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12章 借款合同【第667-680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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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667-680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典型合同分编借款合同章条 文释义”的主体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 支付利息的合同。【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定义的规定。【条文释义】一、借款合同相关概念的定义及分类借款合同,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

2、利息 的合同。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借贷合同是贷与人交付金钱或者其他种 类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供借用人消耗使用,借用人向贷与人返还种类、质量、数量相同的种类 物的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使用借贷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一方将 物品借给对方使用,对方无偿使用后将物品返还的合同,又称为借用合同。消费借贷是指当 事人约定,当事人一方有偿地将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对方,对方以相同物品 返还的合同。本法并无对使用借贷作出规定,本章的借款合同,仅指消费借贷中的金钱借贷 的内容。为什么不对使用借贷作出规定,这是因为实际生活中的使用借贷(即借用合同)一般是 当事人关系不

3、错,相互之间较为信任而订立的合同,实践中多为口头合同,并且由于是无偿 性的合同,实践中问题不多,即使出现问题,合同编通那么局部也足够能解决,故对使用借贷 没有作出规定。至于为什么没有就消费借贷中的物品借贷作出规定,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 是由于1982年开始施行的经济合同法就只规定了借款合同,没有对物品借贷作出规定,多 年的实践说明,只规定借款合同是可行够用的;二是借款之外的物品借贷在实践中很少产生 问题,即使产生问题,也可以参照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三是借款合同一词使用多 年,己被广大群众普遍接受,目前没有充分的理由再引入“消费借贷”这个新的合同概念, 也不宜于大家掌握使用。因此,在本章

4、中以借款合同为名就金钱借贷作出规定。二、借款合同的适用范围本章借款合同适用的范围较之于合同法有所扩大。合同法借款合同仅适用于金融借款合 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目前本章的借款合同适用于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组织之间的借款,也适用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因此,目前借款合 事人既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也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间内分批向贷款人 支付。为了防止就利息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建议在借款合同中就如何支付利息作出明确的约 定。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却约定得不明确,那么,借款人 按照什么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呢?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当事

5、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当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支付利息的 期限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那么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来确定。如果依据以上原那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么,借款人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 向贷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合同在1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并支付,即利息在借款合 同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比方,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间为6个月,未约定支 付利息的期限。那么,甲向乙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起支付。(2)借款 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

6、支付。比方,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间为2.5年,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么,甲应当分三批向 乙支付利息,第一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期间1年届满时。第二次支付利息的时间为借款 期间2年屈满时。由于合同的履行期间剩下的时间缺乏1年,所以,第三次支付利息的时间 为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起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 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 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条文释义】在借款合同中,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是借

7、款人的主要义务,也是借款合同最主 要的内容。贷款人之所以能够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并将钱借给借款人,其中很重要的原因 是信任借款人能够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否那么贷款人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将钱借给没有 归还能力或者不守信誉的人的。为了防范借款人到期不能返还借款的事情发生,在订立借款 合同时,借贷双方都会将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 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第一,应当依据本法第 510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还款期限一事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确定还款期 限;第二,

8、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 确定还款期限;第三,如果当事人既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 习惯确定还款期限,那么,依据本法第511条第4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 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借款人可 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条对 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限”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的考虑是:金融机构和其他 民事主体作为贷款人时,对借款的返还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规定统一的还款期限不能适应 不同的情况。因此,该合理期限由贷款

9、人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亦 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该期限是否合理。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还款付息,未按期返还借款的,是一种严重违约行为,会给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特别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其出借资金的主要来源 是存款,金融机构就是通过收回借款的本息来保证资金的正常周转的。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返 还借款,就会使贷款人无法保证存款的按期支付,造成存贷收支不平衡的局面,引发“

