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23章 委托合同【第919-936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执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典合同编 第23章 委托合同【第919-936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执笔.docx(1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民法典合同编第23章委托合同【第919936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 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典型合同分编委托合同章 条 文释义”的主体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 人事务的合同。【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委托合同概念的规定。【条文释义】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 理事务的协议。在委
2、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 称受托人。一、委托合同的特征L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 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委 托事务的范围十分广泛,但凡与人们生活有关的事务,除依法不得委托他人处理的事务外, 都可以委托他人处理。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 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 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成立,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3、换言之,委托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委托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法律并未对委托合同的形式提出特别要求,即口头、书面等方 式都可以。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 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择特定的受托人处理其事务,是基于对受托人的能力、资格、品行 等方面的信任。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 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因此我国民法典对此不作强制规定,即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 也可以是无偿的。4.委托合同可以是双务合同,也可以是单务合同。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成立,无论合 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当相应的义务。一
4、方面,对受托人来说,有向委托人报 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务。另一方面,对委托人来 第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 代理关系。第三,受托人对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基于委托人的原因,此时受托人应当 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如果是因为受托人自身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那么第三人只能向 受托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委托人主张权利。第四,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后,第三人可以行 使选择权。如果受托人不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只能向受托人主张其权利。受托人披 露委托人后,第三人作出选择的,应当作出明确表示,并通知受托人与委托人。第
5、三人既可 以选择向受托人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向委托人主张权利,但是二者只能选其一,选定后被 选择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就是第三人的相对人,第三人不得变更,即使该相对人无力承当责 任,第三人亦不得变更其选择。规定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 益,有利于解决因代理产生的合同纠纷,有利于贸易代理制度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但委 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有条件的,不能滥用。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后,权利义务的相对人发生变化,也就会产生 相应的法律效果。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成为第三人的相对人, 产生的效果除了委托人可以行使
6、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外,第三人自然也可以向委托人主张 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选择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 地位,那么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而委托人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 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抗辩权,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受托人 对第三人的抗辩,是基于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转移利益】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受托人转移利益的规定。【条文释义】受托人应当将自己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这是受托人的 义务。这里所说的“取得的财产”,
7、包括取得的金钱、实物、金钱与实物所生的孳息,以及 其他财产权利。例如,受托人因出售委托人的物品而取得的价金,或为委托人出租房屋所取 得的租金等。因为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不管其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取得 的财产,权利人都是委托人,受托人应当将该财产转交给委托人。受托人转移利益的义务, 不仅适用于受托人,还适用于转委托的第三人。第九百二十八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 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 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规定。
8、【条文释义】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处理委托事 务的报酬,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 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 仍然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的义务。在有偿委托中,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是委托人的主 要义务。在所有关于有偿合同的立法例中,委托人都负有此种义务。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的情 况也很多,可能是因为委托人的原因,也可能因为受托人的原因,还有可能因为不可抗力等 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
9、的事由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 能完成,其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因委托人的原因,如委托人有本法第563 条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委托人不给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致使事务无法 进行的。第二,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合同终止的, 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上述事由都不是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应当履行向受托人 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条第2款中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 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 委托人并不需要向受
10、托人支付约定的所有报酬,而只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具体来说就 是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工作时间的长短或者所处理事务的大小及完成情况,向 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不过上述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这种情况下受托 人的报酬请求权,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 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依然向受托人支付事先约定的所有报酬。但是,如果是因可归责于 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受托人可能丧失报酬请求权。因 此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甚至还可能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百二十九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
