承当责任的共同承揽人, 可以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超出其实际应承当的责任份额,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 向定作人承当责任后,共同承揽人再根据约定或者过错大小承当相应责任。例如,甲、乙
44、二 人共同与丙订立一个大型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甲、乙共同完成,2年后交货,并约定迟延 交付的,每天向定作人交纳违约金1000美元。如果由于甲的工作迟延致使交付比约定晚了 30天,丙可以要求甲或乙承当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如果丙要求乙支付3万美元违约金的, 乙应当向丙如数支付,支付后再向甲追偿。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那么,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也意味着共同承揽人 对定作人也享有连带权利,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定作人 主张权利,再根据约定或者工作比例提供。例如甲与乙共同承揽制作一部大型车床,如果定 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和材料费,甲或乙都有权留置该车床,以折价或
45、者变卖、拍卖获取 价款,取得价款后,再根据约定或者各自工作份额优先受偿。本条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揽的责任承当。如定作 人与共同承揽人约定,共同承揽人各自承当责任;也可以约定,指定其中一个承揽人承当合 同责任。有当事人约定,共同承揽人根据约定向定作人承当责任;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共同承揽人承当连带责任。准确理解和适用本条,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其一,共同承揽与转承揽不同。转承揽是 承揽人将自己承揽的局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虽然共同承揽与转承揽都是由多个人完成工 作,但共同承揽人都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就是说参与工作的都是承揽人,都是合同当事人, 而转承揽中的第三
46、人虽然参与完成工作,但不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只是转承揽合同中的当 事人。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对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定作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参与工作的人承当合同责任。转承揽中,参与完成工作的第三人向 承揽人负责,承揽人向定作人承当全部工作责任。当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时,即使是第三人 工作造成的,承揽人也要向定作人承当违约责任,这是合同相对性的表达。其二,本条规定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当连带责任,这属于法定责任,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根据 本法总那么编第178条的规定,连带责任应当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条有关连带责任 须法定的规定与总那么编的规定保持了一
47、致。当然,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定作 人可以约定不对共同承揽人主张连带责任,这属于定作人自己对其权利的处分,应当得到认 可。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条文释义】根据本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成 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根据本法合同编的有关 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
48、包括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 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其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等。除这些法定解除权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但在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合同编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外,还享有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随 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承揽合同的一大特点,也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承揽合同 是定作人为了满足其特殊需求而订立的,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指示进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于 合同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那么应当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根据
49、本条规定,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这样处理,既可以防止给 定作人造成更大的浪费,也不会给承揽人造成不利。定作人依据本条行使随时解除权的,应 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提出解除合同。与合同法的规定相 比,本条对于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增加了“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的限制。即虽然本条规定 的是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随时”实际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 承揽人完成工作前的任何时间。之所以增加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承揽合同往往具有较强 的专属性,承揽人工作的展开及成果的交付都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如果允许定作人 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以后仍然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很可能由于定作成果的专属性而造成浪费,承 揽人很难再将原本为定作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进行处置,这与民法典所倡导的绿色原那么、充分 发挥物的效用的理念都不相符。因此,通过将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时点限制在“承揽人完成工 作前。可以在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与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