10、三角 债”等多种纠纷,影响国家经济的良性循环。因此,借款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当相应的法 律责任。明确逾期借款的借款人的法律责任,是各个国家或者地区在借款合同中着重解决的问题。 一些国家及国际金融机构都在其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逾期还款的,贷款人可以加收利息。 就金融借款的逾期利息问题,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 款的本金和利息。第2款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 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 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第3款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 信用贷款的,应

11、当按照合同约定承当责任。2003年12月10 口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1款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 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口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2.1?计收利息,改为在 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 利率,由现行按日5?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第2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之FI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 率计收复利。就民间借贷的逾

12、期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 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2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 同情况处理:(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 款之FI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 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 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 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

13、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局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 释规定的上述民间借贷逾期利率标准因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规定可能会发生变化。中国人民 银行在2019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从 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 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之后于2019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再发布公告,要求自2020 年1月1 FI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据了解, 为与此利率改革政策相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

14、行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有关工作,有 的意见提出,建议将司法解释中的24%和6%分别修订为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的4倍(即4LPR)和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考虑到实践中金融机构对逾期借款主要是通过加收利息的方法来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 任的,本条规定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该 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问题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对是 否收取逾期利息或者逾期利率为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 内对逾期利率确实定。如果金融机构借款时,没有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的,那么,金融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5、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借款人支付的逾期利息为何大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就金 融借款合同而言,主要是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为了惩罚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维护金融秩序。 二是贷款人为了摆脱借款人不能按期返还借款所造成的资金周转困难,通常需要进行同业拆 借,以解决资金调度问题。而拆借市场上的拆息一般高于贷款利息,为此,贷款人要求借款 人对逾期借款支付逾期利息大于借款期间的利息,是弥补其拆息本钱的措施之一,既可以减 少资金风险,又可以减少自己的损失。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条文主旨】本条是

16、关于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规定。【条文释义】在借款合同中,一般对返还借款的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一期限是贷款人与借款人根 据借款人的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情况,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 定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状况或者 其他情况发生了变化,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所借的资金,出现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 的情况。1999年合同法起草时,针对提前还款是否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算这两个问题, 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当时借款人的返还能力较差,许多借款人到期不能 返还借款,而借款的提前返还有利于将资金用于短缺的工程中,对于贷款

17、人并无损害,也有 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同时,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期限原本是为了借款人而设定的,借款人提 前还款,实际上是借款人放弃了自己的期限利益,法律不能限制当事人放充自己的利益,只 要该放弃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所以,法律上应当作出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规 定,不应当再给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增加过重的负担,提前还款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利息 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提前还款实质上是一种不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的违约行为。贷款人特别是金融机构对每一笔贷款的发放都有一定的安排,如果提前还款 不需要经贷款人的同意并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会打乱贷款人的资金安排计划,使 本来应当

18、收取的利息得不到收取,影响贷款人的经济效益和资金的流动。特别是在借款利率 下调的情况下,会造成借款人利用提前还款的方法来逃避合同约定的利率,使贷款人合法利 益受到损失。因此,提前还款应当经贷款人的同意,同时按原借款期限计算利息。还有意见 认为,借款人提前还款,只要提前10天至20天通知贷款人,给贷款人一定的准备时间就可 以,不必经贷款人的同意。对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需要考虑的问题主要是,一方面,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可以不经 贷款人同意,并按实际借款期间支付利息,那么,会使贷款人无法收到预期该收的利息,进 而损害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贷款人为了保障能够盈利,对贷款的收回和再发放都 有时间上的安

19、排。如果借款人可以不经贷款人同意就提前还款,让贷款人自己承当因资金闲 置造成的损失,既损害了贷款人的利益,对贷款人也不公平。如果规定借款人提前还款可以 不经贷款人同意,并按实际借款期间支付利息,还与本法第530条规定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该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该条规定的基本含义是: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损 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而不应当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未损害债 权人利益但被拒绝的,债务人依法可以