11、成委托人损 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 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受托人过错致委托人损失的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否那么可能需要承当相应的责 任。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还因为委托合同是有归还是无偿而有所不同,在无偿委托合同中, 受托人仅负有一般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从委托人处获取一定的报酬, 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那么,其所负有的注意义务要比一般注意义务高,有的学者认为有偿合同 的受托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
12、务。对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中受托人注意义务的区分,类似 于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中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要有过 错,即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就要承当赔偿责任。在无 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当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才对损害承当赔偿责任。所谓故意是指受托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损失可能发生,并主动促使 或者放纵损失的发生。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 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由于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没有报酬, 因此,其承当责
13、任相比有偿委托合同要轻一些。受托人享有处理委托人之委托事务的权利,这种权利来自委托人的授权,也是为了委托 人的利益。所以,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在委托人的委托范围内处理 事务,不得擅自超越权限。所谓“超越权限”包括没有相应的权限、超出委托人的授权以及 权限终止后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 偿,都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 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损失承当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认真处理委托事务,
14、在自己毫无过错和过失的情况下,使自己 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损害的,有向委托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遭受损害的情况有很多,例如, 委托人在受托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又委托第三人 处理同一事务致使受托人报酬减少的等。本条规定的受托人的损失,不仅包括上述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还应当包括因为意外 事故等不可规那么于受托人的原因而导致受托人受到损害的情形。因为委托人在享受委托事务 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当相应的风险。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受托人的损失 是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造成的,与处理委托事务具有关联性,按照利益风险
15、一致的原那么, 应当由委托人承当相应责任。而且,如果委托人并未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而是亲自处理委 托事务,受到损失的可能就是委托人自己。受托人向委托人请求赔偿其损失,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受托人受到损失。受托人在 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时遭受了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例如,律师代理当 事人出庭应诉,在去法庭的路上遇到山体滑坡,导致律师身体受伤、车辆受损。二是受托人 的损失基于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主要是指受托人对于损失的发生没 有过错,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那么 受托人不享有向委托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例如,律师代理当事人
16、出庭应诉,在去法庭的过程 中,该律师不遵守交通规那么,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的,对于律师在 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委托人均无须赔偿。三是受托人的损失发生在处理委托 事务的过程中。因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受托人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活动,才实际以“受 托人”之身份行事,与委托事务及委托人产生直接关联。所以受托人的赔偿请求权是以其损 失发生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为要件。如果受托人受到损失,并非发生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 程中,也并非由于可归责于委托人的事由,那么与委托人无关,受托人无权向委托人请求赔偿。 例如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并非在出庭应诉当事人之案件的路上,而是在去超市购买生
17、活用品 的路上遇到山体滑坡,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那么不能向委托人请求赔偿。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 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 损失。【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规定。【条文释义】相互信任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委托合同订 立后,受托人就已经开始着手处理委托事务,为此付出人力物力财力,如果委托人擅自委托 他人,不仅可能增加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本钱,甚至可能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因此,委托 人如果要把委托事务再委托他人处理,需要征得受托人的
18、同意。如果受托人不同意,委托人 或者受托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 如果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擅自将委托事务重复委托给第三人,不仅需要向受托人支付全 部报酬,如果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亦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的委托事务,应当与受 托人处理的委托事务内容相同,也就是委托人将同一事项先后委托两个受托人,存在两个委 托合同。有的学者将这种情况称为“重复委托”。如果受托人和第三人处理的委托事务不同, 那么委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事务,与受托人并无直接关系,无须经过受托人的同意。例如,甲 委托乙在某商
19、场销售电视机,后来又委托丙在该商场销售洗衣机,两项委托事务并不相同, 那么甲对丙的委托无须经乙同意。重复委托不同于本法第932条规定的共同委托。共同委托是委托人将委托事务同时委托 给两个以上的受托人,由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只有一个委托合同。 而重复委托那么是委托人将相同的委托事务先后委托给不同的受托人,各受托人分别处理委托 事务,存在两个以上的委托合同。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如报酬减少。委托人重 复委托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二条 【共同委托】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当 连带责任。
20、【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规定赋予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及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责任承当。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 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而且无需任何的理由。L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 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就其损失 要求委托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2.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
21、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需说明任何理 由,即可解除合同。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 当承当赔偿责任。这是对任意解除权的一种限制。如果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委托而无需赔偿 对方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不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当 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委托人自己不可能亲自处理该项事务,而且 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他处理该委托事务而发生损害的情形;就不利于受托人方面 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 履行义务而少
22、获的报酬。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局部给付报酬外,对在不可归责于受托 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当赔偿责任。但是受托人未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 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 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局部损失。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 合同。关于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争议较大的有两个问题:其一,是否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作适当限制。有的意见提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 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情况,
23、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建议区分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 委托合同作不同的规定,对于无偿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对于有偿委托合同那么允 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但是这与委托合同的基础不相符合。委托合同的 基础在于合同一方对相对方的信任,如果信任基础丧失,就应当允许解除合同。因此民法典 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没有作限制。其二,如何合理确定合同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范围。合同法第410条只是笼统 规定,合同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对方损失。一 方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解除方应当进行赔偿,这点应无疑义。 但
24、是,对于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的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解除方 是否应当赔偿,学界还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不管是有偿委托还是无偿委托,因为一方任 意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对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赔偿。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 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区分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一方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在有些委托合同尤其是在有偿的商事委托合同中,如果委托人在受托人 处理事务快完毕时,行使任意解除权,受托人起诉要求委托人赔偿时,法院往往依据合同法 第410条判决委托人仅赔偿受托人处理事务的费用,缺乏以弥补受托人损失。有偿委托大多 是商事委托,受托人一般都是
25、专门从事委托事务的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得到一定的 报酬。如果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意解除委托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较大的损失,也不利于合同 的稳定性。无偿委托往往都是基于个人之间的信任以及帮助,委托他人处理的一般也都是较 小的事务,一方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比拟小。所以,有偿委托的当事人 随意地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承当更加严苛的责任。据此,民法典对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修改完善,区分无偿委托合同与有偿委托合同, 对赔偿范围作出不同的规定。本条规定,“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 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
26、获得的 利益”。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任意解除权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解除一方的事 由外,所要承当的赔偿责任范围,在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中是不同的。在无偿委托中,解除 方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而在有偿委托中,解除方的责任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 包括间接损失,即可以获得的利益。一般来说,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解除方可以预见 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解除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甲和乙订立委托合同,甲委托乙在 1个月内购买某种生产设备,向乙支付了相关费用以及报酬,计划于1个月后即投入生产, 并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将其生产经营计划写入委托合同中。乙在即将满1个月的最后1天,没 有不可归责于乙的事
27、由,通知中解除委托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应向甲赔偿的损失,不仅 包括直接损失,如乙已经花费的局部委托费用等,还应当包括甲的间接损失,如因为乙解除 合同导致甲未能在计划时间安装好生产设备并投入正常生产期间内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因 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甲已经将其拿到委托乙购入的生产设备后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计划明 确告知乙,乙仍然选择与甲订立合同,乙可以预见也应当预见到其在最后期限突然行使任意 解除权解除委托合同,将导致甲无法按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进而丧失进行生产经营可以获 得的利益。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 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
28、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 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 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规定赋予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及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责任承当。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条件,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 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而且无需任何的理由。L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 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
29、发生效力。但是受托人可以就其损失 要求委托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2.受托人可以随时辞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 需要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办理受委托的事务,受托人无需说明任何理 由,即可解除合同。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 当承当赔偿责任。这是对任意解除权的一种限制。如果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委托而无需赔偿 对方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不利于委托人方面而言,当 受托人在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委托人自己不可能亲自处理该项事务,而且 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代他处
30、理该委托事务而发生损害的情形;就不利于受托人方面 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 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局部给付报酬外,对在不可归责于受托 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委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当赔偿责任。但是受托人未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 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局部损失。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 合同。关于委托合同的任