20、采取提存等方式履行。从另一角度来讲,如果借款人 提前还款律按原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利息,让借款人承当其不应当承当的义务,对借款人 既不公平,也会打击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积极性。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提前还款应当按照以下原那么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当事人 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对提前还款问题作出约定,按照约定确定是否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 算等问题。实际履行中发生提前还款的,按照约定执行。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 没有约定的,提前还款不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可以不经贷款人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 计算;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要求。贷款人同意提 前还款的,等于贷款人同

21、意变更合同的履行期,因此,借款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期间向贷款 人支付利息。在此前提下,需要特别指出两点,第一,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不属于违约行 为。这是因为还款期限原那么上属于借款人的利益,提前还款是借款人放弃自己局部利益的行 为,应当予以肯定。第二,如果提前还款损害了贷款人的利益,该利益不应当仅仅是指剩余 借款期间的利息,而主要是指对贷款人经营秩序破坏超过利息损失的内容。剩余借款期间的 利息损失可以由提前还款的借款人进行适当赔偿,而赔偿利息的多少,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那么确定。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

22、展期。【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借款展期的规定。【条文释义】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返还借款,这就产生了借款人是否可以延长借款期限的问题,即本条所称的借款展期问题。 借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归还借款,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 延长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能够继续使用借款。借款展期实际上是对原合同的履行期限的 变更,因此,借款展期应当遵循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变更可能是合同标的的变更,也可能是合同标的的数量、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 期限、违约

23、责任等的变更。无论变更合同的哪一项内容,都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 这是因为,合同是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当事人 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约定;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在 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进行调整和约定。 因此,需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补充。由于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 当事人在变更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一致的原那么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 成了 致的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

24、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 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 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当违约 责任。因此,借款人延长借款期限必须与贷款人协商,经贷款人同意,才能迟于原合同约定 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条中的申请展期,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向贷款 人申请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的行为。本条特别明确规定,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当在 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因为贷款人尤其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对每笔贷 款的发放都有一定的安排。如果借款人擅自延长还款期

25、限,就会打乱贷款人的资金安排,影 响资金流动和贷款人的效益。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可以给贷款人 作出是否同意展期决定留有充分准备和考虑的时间,以便贷款人根据申请,对借款人不能按 期归还借款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更改原有的资金安排。因此,本条没有强制规定贷款人 必须同意展期申请,而是允许贷款人根据自己的情况,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同意借款人延长借 款期间。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才可以延期向贷款人返还借款。在借款人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贷款人如果要求保证人继续承当保证责任,还应 当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因为根据本法第695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 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

26、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由于借款展期使原合 同的履行期间延长,因此只有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才对展期后的借款承当保证责任。贷款 人如果为了减少借款的风险,要求保证人继续承当保证责任的,就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否那么,保证人可能对延期后的债务不再承当保证责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借款中的展期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短期借 款的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中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的 一半;长期借款展期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 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FI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金融机构借款时,应当

27、 按照以上规定确定展期后的合同期限。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 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的规定。【条文释义】在实践中,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情况经常出现。比方,某人因家中出现困难向同事借钱; 某人因为要筹办一个公司向亲戚朋友筹备资金等,都属于自然人借款的情形。由于该情形的 普遍性,需要法律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本条系将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的“生 效”修改为“成立”的结果。之所以作此修改,主要考虑为:一是防止产生自然人之间借款 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的争议。实践合同

28、是指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 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而诺成合同是 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无须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 成立要件。由于立法的本意是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确定为实践合同,而合同法第210 条中“生效”的表述,又容易使人产生系诺成合同的误解,故作出修改完善。二是与本法中 定金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条文的表述保持一致,统一表述为自实际交付时“成立”。三是可 以给司法实践提供正确指引,即使均为自然人的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也 无权申请强制执行,更不能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29、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作为主体的借款合同有所区 别,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金融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主要理由有:(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往往数额有限,内容也简单,而且当事人之间往往 具有亲戚、同事、朋友等特别的关系;(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不存在金融借款合同中 所必需的复杂程序;(3)自然人通常不是专业机构的人上,确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 践性合同,可以给贷款人定的思考时间,在实际提供借款之前,贷款人可以有反悔的机会; (4)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属于互助性质,无偿的情况也有不少,对合同的形式并不太注意, 往往是一手交钱,一手写借条,应结合实际考虑