31、意解除权,争议较大的有两个问题:其一,是否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作适当限制。有的意见提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 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情况,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建议区分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 委托合同作不同的规定,对于无偿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对于有偿委托合同那么允 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但是这与委托合同的基础不相符合。委托合同的 基础在于合同一方对相对方的信任,如果信任基础丧失,就应当允许解除合同。因此民法典 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没有作限制。其二,如何合理确定合同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范围。合同法第410条只是笼统 规定,合同一方行使任意解除
32、权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对方损失。一 方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解除方应当进行赔偿,这点应无疑义。 但是,对于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的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解除方 是否应当赔偿,学界还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不管是有偿委托还是无偿委托,因为一方任 意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对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赔偿。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 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区分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一方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在有些委托合同尤其是在有偿的商事委托合同中,如果委托人在受托人 处理事务快完毕时,行使任意解除权,受托人起诉要求委
33、托人赔偿时,法院往往依据合同法 第410条判决委托人仅赔偿受托人处理事务的费用,缺乏以弥补受托人损失。有偿委托大多 是商事委托,受托人一般都是专门从事委托事务的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得到一定的 报酬。如果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意解除委托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较大的损失,也不利于合同 的稳定性。无偿委托往往都是基于个人之间的信任以及帮助,委托他人处理的一般也都是较 小的事务,一方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比拟小。所以,有偿委托的当事人 随意地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承当更加严苛的责任。据此,民法典对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修改完善,区分无偿委托合同与有偿委托合同, 对赔偿范围作出
34、不同的规定。本条规定,“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 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二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任意解除权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解除一方的事 由外,所要承当的赔偿责任范围,在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中是不同的。在无偿委托中,解除 方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而在有偿委托中,解除方的责任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 包括间接损失,即可以获得的利益。一般来说,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解除方可以预见 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解除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甲和乙订立委托合同,甲委托乙在 1个月内购买某种生产设备,向乙支付了相关费
35、用以及报酬,计划于1个月后即投入生产, 并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将其生产经营计划写入委托合同中。乙在即将满1个月的最后1天,没 有不可归责于乙的事由,通知甲解除委托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应向甲赔偿的损失,不仅 包括直接损失,如乙已经花费的局部委托费用等,还应当包括甲的间接损失,如因为乙解除 合同导致甲未能在计划时间安装好生产设备并投入正常生产期间内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因 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甲已经将其拿到委托乙购入的生产设备后立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计划明 确告知乙,乙仍然选择与甲订立合同,乙可以预见也应当预见到其在最后期限突然行使任意 解除权解除委托合同,将导致甲无法按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进而丧失进行生
36、产经营可以获 得的利益。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 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条文释义】委托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信任为基础,如果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取得互相的信任 还是未知数,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出现,法律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委托合同可以终止。“死 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对自然人而言,“终止”那么是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言。本条将合同法第411条中的委托人
37、或者受托人“破产”改为“终止”,因为破产只是法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原因之一,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原因还有解散等。而且,委 托人或者受托人进入解散清算或者破产清算阶段,并不必然导致委托合同终止。而当委托人 或者受托人终止的,委托合同原那么上应当终止。本条规定的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从当事人的角度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委托人死亡或者 终止。与合同法第411条相比,删除了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第二,受托人 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之所以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作出不同规定,是因为受托人 一旦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就无法再继续处理委托事项,委托关系只能终止。 如果受托人的继承人
38、或者法定代理人等愿意也有能力继续处理该委托事项,可以与委托人协 商,双方订立新的委托合同。而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受托人继续 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依然可以完成委托事务。而且,依据本法第173条的规定,委托代理 因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终止,并不因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当然终止。根据本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这几种法 定事由发生时合同应当终止,但也有例外情况:L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即使有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 丧失行为能力、终止的情况发生,委托关系仍不消灭,有此约定的,当然依照其约定。2.因委托事务的性质
39、不宜终止的。在一些特殊的委托合同中,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 能因以上事由之发生而终止,受托人或者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应当继续处理 委托事务。例如,甲委托乙企业生产医疗物资,用于某地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情况十分紧急。 如果此时委托人甲因感染新冠肺炎不幸逝世,由于委托事务是生产抗击疫情急需的医疗物资, 性质十分特殊,在这种情况下,这批医疗物资不能停止生产,委托合同不能因委托人甲的死 亡而终止。委托合同终止后,可能也会因为特殊事由,要求受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等履行继续处理委 托事务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本法第935条和第936条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第九百三十五条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
40、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 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 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受托人负有继续处 理委托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委托人发生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的事由时,一般来说,委托关系终止。但是,如 果出现了本条规定的情况,即发生上述法定事由,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 时,委托合同不能终止,受托人还应当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直至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了委托事务为止。
41、相比合同法第412条的规定,本条增加了 “遗产管理人”。因为在委托人死亡后,可能 先由遗产管理人暂时承受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处理被继 承人的债权债务等与管理遗产有关的行为。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那么受托人仍得向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 管理人或者清算人请求报酬。因此,对委托人来说,并未增加负担,对受托人的利益那么起到 防止损害发生的作用。受托人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但是,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应到何时为止? 一般认 为,应继续到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清算人能接受时为止。例如,委托人死亡,委 托人的继承人有时因远在外国,一时不能赶回来,如果受托
42、人不继续处理其事务,势必使委 托人的继承人发生损害。受托人应继续处理至委托人的继承人能够接受时为止。第九百三十六条 【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 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 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 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因受托人死亡等原因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其继承人等负有通知和采取必要措 施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
43、,受托 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负有两项义务:一是及时通知委托人的义 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的,委托 人可能对委托终止的事由并不知情,如果不将该情况及时告知委托人,可能给委托人造成损 失。二是在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 代理人或者清算人不仅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例 如,保存好委托事务有关的单证和资料;保管好委托事务的财产,以便交付给委托人。需要 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采取必要措施”与本法第935条规定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同, 只是采取必要的
44、措施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减少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产生的损失,实际上 委托已经终止,受托人的继承人等没有义务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法律规定受托人的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当上述通知义务和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是因为受托 人死亡后,继承人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在遗产分割前由遗产管理人接管相关财产、处理被 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法人被宣 告破产或者解散后,由清算人接管,对财产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人可以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在承受受托人遗产或者处 理受托人事务时,应当遵循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45、,将受托人的有关事宜妥善处理。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应到何时为止? 一直处理到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时为止。委托人在 知道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需要有一段时间进行善后处理, 如需要找新的受托人代替前一受托人的工作,寻找的过程需要时间等,在委托人处理好以前, 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措施,以 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说,如果是无偿委托,委托人无需支付受托人报酬,甚至可能并不涉及向受托人支付处理委 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事务不产生相关费用),这种情况下的无偿委托合同自然属于单务合同。 例如,甲委托乙向丙赠与一些生活用品。即便委托人有向受托人
46、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 务,但是委托人的这种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待给付义务。所以在无偿委托合同中, 委托人可能要向受托人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相关费用,但是一般仍属于单务合同。例如,甲 委托乙到楼下便利店帮其购买一包香烟,类似例子在生活中极为常见,尽管甲要向乙支付香 烟的费用,但是一般情况下乙接受其委托是无偿的,甲与乙之间的委托合同就属于单务合同。 而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委托人还负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的义务,受托人有请求获得报酬 的权利。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等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属于双务合同。 因此,委托合同可以是双务合同,也可以是单务合同。二、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委托合
47、同的目的在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本条虽然未对受托人办理事务的内容作 具体解释,但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委托人均可请受托人办理,既包 括实体法规定的买卖、租赁等事项,也包括程序法规定的办理登记、批准等事项,还包括代 理诉讼等活动。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运 输毒品、淫秽物品等,或者按照事务的性质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如与人身密切联系的 婚姻登记、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三、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于委托合同是否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有不同的看 法。一种观点认为,委托合同应当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而非自己的名
48、义进行活动,这样,也 能够划清和行纪合同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合同不应规定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 托事务。委托只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涉及第三人;代理那么涉及代理人、 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三方的法律关系。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 等均由委托而产生。委托合同是一基础合同,法律应予专门规定。合同法基本采纳了后一种 观点,侧重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对这一问题 没有争议,故本条没有作出修改。依据本法第925条和第926条的规定可知,受托人也可以 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四、处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根据委托合同的定
49、义,受托人要按照约定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委托 人和受托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委托人还应当就委托事务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向 受托人告知说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也有很多需要尽到的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和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受托 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须经委托人同意才可以进行转委托,不得擅自将委托事务转委托 给第三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在委托合同终止时向委 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受托人处 理委托事务不得超越权限,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 务过程中,还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例如在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又因情况紧急难以和 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应