30、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宜给当事人赋予 更重的责任。所以,本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自贷款人交付借款时成立。这样有利于 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而预防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指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情况,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并非自然人的,那么不适用本条的规定。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确实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 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

31、息。【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借款利率和利息的规定。【条文释义】一、本条的由来本条的规定,系在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基础上修改而来,该条原规定:“自然人之间 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为解决民间借贷 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防止经济脱实向虚,本条第1款明确明确规定禁 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二、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法律能成认、法院能保护的借贷利息必须从严控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

32、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老实信用 的原那么,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 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 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在1999年公布施行合同法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经济 的开展及资金供求关系,一般在一定时

33、期内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作出规定。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变动。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金融机构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金融 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须报辖区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金融机构可以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 的贷款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利息;对于加收利息的幅度、范围和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确定。但是,由于FI前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所谓贷款利率的上限和下 限,已经不好存在,该条已经没有实际价值,故在本法编纂过程中

34、,删去了合同法第204 条的规定。就“借款利率的国家规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 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 行。”因此,利率标准的制定,原那么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的有关利率标准,均是与金融借款有关的利率,而与金融机构无关的借贷活动,中国人民银 行并无相关规定。这样一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法从中国 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利率规定中找到裁量利率纷争的依据。为解决办理案件的实际需要,最 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假设干意见2015年

35、发布了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6条规定了民间借贷 利率的“两线三区”标准,作为近年来的裁判依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 超过年利率36%,超过局部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局部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目前,有不少意见提出该标准过高,建议最高人 民法院修订该标准。因此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金融借款领域执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标准,民间借贷领域执行的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在本法编纂过程中,不少

36、意见提出 在本条第1款中直接规定最高利率的具体标准,比方不超过年利率12%、16%等,由于民法 典作为基本法需要保持稳定性和兼容性,不适宜规定具体的利率标准。从借贷领域的规范角 度而言,鉴于利率问题的重要性,应当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借款的利率作出明确的规定。三、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处理规那么本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相对于合同法的规 定而言,有了较大突破。合同法只是规定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而目 前将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贷情形,拓展到了所有借贷领域,即所有类型或者当事人之间订 立的借贷合同,只要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就一律视为没有利息。之所以作出

37、这样规定,主要 理由有:一是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通常情况下利息的计付是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 之间不会不对此进行协商,在此前提下,假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原那么上可推理为当事人 协商确定无须计付利息。二是从纠纷处理的角度来看,有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确实是当 事人协商确定无须支付,有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可能真的未经协商,两种情形下,不仅 纠纷的事实难以完全查清,而且可以参照的利率标准也难以确定,很难作出相对统一的裁决。 故法律拟制规定为没有利息,不仅有利于指引当事人的行为,也有利于统一裁决结果,最终 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四、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那么在借款合同实践中,支付

38、利息约定不明确的问题,确实常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由于 当事人之间过于熟悉亲密,因而对利息的支付约定草草了事:二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专业素 养的欠缺,对支付利息的相关内容不能作出精确的约定。因此,本条第3款规定,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 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对于借款合同当事人就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规那么,首先,应当允许当事人就支 付利息问题进行重新协商,经重新协商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当按补充协议的内容执行。其 次,如果借款合同当事人就支付利息问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本法第142

39、条笫1款以 及第510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借款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确定利息约定不 明条款的含义,如果通过合同的文义解释和整体解释能够确定利息的,可据此确定的利息标 准执行。再者,如果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确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标准,可以按照合同履行 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补充确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1)在交易行为当地 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2) 当事人双方经

40、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当举证责任。 广泛运用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规范的一个重:要特色,可以在客观上 到达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平衡的目的。但是,利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确定利息标准,必须 接受四个限制:一是从客观条件而言,应为交易行为当地或者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二是从 主观条件而言,为交易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加强对不了解当地习惯或者缺乏业内经验 的相对人的保护;三是从交易习惯的时间节点来看,应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习 惯做法;四是交易习惯本身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否那么将影 响借款合同本身的效力。最后,如果按

41、照上述三种方法仍然无法确定利息标准的,应当依据 本法第511条第2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 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最终确定借款合同的利息计 付标准。实践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当事人就利息问题约定不明时,可以以订立借款合同 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否支付利息原那么上系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加上自然人之 间的借款数额通常不大,旦大多属于临时性借用,故很少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假设少数 自然人之间进行大额借贷的,根据口常生活经验法那么,原那么上均会对支付利息作出明确约定。 根据

42、实践情况,因此在第3款中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同主要调整两局部内容:一局部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金融借款合同关 系;另局部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以金融机构与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三、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 .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贷款人和借款人。贷款人也称出借人,是指将金钱贷与借款人的人, 借款人是指接受贷款人贷款的人。贷款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 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等,原那么上必须经 人民银行或者银监部门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43、或金融机构营业许 可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二类是以自有资金出借但并非以出借款项为业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 .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包括可流通的各种货币。由于货币是种类物,因此,借款人 在合同到期后返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即可。3 .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货币一经借出,所有权即转移于借款人。借款 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以货币供对方消费,任何消费都意味着原物的不再存在。例如借出的 纸币,一经消费,原物便不可复得,也没有必要复得。所以借款合同的履行,必然会发生所 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4 .借款合同可以是单务、无

44、偿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当 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利息不清晰,那么就是没有利息,即借款人无 须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故此类借款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如果借款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约 定了支付利息,那么支付利息便是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的对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都享有 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故该类借款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5 .借款合同可以是诺成合同,也可以是实践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即成立的合同。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 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根据本法第679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

45、贷款人提供 借款时成立。”意味着,自然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不仅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由 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此外,本章规定的 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须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故为诺成合同。6 .借款合同可以是要式合同,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对合同订 立的形式有一定的要求,法律规定符合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为要式合同;无须以特定 方式合同即可成立的,为不要式合同。本法第668条规定第1款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说明,采用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为 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的

46、借款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为不要式合同。在本法编纂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将本章的借款合同分为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 或者分为生活性借款合同和营利性借款合同。经研究认为,尽管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 同在放贷主体、监管、利率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但该区别主要还是存在于行政监管领域, 而在民事权利义务的立法内容方面,两者之间不应当有明显区别,否那么将有悖于平等原那么; 同时,民间借贷与政策联系紧密,政策变动性强,与民法典要求的稳定性不符。因此本章未 区分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另外,因生活性借款和营利性借款在实践中很难区分, 区分的意义也不是很明确,同样,本章未区分生活性借款和营利性借款。第六

47、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 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条文释义】一、借款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口头合 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口头合同简便易行,但容易发生误解和遗忘,发生纠纷后难以取证。 书面合同内容明确、责任清楚,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便于检查,发生纠纷后容易举证。在实 践中,金融借款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既有利于合同的履行,防止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 也便于发生合同纠纷后容

48、易举证,及时解决纠纷。而对于实践中时常出现自然人之间的小额 短期借款,大多当事人之间较为熟悉,没有必要强制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因此,本条第 1款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款系针对 借款合同实际情况作出的实事求是的规定。对于金融借款合同,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 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 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据此说明,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平安。 对于自然人

49、之间的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 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从立法的本意考虑,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虽然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是为了规范合同的订立,便于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纠纷,故主 要还是提倡当事人最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二、借款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哪些内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订立合同就是要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各方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等 对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本法第470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 法。”这些内容是借款合同的当然主要内容,考虑到借款合同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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